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资讯# 消息来源:市公交。受星晨路交通组织方案调整影响,公共汽车035路途经的“星晨花园”站(往星晨花园总站方向)位于右转弯专用道上,直行车辆无法正常停靠,为保障公共汽车正常营运和方便乘客出行,经现场调研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临时调整该站位置,往原站点后方迁移约100米,请乘客移步至新站点位置候乘。服务咨询电话:87330663。
证券公司单方公告变更争议解决条款被判无效
依法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日,北京四中院合并审结4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某证券公司单方面公告变更其与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做法裁定无效,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仍应当适用原合同约定条款。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万某某等四人分别与某证券公司于2017年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其中双方在“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一章中约定,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如无法协商处理则可通过向证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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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020年,证券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条款变更的公告”,将争议解决方式统一改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后证券公司依据公告中变更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何某某等4位投资人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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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官网公告
何某某等4人认为,双方明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证券公司以公告的方式随意变更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合同内容及条款,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程序及实体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证券公司以在官网公告方式单方面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对4申请人不产生效力,即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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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约定“可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
证券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申请人对变更有权提出异议,若协商不一致时应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并解除合同。
证券公司还表示,4名申请人从公告发出至公告生效期间近两个月时间内从未对合同变更内容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双方已经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证券公司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此外,4申请人声称的“仲裁协议不存在”也不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争议焦点
01
“仲裁协议不存在”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是否成立有效是决定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而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万某某等人主张证券公司单方以公告方式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无效,实质是指仲裁协议未成立,而仲裁协议成立问题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
02
约定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是什么性质?
双方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中约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系证券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约定证券公司有权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等”,从字面意思看,证券公司可以调整的合同范围侧重于自身业务规则,未明确包含相对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
03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可以通过单方面公告变更?
双方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对合同的变更主体、要约和承诺的作出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均进行了特殊规定,上述规定使证券公司在合同地位上已处于优势。而仲裁协议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且具有独立性。因此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专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准;或者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合同一方可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变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变更方式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的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能够对万某某等申请人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一电话回访,也应当有条件和能力就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和投资者一一进行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时,均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且《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也未明确相关合同变更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因此,证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对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其效力并不及于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证券公司即使在公告中表达了单方的仲裁意愿,也不足以形成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变更的双方合意。
最终,四中院裁定确认证券公司单方面发出的“将争议解决方式统一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条款对万某某等申请人不产生效力,证券公司与万某某等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法官说法
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一般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往往适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争议解决条款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证券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合同变更权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与对方协商过,不宜认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四中院通过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提示金融产品卖方机构订立金融合同时充分向金融消费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为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转自:北京四中院
依法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日,北京四中院合并审结4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某证券公司单方面公告变更其与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做法裁定无效,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仍应当适用原合同约定条款。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万某某等四人分别与某证券公司于2017年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其中双方在“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一章中约定,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如无法协商处理则可通过向证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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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020年,证券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条款变更的公告”,将争议解决方式统一改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后证券公司依据公告中变更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何某某等4位投资人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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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官网公告
何某某等4人认为,双方明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证券公司以公告的方式随意变更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合同内容及条款,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程序及实体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证券公司以在官网公告方式单方面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对4申请人不产生效力,即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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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约定“可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
证券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申请人对变更有权提出异议,若协商不一致时应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并解除合同。
证券公司还表示,4名申请人从公告发出至公告生效期间近两个月时间内从未对合同变更内容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双方已经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证券公司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此外,4申请人声称的“仲裁协议不存在”也不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争议焦点
01
“仲裁协议不存在”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是否成立有效是决定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而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万某某等人主张证券公司单方以公告方式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无效,实质是指仲裁协议未成立,而仲裁协议成立问题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
02
约定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是什么性质?
双方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中约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系证券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约定证券公司有权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等”,从字面意思看,证券公司可以调整的合同范围侧重于自身业务规则,未明确包含相对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
03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可以通过单方面公告变更?
双方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对合同的变更主体、要约和承诺的作出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均进行了特殊规定,上述规定使证券公司在合同地位上已处于优势。而仲裁协议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且具有独立性。因此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专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准;或者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合同一方可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变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变更方式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的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能够对万某某等申请人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一电话回访,也应当有条件和能力就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和投资者一一进行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时,均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且《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也未明确相关合同变更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因此,证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单方公告的方式对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其效力并不及于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证券公司即使在公告中表达了单方的仲裁意愿,也不足以形成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变更的双方合意。
最终,四中院裁定确认证券公司单方面发出的“将争议解决方式统一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条款对万某某等申请人不产生效力,证券公司与万某某等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
法官说法
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一般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往往适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争议解决条款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证券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合同变更权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与对方协商过,不宜认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四中院通过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提示金融产品卖方机构订立金融合同时充分向金融消费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为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转自:北京四中院
#沈阳一高三学生三年无学籍#【#高中三年无学籍学生家长发声#:未能参加高考,对未来特别迷茫】近日,辽宁沈阳。高三女孩李慧(化名),一直没有学籍,学生和家长都对此不知情。高考前参与单招考试时,李慧从学校处得到一串考号,却无法正常报名,最终没能参加高考。当地相关部门介入后,校方负责人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违规录取了李慧,“按照官方流程,她没有毕业证。”学校已经受到处罚,2022招生计划全部取消。7月13日,李慧的母亲称,“现在特别迷茫,不知道我们该怎么办”。14日,当地教育局回应称,此事仍在研究处理。6月20日,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李慧可通过社会身份参加2023年高考。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7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不过,一周前的7月6日,已有报道,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李慧事件已经处理差不多了,东兴中学的问题正在积极调查解决。
李慧的家长刘女士表示,给女儿填报中考志愿时,在《招生考试通讯》上看到东兴高级中学,因为离家近方便接送女儿,他们填报了东兴高级中学。随后,李慧收到录取通知书,入学东兴高级中学。
报名高考提前招生之前,刘女士和李慧都没有发现学籍存在问题,李慧和其他同学参加一样的考试,进入高三后,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高考报名,图像采集、指纹采集、报名签字等流程都没有任何不同。“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她正常参加了,当时发了准考证,我也不知道这个证学校是怎么发下来的,每一步都做得和真的一样,我们自始至终没有怀疑过学籍能有什么问题。”
直到今年3月中旬,李慧报名参加两所高校的单招考试,提交了高考报名的个人信息。5月11日,高校招办方面通知李慧高考考号有误,资格审查未能通过。刘女士联系东兴高级中学校领导,校方回应称李慧的考号弄错了,所以报不了名。
刘女士联系了和平区教育局,对方表示如果需要纠正可以在下班之前去办理。“我希望校长能跟我去教育局,看哪里出了问题,为什么我孩子高考报名就报不上。我那天特别无助,上午9点我就去学校了,等到下午,那两个校长互相推脱,反正就不去。”
刘女士表示,学校两名领导给她写下保证书,承诺在5月16日11时前,给李慧完成单招报名工作,并将考号提供给家长。“如不能完成上述工作东兴中学校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最终李慧也没有顺利拿到考生号。刘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高考前再找学校的时候,一个校长就不接电话了,另一个就都是别人接,接起来说校长生病了,校长在抢救,校长不能说话。”
刘女士从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了解到,经查询,李慧的名字没有登记在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名册中,没有注册高中学籍,即使复读也无法参加高考。
直到高考结束,李慧也没能走进考场。“我们现在很迷茫,孩子跟我们讲说对不起父母,我们都怕她出问题,我这些天也生病了,我就希望一个正常考生该有的能还给我们。”
据上游新闻报道,沈阳东兴高级中学负责人张媛静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年小李的分数不够,我录取她,是违规操作了。按照官方流程,她没有毕业证。”因为违规录取一事,该校已受到和平区教委的处罚,该校2022年的招生计划已经全部取消。
公开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负责人为张媛静,属于民办非企业类单位,业务范围为普通高中教育,业务主管单位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
企查查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2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金额262.50万元,法人张媛静因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4次被限制高消费。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沈阳东光中学与沈阳市戴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学。另查明,沈阳东光中学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并未在此办学,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自2012年9月在此办学至今,张媛静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校长。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被判决返还土地与房屋,给付拖欠房屋租金2495000元。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1年9月23日2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该校因拖欠教师薪资被起诉,涉及5起劳动争议案件。
7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学校法人张媛静,未获回应。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李慧的遭遇受到关注后,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多次作出回应。
6月16日,沈阳和平区教育局发布公告称,“在今年《招生考试通讯》公布的2022年招收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没有招生计划,不具备招生资格,特此提醒广大考生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后果自负。”
6月20日,上游新闻曾报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慧可通过社会身份参加2023年高考。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7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不过,一周前的7月6日,已有报道,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李慧事件已经处理差不多了,东兴中学的问题正在积极调查解决。
李慧的家长刘女士表示,给女儿填报中考志愿时,在《招生考试通讯》上看到东兴高级中学,因为离家近方便接送女儿,他们填报了东兴高级中学。随后,李慧收到录取通知书,入学东兴高级中学。
报名高考提前招生之前,刘女士和李慧都没有发现学籍存在问题,李慧和其他同学参加一样的考试,进入高三后,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高考报名,图像采集、指纹采集、报名签字等流程都没有任何不同。“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她正常参加了,当时发了准考证,我也不知道这个证学校是怎么发下来的,每一步都做得和真的一样,我们自始至终没有怀疑过学籍能有什么问题。”
直到今年3月中旬,李慧报名参加两所高校的单招考试,提交了高考报名的个人信息。5月11日,高校招办方面通知李慧高考考号有误,资格审查未能通过。刘女士联系东兴高级中学校领导,校方回应称李慧的考号弄错了,所以报不了名。
刘女士联系了和平区教育局,对方表示如果需要纠正可以在下班之前去办理。“我希望校长能跟我去教育局,看哪里出了问题,为什么我孩子高考报名就报不上。我那天特别无助,上午9点我就去学校了,等到下午,那两个校长互相推脱,反正就不去。”
刘女士表示,学校两名领导给她写下保证书,承诺在5月16日11时前,给李慧完成单招报名工作,并将考号提供给家长。“如不能完成上述工作东兴中学校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最终李慧也没有顺利拿到考生号。刘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高考前再找学校的时候,一个校长就不接电话了,另一个就都是别人接,接起来说校长生病了,校长在抢救,校长不能说话。”
刘女士从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了解到,经查询,李慧的名字没有登记在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名册中,没有注册高中学籍,即使复读也无法参加高考。
直到高考结束,李慧也没能走进考场。“我们现在很迷茫,孩子跟我们讲说对不起父母,我们都怕她出问题,我这些天也生病了,我就希望一个正常考生该有的能还给我们。”
据上游新闻报道,沈阳东兴高级中学负责人张媛静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年小李的分数不够,我录取她,是违规操作了。按照官方流程,她没有毕业证。”因为违规录取一事,该校已受到和平区教委的处罚,该校2022年的招生计划已经全部取消。
公开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负责人为张媛静,属于民办非企业类单位,业务范围为普通高中教育,业务主管单位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
企查查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2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金额262.50万元,法人张媛静因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4次被限制高消费。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沈阳东光中学与沈阳市戴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学。另查明,沈阳东光中学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并未在此办学,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自2012年9月在此办学至今,张媛静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校长。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被判决返还土地与房屋,给付拖欠房屋租金2495000元。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1年9月23日2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该校因拖欠教师薪资被起诉,涉及5起劳动争议案件。
7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学校法人张媛静,未获回应。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李慧的遭遇受到关注后,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多次作出回应。
6月16日,沈阳和平区教育局发布公告称,“在今年《招生考试通讯》公布的2022年招收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没有招生计划,不具备招生资格,特此提醒广大考生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后果自负。”
6月20日,上游新闻曾报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慧可通过社会身份参加2023年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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