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超话]#文钞读书会共修第179天 | 未到大彻大悟地位,其立言决难无弊
【发愿】
弟子某某,今向西方三圣,如对目前发此誓愿:愿具诚信切愿,念佛真行,决定求生西方净土,故于今日乃至千日,与大众共修《印光法师文钞》,日日闻思,依教奉行,不间断,不懈怠,不退失,直至圆满。并愿以此功德,普与四恩
【原文】
要之人未到大彻大悟地位,其立言决难无弊。譬如井蛙,只见一井量之青天而已。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于初发心菩萨,约大心凡夫,通说。约圆教初发心住菩萨,正说。了此则不生我慢与退屈二种过愆矣。
【白话文】
总之,人没到大彻大悟的地位,他所写的文章决定很难没有弊端。譬如井底之蛙,只见到一口井那么大的青天而已。《〈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见增广卷三),对于其中的初发心菩萨,约发大菩提心的凡夫,是通说。约圆教初发心住菩萨,是正说。了解这个道理,就不会生起自我高慢与自甘退屈的二种过失了。
图片
【导读】
印祖分两门说完专修和圆修的差别以后,说道,“要之人未到大彻大悟地位,其立言决难无弊。”就是说没有明心见性、大开圆解的人,讲法的时候一定是有漏的,有弊端的,这就是偏人讲圆法,圆法依旧给讲偏了。
下面讲到《〈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里边讲到一个概念叫做初发心菩萨。初发心菩萨,我们常听这个词,但是初发心菩萨意味着什么呢?他有两重说:
一个说的是大心凡夫,烦恼一点都没有断,贪嗔痴样样具足,只是一个业力凡夫,但是已经开始发了自利利他、成佛度众生的菩提心,这个就叫初发心菩萨。这属于通说,也就是笼统地说,泛泛地说,广义上来讲。
第二重意思是说圆教初发心住菩萨。什么意思呢?就是依照圆教的修学次第,要到初住菩萨位,才能称之为初发心菩萨。这时候已经很厉害了,开始破无明,见中道佛性,入佛知见了。所以这个叫做正说,也就是说严格地讲,狭义地讲,只有圆教的初住菩萨才叫初发心菩萨。
印祖说,从这两方面来了解,则不生我慢与退屈两种过愆。什么容易生我慢呢?一说初发心已经是菩萨了,就真把自己当成跟观音菩萨一样的菩萨,就可能生我慢了。又有一种人,一听说初住菩萨才能叫初发心菩萨,就觉得我根本就发不了这种心,好像成佛是大菩萨的事儿,与我无关,这个就叫退屈。
这两组问题讨论下来,佛法真的没有对错,特别是圆满见解中没有对错是非,只有适合与否。一切的法都是让我们成就的,起信、生解、入行,最后证果,都是为了这个而服务的。
【发愿】
弟子某某,今向西方三圣,如对目前发此誓愿:愿具诚信切愿,念佛真行,决定求生西方净土,故于今日乃至千日,与大众共修《印光法师文钞》,日日闻思,依教奉行,不间断,不懈怠,不退失,直至圆满。并愿以此功德,普与四恩
【原文】
要之人未到大彻大悟地位,其立言决难无弊。譬如井蛙,只见一井量之青天而已。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于初发心菩萨,约大心凡夫,通说。约圆教初发心住菩萨,正说。了此则不生我慢与退屈二种过愆矣。
【白话文】
总之,人没到大彻大悟的地位,他所写的文章决定很难没有弊端。譬如井底之蛙,只见到一口井那么大的青天而已。《〈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见增广卷三),对于其中的初发心菩萨,约发大菩提心的凡夫,是通说。约圆教初发心住菩萨,是正说。了解这个道理,就不会生起自我高慢与自甘退屈的二种过失了。
图片
【导读】
印祖分两门说完专修和圆修的差别以后,说道,“要之人未到大彻大悟地位,其立言决难无弊。”就是说没有明心见性、大开圆解的人,讲法的时候一定是有漏的,有弊端的,这就是偏人讲圆法,圆法依旧给讲偏了。
下面讲到《〈随自意三昧〉校正重刻序》,里边讲到一个概念叫做初发心菩萨。初发心菩萨,我们常听这个词,但是初发心菩萨意味着什么呢?他有两重说:
一个说的是大心凡夫,烦恼一点都没有断,贪嗔痴样样具足,只是一个业力凡夫,但是已经开始发了自利利他、成佛度众生的菩提心,这个就叫初发心菩萨。这属于通说,也就是笼统地说,泛泛地说,广义上来讲。
第二重意思是说圆教初发心住菩萨。什么意思呢?就是依照圆教的修学次第,要到初住菩萨位,才能称之为初发心菩萨。这时候已经很厉害了,开始破无明,见中道佛性,入佛知见了。所以这个叫做正说,也就是说严格地讲,狭义地讲,只有圆教的初住菩萨才叫初发心菩萨。
印祖说,从这两方面来了解,则不生我慢与退屈两种过愆。什么容易生我慢呢?一说初发心已经是菩萨了,就真把自己当成跟观音菩萨一样的菩萨,就可能生我慢了。又有一种人,一听说初住菩萨才能叫初发心菩萨,就觉得我根本就发不了这种心,好像成佛是大菩萨的事儿,与我无关,这个就叫退屈。
这两组问题讨论下来,佛法真的没有对错,特别是圆满见解中没有对错是非,只有适合与否。一切的法都是让我们成就的,起信、生解、入行,最后证果,都是为了这个而服务的。
#小额贷款# #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张承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位于金融机构。
一、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非金融性质、无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安排下,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从事金融业务,与民间借贷非金融性质完全相反,其合法性与民间借贷的非法性完全对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放贷资格准金融企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制定的规范合法运营,严格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则执行。
依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可以用银行贷款进行放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并不是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借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民商事、金融法律法规及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不能仅仅以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均指明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并予以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以《银监发〔2008〕23号》发布“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发〔2008〕137号》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9〕48号》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3.32小额贷款公司条款: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条款: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9-7颁布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述规定均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保险业、证券业也不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的金融许可证,但其属于金融企业是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其金融机构性质是无可辩驳的。同理,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同样也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性质也是无可辩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里均有规定,其中,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纠纷属于二级案由。
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四、人民法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对将给实体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响应国家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将贷款规模全部投向了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触碰社会公众资金,无不当催收手段,走在纾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第一线,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降低借款人的利率,从更深次看,是助长了不诚信的歪风邪气,损害了诚信的市场经济,违反了契约精神。进一步看,只会逼迫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只钟情于高质量的客户,对于普通客户,则会被无情地拒之于门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更进一步增加,长远看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不可估量,这样与国家政策是相背离。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张承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位于金融机构。
一、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非金融性质、无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安排下,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从事金融业务,与民间借贷非金融性质完全相反,其合法性与民间借贷的非法性完全对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放贷资格准金融企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制定的规范合法运营,严格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则执行。
依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可以用银行贷款进行放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并不是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借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民商事、金融法律法规及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不能仅仅以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均指明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并予以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以《银监发〔2008〕23号》发布“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发〔2008〕137号》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9〕48号》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3.32小额贷款公司条款: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条款: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9-7颁布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述规定均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保险业、证券业也不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的金融许可证,但其属于金融企业是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其金融机构性质是无可辩驳的。同理,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同样也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性质也是无可辩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里均有规定,其中,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纠纷属于二级案由。
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四、人民法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对将给实体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响应国家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将贷款规模全部投向了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触碰社会公众资金,无不当催收手段,走在纾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第一线,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降低借款人的利率,从更深次看,是助长了不诚信的歪风邪气,损害了诚信的市场经济,违反了契约精神。进一步看,只会逼迫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只钟情于高质量的客户,对于普通客户,则会被无情地拒之于门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更进一步增加,长远看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不可估量,这样与国家政策是相背离。
【#大谈“导师崇高师娘优美”论文作者被处理#:追回已拨项目资金】今年初,两篇刊发于中文核心期刊《冰川冻土》的论文引发舆论关注——作者在论述生态经济学的过程中,列举了导师程国栋夫妇的事例,进而阐述“导师的崇高感和师娘的优美感”,并且论文标注属获资两百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经调查,论文作者徐中民因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虚假信息,已被作出相应处理。
9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了《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公示。处理决定书显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通报批评。
此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对徐中民研究“导师夫妇”的论文发布了多篇追踪调查报道: 《一生态经济学论文引关注:大谈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的统一》《论文大谈“导师崇高感师娘优美感”,作者:不能视为拍马屁》《期刊就“论文大谈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发声明:决定撤稿》《冰川冻土主编程国栋回应“徐中民论文被撤稿”:申请引咎辞职》《研究“导师夫妇”论文属获资两百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中科院公布<冰川冻土>发文不当处理结果:停刊,主编免职》。
澎湃新闻曾报道,1月12日,记者在中国知网查询到,徐中民所著的两篇研究“导师夫妇”的论文《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集成思想的领悟之道》、《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I):理论框架与集成实践》,发表于2013年第5期《冰川冻土》期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篇论文内文均提到,该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1125019)资助”。
根据论文标注,澎湃新闻从科学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栏目中查询到,这两篇论文属于《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是徐中民,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科学网截图
《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科学网截图
该项目结题摘要提及,通过研究期内的工作,项目组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形而上方面,从中国的传统阴阳平衡的文化入手,结合了西方的传统文化,以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为案例,搭建了一条东西方文化沟通的桥梁。在这一过程中,提出了天人之际的发展理论,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方法论,在总结研究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四种大而化之途径,这与黑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实践是一致的,中间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
该项目成果包括五方面:生态经济学的研究进展,理论篇;生态经济学的研究进展,实践篇;上升型的生态视角;生态经济学的集成研究框架;第三窗口——超越牛顿和达尔文的自然生活。《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科学网截图
《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科学网截图
据《科技日报》1月15日报道,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筹)(即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发函对文章标注等情况进行核实。该依托单位核实后回函,表示:徐中民研究员的两篇涉事论文,其实际内容不属于“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计划书的研究任务,该论文标注该基金项目资助是不正确的。
1月15日,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对徐中民研究员涉事的这两篇论文与承担基金项目等情况进行回应:
从项目核查情况来看,该项目题目为“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2011年度批准资助的重点支持项目之一,执行年限为2012.01—2015.12,资助经费200万元。其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目标为:(1)建立黑河流域基本社会经济数据库,为流域科学研究计划相关项目提供社会经济数据支撑;(2)建立以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为骨架的水-经济耦合模型,模拟政策变动对水资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为流域科学计划的决策支持系统提供社会经济模型。所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基本数据库的建设、研究区社会核算矩阵(SAM)表的编制、可计算一般均衡性(CGE)模型的开发及政策分析、CGE模型与湿地的价值评估、基于CGE 模型的农业土地利用格局模拟分析和典型灌区的节水效率研究。该项目于2016年结题验收,共提交74篇(部)论著,项目负责人本人到会向专家组汇报了项目研究情况。经认真评议,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完成了研究任务,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已将评估成绩记入申请人项目档案,纳入以后对该申请人的评价参考。此后,徐中民未获得自然科学基金委任何项目资助。有关部门表示,对其74篇(部)论著也将进行核查。
《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显示,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20年上半年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与案件查处工作,召开了2次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若干科研诚信案件进行了审议,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定。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
以下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徐中民和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徐中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中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管失责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9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通报批评。(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吴怡)
9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了《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公示。处理决定书显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通报批评。
此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对徐中民研究“导师夫妇”的论文发布了多篇追踪调查报道: 《一生态经济学论文引关注:大谈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的统一》《论文大谈“导师崇高感师娘优美感”,作者:不能视为拍马屁》《期刊就“论文大谈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发声明:决定撤稿》《冰川冻土主编程国栋回应“徐中民论文被撤稿”:申请引咎辞职》《研究“导师夫妇”论文属获资两百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中科院公布<冰川冻土>发文不当处理结果:停刊,主编免职》。
澎湃新闻曾报道,1月12日,记者在中国知网查询到,徐中民所著的两篇研究“导师夫妇”的论文《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集成思想的领悟之道》、《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I):理论框架与集成实践》,发表于2013年第5期《冰川冻土》期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篇论文内文均提到,该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1125019)资助”。
根据论文标注,澎湃新闻从科学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栏目中查询到,这两篇论文属于《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是徐中民,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科学网截图
《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属于重大研究计划,资助金额为200万元。科学网截图
该项目结题摘要提及,通过研究期内的工作,项目组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形而上方面,从中国的传统阴阳平衡的文化入手,结合了西方的传统文化,以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为案例,搭建了一条东西方文化沟通的桥梁。在这一过程中,提出了天人之际的发展理论,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方法论,在总结研究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四种大而化之途径,这与黑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实践是一致的,中间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
该项目成果包括五方面:生态经济学的研究进展,理论篇;生态经济学的研究进展,实践篇;上升型的生态视角;生态经济学的集成研究框架;第三窗口——超越牛顿和达尔文的自然生活。《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科学网截图
《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成果。科学网截图
据《科技日报》1月15日报道,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筹)(即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发函对文章标注等情况进行核实。该依托单位核实后回函,表示:徐中民研究员的两篇涉事论文,其实际内容不属于“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项目计划书的研究任务,该论文标注该基金项目资助是不正确的。
1月15日,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对徐中民研究员涉事的这两篇论文与承担基金项目等情况进行回应:
从项目核查情况来看,该项目题目为“黑河流域中游水-生态-经济模型综合研究”,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2011年度批准资助的重点支持项目之一,执行年限为2012.01—2015.12,资助经费200万元。其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目标为:(1)建立黑河流域基本社会经济数据库,为流域科学研究计划相关项目提供社会经济数据支撑;(2)建立以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为骨架的水-经济耦合模型,模拟政策变动对水资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为流域科学计划的决策支持系统提供社会经济模型。所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基本数据库的建设、研究区社会核算矩阵(SAM)表的编制、可计算一般均衡性(CGE)模型的开发及政策分析、CGE模型与湿地的价值评估、基于CGE 模型的农业土地利用格局模拟分析和典型灌区的节水效率研究。该项目于2016年结题验收,共提交74篇(部)论著,项目负责人本人到会向专家组汇报了项目研究情况。经认真评议,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完成了研究任务,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已将评估成绩记入申请人项目档案,纳入以后对该申请人的评价参考。此后,徐中民未获得自然科学基金委任何项目资助。有关部门表示,对其74篇(部)论著也将进行核查。
《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显示,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20年上半年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与案件查处工作,召开了2次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若干科研诚信案件进行了审议,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定。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
以下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徐中民和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徐中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中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管失责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9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通报批评。(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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