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锐亲办医美欺诈“假一赔三”案件被都市时报报道#医疗纠纷##医美纠纷##法律#
在颜值追求的热潮下,使医美人群由极少数的专属向广大群众普及,年龄也逐渐上升。在巨大需求和高速发展下,医美行业鱼龙混杂,甚至存在非法行医等问题,因整形而导致的事故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昆明市民王女士和她的父亲就因医美惹上一身麻烦,最终在我团队锐利律师和金尚江律师的帮助下才获得了40余万元的赔偿,该案件或为云南医美行业“假一赔三”首案,被都市时报所报道。

案件回顾

父女进行“医美”后出现种种不适
调查发现美容院违规经营

2019年12月15日,王女士(化名)和父亲相约到昆明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美容手术。当天,王女士和父亲分别与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医院医疗机构应以‘诚信’为原则,全面、客观地将治疗的诊断方案、可能并发症及结果告知患者,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完全理解并同意的前提下实行手术与治疗;并承诺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及口碑良好的医生是安全整容的重要保障。”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2日间,王女士先后在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眼综合”、“肋软骨鼻综合”、“身体脂肪风险”等五项美容手术,手术共花费50000元。同年12月26日,王女士的父亲王先生也在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拉皮”、“身体脂肪丰脸”、“双眼皮眼袋”等四项手术,手术共花费25000元。

父女两以为有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郑重”承诺,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整容始终存在风险。术后,父女两出现了不同的医美“后遗症”。“王女士出现大小眼、左侧鼻子不通气等问题,而她的父亲双侧躯干和腰部都出现肿块。”案件承办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金锐律师团医美维权部负责人锐利律师说。

之后,王女士父女两到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协商处理,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

锐利律师介绍,“我们在审查病历资料时发现,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之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行政处罚申请。”

根据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回复函》显示,涉事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在为王女士和她父亲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

之后,王女士和她父亲分别以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在进行手术的过程中严重违法,构成根本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将其起诉至法院。王女士请求判令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手术费、三倍赔偿共200000元,以及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131200元。王女士父亲请求法院判令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手术费、三倍赔偿损100000元,以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28700元。

最终,一审法院均支持了王女士及其父亲的诉讼请求,分别判决涉事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和王女士父亲美容服务费,同时分别赔偿三倍损失,此外,法院支持了王女士和王女士父亲提出的部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释法

如美容院隐瞒重大利害关系信息
误导求美者接受服务,可被认定构成欺诈

通常医疗美容案件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起诉,主张退一赔三,那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对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云南省整形美容协会法务部名誉主任金尚江律师解释,对于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行为,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手术使自身外表更完美,与医疗美容机构建立合同本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非治疗疾病。所以王女士和她父亲购买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所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不同于一般的服务,采用的方法是医疗技术方法,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金尚江律师介绍说。

那医疗美容服务的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呢?金尚江律师表示,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隐瞒与求美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对求美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求美者接受服务,可被认定为构成欺诈。“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将面临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

此外,金尚江律表示:“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再次修复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医美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望广大爱美人士慎重再慎重,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在和专业医生探讨需求、权衡利弊之后,再进行决策。当然了,倘若医美事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也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吕梁市离石国土有猫腻?“荒沟地”变“基本农田”,指鹿为马到底为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占补平衡”制度,即因建设需要占用了多少数量的耕地,则应当复垦相应数量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如何实现“占补平衡”是由地方国土部门负责。家住山西吕梁离石的李先生反映,其向离石一村委承包的荒沟,投入巨资治理将荒沟使用鹅卵石填平,并经多部门审批成设施农用地拟从事农业养殖,但却莫名其妙被离石区国土部门转化为基本农田,并要求停止养殖建设,这一停就是七、八年,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11月,李先生通过拍卖程序向离石区红眼川乡水峪里村民委员承包了“四荒地”40亩左右,双方签署了《拍卖“四荒”合同书》,合同约定并经过乡政府和区农经局鉴证备案。根据李某提供的当时的“四荒”地图片,很明显能够看出当时该地块就是一条荒沟,不适合从事任何的经营。

李先生承包后,给村委缴纳了30余万元承包费用。于是开始投入巨资进行治理,将荒沟填平,并在红胶泥土质上面覆盖一层石子,拟从事牛羊等养殖企业。治理的该片土地虽然看上面很平坦,但因为地质为红胶泥加石子,根本不适合种植任何作物。因此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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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标准,从事养殖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于是李先生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向村委、乡政府、国土部门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李先生还向区畜牧局进行了养殖申请,离石区畜牧局经实地查看后,给李先生作出了批复,认为李先生厂址选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同意在该场地上新建肉牛养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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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李先生满心欢喜以为所有手续全部完备,开工建设养殖厂房、场地时,却突然接到离石区国土局一国土所的通知,要求停止建设,理由是该地块已变成了基本农田。李先生当即要求说明情况,该土地是其承包的“四荒地”,经治理后也已经按照程序审批成“设施农用地”,为何会突然变为基本农田?况且,即使按照治理后的标准,明显不符合耕地的条件。然而就在李先生要求说明原因后,离石区国土局对此事再无下文。李先生随后向该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地块何时被认定为“基本农田”的。在李先生的不断追问下,该局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该地块之所以成为“基本农田”,是他们随手在卫星图上点的,因为要符合国家的“占补平衡”制度,之前国土局给别的单位将耕地转成了建设用地,耕地的面积少了,就必须另外找一块土地将其转为“基本农田”,该地块经李先生治理后,由“荒沟”变为较为“平整”的土地,因此就将该地块认定为耕地了”。

该局工作人员还告知李先生,“即使认定为耕地,也不影响李先生合理使用”。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李先生只要开始动工修建,该局便出来阻止,让李先生再等等,有机会时就将该地块属性重新调整。这一等就是七、八年。2021年,离石区自然资源局(前身为离石区国土局)向李先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已建成的仓库,并且罚款40余万元。在给李先生送达时,告知李先生只要缴了罚款,就了结了之前"二调”期间的事了,可以继续从事养殖等经营活动,不用拆除。李先生再一次听信了该局工作人员的话,缴纳了罚款30余万元。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局局长张利国又要求李先生拆除已建厂房,否则强制拆除,主要原因还是耕地与基本农田的问题。面对李先生提出该局工作人员之前的承诺,并一再申明之前承包的是荒沟,且当时在国土局已备案,张局长称只说现在,不管过去。

无奈,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李先生聘请的律师到该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作人员拒谈为何将不符合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基本农田(后转为耕地),为何七八年来一直“忽悠”李先生的事,且态度蛮横的说,“你们不要闹了,你们个人怎么能闹的过政府了?”

对此,李先生非常不解,为何自己辛辛苦苦的治理成果就被该局“抢走”?自己“设施农用地”的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为何会被突然认定为“基本农田”?在该地块明显不符合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该局为何强行要“指鹿为马”?即使为了“占补平衡”,占地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复垦费用的,如果李先生的该地块经治理后被认定为基本农田,那么这个复垦费用就应当归李先生,但该局却对此避而不谈?何况该地块根本不适合种植,离石国土部门将国家的基本农田搞成数字游戏,国家的粮食安全何以保证?希望该局能够正面回应李先生的疑问,李先生表示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离石国土部门(现自然资源局)的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

文章来源:

【#郑州出台19条房地产新政#: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下调房贷利率】3月1日,郑州市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涉及五大项19条,其中包括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加大信贷融资支持、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保障大学生在郑安居。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在郑创业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政策给予购房补贴。对在郑创业就业大学生购房前,符合条件的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租住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可给予一定面积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

(二)为外来务工人员置业提供便利。外来务工人员在郑州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郑州购买住房时,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满足居家养老需求。子女、近亲属在郑工作、生活的,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对新建小区加强适老化设计,对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四)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收入条件改善等原因卖小买大、卖旧买新的,在家庭限购套数内可提供个人按揭、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便利。

二、改善住房市场供给

(五)稳定住宅用地供应节奏。依据各片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在去化周期小于18个月时,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六)完善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出让住宅用地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政策,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七)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按照《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二、三、五”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办理预售许可,取消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允许房地产企业“正负零”预售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八)加快项目开工、销售节奏。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54天以内,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已经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实际网签销售前,相关房源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九)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在各类产业集聚区、32个核心板块、小微产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区域,对已建成项目,通过增加优质学位、建设医疗圈、改善交通出行等措施,补齐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短板;对未开工项目,增加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供给,做到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十)提高商品住宅品质。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严格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审批程序,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和立体生态建筑予以政策支持,对销售限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逐步增加高品质住宅供应量。

三、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十一)给予企业项目贷款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十二)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三)推进信贷支持协作。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

(十四)推行货币化安置。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十五)促进安置房转化。对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攻坚化解问题楼盘。

(十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在郑州市域内组织新的团购住房、定向开发住房行为。

(十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便利交易。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第三方担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实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推进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提高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实现比例。试点实施存量房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缴税、不动产登记四项业务“一窗受理”新模式。

(十九)强化网络舆情引导管控。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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