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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深圳新增22例确诊病例和9例无症状感染者】7月22日0-24时深圳新增31例病例。其中,17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4例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2例在中风险区筛查中发现,3例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3例在主动就诊中发现,2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22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9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新增病例,情况如下:
病例1
女,13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
女,25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3
女,43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4
女,62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5
女,36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塘头村二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6
女,86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7
男,58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8
男,71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中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9
女,34岁,居住在南山区粤海街道帝景园2期,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10
男,50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1
女,59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2
女,34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3
男,64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4
男,6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村,在中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15
女,55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新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6
男,11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7
男,41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8
女,1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9
女,4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圆梦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0
男,50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圆梦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1
男,45岁,居住在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西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2
女,16岁,居住在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东村,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23
女,36岁,居住在福田区莲花街道万科金色家园,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4
男,35岁,居住在福田区莲花街道万科金色家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5
男,31岁,居住在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垦大厦,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26
男,32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后山西三巷,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7
男,32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后山西三巷,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8
女,25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鹏劳公寓金山7巷,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9
男,62岁,居住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天颂雅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30
女,40岁,居住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天颂雅苑,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31
男,28岁,居住在宝安区航城街道汇庭居,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上述病例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急院区隔离治疗,情况稳定。
新增病例轨迹涉及龙岗、南山、罗湖、福田、龙华区↓
经初步流调,新增病例近日主要活动轨迹为:
✎ 龙岗区
坂田街道
天安云谷3栋、星河WORLD-G2栋、一佐一佑(江灏科技园店)、美佳旺生活超市(下雪分店)、美宜佳(后山西店)、重庆麻辣烫面馆(下雪村西四巷4-3号)、BP快速充电站(深圳坂田日月神)、剑业高新科技园E栋、瑞康堂大药房(坂澜大道店)、贵毕土菜馆、合家生鲜超市
横岗街道
惠尔嘉超市(悦山湖店)
南湾街道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 南山区
西丽街道
国大药房(松坪山店)、御鲜坊(群芳街店)、二天堂大药房(群芳街店)、美宜多生活精选超市(松坪山店)
沙河街道
海木达农产品
✎ 罗湖区
笋岗街道
川建餐馆、汇成洋大厦、佳一佳便利超市(桃花园店)、中国工商银行(深港支行)
✎ 福田区
莲花街道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 龙华区
龙华街道
龙华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涉及轨迹将续报更新)
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请市民继续履行个人防控责任,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勤消毒、保持社交距离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新增病例,情况如下:
病例1
女,13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
女,25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3
女,43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4
女,62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东四坊,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5
女,36岁,居住在南山区沙河街道塘头村二坊,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6
女,86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7
男,58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8
男,71岁,居住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三期东区,在中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9
女,34岁,居住在南山区粤海街道帝景园2期,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10
男,50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1
女,59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2
女,34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3
男,64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桃花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4
男,6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村,在中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15
女,55岁,居住在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新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6
男,11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7
男,41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8
女,1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源花园二期,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19
女,4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圆梦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0
男,50岁,居住在福田区福保街道圆梦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1
男,45岁,居住在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西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2
女,16岁,居住在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东村,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23
女,36岁,居住在福田区莲花街道万科金色家园,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4
男,35岁,居住在福田区莲花街道万科金色家园,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5
男,31岁,居住在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垦大厦,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26
男,32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后山西三巷,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7
男,32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后山西三巷,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28
女,25岁,居住在龙岗区坂田街道鹏劳公寓金山7巷,在主动就诊中发现。
病例29
男,62岁,居住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天颂雅苑,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
病例30
女,40岁,居住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天颂雅苑,在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
病例31
男,28岁,居住在宝安区航城街道汇庭居,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上述病例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急院区隔离治疗,情况稳定。
新增病例轨迹涉及龙岗、南山、罗湖、福田、龙华区↓
经初步流调,新增病例近日主要活动轨迹为:
✎ 龙岗区
坂田街道
天安云谷3栋、星河WORLD-G2栋、一佐一佑(江灏科技园店)、美佳旺生活超市(下雪分店)、美宜佳(后山西店)、重庆麻辣烫面馆(下雪村西四巷4-3号)、BP快速充电站(深圳坂田日月神)、剑业高新科技园E栋、瑞康堂大药房(坂澜大道店)、贵毕土菜馆、合家生鲜超市
横岗街道
惠尔嘉超市(悦山湖店)
南湾街道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 南山区
西丽街道
国大药房(松坪山店)、御鲜坊(群芳街店)、二天堂大药房(群芳街店)、美宜多生活精选超市(松坪山店)
沙河街道
海木达农产品
✎ 罗湖区
笋岗街道
川建餐馆、汇成洋大厦、佳一佳便利超市(桃花园店)、中国工商银行(深港支行)
✎ 福田区
莲花街道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 龙华区
龙华街道
龙华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
(涉及轨迹将续报更新)
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请市民继续履行个人防控责任,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勤消毒、保持社交距离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据交通运输部网站7月22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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