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厂房被强拆,谁的责任?怎样赔偿?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在河南省某市某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引导下,委托人在镇政府、镇司法所、镇土地管理所见证下,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租用某村近6亩工业区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享受政府前5年免交租金的土地优惠政策,并如约建设厂房投入生产运营,还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由于1996年农村执法水平有限,涉案厂房并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2月12日,某市政府(县级市)认定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并于2017年12月15日,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案强拆一审、二审均由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代理,均取得胜诉(案号:2018豫16行初73号、2018豫行终2904号),现该案处于国家赔偿阶段,已于2019年8月20号开庭审理。
二、律师办案思路:
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负有国家赔偿义务,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被告负有国家赔偿的义务。
2018年7月26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行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16行初73号)确认为违法。后被告提起上诉,2019年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2904号)驳回了被告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现,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致使原告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二)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该责任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赔偿。
1996年,为了大力发展企业、兴乡富民、振兴**经济,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引导下,原告方在**市**乡(现为**镇)人民政府、**市**镇土地管理所、**市**乡司法所盖章见证下,同**行政村后**自然村签订《使用土地协议书》,使用**乡东工业区5250㎡土地,用于建设涉案厂房,享受政府5年的土地租金补贴,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营业执照下发,并投入生产运营,原告方在此后生产经营的数年间一直积极纳税,成为当时当地知名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极大贡献。
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执法水平不高、法制发展程度较低、政策大于法律等客观现实情况,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及土地利用普遍存在不规范情形,部分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甚至完全缺乏是当时农村的客观情况,并非农村居民能够依靠个人力量加以克服或解决。故,原告对于涉案厂房用地状况及建造状况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具备专业执法能力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职权、有法不依或是滥用执法权力造成的,其不利后果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
涉案厂房建成之后的20多年一直由原告方从事生产、经营,直至2017年,被告欲征收涉案土地用于建设**市**学校。若按照法定征地拆迁程序同原告及其家人协商,原告及其家人定会积极配合被告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但因涉案厂房面积较大,合法征地拆迁成本较高,被告为了达到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在未与原告方协商的情形下,便不遵循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以涉案房屋系 “违章建筑”为名逼迫原告搬离涉案厂房,并在未通知原告方到场的情形下,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很明显,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拆迁补偿款,加快拆除进程。如果法院以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为名,减轻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将导致特定历史阶段非原告一己之力所能左右的不利历史后果全部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这对原告极不公平,也变相鼓励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二、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强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元。
值得强调的是:原告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由被告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现,由于原址早已建成**市**学校并即将投入招生,无法满足原告关于恢复原状的要求,故只能对原告进行货币赔偿,而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原告利益不受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包括以下三项:
(一)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共计434.1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厂房原址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市**学校,涉案厂房原址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告有权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吕新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等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赔偿标准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涉案厂房于2017年12月15日被强制拆除,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赔偿。原告被拆厂房共3779平方米,其中,瓦房72间共2318㎡,钢构房30间共816㎡,钢构大棚2大间共629㎡,平房1间共16㎡,其单价均应当参照附近同类房屋平均成交价格予以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共434.16万元(计算方式详见财产损失清单)。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抢、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被告应当在组织强制拆除前制作现场笔录,对涉案厂房内物品予以记录。但,本案被告在实施强拆时未对涉案房屋内物品状况进行登记,亦未依法通知原告到场,致使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屋内财产损失情况,该证据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损失清单》,以证明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物品损失主要包括强拆后被抢的钢管、角铁、槽钢、地脚板、门窗等被抢建材损失;厂房内存放的饼干包装机、夹心机、整理机、拉条机、打码机等原生产食品所使用的机器;以及进口轴承、保险柜、铝淀、闸刀、专业工具箱、空调、足浴盆、电灯、电线、铁门、硬币、军功章等生活用品及生产辅助用具等生产、生活常见必需品。原告自1996年长期在涉案房屋生产、经营,根据常理应当可以推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屋内存在上述日常生产、生活用品。故,法院应当结合原告《财产损失清单》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存在上述物品,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搬家及存储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共计80万元。
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原告生产经营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必然需要搬运并另找厂房存放自己的原生产经营存储的大量钢材,原告在获得赔偿之前,其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带来的上述搬家及存储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故,应当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搬家及存储费用共计30万元,这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另外,涉案房产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因为被告的违法强制拆除失去了在原址安宁生产、经营的可能,致使原告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处于停滞状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告应当结合原告的生产经营状况依法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共计50万元。
三、即便原告不能按照上述第二条获得赔偿,其所得相应赔偿亦不能低于合法拆迁时其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该原则应同样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合法”或“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应从其违法的行政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如果既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又判决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损失赔偿低于其合法拆迁应获取的拆迁补偿利益,将导致被告因违法强拆原告房屋而少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将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行为泛滥。这与行政相关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相矛盾,不利于政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在河南省某市某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引导下,委托人在镇政府、镇司法所、镇土地管理所见证下,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租用某村近6亩工业区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享受政府前5年免交租金的土地优惠政策,并如约建设厂房投入生产运营,还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由于1996年农村执法水平有限,涉案厂房并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2月12日,某市政府(县级市)认定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并于2017年12月15日,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案强拆一审、二审均由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代理,均取得胜诉(案号:2018豫16行初73号、2018豫行终2904号),现该案处于国家赔偿阶段,已于2019年8月20号开庭审理。
二、律师办案思路:
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负有国家赔偿义务,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被告负有国家赔偿的义务。
2018年7月26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行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16行初73号)确认为违法。后被告提起上诉,2019年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2904号)驳回了被告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现,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致使原告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二)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该责任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赔偿。
1996年,为了大力发展企业、兴乡富民、振兴**经济,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引导下,原告方在**市**乡(现为**镇)人民政府、**市**镇土地管理所、**市**乡司法所盖章见证下,同**行政村后**自然村签订《使用土地协议书》,使用**乡东工业区5250㎡土地,用于建设涉案厂房,享受政府5年的土地租金补贴,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营业执照下发,并投入生产运营,原告方在此后生产经营的数年间一直积极纳税,成为当时当地知名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极大贡献。
涉案厂房的用地状况及建设状况,系行政因素与历史因素共同导致,非原告个人之力所能左右,涉案厂房并非违章建筑。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执法水平不高、法制发展程度较低、政策大于法律等客观现实情况,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及土地利用普遍存在不规范情形,部分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甚至完全缺乏是当时农村的客观情况,并非农村居民能够依靠个人力量加以克服或解决。故,原告对于涉案厂房用地状况及建造状况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具备专业执法能力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职权、有法不依或是滥用执法权力造成的,其不利后果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
涉案厂房建成之后的20多年一直由原告方从事生产、经营,直至2017年,被告欲征收涉案土地用于建设**市**学校。若按照法定征地拆迁程序同原告及其家人协商,原告及其家人定会积极配合被告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但因涉案厂房面积较大,合法征地拆迁成本较高,被告为了达到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在未与原告方协商的情形下,便不遵循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以涉案房屋系 “违章建筑”为名逼迫原告搬离涉案厂房,并在未通知原告方到场的情形下,对涉案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很明显,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程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原告征地拆迁补偿款,加快拆除进程。如果法院以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为名,减轻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将导致特定历史阶段非原告一己之力所能左右的不利历史后果全部转嫁由原告个人承担,这对原告极不公平,也变相鼓励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二、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强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元。
值得强调的是:原告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由被告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现,由于原址早已建成**市**学校并即将投入招生,无法满足原告关于恢复原状的要求,故只能对原告进行货币赔偿,而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原告利益不受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39.47万,包括以下三项:
(一)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共计434.1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厂房原址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市**学校,涉案厂房原址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告有权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吕新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等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赔偿标准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涉案厂房于2017年12月15日被强制拆除,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赔偿。原告被拆厂房共3779平方米,其中,瓦房72间共2318㎡,钢构房30间共816㎡,钢构大棚2大间共629㎡,平房1间共16㎡,其单价均应当参照附近同类房屋平均成交价格予以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共434.16万元(计算方式详见财产损失清单)。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抢、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被告应当在组织强制拆除前制作现场笔录,对涉案厂房内物品予以记录。但,本案被告在实施强拆时未对涉案房屋内物品状况进行登记,亦未依法通知原告到场,致使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屋内财产损失情况,该证据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损失清单》,以证明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物品损失主要包括强拆后被抢的钢管、角铁、槽钢、地脚板、门窗等被抢建材损失;厂房内存放的饼干包装机、夹心机、整理机、拉条机、打码机等原生产食品所使用的机器;以及进口轴承、保险柜、铝淀、闸刀、专业工具箱、空调、足浴盆、电灯、电线、铁门、硬币、军功章等生活用品及生产辅助用具等生产、生活常见必需品。原告自1996年长期在涉案房屋生产、经营,根据常理应当可以推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屋内存在上述日常生产、生活用品。故,法院应当结合原告《财产损失清单》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强拆时,原告屋内存在上述物品,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埋物品损失共计125.31万元。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搬家及存储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共计80万元。
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原告生产经营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必然需要搬运并另找厂房存放自己的原生产经营存储的大量钢材,原告在获得赔偿之前,其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带来的上述搬家及存储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故,应当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搬家及存储费用共计30万元,这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另外,涉案房产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因为被告的违法强制拆除失去了在原址安宁生产、经营的可能,致使原告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处于停滞状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告应当结合原告的生产经营状况依法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共计50万元。
三、即便原告不能按照上述第二条获得赔偿,其所得相应赔偿亦不能低于合法拆迁时其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该原则应同样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合法”或“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应从其违法的行政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
本案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如果既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又判决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损失赔偿低于其合法拆迁应获取的拆迁补偿利益,将导致被告因违法强拆原告房屋而少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将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行为泛滥。这与行政相关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相矛盾,不利于政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打造美丽乡村,惠及乡镇儿童,沈阳市儿童医院是这样做的
沈阳市有160万儿童,相当数量的儿童分布在乡村。让他们所在的家庭获得更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让乡村儿童获得及时必要的健康成长指导,是沈阳市儿童医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市卫健委下发《关于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沈卫发[2019]33号)》要求,医院紧紧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旋律,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详细计划,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工作,助力儿童健康事业。
提高政治站位 明确目标任务
科学谋划,统筹部署。医院召开“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美丽乡村工作动员会议,制定《沈阳市儿童医院落实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全面扎实推进。同时医院与市卫健委督导处室科教处及时沟通,科教处杨皓处长多次指导医院整治卫生健康宣传工作,专题研究前期调研工作。
设立组织机构,合理安排分组。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挂帅,主管院长组织分管科室落实责任,院领导班子按包保的“三镇一乡”分四组,由职能科室和党支部参与负责分包70个村,明确包保责任,对口到村,要求7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医院统一制定镇、乡、村的路线图,为四个工作组提供交通便利,在第一时间能对接到“三镇一乡”。
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下乡工作中,院领导、中层干部、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为了争取更多时间为村民服务,每次早7点就从单位出发,马不停蹄,不辞辛苦,有时候中午都顾不上吃饭。7月1日,穆亚平院长带队一天走访兴隆镇12个村,林辉书记带队走访姚堡乡11个村、1个学校和1个卫生院,党员干部经常下夜班就驱车百公里为村民提供健康宣教服务,医护人员带病下乡为儿童健康体检等感人事迹多不胜数,彰显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探索工作方法,乡镇牵头村村响应
为了更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儿童医院做到有针对性、实效性开展村村对接活动,医院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克服人不熟、地不熟诸多困难,活动初期主动找到兴隆镇、法哈牛镇、柳河沟镇和姚堡乡政府与“三镇一乡”的领导实行工作对接,乡镇领导非常重视,书记镇长主动配合联系各村干部,并亲自带队走访辖区村民,形成新民市卫健委、乡镇政府牵头,村村响应,对接畅通的良好工作局面,用最短的时间打开工作局面,为医院开展美丽乡村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在服务美丽乡村,助力儿童和所在家庭健康事业的过程中,市儿童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和乡镇村干部、村医们原本素不相识,如今拧成一股绳,合成一份力,相关工作得以高速推进、铺开。为方便与乡村干部和乡村医生联系,医院四个组分别建立了乡村干部工作群和乡村医生工作群。通过工作群将医院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活动信息在群内发布,实现资源共享,并可根据各村实际,提出活动建议。
儿童卫生资源下乡送上门 绿色通道迎患儿敞开门
为了充分发挥市儿童医院的专业优势,让更多农村儿童获得优质的健康服务,医院成立儿科专家宣讲团和党员团员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参与“精品健康大讲堂、居民线上线下健康大讲堂”三项品牌工程和科普健康咨询、义诊宣传活动,把儿童卫生资源送上门。
医院先后到新民兴隆镇、姚堡乡两个学校为2500名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青少年手卫生和垃圾分类健康宣教;四个工作组到“三镇一乡”卫生院开展义诊活动四次;对72名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3次;深入幼儿园为126名乡村儿童体检两次,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口腔科和中医科,解答儿童家长咨询百余次。
考虑到一些患儿有就诊、入院治疗等需求,市儿童医院围绕此次活动,专门开启医院和乡村儿童就医绿色通道,包保乡村内儿童到医院可以享受单独窗口快速就诊流程。患儿有需求,医院敞开门。形成专门的服务机制,提供贴心服务。
截止到7月12日,医院提前完成了走访70个村对接任务,其中院领导班子下乡15人次,中层干部39人次、医护人员32人次,出动车辆17车次。向包保70个村、村镇学校、幼儿园及各个乡镇的乡村医生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17种22700余份,村医工作调查表72份,乡村基层卫生工作者村庄整治行动倡议书、村庄“三清一改”整治一封信27000份,及农村人居环境调查问卷5920份,并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440余份。收回收入户调查表1130份,村医工作调查表14份。
注重实效,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
医院建立定期例会制度,领导班子会多次传达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工作进度。四个工作组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活动次数、医护人员数、覆盖人群数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组之间注重实效,加强沟通交流和借鉴,村医培训课件四组共享,使美丽乡村工作同步推进。落实院领导班子督导、相关部门包保责任制,实行定期总结和信息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负其责,梳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全面精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营造宣传氛围,美丽乡村惠及更多人群
依托各宣传渠道,市儿童医院及时将工作动态、阶段性成果和卫生健康知识进行及时展示和报道。《市儿童医院为乡村儿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沈阳市儿童医院走进新民乡村》、《儿童医院把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走进新民市》、《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沈阳市儿童医院在行动》等多篇新闻在各大媒体共计报道22次。媒体的宣传报道,一方面让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浓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也让更多受益百姓参与其中。一些村民在新闻报道后面留言叫好,期待这样的活动常持续,希望儿科医疗专家常到家中来。对接下来的健康宣教活动,百姓们可谓是充满期待。
目前,医院已陆续印制《乡村基层卫生工作者村庄整治行动倡议书》、《村庄“三清一改”整治活动致全体村民一封信》、《三清一改健康素养问卷》等宣传资料6万余份,向省市健康教育部门领取健康教育宣传册万余份。
儿童是全社会的希望,是时代发展的未来。在打造美丽乡村,惠及百万儿童,扎实推进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中,沈阳市儿童医院担起了一份意义重大又沉甸甸的责任,医院要理思路、定计划、想办法、求实效,务求把工作落实好,努力深入地带领全院职工真抓实干,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把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沈阳市有160万儿童,相当数量的儿童分布在乡村。让他们所在的家庭获得更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让乡村儿童获得及时必要的健康成长指导,是沈阳市儿童医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市卫健委下发《关于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沈卫发[2019]33号)》要求,医院紧紧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旋律,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详细计划,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工作,助力儿童健康事业。
提高政治站位 明确目标任务
科学谋划,统筹部署。医院召开“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美丽乡村工作动员会议,制定《沈阳市儿童医院落实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全面扎实推进。同时医院与市卫健委督导处室科教处及时沟通,科教处杨皓处长多次指导医院整治卫生健康宣传工作,专题研究前期调研工作。
设立组织机构,合理安排分组。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挂帅,主管院长组织分管科室落实责任,院领导班子按包保的“三镇一乡”分四组,由职能科室和党支部参与负责分包70个村,明确包保责任,对口到村,要求7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医院统一制定镇、乡、村的路线图,为四个工作组提供交通便利,在第一时间能对接到“三镇一乡”。
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下乡工作中,院领导、中层干部、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为了争取更多时间为村民服务,每次早7点就从单位出发,马不停蹄,不辞辛苦,有时候中午都顾不上吃饭。7月1日,穆亚平院长带队一天走访兴隆镇12个村,林辉书记带队走访姚堡乡11个村、1个学校和1个卫生院,党员干部经常下夜班就驱车百公里为村民提供健康宣教服务,医护人员带病下乡为儿童健康体检等感人事迹多不胜数,彰显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探索工作方法,乡镇牵头村村响应
为了更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儿童医院做到有针对性、实效性开展村村对接活动,医院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克服人不熟、地不熟诸多困难,活动初期主动找到兴隆镇、法哈牛镇、柳河沟镇和姚堡乡政府与“三镇一乡”的领导实行工作对接,乡镇领导非常重视,书记镇长主动配合联系各村干部,并亲自带队走访辖区村民,形成新民市卫健委、乡镇政府牵头,村村响应,对接畅通的良好工作局面,用最短的时间打开工作局面,为医院开展美丽乡村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在服务美丽乡村,助力儿童和所在家庭健康事业的过程中,市儿童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和乡镇村干部、村医们原本素不相识,如今拧成一股绳,合成一份力,相关工作得以高速推进、铺开。为方便与乡村干部和乡村医生联系,医院四个组分别建立了乡村干部工作群和乡村医生工作群。通过工作群将医院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活动信息在群内发布,实现资源共享,并可根据各村实际,提出活动建议。
儿童卫生资源下乡送上门 绿色通道迎患儿敞开门
为了充分发挥市儿童医院的专业优势,让更多农村儿童获得优质的健康服务,医院成立儿科专家宣讲团和党员团员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参与“精品健康大讲堂、居民线上线下健康大讲堂”三项品牌工程和科普健康咨询、义诊宣传活动,把儿童卫生资源送上门。
医院先后到新民兴隆镇、姚堡乡两个学校为2500名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青少年手卫生和垃圾分类健康宣教;四个工作组到“三镇一乡”卫生院开展义诊活动四次;对72名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3次;深入幼儿园为126名乡村儿童体检两次,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口腔科和中医科,解答儿童家长咨询百余次。
考虑到一些患儿有就诊、入院治疗等需求,市儿童医院围绕此次活动,专门开启医院和乡村儿童就医绿色通道,包保乡村内儿童到医院可以享受单独窗口快速就诊流程。患儿有需求,医院敞开门。形成专门的服务机制,提供贴心服务。
截止到7月12日,医院提前完成了走访70个村对接任务,其中院领导班子下乡15人次,中层干部39人次、医护人员32人次,出动车辆17车次。向包保70个村、村镇学校、幼儿园及各个乡镇的乡村医生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17种22700余份,村医工作调查表72份,乡村基层卫生工作者村庄整治行动倡议书、村庄“三清一改”整治一封信27000份,及农村人居环境调查问卷5920份,并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440余份。收回收入户调查表1130份,村医工作调查表14份。
注重实效,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
医院建立定期例会制度,领导班子会多次传达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工作进度。四个工作组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活动次数、医护人员数、覆盖人群数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组之间注重实效,加强沟通交流和借鉴,村医培训课件四组共享,使美丽乡村工作同步推进。落实院领导班子督导、相关部门包保责任制,实行定期总结和信息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负其责,梳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全面精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营造宣传氛围,美丽乡村惠及更多人群
依托各宣传渠道,市儿童医院及时将工作动态、阶段性成果和卫生健康知识进行及时展示和报道。《市儿童医院为乡村儿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沈阳市儿童医院走进新民乡村》、《儿童医院把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走进新民市》、《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沈阳市儿童医院在行动》等多篇新闻在各大媒体共计报道22次。媒体的宣传报道,一方面让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浓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也让更多受益百姓参与其中。一些村民在新闻报道后面留言叫好,期待这样的活动常持续,希望儿科医疗专家常到家中来。对接下来的健康宣教活动,百姓们可谓是充满期待。
目前,医院已陆续印制《乡村基层卫生工作者村庄整治行动倡议书》、《村庄“三清一改”整治活动致全体村民一封信》、《三清一改健康素养问卷》等宣传资料6万余份,向省市健康教育部门领取健康教育宣传册万余份。
儿童是全社会的希望,是时代发展的未来。在打造美丽乡村,惠及百万儿童,扎实推进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中,沈阳市儿童医院担起了一份意义重大又沉甸甸的责任,医院要理思路、定计划、想办法、求实效,务求把工作落实好,努力深入地带领全院职工真抓实干,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把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达州新闻[超话]# 【包皮手术被定为“美容手术”?医疗费无法报账】“我孙子在乡镇卫生院做的包皮手术,被定为美容手术,没法报账。”渠县清溪镇七眼村10组村民对此很疑惑。渠县医保局解释:根据“达市府(2017)72号文件”规定,包皮手术目前被归到美容手术目录内,不属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畴,故无法报账,患者须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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