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李沧和谐广场店因标注虚假保质期被处罚】近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在所销售的散装白毫银针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也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时已告知购买人相关信息,在该款白茶包装内所附纸片上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2.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的冷冻小红薯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与该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了冷冻小红薯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食品质检报告,同时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冷冻小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小红薯31盒。https://t.cn/A65LUp2Z
1.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在所销售的散装白毫银针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也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时已告知购买人相关信息,在该款白茶包装内所附纸片上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2.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的冷冻小红薯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与该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了冷冻小红薯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食品质检报告,同时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冷冻小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小红薯31盒。https://t.cn/A65LUp2Z
立法专家龙翼飞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具体课程扫描图中二维码了解详情,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律名家讲堂”,每天都有免费直播。
主讲人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具体课程扫描图中二维码了解详情,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律名家讲堂”,每天都有免费直播。
【#民法典#来啦,2021年你的生活将有这些大不同】挥手向“魔幻”的2020年说拜拜,崭新的2021年重装上阵。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都帮你安排得明明白白。今后你的生活将有哪些大不同?一起来看盘点!
婚姻很神圣,保护更细致
1月1日民法典施行,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多处规定发生变动。
你的结婚对象隐瞒重大病史怎么办?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三十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注意,遇到家暴等情况不用等对方同意,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
民法典还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规定如果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任性服务要不得,物业管理讲“武德”
你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结果就被威胁断水断电?这样的“野蛮服务”将被民法典禁止。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去向,民法典作出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或许,2021年,身为业主的你就能拿到小区经营收益的分红了。
高空抛物一时爽,事后追责要补偿
你停在楼下的爱车,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坏,该找谁维权?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
为了避免“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性骚扰非小事,单位应当处置
你的上司总是有意无意对你开一些让你很不舒服的玩笑,你想向公司投诉,却又担心维权不了了之?
别害怕!民法典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游戏装备也是钱,账户被盗可维权
知道吗?你在微博、抖音等平台上运营的大V账号、你在游戏里购买的游戏币,乃至你开的淘宝店,都是财产。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你在游戏里辛辛苦苦积攒的珍稀装备,和你的存款、房产一样,如果遭受损失,有望可以理直气壮要求赔偿维权。
这一规定,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合同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你为了提早追剧买了视频网站VIP,结果突然被告知,用户协议变了,想多看两集得购买超级VIP……这样的霸王条款,以后行不通了。
民法典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
你是一个职场新人,好不容易租到满意的房子安顿下来,没住两天房东就以卖房为由毁约逼你搬走?民法典说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紧急救助免责保护
滚滚车流里,一位老人突然发病倒地。学过急救知识的你一个箭步过去正要施救,突然又担心被讹上,于是你迟疑起来……
去吧,正义的少年!民法典助你见义勇为后顾无忧——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新华社)
婚姻很神圣,保护更细致
1月1日民法典施行,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多处规定发生变动。
你的结婚对象隐瞒重大病史怎么办?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三十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注意,遇到家暴等情况不用等对方同意,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
民法典还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规定如果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任性服务要不得,物业管理讲“武德”
你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结果就被威胁断水断电?这样的“野蛮服务”将被民法典禁止。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去向,民法典作出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或许,2021年,身为业主的你就能拿到小区经营收益的分红了。
高空抛物一时爽,事后追责要补偿
你停在楼下的爱车,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坏,该找谁维权?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
为了避免“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性骚扰非小事,单位应当处置
你的上司总是有意无意对你开一些让你很不舒服的玩笑,你想向公司投诉,却又担心维权不了了之?
别害怕!民法典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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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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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合同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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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
你是一个职场新人,好不容易租到满意的房子安顿下来,没住两天房东就以卖房为由毁约逼你搬走?民法典说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紧急救助免责保护
滚滚车流里,一位老人突然发病倒地。学过急救知识的你一个箭步过去正要施救,突然又担心被讹上,于是你迟疑起来……
去吧,正义的少年!民法典助你见义勇为后顾无忧——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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