受人尊敬的作家冯骥才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文化乱象。文化一旦沾上铜臭味,文化就变质了。文化是精神食粮,是软实力,不是小问题。读完这篇文章,我身受感同,现转发给博友们,让我们一起分享好文章。
冯骥才:别再糟蹋我们的文化了
我们必需正视:一种文化上自我糟蹋的潮流正在所向披靡。
我们悠久历史养育和积淀下来的文化精华,尤其那些最驰名、最响亮、最惹眼、最具影响的——从名城、名镇、名街、名人、名著,到名人死后的墓室和名著里出名的主人公,乃至列入国家名录的各类各种文化遗产等等,都在被浓妆艳抹,重新包装,甚至拆卸重组,再描龙画凤,披金戴银,挤眉弄眼,招摇于市。
那些在“城改”中残剩无多的历史街区,忽然被聪明地发现,它们竟是一种天赐的旅游资源。已经拆掉的无法复原,没拆的虽然不再拆了,但也难逃厄运——全被开发成商业风情街——实际上是风情商业街。
更糟糕的是被世人称作“最后的精神家园”的古村古镇,正在被“腾笼换鸟”,迁走原住民,然后大举招商,一个个被改造成各类商铺、旅店、农家乐、茶社和咖啡屋混成一团的“游客的天堂”;在这天堂里连一间见证历史的“博物馆”也没有,导游讲的故事传说不少是为吸引游人而编造的伪民间故事。
至于各种名人故居,大都是找来一些与其主人毫不相干的红木家具、老瓶老壶、文房四宝,三流字画,不伦不类地摆一摆,好歹布置个模样;没人拿名人的人当回事,只拿名人的名当回事。还有那种原本安慰心灵的寺庙,无一例外全成了世俗的闹市。至于种种文化遗产,更是这种热热闹闹重新“打造”的对象。其中的历史的内涵、文化的意蕴、本土气质和个中独特的精神跑到哪去了?没人管也没人问。
有人说旅游原本就是走马观花的快餐文化,用不着太认真。那么,就再看看我们影视中的历史文化吧。
我们的历史名人只要跑到银幕和荧屏上,不论明君重臣,还是才子佳人,大都多了一身好功夫,动不动大打出手,甚至背剑上房。他们好像都活在时光隧道里。虽然身着古装,发型和配带却像时尚名模;没有切确的朝代与地域,一切衣食住行的道具、物品和礼俗全是胡编乱造;有个老样子就行,或者愈怪愈好,历史在这里只是借用一下的名义,一个空袋子,任什么乱七八糟、炫人耳目的东西都往里边塞。
一边是真实的历史被抽空内涵,只留下躯壳,再滥加改造;一边是荒诞不经和无中生有的伪造——这便是当今国人眼中的历史文化。
经过这样的粗鄙化的打造,在人们眼里,古村古镇无非是些年久失修的老房子,名人故居不过是名人在世时住过的几间屋子,庙宇都是烧香叩头却不知灵验不灵验的地方,历史上的人物全有几招花拳绣腿,全离不开男欢女爱,全不正经;没有庄重感、神圣感、厚重感、甚至美感。我们不是把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挂在嘴边吗?如今国人从哪里能够感知这种博大精深?只能去一座城市才有一个的博物馆吗?
文化不精不深,怎样可能“做大做强”?真正强大的文化一定又精又深。比如唐诗宋词、维也纳的音乐、俄罗斯文学和美国电影。只有在精深的文化中,才会有大作品和大家的出现,社会文明才能整体地提高。
问题是当下这种鄙俗化的潮流,这种放肆的粗制滥造,这种充满谬误、以假乱真的伪文化,正在使我们的文化变得粗浅、轻薄、空洞、可笑、庸俗,甚至徒有虚名,一边有害公众的文化情怀和历史观,一边伤及中华文化的纯正及其传承。我相信,在这样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很难对自己文化心怀挚爱与虔敬。
如果我们不再深爱和敬重自己的文化,再伟大的文化不也要名存实亡?到底什么动机与力量使这种潮流正在变本加厉?我想应当一句话戳穿,即以文化谋利。为了赚钱发财,为了GDP。
任何事物进入市场,就不免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不免依照消费需求和商业利益调整自己。但调整是科学调整,不能扭曲甚至破坏自己去换取经济利益,就像自然资源的开发不能破坏生态。
文化更具特殊性。因为文化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精神功能。它直接影响着社会文明与全民素质。不能为了畅销、热销、票房、上座率和收视率成倍增长,为了市场人气攀升,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和“疯狂的GDP”,而放弃文化固有的精神的准则。即文明的、知识的、道德的、真善美的准则。这准则也是文化的尊严,这尊严一旦被践踏被玷污,文化也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因为被糟蹋的文化反过来一定还会糟蹋人的精神。
由此说,问题真正的要害——不是拿文化赚钱,而是糟蹋文化来赚钱。还有比这样赚钱更无知、更野蛮吗?
当社会文明素质上升时,愈美好的东西愈有市场;当社会文明素质低下时,愈鄙俗的东西愈有市场。为什么我们为赢得市场和收视率就去迁就低俗,甚至不惜糟蹋我们的文化?
我们是否听到我们的文化正在呼叫:不要糟蹋自己的文化了!
任何有文化良心的人,都不能回避这个声音。
冯骥才:别再糟蹋我们的文化了
我们必需正视:一种文化上自我糟蹋的潮流正在所向披靡。
我们悠久历史养育和积淀下来的文化精华,尤其那些最驰名、最响亮、最惹眼、最具影响的——从名城、名镇、名街、名人、名著,到名人死后的墓室和名著里出名的主人公,乃至列入国家名录的各类各种文化遗产等等,都在被浓妆艳抹,重新包装,甚至拆卸重组,再描龙画凤,披金戴银,挤眉弄眼,招摇于市。
那些在“城改”中残剩无多的历史街区,忽然被聪明地发现,它们竟是一种天赐的旅游资源。已经拆掉的无法复原,没拆的虽然不再拆了,但也难逃厄运——全被开发成商业风情街——实际上是风情商业街。
更糟糕的是被世人称作“最后的精神家园”的古村古镇,正在被“腾笼换鸟”,迁走原住民,然后大举招商,一个个被改造成各类商铺、旅店、农家乐、茶社和咖啡屋混成一团的“游客的天堂”;在这天堂里连一间见证历史的“博物馆”也没有,导游讲的故事传说不少是为吸引游人而编造的伪民间故事。
至于各种名人故居,大都是找来一些与其主人毫不相干的红木家具、老瓶老壶、文房四宝,三流字画,不伦不类地摆一摆,好歹布置个模样;没人拿名人的人当回事,只拿名人的名当回事。还有那种原本安慰心灵的寺庙,无一例外全成了世俗的闹市。至于种种文化遗产,更是这种热热闹闹重新“打造”的对象。其中的历史的内涵、文化的意蕴、本土气质和个中独特的精神跑到哪去了?没人管也没人问。
有人说旅游原本就是走马观花的快餐文化,用不着太认真。那么,就再看看我们影视中的历史文化吧。
我们的历史名人只要跑到银幕和荧屏上,不论明君重臣,还是才子佳人,大都多了一身好功夫,动不动大打出手,甚至背剑上房。他们好像都活在时光隧道里。虽然身着古装,发型和配带却像时尚名模;没有切确的朝代与地域,一切衣食住行的道具、物品和礼俗全是胡编乱造;有个老样子就行,或者愈怪愈好,历史在这里只是借用一下的名义,一个空袋子,任什么乱七八糟、炫人耳目的东西都往里边塞。
一边是真实的历史被抽空内涵,只留下躯壳,再滥加改造;一边是荒诞不经和无中生有的伪造——这便是当今国人眼中的历史文化。
经过这样的粗鄙化的打造,在人们眼里,古村古镇无非是些年久失修的老房子,名人故居不过是名人在世时住过的几间屋子,庙宇都是烧香叩头却不知灵验不灵验的地方,历史上的人物全有几招花拳绣腿,全离不开男欢女爱,全不正经;没有庄重感、神圣感、厚重感、甚至美感。我们不是把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挂在嘴边吗?如今国人从哪里能够感知这种博大精深?只能去一座城市才有一个的博物馆吗?
文化不精不深,怎样可能“做大做强”?真正强大的文化一定又精又深。比如唐诗宋词、维也纳的音乐、俄罗斯文学和美国电影。只有在精深的文化中,才会有大作品和大家的出现,社会文明才能整体地提高。
问题是当下这种鄙俗化的潮流,这种放肆的粗制滥造,这种充满谬误、以假乱真的伪文化,正在使我们的文化变得粗浅、轻薄、空洞、可笑、庸俗,甚至徒有虚名,一边有害公众的文化情怀和历史观,一边伤及中华文化的纯正及其传承。我相信,在这样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很难对自己文化心怀挚爱与虔敬。
如果我们不再深爱和敬重自己的文化,再伟大的文化不也要名存实亡?到底什么动机与力量使这种潮流正在变本加厉?我想应当一句话戳穿,即以文化谋利。为了赚钱发财,为了GDP。
任何事物进入市场,就不免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不免依照消费需求和商业利益调整自己。但调整是科学调整,不能扭曲甚至破坏自己去换取经济利益,就像自然资源的开发不能破坏生态。
文化更具特殊性。因为文化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精神功能。它直接影响着社会文明与全民素质。不能为了畅销、热销、票房、上座率和收视率成倍增长,为了市场人气攀升,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和“疯狂的GDP”,而放弃文化固有的精神的准则。即文明的、知识的、道德的、真善美的准则。这准则也是文化的尊严,这尊严一旦被践踏被玷污,文化也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因为被糟蹋的文化反过来一定还会糟蹋人的精神。
由此说,问题真正的要害——不是拿文化赚钱,而是糟蹋文化来赚钱。还有比这样赚钱更无知、更野蛮吗?
当社会文明素质上升时,愈美好的东西愈有市场;当社会文明素质低下时,愈鄙俗的东西愈有市场。为什么我们为赢得市场和收视率就去迁就低俗,甚至不惜糟蹋我们的文化?
我们是否听到我们的文化正在呼叫:不要糟蹋自己的文化了!
任何有文化良心的人,都不能回避这个声音。
我是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村民吴少荣,什邡市方亭民乐巷36号(盛世华庭B区)1幢6号商铺业主,因B区商铺业主多户对该物业公司收费及合同合法性存在质疑,也曾多次协商,无果后选择集体搁置物业费交取,2022年6月29日我与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向什邡市人民政府,什邡市人民法院反映以下问题: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现请求什邡市人民法院公布今日庭审全过程视频资料,希望全社会的老百姓都来评评理。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现请求什邡市人民法院公布今日庭审全过程视频资料,希望全社会的老百姓都来评评理。
无量光莲社
【不必为肥皂泡的消失而忧伤】
南无阿弥陀佛,在佛法修行中,
佛陀教导我们要正视无常、面对无常以及不要去执着无常。
因缘和合就存在,因缘破灭就消失,
这是一个很自然的规律。
在消失的时候产生痛苦的情绪,
这在佛陀的眼里如同大人看见孩子为破灭的肥皂泡而感到忧伤一样的可笑,
但现实里,人人都在为自己心目中的肥皂泡的消失而忧伤不已。
——极乐地
【不必为肥皂泡的消失而忧伤】
南无阿弥陀佛,在佛法修行中,
佛陀教导我们要正视无常、面对无常以及不要去执着无常。
因缘和合就存在,因缘破灭就消失,
这是一个很自然的规律。
在消失的时候产生痛苦的情绪,
这在佛陀的眼里如同大人看见孩子为破灭的肥皂泡而感到忧伤一样的可笑,
但现实里,人人都在为自己心目中的肥皂泡的消失而忧伤不已。
——极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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