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况应当制作记录。
被责令检查的公职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由监察机关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制作记录。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况应当制作记录。
被责令检查的公职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由监察机关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制作记录。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以案释法】绥北人民法院:袭警、妨碍公务的代价是......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建院以来首起袭警案件,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监督员旁听。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着自家两轮摩托车出门。由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本人也未佩戴头盔,在行驶至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场某十字路口时,被正在联合路检路查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某某、常某某和红光中队民警裴某截停。
民警李某某、裴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让其到红光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交出摩托车钥匙,但被告人拒不配合,还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反抗,期间三次用拳头击打民警裴某,两次被裴某躲开,一次打到其面部,致鼻部出血。经法医鉴定:裴某外伤致面部挫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建院以来首起袭警案件,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监督员旁听。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着自家两轮摩托车出门。由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本人也未佩戴头盔,在行驶至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场某十字路口时,被正在联合路检路查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某某、常某某和红光中队民警裴某截停。
民警李某某、裴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让其到红光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交出摩托车钥匙,但被告人拒不配合,还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反抗,期间三次用拳头击打民警裴某,两次被裴某躲开,一次打到其面部,致鼻部出血。经法医鉴定:裴某外伤致面部挫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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