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法律咨询# 湖北武汉,40岁男子高某因病去世,生前留下遗嘱,400万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奔驰汽车一辆,通通留给女友王某,与自己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而王某才和他交往了一年。

等安葬了高某,王某就找到高某父母,拿出高某写的遗嘱,希望高某父母配合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

王某随后把高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这些财产都归她所有。法庭上,王某哭得稀里哗啦,说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而高某父母更是痛哭流涕,说这房子是他们攒了半辈子的钱给高某买的,现在怎么能成王某的呢?

这件事真是两难。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房子是高某父母花钱买的,但是已经送给高某了,赠与行为就完成了,400万的房子已经成为了高某的个人财产,与父母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高某去世了,这套房子与其他高某的个人财产一样,都属于高某的遗产。

对于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作为高某的女友,与高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本来是无权继承高某的遗产的。

但问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里是优先级最低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继承方式,遗嘱次之,最后才轮到法定继承。

现在王某却偏偏拿出了一份高某的自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是高某亲笔写的,有签名、有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得执行。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房子、钱、车子都应该归王某了,与高某的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这从中国人的普遍情感来说,这显然是无法理解的,特别是这些遗产里价值最高的房子是高某父母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情况下,更是让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不能接受的。

但如果这个协议完全违背公序良俗也就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完全可以宣布高某的遗嘱无效,把房子判给高某的父母。

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小三。

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却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有点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祭出了大杀器——调解,这是法院处理法与情不完全一致时的最好方法,只要你情我愿,不违背法律,大家达成协议,就可以让法与情都得到照顾。

最终,经过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湖北武汉,40岁男子高某因病去世,生前留下遗嘱,400万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奔驰汽车一辆,通通留给女友王某,与自己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而王某才和他交往了一年。

等安葬了高某,王某就找到高某父母,拿出高某写的遗嘱,希望高某父母配合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

王某随后把高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这些财产都归她所有。法庭上,王某哭得稀里哗啦,说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而高某父母更是痛哭流涕,说这房子是他们攒了半辈子的钱给高某买的,现在怎么能成王某的呢?

这件事真是两难。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房子是高某父母花钱买的,但是已经送给高某了,赠与行为就完成了,400万的房子已经成为了高某的个人财产,与父母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高某去世了,这套房子与其他高某的个人财产一样,都属于高某的遗产。

对于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作为高某的女友,与高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本来是无权继承高某的遗产的。

但问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里是优先级最低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继承方式,遗嘱次之,最后才轮到法定继承。

现在王某却偏偏拿出了一份高某的自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是高某亲笔写的,有签名、有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得执行。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房子、钱、车子都应该归王某了,与高某的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这从中国人的普遍情感来说,这显然是无法理解的,特别是这些遗产里价值最高的房子是高某父母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情况下,更是让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不能接受的。

但如果这个协议完全违背公序良俗也就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完全可以宣布高某的遗嘱无效,把房子判给高某的父母。

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小三。

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却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有点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祭出了大杀器——调解,这是法院处理法与情不完全一致时的最好方法,只要你情我愿,不违背法律,大家达成协议,就可以让法与情都得到照顾。

最终,经过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湖北武汉,40岁的男子高某,不幸因病去世,去世之前,高某将自己名下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一辆奔驰轿车,全部遗赠给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可万万没想到,在高某去世后,女友王某拿着遗嘱,想要高某父母配合过户时,却遭到了高某父母的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高某父母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王某认为,遗嘱是高某自己书写的,自己只是遵照高某的遗愿进行,高某父母没有理由不过户给自己。
 
高某父母则表示,高某名下的房产,是二老花费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的,现在儿子去世,二人不仅要忍受丧子之痛,连带养老都成了问题,所以王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1.从法定继承人的角度来看,虽然王某在高某去世的前一年,一直陪伴在高某左右,与高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为二人只是普通的情侣关系,所以王某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高某父母,也是毫无争议的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
 
但现在的关键是,王某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在去世之前,立了遗嘱,决定将所有遗产遗赠给王某,这就让王某有了继承的权利。
 
在这里,部分网友可能认为,高某所立的遗嘱,既没有进行公正,也没有邀请见证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正、有人见证才能发生效力。
 
2.按照《民法典》规定,我国的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遗嘱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而关于上述遗嘱的生效条件,公证遗嘱必须要求公证人公证机构办理,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则必须要求两个见证人在场。
 
也就是说,除去公正遗嘱外,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比如自书遗嘱,就没有必须要求公正人在场。
 
而在本案中,高某生前立的遗嘱,恰恰是自书遗嘱,因此,遗嘱是否公正、是否有见证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本身的效力。
 
3.《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意思就是说,只要遗嘱是本人亲笔书写,有本人亲笔签名,在注明日期,遗嘱就具有法定效力。
 
在本案中,高某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也签了名字,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
 
这里网友可能会有疑问,高某立自书遗嘱的时候,只有高某、王某二人在场,如何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其实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的举证问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高某去世的时候,拿出了自书遗嘱,如果高某的父母没有异议,则完全可以申请笔迹鉴定,或者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
 
但现在的情况是,高某父母并未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说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是没有争议的。
 
4.《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高某既然有了自书遗嘱,在高某父母又具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王某就享有全部的继承权。
 
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某虽然享有继承权,但也要考虑到高某父母的养老问题、大众的正常价值观。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和高某父母达成了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也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证。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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