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南无消灾延寿药师佛过去世行菩萨道时,为救度众生而发十二大愿,慈悲济世的精神。
祈愿药师琉璃光如来加持众等疾病得除、身心安乐,家属资具悉皆丰足,究竟解脱一切忧苦,乃至证得无上菩提。 药 师 如 来 十 二 大 愿
第一大愿。愿我来世于佛菩提得正觉时。自身光明炽然照曜无量无数无边世界。三十二丈夫大相及八十小好以为庄严。我身既尔。令一切众生如我无异。
第二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身如琉璃内外清净无复瑕垢。光明旷大威德炽然。身善安住焰网庄严过于日月。若有众生生世界之间。或复人中昏暗及夜莫知方所。以我光故随意所趣作诸事业。
第三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以无边无限智能方便。令无量众生界受用无尽.莫令一人有所少乏。
第四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诸有众生行异道者。一切安立菩提道中。行声闻道行辟支佛道者。皆以大乘而安立之。
第五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于我法中修行梵行。此诸众生无量无边。一切皆得不缺减戒。具三聚戒。无有破戒趣恶道者。
第六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其身下劣诸根不具。丑陋顽愚聋盲跛躄。身挛背伛白癞癫狂。若复有余种种身病.闻我名已一切皆得诸根具足身份成满。
第七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诸患逼切无护无依无有住处。远离一切资生医药。又无亲属贫穷可愍。此人若得闻我名号。众患悉除无诸痛恼。乃至究竟无上菩提。
第八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女人。为妇人百恶所逼恼故。厌离女身愿舍女形。闻我名已转女人身成丈夫相。乃至究竟无上菩提
第九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令一切众生解脱魔网。若堕种种异见稠林。悉当安立置于正见。次第示以菩萨行门。
第十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种种王法系缚鞭挞牢狱应死。无量灾难悲忧煎迫身心受苦。此等众生以我福力。皆得解脱一切苦恼。
十一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饥火烧身为求食故作诸恶业。我于彼所先以最妙色香味食饱足其身。后以法味毕竟安乐而建立之。
十二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贫无衣服寒热蚊虻日夜逼恼。我当施彼随用亦服种种杂色如其所好。亦以一切宝庄严具花鬘涂香鼓乐众伎。随诸众生所须之具皆令满。
祈愿药师琉璃光如来加持众等疾病得除、身心安乐,家属资具悉皆丰足,究竟解脱一切忧苦,乃至证得无上菩提。 药 师 如 来 十 二 大 愿
第一大愿。愿我来世于佛菩提得正觉时。自身光明炽然照曜无量无数无边世界。三十二丈夫大相及八十小好以为庄严。我身既尔。令一切众生如我无异。
第二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身如琉璃内外清净无复瑕垢。光明旷大威德炽然。身善安住焰网庄严过于日月。若有众生生世界之间。或复人中昏暗及夜莫知方所。以我光故随意所趣作诸事业。
第三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以无边无限智能方便。令无量众生界受用无尽.莫令一人有所少乏。
第四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诸有众生行异道者。一切安立菩提道中。行声闻道行辟支佛道者。皆以大乘而安立之。
第五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于我法中修行梵行。此诸众生无量无边。一切皆得不缺减戒。具三聚戒。无有破戒趣恶道者。
第六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其身下劣诸根不具。丑陋顽愚聋盲跛躄。身挛背伛白癞癫狂。若复有余种种身病.闻我名已一切皆得诸根具足身份成满。
第七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诸患逼切无护无依无有住处。远离一切资生医药。又无亲属贫穷可愍。此人若得闻我名号。众患悉除无诸痛恼。乃至究竟无上菩提。
第八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女人。为妇人百恶所逼恼故。厌离女身愿舍女形。闻我名已转女人身成丈夫相。乃至究竟无上菩提
第九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令一切众生解脱魔网。若堕种种异见稠林。悉当安立置于正见。次第示以菩萨行门。
第十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种种王法系缚鞭挞牢狱应死。无量灾难悲忧煎迫身心受苦。此等众生以我福力。皆得解脱一切苦恼。
十一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饥火烧身为求食故作诸恶业。我于彼所先以最妙色香味食饱足其身。后以法味毕竟安乐而建立之。
十二大愿。愿我来世得菩提时。若有众生。贫无衣服寒热蚊虻日夜逼恼。我当施彼随用亦服种种杂色如其所好。亦以一切宝庄严具花鬘涂香鼓乐众伎。随诸众生所须之具皆令满。
你最喜欢的古诗词有哪些?[心]
1.“何时杖尔看南雪,我与梅花两白头。”
去年南京大雪时,刚好看到这句,心生欢喜。
2.“浮生只合尊前老,雪满长安道。”
朋友让我想几句关于长安的诗,最先想起的便是它。
3.“醉后不知天在水,满船清梦压星河。”
这该是多么浪漫的一个人,借着一丝酒意,在抒写天真。
4.“人生到处知何似,应是飞鸿踏雪泥。”
我没有走过很远的路,也没有爱过几个人,却早早地生出了这般悲凉的心境。
5.“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
至简的词句,那夜的风雪,那夜归人的心境,尽到眼前来。
6.“荷笠带斜阳,青山独归远。”
也是刘长卿的诗句。
7.“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每年入夏都会发这样一条动态,特别是午睡醒来,抬眼看见窗外的绿叶与阳光,太有代入感了。
8.“秋风生渭水,落叶满长安。”
曾和一个朋友关于“生”和“吹”在微博争论了很多,后来发现是版本问题,我更爱“秋风生渭水”,多了些磅礴之气。
9.“别后相思空一水,重来回首已三生。”
黄景仁最有名的诗句当属“似此星辰非昨夜”和“百无一用是书生”了,而我偏爱这句,时过境迁,世事两茫茫。
10.“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又是时过境迁的沧桑感,年岁渐长,我好像有些懂得了这其中凄凉。
11.“困倚危楼,过尽飞鸿字字愁。”
愁,似乎是文人骚客亘古不变的主题,写愁的名句太多,我只是刚好想到这一句。
12.“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轻狂。”
从前有人问我“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我便回了这句。
13.“占得人间一味愚。”
东坡写这句时,应该是有些置气的意思,他沉浮的一生不过刚刚开始。可细看来,大智如愚,也是一种极高的人生哲学吧。
14.“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
这大约是我心里最有江南味的诗句了。
15.“山中无历日,寒尽不知年。”
忘了尘世种种,忘了年岁几何,这应该就是归隐的最高境界了吧。
16.“山中何事,松花酿酒,春水煎茶。”
如果上一句的隐居生活给人的感觉清冷的,那这一句是不是多了些明朗的色彩呢?
17.“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
私以为,这是最动人的情话。
18.“书中无别意,惟怅久离居。”
我已经很久没见过你了,以及我很想你。
19.“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
年少时读到这句,暗自心疼好久。
20.“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来自东坡男神,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21.“起来搔首,梅影横窗瘦。”
说到写梅的名句,我首先想起的是林逋的“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这句的风格是明快的,梅影横窗瘦却加入词人重重心绪,平添几分萧瑟。
22.“半衾幽梦香初散,满纸春心墨未干。”
忘了在哪看到的,应当是站在女子的视角,如此大胆地袒露相思。
23.“君埋泉下泥销骨,我寄人间雪满头。”
白居易怀念元稹的句子,毕竟是真爱啊……
24.“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
鱼玄机这句戳了多少女子的心!
25.“相思一夜梅花发,忽到窗前疑似君。”
这首《有所思》特别长,我只记得这一句了,思念至极,会模糊了一个人的感官。
26.“春未绿,鬓先丝,人间别久不成悲。”
我们分别太久了,以至于我已经忘记了悲伤本身。
27.“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
初见这句便念念不忘,人生大多数时候都是孤独的吧。
28.“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世事一场大梦,追忆似水流年。
29.“欲将心事付瑶筝,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以前看过一句乐府诗“不惜歌者苦,但伤知音稀。”同样的惆怅,人生最大的寂寞大约就是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了吧。
30.“此生合是诗人未,细雨骑驴入剑门。”
潦倒孤寂的身影,做着一个铁马冰河的梦。
31.“渐写到别来,此情深处,红笺为无色。”
一度很喜欢晏几道这个不务正业的官二代,又一个游遍花丛的多情才子。
32.“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枯荷听雨声。”
早春去拙政园时正值雨天,留听阁外几枝枯荷七零八落,可不就是留得枯荷听雨声么。
33.“前村深雪里,昨夜一枝开。”
从“数枝开”到“一枝开”,那种欣喜与灵动,跃然纸上。
34.“绮陌敛香尘,雪霁前村。”
天色净朗,雪后初晴。
35.“无物结同心,烟花不堪剪。”
钱塘苏小小,这一抹香魂,引得多少才子心驰神往。
36.“从此音尘各悄然,春山如黛草如烟。”
也是黄景仁的诗句,微博看过一句话“最好的前任要像死了一样”。
37.“我未成名君未嫁,可能俱是不如人。”
这是罗隐与云英重逢之时写下的诗句,天大地大,两个失意之人惺惺相惜。
38.“元知造物心肠别,老却英雄似等闲。”
山河破碎,是陆游终其一生的憾事,弥留之际仍心心念念,“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
39.“梦入江南烟水路,行尽江南,不与离人遇。”
也是小山词,也说离愁别绪。
40.“芒鞋破钵无人识,踏过樱花第几桥?”
每年樱花开都会想起这句,以前翻过苏曼殊的作品,颇多惊艳之句。有时会想,如若相遇,他便是赠我一钵无情泪也不算遗憾。
41.“不堪盈手赠,还寝梦佳期。”
月夜思怀,直入我心。
42.“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
八辈子也写不出来,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一句。
43.“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
雪夜寒深,仿佛身临其境。
文/青薇
来源:知乎
已获授权
1.“何时杖尔看南雪,我与梅花两白头。”
去年南京大雪时,刚好看到这句,心生欢喜。
2.“浮生只合尊前老,雪满长安道。”
朋友让我想几句关于长安的诗,最先想起的便是它。
3.“醉后不知天在水,满船清梦压星河。”
这该是多么浪漫的一个人,借着一丝酒意,在抒写天真。
4.“人生到处知何似,应是飞鸿踏雪泥。”
我没有走过很远的路,也没有爱过几个人,却早早地生出了这般悲凉的心境。
5.“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
至简的词句,那夜的风雪,那夜归人的心境,尽到眼前来。
6.“荷笠带斜阳,青山独归远。”
也是刘长卿的诗句。
7.“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每年入夏都会发这样一条动态,特别是午睡醒来,抬眼看见窗外的绿叶与阳光,太有代入感了。
8.“秋风生渭水,落叶满长安。”
曾和一个朋友关于“生”和“吹”在微博争论了很多,后来发现是版本问题,我更爱“秋风生渭水”,多了些磅礴之气。
9.“别后相思空一水,重来回首已三生。”
黄景仁最有名的诗句当属“似此星辰非昨夜”和“百无一用是书生”了,而我偏爱这句,时过境迁,世事两茫茫。
10.“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又是时过境迁的沧桑感,年岁渐长,我好像有些懂得了这其中凄凉。
11.“困倚危楼,过尽飞鸿字字愁。”
愁,似乎是文人骚客亘古不变的主题,写愁的名句太多,我只是刚好想到这一句。
12.“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轻狂。”
从前有人问我“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我便回了这句。
13.“占得人间一味愚。”
东坡写这句时,应该是有些置气的意思,他沉浮的一生不过刚刚开始。可细看来,大智如愚,也是一种极高的人生哲学吧。
14.“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
这大约是我心里最有江南味的诗句了。
15.“山中无历日,寒尽不知年。”
忘了尘世种种,忘了年岁几何,这应该就是归隐的最高境界了吧。
16.“山中何事,松花酿酒,春水煎茶。”
如果上一句的隐居生活给人的感觉清冷的,那这一句是不是多了些明朗的色彩呢?
17.“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
私以为,这是最动人的情话。
18.“书中无别意,惟怅久离居。”
我已经很久没见过你了,以及我很想你。
19.“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
年少时读到这句,暗自心疼好久。
20.“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来自东坡男神,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21.“起来搔首,梅影横窗瘦。”
说到写梅的名句,我首先想起的是林逋的“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这句的风格是明快的,梅影横窗瘦却加入词人重重心绪,平添几分萧瑟。
22.“半衾幽梦香初散,满纸春心墨未干。”
忘了在哪看到的,应当是站在女子的视角,如此大胆地袒露相思。
23.“君埋泉下泥销骨,我寄人间雪满头。”
白居易怀念元稹的句子,毕竟是真爱啊……
24.“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
鱼玄机这句戳了多少女子的心!
25.“相思一夜梅花发,忽到窗前疑似君。”
这首《有所思》特别长,我只记得这一句了,思念至极,会模糊了一个人的感官。
26.“春未绿,鬓先丝,人间别久不成悲。”
我们分别太久了,以至于我已经忘记了悲伤本身。
27.“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
初见这句便念念不忘,人生大多数时候都是孤独的吧。
28.“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世事一场大梦,追忆似水流年。
29.“欲将心事付瑶筝,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以前看过一句乐府诗“不惜歌者苦,但伤知音稀。”同样的惆怅,人生最大的寂寞大约就是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了吧。
30.“此生合是诗人未,细雨骑驴入剑门。”
潦倒孤寂的身影,做着一个铁马冰河的梦。
31.“渐写到别来,此情深处,红笺为无色。”
一度很喜欢晏几道这个不务正业的官二代,又一个游遍花丛的多情才子。
32.“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枯荷听雨声。”
早春去拙政园时正值雨天,留听阁外几枝枯荷七零八落,可不就是留得枯荷听雨声么。
33.“前村深雪里,昨夜一枝开。”
从“数枝开”到“一枝开”,那种欣喜与灵动,跃然纸上。
34.“绮陌敛香尘,雪霁前村。”
天色净朗,雪后初晴。
35.“无物结同心,烟花不堪剪。”
钱塘苏小小,这一抹香魂,引得多少才子心驰神往。
36.“从此音尘各悄然,春山如黛草如烟。”
也是黄景仁的诗句,微博看过一句话“最好的前任要像死了一样”。
37.“我未成名君未嫁,可能俱是不如人。”
这是罗隐与云英重逢之时写下的诗句,天大地大,两个失意之人惺惺相惜。
38.“元知造物心肠别,老却英雄似等闲。”
山河破碎,是陆游终其一生的憾事,弥留之际仍心心念念,“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
39.“梦入江南烟水路,行尽江南,不与离人遇。”
也是小山词,也说离愁别绪。
40.“芒鞋破钵无人识,踏过樱花第几桥?”
每年樱花开都会想起这句,以前翻过苏曼殊的作品,颇多惊艳之句。有时会想,如若相遇,他便是赠我一钵无情泪也不算遗憾。
41.“不堪盈手赠,还寝梦佳期。”
月夜思怀,直入我心。
42.“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
八辈子也写不出来,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一句。
43.“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
雪夜寒深,仿佛身临其境。
文/青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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