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违的深圳蓝!还有又见“天长地久”[愉快]雕塑,不过这个是个“二婚”的,因为这个曾经是海未枯,石已烂!早两年被第三者插足“山竹”台风吹烂!所以天长地久(我信你的鬼[偷笑])不算浪漫的话!也应那句话“不求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用在它身上最贴切不过了!经不起“第三者”考验![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https://t.cn/RNzLm7h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Offer,你以为是个宝,也可能是个坑
近日,小编接到一位人事小姐姐的咨询,公司通过一家猎头公司历经小半年终于招到了一位各方面都很符合空缺已久职位的候选人,老板见了表示很满意,录用通知书也发了,正当人事小姐姐以为尘埃落定,可以安心喝杯咖啡的时候,老板忽然说不要那个候选人了。同时,候选人已经跟上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热火朝天的准备入职材料。
显然,这位人事小姐姐是栽在了“发Offer”的坑里,一不留神就里外不是人,在内受委屈,在外又背锅。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呢?
首先,小编查看了人事小姐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其中已清晰明确载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些必要的内容,比如劳动合同年限,岗位职责,入职时间等等。虽然,这不是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通知书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确认聘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认定为要约,这是公司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照要约理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惜的是,通知书中并没有约定要求候选人在何期限内签回通知书才表示通知书生效,仅约定“如候选人在已确定的入职日未准时报到,通知书将立即失效”。因此,我们认为人事小姐姐通过公司邮箱发出通知书到达候选人邮箱的行为,就代表这份通知书已经生效,已构成要约,且只有当候选人未在入职日报到才算该要约失效。综上,这份通知书是无法撤销的。
如在此时,公司依旧坚持撤销通知书,那么企业将会承担什么风险呢?通常,实务中对以上撤销录用意向函的行为,大多定性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2021年年初,小陈应聘广州某投资公司产品经理职位,公司于1月8日向小陈发出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小陈于1月18日前携带原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来办理入职手续。小陈收到通知书后,于1月13日与原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1月14日投资公司却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小陈取消录用。
小陈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还推掉了其他的offer,而公司取消录用的做法使其需要重新找工作。小陈将广州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以双方曾经商定的转正工资13000元/月为标准,赔偿其失业期间收入损失39000元。直至2021年5月6日,小陈才再次入职另一家公司。
经审理,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小陈基于对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做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小陈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广州某投资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以作补偿。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现正值2022年求职季,小编也在此提醒各企业在招聘员工同时也要注意诚信,一旦发出了offer切莫随意反悔撤销,否则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哦。
上面我们给各位分析了撤销Offer可能会引发的风险,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公司不能取消呢?不是的。公司一定要注意,下发offer需慎重,我们建议:
1、非重要岗位,一些基础的岗位,可以不用发Offer,可以直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通知就好;
2、下发Offer时,内容尽量的简洁,不用像劳动合同条款那样,写的非常详细和具体;
3、明Offer生效条件,如:“在收到本Offer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回本Offer后方可生效”或者“本offer在应聘者做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某些材料后(离职证明、社保记录等),方可生效。”
4、设定offer失效条件,如:
a)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b) 背景调查不通过
c) 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入职
d) 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社保记录等一些证明材料
e) 存在竞业限制等
综上,小编提醒,如果Offer生效,公司又想撤回,需要注意与候选人的沟通,而不是简单地通知了事。并且,要做好一定的赔偿预期。如果是因为候选人本身原因造成Offer被取消,那么公司也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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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位人事小姐姐是栽在了“发Offer”的坑里,一不留神就里外不是人,在内受委屈,在外又背锅。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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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此时,公司依旧坚持撤销通知书,那么企业将会承担什么风险呢?通常,实务中对以上撤销录用意向函的行为,大多定性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2021年年初,小陈应聘广州某投资公司产品经理职位,公司于1月8日向小陈发出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小陈于1月18日前携带原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来办理入职手续。小陈收到通知书后,于1月13日与原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1月14日投资公司却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小陈取消录用。
小陈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还推掉了其他的offer,而公司取消录用的做法使其需要重新找工作。小陈将广州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以双方曾经商定的转正工资13000元/月为标准,赔偿其失业期间收入损失39000元。直至2021年5月6日,小陈才再次入职另一家公司。
经审理,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小陈基于对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做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小陈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广州某投资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以作补偿。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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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Offer生效条件,如:“在收到本Offer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回本Offer后方可生效”或者“本offer在应聘者做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某些材料后(离职证明、社保记录等),方可生效。”
4、设定offer失效条件,如:
a)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b) 背景调查不通过
c) 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入职
d) 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社保记录等一些证明材料
e) 存在竞业限制等
综上,小编提醒,如果Offer生效,公司又想撤回,需要注意与候选人的沟通,而不是简单地通知了事。并且,要做好一定的赔偿预期。如果是因为候选人本身原因造成Offer被取消,那么公司也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哦。
#人力资源管理[超话]##人生感悟#
你无需告诉每个人,那一个个艰难的日子是如何熬过来的,大多数人都看你飞得高不高,很少人在意你飞得累不累。
#职场有话说##office lady#
所以,做该做的事,走该走的路,不退缩,不动摇,无论多难,也要告诉自己再坚持一下,别让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曾经经历的一切。
#人力资源##职场那些事儿##在职场颜值有优势吗##上班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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