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害死人!关于房屋所在土地安全性的5大谣言,谁信谁吃亏!#房产头条#
1.土地年限必安全
在买房时,购房者都以为自己所买的房子拥有70年产权。谁曾想,房子产权年限可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时开始计算的。如果开发商从拿到到交房,中间经过了5年的时间,那么最终你所买的房子也就仅仅只有65年的产权了。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土地年限长短问题,可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年限缩水了!
2.土地性质必安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地只能专用,即耕地只能用于耕作,工业用地只能用于建设工厂,教育用地只能用于教学使用。如果直接把房子建在了工业用地上,那未来你的房子价值可就要大打折扣了!所以,大家在买房时务必要注意确认一下房子所在土地的性质,若发现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那你最好直接放弃吧!
3.土地环境必安全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购房者在买房时也会格外注意房子周围的环境问题,若发现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那断然是不会购买的!只是,土地污染情况也不容忽视,就比如若土地前身为化工厂,那么其所造成的化学污染可是会存在数年之久的,最终还会危及到居住者的身心健康。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先查询一下土地前身,若发现前身有问题,最好别买了!
4.土地开发必安全
在拿到土地后,开发商一般都会加速进行开发建设,因为建造成本实在太高了!虽然国家对于楼盘开发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奈何仍然存在豆腐渣工程等,如果你以为土地开发就一定安全,那你可就要吃大亏了!
5.土地面积必安全
一般来说,开发商都是通过土地竞拍来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且可用土地面积也是十分精确的。如果开发商出现超过规定面积的情况,那么即便楼盘建好,那也是违规建筑,最终无法办理房产证!
虽说开发商拿地成本较高,但这不意味着土地各方面都会十分安全,如果你不注意了解土地的情况,那最终可就要蒙受巨大的损失了!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谣言害死人!关于房屋所在土地安全性的5大谣言,谁信谁吃亏!#房产曝光台#
1.土地年限必安全
在买房时,购房者都以为自己所买的房子拥有70年产权。谁曾想,房子产权年限可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时开始计算的。如果开发商从拿到到交房,中间经过了5年的时间,那么最终你所买的房子也就仅仅只有65年的产权了。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土地年限长短问题,可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年限缩水了!
2.土地性质必安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地只能专用,即耕地只能用于耕作,工业用地只能用于建设工厂,教育用地只能用于教学使用。如果直接把房子建在了工业用地上,那未来你的房子价值可就要大打折扣了!所以,大家在买房时务必要注意确认一下房子所在土地的性质,若发现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那你最好直接放弃吧!
3.土地环境必安全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购房者在买房时也会格外注意房子周围的环境问题,若发现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那断然是不会购买的!只是,土地污染情况也不容忽视,就比如若土地前身为化工厂,那么其所造成的化学污染可是会存在数年之久的,最终还会危及到居住者的身心健康。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先查询一下土地前身,若发现前身有问题,最好别买了!
4.土地开发必安全
在拿到土地后,开发商一般都会加速进行开发建设,因为建造成本实在太高了!虽然国家对于楼盘开发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奈何仍然存在豆腐渣工程等,如果你以为土地开发就一定安全,那你可就要吃大亏了!
5.土地面积必安全
一般来说,开发商都是通过土地竞拍来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且可用土地面积也是十分精确的。如果开发商出现超过规定面积的情况,那么即便楼盘建好,那也是违规建筑,最终无法办理房产证!
虽说开发商拿地成本较高,但这不意味着土地各方面都会十分安全,如果你不注意了解土地的情况,那最终可就要蒙受巨大的损失了!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谣言害死人!关于房屋所在土地安全性的5大谣言,谁信谁吃亏!#房产曝光台#
祝贺我的客户成功地完成了资产升级,从拥有一套99年产权的房产升级到一个即将增值地区的永久产权的房产。我很荣幸能够在下一次永久产权集体出售浪潮来临之前再一次帮助她选择了一个被低估的开发项目,期待在同一区域为他们增长投资。想从我这里了解更多被低估的房产项目以及如何从市场上的众多项目中分析出最佳选择可以随时与我联系,不管是永久产权还是99年产权并不重要,增长数字才是最有意义的 #新加坡##房地产##新加坡房产##房产中介##房产经纪##房产经纪人##新加坡买房置业##投资##新加坡买房##投资顾问##新加坡公寓##公寓#
【辩护人质疑庭审还在质证阶段竟出判决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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