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中梁壹号院是否具备交房手续!房产证如何办理?】
任城区中梁壹号院,现在正在陆续交房,我想咨询一下:中梁壹号院是否具备交房手续!房产证如何办理?带头讨说法的业主、中梁私下给好处!地下车库漏水严重,安全通道楼梯质量堪忧!如何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外没有道路,消防车救护车无法进入小区!希望政府能为老百姓做主!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1-12-22 11:31:25]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区住建局核实,该项目已经在实际交付日之前通过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且在交房现场进行了相关文件的公示。根据济建〔2020〕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该项目工程符合交付条件。关于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应出示的证明材料,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出卖方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已包含房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不需再出示。关于反映的房产证未办理问题,区住建局没有办不动产权证的职能,不动产证未办理问题请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住建局联系开发商核实情况,开发商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后时限为交房即日起600日内。感谢您的关注。
任城区中梁壹号院,现在正在陆续交房,我想咨询一下:中梁壹号院是否具备交房手续!房产证如何办理?带头讨说法的业主、中梁私下给好处!地下车库漏水严重,安全通道楼梯质量堪忧!如何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外没有道路,消防车救护车无法进入小区!希望政府能为老百姓做主!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1-12-22 11:31:25]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区住建局核实,该项目已经在实际交付日之前通过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且在交房现场进行了相关文件的公示。根据济建〔2020〕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该项目工程符合交付条件。关于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应出示的证明材料,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出卖方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已包含房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不需再出示。关于反映的房产证未办理问题,区住建局没有办不动产权证的职能,不动产证未办理问题请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住建局联系开发商核实情况,开发商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后时限为交房即日起600日内。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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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执行措施解析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法眼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重点执行措施解析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法眼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乐山身边事# 【开发商收取代办费是否合理?】10月15日,市民冉女士拨打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表示,她购买了乐山高新区某小区住房,开发商在收房时要求业主缴纳200元的不动产权证代办费用,故来电咨询这一费用是否合理。
接到市民热线后,市心连心服务中心将事项交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实处理,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18日上午,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冉女士,向她作出了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程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只收取登记费和证书费,其中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除上述登记费和证书费外,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收取其他费用。
冉女士反映的开发商违规收取代理费的问题,实际上是她和开发商之间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第3项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登记费、权证代办费200元等买受人应承担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证书(按揭贷款买受人)的税、费,以及物业服务费等买受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同时,工作人员表示,如之后还有相关政策需要咨询,可通过咨询电话0833-2596992联系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政策了解。收到回复后,冉女士表示理解。(记者 王倩)
接到市民热线后,市心连心服务中心将事项交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实处理,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18日上午,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冉女士,向她作出了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程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只收取登记费和证书费,其中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除上述登记费和证书费外,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收取其他费用。
冉女士反映的开发商违规收取代理费的问题,实际上是她和开发商之间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第3项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登记费、权证代办费200元等买受人应承担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证书(按揭贷款买受人)的税、费,以及物业服务费等买受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同时,工作人员表示,如之后还有相关政策需要咨询,可通过咨询电话0833-2596992联系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政策了解。收到回复后,冉女士表示理解。(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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