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春节你加班了吗?这份权益攻略送给你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有的单位为体恤职工或因处于生产经营淡季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单位则因生产任务重等原因而安排职工坚守岗位。在这一过程中会有一些让劳动者分不清的问题。如,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提前放假能否扣减工资?能否用安排补休或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章女士是某公司的行政文员。2021年春节,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让大家农历正月十二正式上班,不扣工资。这样,加上国家规定春节放7天假,职工可连休12天。
章女士入职该公司2年多了,按规定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1年7月,她向公司申请休年假,不料公司称:“春节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休假了。”
章女士很疑惑:“那5天假应该是公司给大家的福利,怎么就变成年休假了?每个职工情况不同,单位不能事先不作说明就作此安排吧?”公司表示,其有权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
面对如此答复,章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
当前,有不少企业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据此,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当考虑员工意愿,征得员工同意,更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公司仅仅是通知职工春节期间多放5天假,但未说明这5天假是代替年休假的,更未让职工履行休年假的手续,因此,公司称春节放假即视为安排了年休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前提下,章女士有权继续享受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公司执意不让休假,章女士可以向人社局投诉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案例2】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是否可以扣工资?
2022年1月13日,小卢所在服装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6天放假。小卢来公司不到1年,看到通知后十分兴奋。
正当小卢盘算着如何安排这个长假时,有过往经历的同事对他说:不要太高兴了,多放的这6天假是要扣工资的。小卢知道后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怎么能扣工资呢?
【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在春节期间多放几天假并没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企业在春节放假期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权扣发。本案中,如果小卢2022年1月份的工资果真被扣发了,他可以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资。
【案例3】 春节加班费,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
小沈是公司一线员工。2022年1月15日,公司接了个大订单,可交货期限只有18天。于是,公司让小沈等10名员工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留下来加班,并答应加倍安排补休。
小沈等人同意留下来加班,但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为由表示拒绝,并强调公司在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补休两者之间享有选择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冲抵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国家规定2022年春节从1月31日(农历除夕)开始放假7天,其中,除夕放假属于双休日调休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因此,如果小沈等10名员工按公司要求留下来加班4天的话,其中,除夕那天加班,公司是可以安排补休的,而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公司必须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
【案例4】 老板给加班员工发红包,能否代替加班费?
2021年春节,小邵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为了帮公司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留下来加班。正月初一,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600元红包。事后,小邵等人因迟迟未拿到春节假期加班工资,遂找公司询问。公司答复称,大年初一老板给大家的红包就是加班费。
小邵等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遂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在人社局的过问下,小邵等人获得了加班工资。
【说法】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从性质上看,“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而且是属于老板的个人行为。而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而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应当专门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小邵等员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
(据湖南工人报)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有的单位为体恤职工或因处于生产经营淡季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单位则因生产任务重等原因而安排职工坚守岗位。在这一过程中会有一些让劳动者分不清的问题。如,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提前放假能否扣减工资?能否用安排补休或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章女士是某公司的行政文员。2021年春节,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让大家农历正月十二正式上班,不扣工资。这样,加上国家规定春节放7天假,职工可连休12天。
章女士入职该公司2年多了,按规定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1年7月,她向公司申请休年假,不料公司称:“春节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休假了。”
章女士很疑惑:“那5天假应该是公司给大家的福利,怎么就变成年休假了?每个职工情况不同,单位不能事先不作说明就作此安排吧?”公司表示,其有权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
面对如此答复,章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
当前,有不少企业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据此,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当考虑员工意愿,征得员工同意,更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公司仅仅是通知职工春节期间多放5天假,但未说明这5天假是代替年休假的,更未让职工履行休年假的手续,因此,公司称春节放假即视为安排了年休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前提下,章女士有权继续享受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公司执意不让休假,章女士可以向人社局投诉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案例2】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是否可以扣工资?
2022年1月13日,小卢所在服装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6天放假。小卢来公司不到1年,看到通知后十分兴奋。
正当小卢盘算着如何安排这个长假时,有过往经历的同事对他说:不要太高兴了,多放的这6天假是要扣工资的。小卢知道后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怎么能扣工资呢?
【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在春节期间多放几天假并没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企业在春节放假期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权扣发。本案中,如果小卢2022年1月份的工资果真被扣发了,他可以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资。
【案例3】 春节加班费,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
小沈是公司一线员工。2022年1月15日,公司接了个大订单,可交货期限只有18天。于是,公司让小沈等10名员工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留下来加班,并答应加倍安排补休。
小沈等人同意留下来加班,但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为由表示拒绝,并强调公司在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补休两者之间享有选择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冲抵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国家规定2022年春节从1月31日(农历除夕)开始放假7天,其中,除夕放假属于双休日调休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因此,如果小沈等10名员工按公司要求留下来加班4天的话,其中,除夕那天加班,公司是可以安排补休的,而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公司必须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
【案例4】 老板给加班员工发红包,能否代替加班费?
2021年春节,小邵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为了帮公司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留下来加班。正月初一,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600元红包。事后,小邵等人因迟迟未拿到春节假期加班工资,遂找公司询问。公司答复称,大年初一老板给大家的红包就是加班费。
小邵等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遂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在人社局的过问下,小邵等人获得了加班工资。
【说法】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从性质上看,“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而且是属于老板的个人行为。而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而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应当专门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小邵等员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
(据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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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春节前太忙会没时间搞产出,先搞一波揪吧,都属于:未/撕/膜or未/开/封or未/使/用
【+关】如P1所示:①自产出图的珠光/满天星明信片*5张②连体钥匙扣*1对③大抱枕*1个④写字板立牌*1个⑤2022台历*1本(未开封,详见P3)
【卷+关】如P2所示:①束口袋*1个②摇摇乐立牌*1个③手/机支架*1对④吧唧*1对⑤自产出图的珠光/满天星明信片*5张
开时间:除夕夜,免//邮,邮//寄//时间:2月7日(快//递//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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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资产总额13362万元,净资产2048万元,完成主营收入74459万元。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有上下游的渠道资源优势,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天津市鄞州华兴煤炭有限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为供应商,经营铁路煤炭,下游为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等企业,在民生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授信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而远大能源公司主要经营海运煤炭,主要与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拓了海运煤炭业务,开拓陕煤集团的海运煤炭业务, 又与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预计公司的煤炭贸易金额将大幅度增加。
二、银行提供的方案
(一)授信方案
借款人: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品种:动力煤
上游供货方: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游购买方: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监管方: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监管地点:国内海运在途,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
授信敞口:2亿元
授信品种:银行承兑汇票串用流动资金贷款
保证金比例:银行承兑汇票30%(含)以上
融资比例:预付款的70%(不超过授信敞口)
融资期限:180天内
合同文本: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
(二)业务流程
1、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年度煤炭购销合同,明确每月采购数量、质量标准按每月《业务函》规定执行。
2、银行针对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全年采购合同数量,核定授信额度,品种,签署综合授信合同。
3、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银行留存一份合同正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1)收货人栏填写为:XX银行(代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
(2)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上游供货方货物承运发送书面函告后,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约定天数内完成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货款汇至供货方银行账户上。上游供货方负责将该货物运送到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供货方未按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在收到XX银行汇划的支付煤炭货款后(如开立银票或发放贷款到期日前二十天)则供货方有义务按照XX银行书面通知的要求将已收到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相应部分的货款退回到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XX银行专用帐户上。
(3)汇入XX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名称、账户号、联系人。
4、无上述内容的购销合同银行视为无融资要求的合同,不提供资金支持。
5、货物由铁路运抵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后,由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监管操作。通过轨道衡记载重量,通过CCIC等有权威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认定质量标准。据此确定银行收货金额,完成货物交接,实行多退少补。监管方远大国际货运根据相关货权证明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向银行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货权凭证提交给银行。
6、根据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下游用户的销售合同分别实施不同监管方式:
(1)提货制。货款打入银行赎货保证金账户,银行通知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直接放货。
(2)送货制。由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船运方签返租协议,实施国内海运在途监管。应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质物需销往下游指定电厂,到达目的港时间约在3-7天之内,卸货时间为2-5天,下游指定电厂、煤检中心对煤炭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完全卸货后3天内出具质检报告。下游电厂在指定到达港共同参与质检及货权交接过程。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可后, 下游电厂支付全部货值50%的货款至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在银行的监管账户(赎货保证金账户)。同时,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方)、下游电厂、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共同办理货权收妥转让手续,银行与下游电厂在《货权转让书》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其中一份正本《货权转让书》,复印件无效。
7、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上游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需向银行作预付款融资的,其采购煤炭售与下游的电力企业,下游电力企业仍有延期支付,需银行继续给予延期融资的,其这类电力企业仅限定为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同时要求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与下游电厂的银行格式的《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8、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出账前,须按与银行及银行限定的下游电厂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联同上述货到电厂时签订的《货权转让书》一并作为明确货权和应收账款转让要件。
9、下游电厂一旦出具《货权转让书》,应收账款即告成立。应按《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向银行确认银行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受让人,应收账款余款按约定期限30天内回款到银行唯一指定监管账户。
10、从银行支付货款日至下游电厂全部回款,整个流程时间不超过60天。回款进入还贷保证金或赎货保证金均可置换出银行敞口用于再次循环出帐。
(三)风险控制
1、货物控制: 在送达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前由上游供应商承担送发货责任,如到指定监管地数量和质量出现问题由上游供应商负责补货或退款,监管地质物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从指定监管地发往下游终端用户(从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海运至目的港)全程由远大物流进行在途监管。监管机构与船公司签署运输船舶返租协议,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质量控制、保险等:货物在到达指定监管地进行一次重量和质量的检测,煤装入船舱在起运港进行第二货物质量和重量检验(质检以港口国家法定煤质检验中心或商检局检验为准,重量以商检局检验的水尺重量为准)并可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3、其他管理措施:该笔业务采用场地、在途现货质押结合下游应收账款管理的模式,利用人上游、下游实力强大、资信良好,且能配合银行签署相关协议,从而实现“矿煤电”上下游供应链融资。在下游电厂应收账款未确立前,银行委托远大国际货运进行全程在途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
4、效益要求
1)全部用足额度下日均存款不少于1个亿元;
2)年中间业务收入不少于40万元。
5、风险提示
1)须对上游供应商是否有资质作为核心厂商履约能力作审定。
2)上游供应商与银行未签订标准版本的三方合同,在销售合同添加退款和收货人条款。
三、银行收益分析
按授信额度2亿元测算,银行向煤炭供应商开立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30%保证金存款为6000万元,从银行开票日期至下游电企全部回款,整个流程约在35天之内,也就是35天后回收的货款会到银行帐户上补足银票敞口金额,银行存款达到2亿元,第二轮30%保证金银票又开出,此时可达到银行最高存款余额2.6亿元。加上开票手续费收入年中间业务收入40万元。
【点评】
本案例设计更为精妙,为了全套控制风险,银行提供的授信工具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上游都属于特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不会接受国内信用证,因此,银行的融资只能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针对下游的电厂的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锁定保理业务,银行风险完全屏蔽,属于较为安全的授信方案,丝丝相扣,步步为营。
文章选自《银行行业授信方案培训2》,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资产总额13362万元,净资产2048万元,完成主营收入74459万元。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有上下游的渠道资源优势,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天津市鄞州华兴煤炭有限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为供应商,经营铁路煤炭,下游为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等企业,在民生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授信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而远大能源公司主要经营海运煤炭,主要与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拓了海运煤炭业务,开拓陕煤集团的海运煤炭业务, 又与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预计公司的煤炭贸易金额将大幅度增加。
二、银行提供的方案
(一)授信方案
借款人: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品种:动力煤
上游供货方: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游购买方: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监管方: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监管地点:国内海运在途,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
授信敞口:2亿元
授信品种:银行承兑汇票串用流动资金贷款
保证金比例:银行承兑汇票30%(含)以上
融资比例:预付款的70%(不超过授信敞口)
融资期限:180天内
合同文本: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
(二)业务流程
1、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年度煤炭购销合同,明确每月采购数量、质量标准按每月《业务函》规定执行。
2、银行针对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全年采购合同数量,核定授信额度,品种,签署综合授信合同。
3、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银行留存一份合同正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1)收货人栏填写为:XX银行(代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
(2)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上游供货方货物承运发送书面函告后,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约定天数内完成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货款汇至供货方银行账户上。上游供货方负责将该货物运送到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供货方未按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在收到XX银行汇划的支付煤炭货款后(如开立银票或发放贷款到期日前二十天)则供货方有义务按照XX银行书面通知的要求将已收到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相应部分的货款退回到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XX银行专用帐户上。
(3)汇入XX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名称、账户号、联系人。
4、无上述内容的购销合同银行视为无融资要求的合同,不提供资金支持。
5、货物由铁路运抵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后,由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监管操作。通过轨道衡记载重量,通过CCIC等有权威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认定质量标准。据此确定银行收货金额,完成货物交接,实行多退少补。监管方远大国际货运根据相关货权证明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向银行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货权凭证提交给银行。
6、根据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下游用户的销售合同分别实施不同监管方式:
(1)提货制。货款打入银行赎货保证金账户,银行通知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直接放货。
(2)送货制。由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船运方签返租协议,实施国内海运在途监管。应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质物需销往下游指定电厂,到达目的港时间约在3-7天之内,卸货时间为2-5天,下游指定电厂、煤检中心对煤炭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完全卸货后3天内出具质检报告。下游电厂在指定到达港共同参与质检及货权交接过程。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可后, 下游电厂支付全部货值50%的货款至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在银行的监管账户(赎货保证金账户)。同时,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方)、下游电厂、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共同办理货权收妥转让手续,银行与下游电厂在《货权转让书》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其中一份正本《货权转让书》,复印件无效。
7、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上游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需向银行作预付款融资的,其采购煤炭售与下游的电力企业,下游电力企业仍有延期支付,需银行继续给予延期融资的,其这类电力企业仅限定为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同时要求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与下游电厂的银行格式的《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8、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出账前,须按与银行及银行限定的下游电厂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联同上述货到电厂时签订的《货权转让书》一并作为明确货权和应收账款转让要件。
9、下游电厂一旦出具《货权转让书》,应收账款即告成立。应按《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向银行确认银行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受让人,应收账款余款按约定期限30天内回款到银行唯一指定监管账户。
10、从银行支付货款日至下游电厂全部回款,整个流程时间不超过60天。回款进入还贷保证金或赎货保证金均可置换出银行敞口用于再次循环出帐。
(三)风险控制
1、货物控制: 在送达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前由上游供应商承担送发货责任,如到指定监管地数量和质量出现问题由上游供应商负责补货或退款,监管地质物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从指定监管地发往下游终端用户(从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海运至目的港)全程由远大物流进行在途监管。监管机构与船公司签署运输船舶返租协议,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质量控制、保险等:货物在到达指定监管地进行一次重量和质量的检测,煤装入船舱在起运港进行第二货物质量和重量检验(质检以港口国家法定煤质检验中心或商检局检验为准,重量以商检局检验的水尺重量为准)并可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3、其他管理措施:该笔业务采用场地、在途现货质押结合下游应收账款管理的模式,利用人上游、下游实力强大、资信良好,且能配合银行签署相关协议,从而实现“矿煤电”上下游供应链融资。在下游电厂应收账款未确立前,银行委托远大国际货运进行全程在途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
4、效益要求
1)全部用足额度下日均存款不少于1个亿元;
2)年中间业务收入不少于40万元。
5、风险提示
1)须对上游供应商是否有资质作为核心厂商履约能力作审定。
2)上游供应商与银行未签订标准版本的三方合同,在销售合同添加退款和收货人条款。
三、银行收益分析
按授信额度2亿元测算,银行向煤炭供应商开立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30%保证金存款为6000万元,从银行开票日期至下游电企全部回款,整个流程约在35天之内,也就是35天后回收的货款会到银行帐户上补足银票敞口金额,银行存款达到2亿元,第二轮30%保证金银票又开出,此时可达到银行最高存款余额2.6亿元。加上开票手续费收入年中间业务收入40万元。
【点评】
本案例设计更为精妙,为了全套控制风险,银行提供的授信工具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上游都属于特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不会接受国内信用证,因此,银行的融资只能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针对下游的电厂的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锁定保理业务,银行风险完全屏蔽,属于较为安全的授信方案,丝丝相扣,步步为营。
文章选自《银行行业授信方案培训2》,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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