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手机号定位追踪?这些APP“真套路”[哆啦A梦害怕]】通过手机号就能查到对方实时位置?这是真的吗?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上关于定位App的投诉非常多。李先生说,一位生意伙伴前些日子联系不上,他便下载了某短视频平台推荐的定位软件。付费100多元才知道,原来要知道对方的位置,还须对方下载并注册该软件,这让李先生人哭笑不得。张先生和妻子最近冷战,“广告里说有手机号就能实时定位对方。”张先生便下载了App,想查看妻子行踪,“一充钱输入手机号,谁知道链接就发到媳妇手机上了,我俩又为这事大吵了一架,她认为我调查她,窃取她隐私。”


华商报记者近日下载6款此类App实际体验发现,所谓的只要输入对方手机号码就能查到位置,根本就无法实现。而几乎每款此类App的宣传都有诱导性,一步步套路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充值以购买会员服务,有的App即使在购买了会员服务后也无法查询位置:

#蜗牛App:充会员加好友,双方实时在线才可见位置#
下载蜗牛App后,页面可显示记者本人的实时位置,而要查询他人位置需要先“添加关心的人”,包括通过手机号添加或通过微信添加。但不论是输入手机号还是选择微信添加,都提示要先解锁“位置变动提醒、实时定位和移动轨迹”等,而所谓“解锁”便是充值买会员。

会员套餐分为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和终身使用,价位从138元到399元不等。记者选择包月套餐付款后,再次添加好友,输入需定位的手机号后,系统提示需要对方也下载注册蜗牛App,而且对方也必须同意添加好友,否则即使买了会员也没法查看对方位置。邀请好友后,蜗牛App会自动生成链接发送给你要查看位置的好友。

记者体验过程中,对方微信收到链接,点击下载蜗牛App,但两人在蜗牛App里互相添加好友后,竟然还是无法查看对方位置!原来,还必须对方登录在线,并且打开定位功能,才能看到。如果记者未打开App,对方也查看不了记者位置,只能看到记者上次使用时的最后位置。

#天眼云定位:提示VIP能冻结位置不被监控,充值后却“不可操作”#
记者输入好友手机号进行定位,提示“还不是VIP,须先充值”。点击“加好友”,输入手机号后,页面显示“手机联系人(添加好友即可定位)”,点击添加定位后,自动弹出已发送邀请的提示,只要对方同意,即可共享位置,但此时好友并未收到任何信息。

记者再次通知好友,系统自动编辑短信,发送链接给好友,好友通过点击链接下载天眼云定位App,并进行注册。这时,记者再次输入好友手机号查看定位,显示目前只能查看自己的位置信息。解锁“查找定位,通过手机号查看对方的实时位置”,下一步便直接转到VIP会员中心,分为月会员、季会员、年会员,价格从68元至208元不等。记者购买套餐支付成功后,输入好友手机号,却仍然无法查询位置,页面提示“您俩还不是好友,请添加为好友”。

记者再次“加好友”,页面再次提示已发送邀请,对方同意后,即可共享位置,该页面和未付款之前提示的信息一样,而且好友手机依旧未收到任何信息提示,仍然无法查看位置。直到打开通知权限,并且将位置权限从“使用该App期间允许”改为“始终允许”,对方才收到了好友申请。通过后,记者手机上不但显示对方位置,并且显示对方手机电量。但因为未买会员,好友无法查看记者位置。该App的VIP还有一个“冻结位置”功能,冻结时好友看到的位置是你冻结前的位置,时间可选2小时、6小时、9小时、12小时。也就是说,选择时间后,在这几小时里,位置变化可以躲过他人监控且不被人发现。但记者尝试发现,虽然是几分钟前刚刚充值的VIP,但选择任何一个时间段进行冻结,都提示“暂不可以进行该操作。”

而且,只要对方关闭位置权限,即便充值也无法定位对方,地图上显示对方所在位置为最近一次开启权限时的定位信息。

#行迹App:充了值加了好友,仍无法相互查看#
下载行迹App,登录后可查看到近3小时内自己的移动轨迹。记者在App内添加关心的人,显示可通过手机号或微信添加,但不管是哪种,都提示去解锁“位置变动提醒、实时定位和移动轨迹”。整个模式、页面设置和蜗牛App几乎一样。

解锁特权页面显示会员分为98元连续包月、138元月卡、158元季卡、178元年卡、248元年卡等。记者充值会员后,输入对方手机号,选择立即查看位置,但结果是无法查看,而是发送了下载链接至对方微信。对方通过微信下载App注册登录,并将权限设置为允许始终使用位置,打开通知。对方无法查看到记者的位置,也不显示记者的信息,记者的App内也不显示对方。记者再次通过手机号添加,刚输入好友手机号,便显示已添加。在好友消息一栏也显示,对方已接受好友邀请,成为记者“关心的人”,但在页面中,完全没有好友位置、信息等任何显示。也就是说,充值了,也开了权限,对方也下载注册互为好友,但无法查看对方位置。记者退出关闭后重新打开App,依旧无法查看好友位置。

#探寻App:查看自己轨迹都要买会员#
进入App后,显示记者的实时位置。而要查看行动轨迹,页面立即跳转到付款信息,提示需要开通会员套餐,分别为年卡248元,半年卡178元,月卡138元。也就是说,并未查询他人位置信息,只是查看自己的位置轨迹,App就要求用户付款,且默认选择为年卡248元。

记者付费开通会员服务后,选择再次查看自己的位置轨迹,此时才提示需要注册登录。登录后看到,查询位置页面宣称“尖端黑科技定位”等,两种定位方式分别为手机号和添加微信好友,输入手机号后提示微信邀请,记者需手动选择好友发送申请。在付费的前提下,App甚至都不能通过手机号辨别到是邀请哪位好友,更谈不上通过手机号查询对方位置。

对方通过微信邀请下载App后,并未显示有好友邀请。记者再次输入手机号邀请对方,对方点开链接只提示要下载App,然而对方已经下载。记者在“我的”一栏,一行小字显示记者已是VIP会员,后面显眼位置有颜色加重的“解锁黑科技”字样,该字样上有一个手指不停点击的动态图标。此时记者已经购买过会员,但页面依旧诱导付费。

#Zenly:位置权限必须永久打开,否则无法使用#
下载Zenly,按照指引使用手机号注册后,App强制选择“总是允许”使用位置,如果选择“仅在使用应用期间”允许,则无法继续到下一步。打开位置权限后,下一步“Zenly”提示想访问通讯录,记者选择不允许后,又提示要跳转至QQ,推荐QQ里的好友下载App。记者选择“稍后再说”后,Zenly又提示要开启通知。在一番索要权限之后,终于进入App,页面地图上显示记者所在位置,添加好友的方式有通过通讯录、用户名、手机号码、QQ、微信、微博等。记者选择手机号添加,输入好友号码,自动生成短信链接。通过微信分享邀请链接,但链接无法打开。使用期间,App内无购买会员提示。加好友后,记者和好友可互相查看对方所在位置和手机电量。

#小雷达:手机号加好友提示先付费,付费后才知没微信无法加好友#
下载小雷达后,页面地图可显示记者当前位置。但不管是查看记者自己的位置轨迹还是添加关心的人,或是使用其他功能,都提示需要先输入手机号注册登录。登录后,App显示,可以添加“关心的人”查找对方位置了。记者看到,添加方式有手机号添加和微信添加,但手机号添加和微信添加都需要先解锁会员,也就是付费充值。价格从138元到399元不等。记者开通会员后,再次输入好友手机号查看位置,显示好友暂未注册,App自动跳转到微信,需要手动选择好友发送链接。但记者和好友之间没有互加微信,充钱之前的步骤中并未有过类似提醒。

由此可见,要在“小雷达”里查看对方位置,必须先和对方互加微信,有没有对方手机号并不重要,“通过手机号添加”也只是个幌子,随便输入查询任意号码都会跳转到微信,需要手动分享邀请你要定位的微信好友。

那么,加了微信就能查看位置吗?记者重新输入另一位加了微信的好友手机号,点击添加为好友,App显示添加成功等待通过,好友手机上收到短信称,可在App内查看通过好友邀请。然而对方此前手机上并未下载小雷达,短信中也没有下载App的链接,更无从进入App查看。

#警方提醒:手机号定位软件多属骗局还违法#
“输入手机号就能查对方位置?别被忽悠!”11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出提醒信息,称不少App打着“输入手机号就能确定对方位置”的旗号,通过让消费者充值购买会员的形式获利。有人缴纳198元会员费后,才发现需对方也下载App并同意使用自己的位置信息,才能定位。西安警方提醒,非法获得他人定位信息并谋利违法!

11月24日,陕西铁检官方微博发出提醒信息,提示人们切忌相信手机定位软件,“别信!手机号定位软件多属骗局还违法。”微博称,近几年,不少软件宣称仅凭手机号就能实现定位,该类软件需要缴纳订阅费用,而购买服务后还要邀请对方手机号下载,实际就是位置共享,“专家表示,一般软件都不可能实现仅凭手机号定位。警方提醒,获取他人定位属违法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律师说法:大多数定位App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维权#
11月30日,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表示,没有经过法律允许或者当事人委托授权,个人或商用软件不能定位他人。如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位置信息用于牟利,情节轻微的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王国元认为,大多数定位App本身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赵良善表示,一些手机定位App为骗取他人的钱财,进行虚假宣传、承诺,许诺能够通过App定位他人,定位App的操纵者不仅侵犯了被定位人的隐私权,而且对要求定位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定位App的操纵者需向被定位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而对于要求定位的行为人来讲,属于上当受骗,如果定位App的操纵者诈骗数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额5000元、不构成诈骗罪的,由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如诈骗数额超过5000元的,构成诈骗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记者在体验过程中发现,这些App往往没有客服电话,甚至连线上客服都没有,很多消费者表示“投诉无门”。

王国元说,消费者在下载这些非法App并充值受骗后,实践中考虑各种因素,维权一般较为艰难。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下载的平台、当地工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其次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充值的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该类App在明知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诱导消费者充值,则可能涉嫌诈骗,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维权。(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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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法律大讲堂# 【科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大误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为“打工人”,你真的知道吗?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这些问题确实没有那么简单,加之各地劳动法政策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就更难弄明白。小编罗列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供各位阅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解读

01
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君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02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03
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君注: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4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缔约条款,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5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06
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因此,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7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

1.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5.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放弃,法院对其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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