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遇妖记。
唐穆宗长庆元年,成德节度使田弘正御下不严,生活奢侈,引起将士不满,最终酿成了兵变。进士王泰正住在田弘正所在的镇阳城中,听到发生兵变,便立即出城,一路向南逃走,当时野外正在交战,王泰只能白天躲起来,夜里赶路。
王泰走到信都境内,走了五六里,忽然有一只黄狗从后面跑来,跟着他走了一段路后,忽然扭头对他说:“这条路非常危险,你为何要冒夜而行?”王泰默然良久,而后坦诚地告诉它说:“镇阳已经大乱了。”黄狗说:“但能遇上捷飞,也是郎君的福气,你允许我做你的仆人,便可以安然无事。”王泰心想:“一个人光天化日之下做坏事,有人会惩罚他;背地里隐秘地做坏事,有鬼会惩罚他,而我没有做过坏事,谁能把我怎么样?就是神灵来了我也不怕,何况是一只妖犬?只要自己品行端正,就足以制伏它。”于是便答应了。话音刚落,黄狗忽然化为了人,躬身下拜道:“能够侍奉郎君,是在下的幸运,但捷飞行动迟钝,请让郎君原来的随从暂时当回驴,借给捷飞骑,在下才能跟您一起走。”王泰大吃一惊,没有回答,捷飞便将仆人驱赶向路边,没走几步,不觉间便已化为了一头驴,捷飞于是骑了上去。王泰非常害怕,但又无可奈何,只能仗着自己心正无邪,量它不敢伤害自己。
二人结伴走出十里,道边忽然出现一个怪物,只有几尺高,而硕大的脑袋则是身躯的一倍,双眼赤红,长髯飘飘。见了二人,眉开眼笑地说:“捷飞怎么侍奉起人了?”捷飞道:“是我主动要求的。”又对王泰说:“郎君不用害怕。”大头怪于是低着头走开了。又走了几里,又遇上一个同样有着一张大脸,而脸上长着非常多的眼睛,并且全都赤光闪闪的怪物。喊说:“捷飞怎么侍奉起人了?”捷飞也像之前一样回答,多眼怪便也远远地走开了。捷飞面露喜色道:“这两个怪物把人当作美味,抓到人则扔来扔去,互相争抢,玩累了才把他吃掉。如今既然都走了,其它的就不值得担心了。再走三五里,住着一个名叫刘老的人,他家不算穷,可以在那里小憩一阵。”
不多时,二人已走到刘老家门前,见到一座非常华丽气派的大宅子。捷飞上前敲门,有一人出来应门,乃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者,但行动非常强健,一见到来人,便欢喜地说:“捷飞是怎么和这位贵客一起过来了?”捷飞道:“我游历冀州,没能称心如意,回来时走到山口,偶然决定事奉王郎,他因为要躲避镇阳之难,不敢白天赶路,只能夜里走,所以这会儿来找您,如今疲惫至极,希望能在您家休息一会儿。”老者道:“这有什么不可以的。”于是作了个揖,把王泰请到正堂,饭菜水果不一会儿就都端了来,又有人负责喂马,仆人化为的那头驴也吃饱了。
在王泰吃饭时,捷飞虽是仆人,也坐在座位上,说道:“我们一路劳累,大晚上还能受到美味佳肴的款待,若是再有酒喝,您这主人可就太称职了。”老者道:“不用你说,我已经让人准备了。”不多时,便有小童端来酒器摆在桌上,全都非常精致洁净,老者让捷飞倒酒,二人便对酌起来。酒过数巡,捷飞道:“酒不能冷冷清清地喝,自己家中养的乐班,有贵宾时不出来见客,那还该让谁见呢?”老者道:“只怕山中的歌妓不足以侍奉二位,我岂是舍不得。”于是连忙让人把宠奴找来。过了阵子,便听有人喊道宠奴来了,抬头望去,见走来一个美貌的歌妓,年纪大约三十几岁,朝王泰拜了一拜,而后坐到了他座位的南边,话语、神色都有些忿忿不平。王泰请她唱歌,宠奴便唱,老者请她,她则每次都直接拒绝。
捷飞道:“宠奴不肯唱歌,应该是嫌没有同伴吧,附近有一人名叫花眼,也擅长唱歌,何不把她叫来?”老者连忙让人去请。不多时,又有人喊了一声,便见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子走了进来,身穿的衣服半新半旧,不是特别鲜亮华美,坐在了宠奴右边。几人轮流喝酒,轮到谁谁就能点歌一首,而每次轮到老者时,请花眼唱她便唱,请宠奴则不肯唱,而且神态愈加不平,像是要说什么的样子。后来又该老者喝酒,老者端起酒杯,再三请宠奴唱歌,宠奴就是不唱,老者颇有些惭愧,笑道:“平常请宠奴唱歌,宠奴从没有拒绝过,今天见有年轻的客人在,就抛弃老夫了吗?但念在还有些旧情的份上,就请唱一首吧。”宠奴于是拂袖而起,道:“刘琨被段匹磾杀害,我张宠奴乃至于要和老野狐一起唱歌!”说完,所有的灯火便都瞬间熄灭,厅中一片漆黑,王泰望见门外似乎有亮光,便匍匐在地上爬了出去。他爬到外面,回头看那厅堂时,却只见到一座大墓,自己的马系在松树上,仆人站在墓门前,月亮正挂在当空。王泰问仆人说:“你之前经历了什么?”仆人道:“我梦见自己化为了驴,被人骑着走,而又和马一起吃草。”
王泰于是沿着路继续向前。走出十几里,天色渐亮,王泰遇见一个农夫,问道:“附近有什么古墓吗?”农夫回答:“这十里左右,有晋朝并州刺史刘琨歌姬张宠奴的墓。”王泰心知这便是昨夜自己待的地方。又走了三四里,在路边有一个枯朽的骷髅头,上面有两个破洞,洞里长着杂草,走近看时,就像有四只眼睛一样,大概就是昨晚叫来的那个花眼吧,而那两个大头怪、多眼怪,则完全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了。——《续玄怪录》
原文:
长庆元年,田令公弘正之失律镇阳也,进士王泰客焉。闻兵起,乃出城南走。时兵交于野,乃昼伏宵行。入信都五六里,忽有一犬黄色随来。俄而犬顾泰曰:“此路绝险,何故夜行?”泰默然久之,以诚告之曰:“镇阳之难矣。”犬曰:“然得逢捷飞,亦郎之福也。许捷飞为仆,乃可无患。”泰私谓:“夫人行爽于显明之中者,有人责;行爽于幽冥之中者,有鬼诛。今吾行无爽,于吾何诛?神祗尚不惧,况妖犬乎。固可以正制之耳。”乃许焉。犬忽化为人,拜曰:“幸得奉侍,然捷飞钝于行,请元从暂为驴,借捷飞乘之,乃可从行。”泰惊不对,乃驱其仆下路,未数步,不觉已为驴矣。犬乃乘之。泰甚惧,然无计御之,但仗正心而已。偕行十里,道左有物,身长数尺,头面倍之,赤目而髯者,扬眉而笑曰:“捷飞安得事人?”犬曰:“吾乃委质于人。”乃曰:“郎幸无怖。”大头者低面而走。又数里,逢大面多眼者,赤光闪闪,呼曰:“捷飞安得事人?”又对如前。多眼者亦远去。捷飞喜曰:“此二物者,以人为上味,得人则戏投而争食之,困然后食。今既去矣,余不足畏。更三五里有居人刘老者,其家不贫,可以小憩。”俄而到焉,乃华居大第也。犬扣其门,有应而出者,则七十余老人,行步甚健,启门,喜曰:“捷飞安得与上客来?”犬曰:“吾游冀州不遇,回次山口,偶事王郎,郎以违镇阳之难不敢昼行,故夜至。今极困,愿得稍休。”老人曰:“何事不可。”因揖以入,馆泰于厅中,盘馔品味,果粟之属,有顷而至。又有草粟筐贮饲马,化驴亦饱焉。当食而捷飞预坐,曰:“倦行之人,夜蒙嘉馔,若更有酒,主人之分尽矣。”老人曰:“不待启言,已令涤器。”俄有小童陈酒器,亦甚精洁。老人令捷飞酌焉,遂与同饮。数巡,捷飞曰:“酒非默饮之物,大凡人之家乐,有上客而不见,复谁见乎?”老人曰:“但以山中妓女不足侍欢,安敢惜焉。”遽召宠奴。有顷,闻宠奴至,乃美妓也,貌称三十余,拜泰而坐其南,辞色颇不平。泰请歌,即唱。老人请,即必辞拒。犬曰:“宠奴之不肯同歌者,当以无侣为恨耳。侧近有花眼者,亦善歌,盍召乎?”主人遽令邀之。少顷,呼入,乃十七八女子也,其服半故,不其鲜华,坐宠奴之下。巡及老人,请花眼即唱,请宠奴即不唱。其意愈不平,似有所诉。巡又至老人,执杯固请不得,老人颇愧,乃笑曰:“常日请歌,宠奴未省相拒,今有少客,遂弃老夫耶!然以旧情当未全替,终请一曲。”宠奴拂衣起曰:“刘琨被段疋磾杀却,张宠奴乃与老野狐唱歌来!”灯火俱灭,满厅暗然。徐窥户外似明,遂匍匐而出。顾其厅,即大墓也。马系长松下,旧仆立于门前,月轮正午。泰问其仆曰:“汝向者何为?”曰:“梦化为驴,为人所乘,而与马偕食草焉。”泰乃寻前路而去。行十余里,天曙,逢耕人,问之曰:“近有何墓?”对曰:“此十里内,有晋朝并州刺史刘琨歌姬张宠奴墓。”乃知是昨夜所止也。又三数里,路隅有朽骷髅,傍有穿穴,草生其中,近视之,若四眼,盖所召花眼也。而思大头多眼者,杳不可知也。
唐穆宗长庆元年,成德节度使田弘正御下不严,生活奢侈,引起将士不满,最终酿成了兵变。进士王泰正住在田弘正所在的镇阳城中,听到发生兵变,便立即出城,一路向南逃走,当时野外正在交战,王泰只能白天躲起来,夜里赶路。
王泰走到信都境内,走了五六里,忽然有一只黄狗从后面跑来,跟着他走了一段路后,忽然扭头对他说:“这条路非常危险,你为何要冒夜而行?”王泰默然良久,而后坦诚地告诉它说:“镇阳已经大乱了。”黄狗说:“但能遇上捷飞,也是郎君的福气,你允许我做你的仆人,便可以安然无事。”王泰心想:“一个人光天化日之下做坏事,有人会惩罚他;背地里隐秘地做坏事,有鬼会惩罚他,而我没有做过坏事,谁能把我怎么样?就是神灵来了我也不怕,何况是一只妖犬?只要自己品行端正,就足以制伏它。”于是便答应了。话音刚落,黄狗忽然化为了人,躬身下拜道:“能够侍奉郎君,是在下的幸运,但捷飞行动迟钝,请让郎君原来的随从暂时当回驴,借给捷飞骑,在下才能跟您一起走。”王泰大吃一惊,没有回答,捷飞便将仆人驱赶向路边,没走几步,不觉间便已化为了一头驴,捷飞于是骑了上去。王泰非常害怕,但又无可奈何,只能仗着自己心正无邪,量它不敢伤害自己。
二人结伴走出十里,道边忽然出现一个怪物,只有几尺高,而硕大的脑袋则是身躯的一倍,双眼赤红,长髯飘飘。见了二人,眉开眼笑地说:“捷飞怎么侍奉起人了?”捷飞道:“是我主动要求的。”又对王泰说:“郎君不用害怕。”大头怪于是低着头走开了。又走了几里,又遇上一个同样有着一张大脸,而脸上长着非常多的眼睛,并且全都赤光闪闪的怪物。喊说:“捷飞怎么侍奉起人了?”捷飞也像之前一样回答,多眼怪便也远远地走开了。捷飞面露喜色道:“这两个怪物把人当作美味,抓到人则扔来扔去,互相争抢,玩累了才把他吃掉。如今既然都走了,其它的就不值得担心了。再走三五里,住着一个名叫刘老的人,他家不算穷,可以在那里小憩一阵。”
不多时,二人已走到刘老家门前,见到一座非常华丽气派的大宅子。捷飞上前敲门,有一人出来应门,乃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者,但行动非常强健,一见到来人,便欢喜地说:“捷飞是怎么和这位贵客一起过来了?”捷飞道:“我游历冀州,没能称心如意,回来时走到山口,偶然决定事奉王郎,他因为要躲避镇阳之难,不敢白天赶路,只能夜里走,所以这会儿来找您,如今疲惫至极,希望能在您家休息一会儿。”老者道:“这有什么不可以的。”于是作了个揖,把王泰请到正堂,饭菜水果不一会儿就都端了来,又有人负责喂马,仆人化为的那头驴也吃饱了。
在王泰吃饭时,捷飞虽是仆人,也坐在座位上,说道:“我们一路劳累,大晚上还能受到美味佳肴的款待,若是再有酒喝,您这主人可就太称职了。”老者道:“不用你说,我已经让人准备了。”不多时,便有小童端来酒器摆在桌上,全都非常精致洁净,老者让捷飞倒酒,二人便对酌起来。酒过数巡,捷飞道:“酒不能冷冷清清地喝,自己家中养的乐班,有贵宾时不出来见客,那还该让谁见呢?”老者道:“只怕山中的歌妓不足以侍奉二位,我岂是舍不得。”于是连忙让人把宠奴找来。过了阵子,便听有人喊道宠奴来了,抬头望去,见走来一个美貌的歌妓,年纪大约三十几岁,朝王泰拜了一拜,而后坐到了他座位的南边,话语、神色都有些忿忿不平。王泰请她唱歌,宠奴便唱,老者请她,她则每次都直接拒绝。
捷飞道:“宠奴不肯唱歌,应该是嫌没有同伴吧,附近有一人名叫花眼,也擅长唱歌,何不把她叫来?”老者连忙让人去请。不多时,又有人喊了一声,便见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子走了进来,身穿的衣服半新半旧,不是特别鲜亮华美,坐在了宠奴右边。几人轮流喝酒,轮到谁谁就能点歌一首,而每次轮到老者时,请花眼唱她便唱,请宠奴则不肯唱,而且神态愈加不平,像是要说什么的样子。后来又该老者喝酒,老者端起酒杯,再三请宠奴唱歌,宠奴就是不唱,老者颇有些惭愧,笑道:“平常请宠奴唱歌,宠奴从没有拒绝过,今天见有年轻的客人在,就抛弃老夫了吗?但念在还有些旧情的份上,就请唱一首吧。”宠奴于是拂袖而起,道:“刘琨被段匹磾杀害,我张宠奴乃至于要和老野狐一起唱歌!”说完,所有的灯火便都瞬间熄灭,厅中一片漆黑,王泰望见门外似乎有亮光,便匍匐在地上爬了出去。他爬到外面,回头看那厅堂时,却只见到一座大墓,自己的马系在松树上,仆人站在墓门前,月亮正挂在当空。王泰问仆人说:“你之前经历了什么?”仆人道:“我梦见自己化为了驴,被人骑着走,而又和马一起吃草。”
王泰于是沿着路继续向前。走出十几里,天色渐亮,王泰遇见一个农夫,问道:“附近有什么古墓吗?”农夫回答:“这十里左右,有晋朝并州刺史刘琨歌姬张宠奴的墓。”王泰心知这便是昨夜自己待的地方。又走了三四里,在路边有一个枯朽的骷髅头,上面有两个破洞,洞里长着杂草,走近看时,就像有四只眼睛一样,大概就是昨晚叫来的那个花眼吧,而那两个大头怪、多眼怪,则完全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了。——《续玄怪录》
原文:
长庆元年,田令公弘正之失律镇阳也,进士王泰客焉。闻兵起,乃出城南走。时兵交于野,乃昼伏宵行。入信都五六里,忽有一犬黄色随来。俄而犬顾泰曰:“此路绝险,何故夜行?”泰默然久之,以诚告之曰:“镇阳之难矣。”犬曰:“然得逢捷飞,亦郎之福也。许捷飞为仆,乃可无患。”泰私谓:“夫人行爽于显明之中者,有人责;行爽于幽冥之中者,有鬼诛。今吾行无爽,于吾何诛?神祗尚不惧,况妖犬乎。固可以正制之耳。”乃许焉。犬忽化为人,拜曰:“幸得奉侍,然捷飞钝于行,请元从暂为驴,借捷飞乘之,乃可从行。”泰惊不对,乃驱其仆下路,未数步,不觉已为驴矣。犬乃乘之。泰甚惧,然无计御之,但仗正心而已。偕行十里,道左有物,身长数尺,头面倍之,赤目而髯者,扬眉而笑曰:“捷飞安得事人?”犬曰:“吾乃委质于人。”乃曰:“郎幸无怖。”大头者低面而走。又数里,逢大面多眼者,赤光闪闪,呼曰:“捷飞安得事人?”又对如前。多眼者亦远去。捷飞喜曰:“此二物者,以人为上味,得人则戏投而争食之,困然后食。今既去矣,余不足畏。更三五里有居人刘老者,其家不贫,可以小憩。”俄而到焉,乃华居大第也。犬扣其门,有应而出者,则七十余老人,行步甚健,启门,喜曰:“捷飞安得与上客来?”犬曰:“吾游冀州不遇,回次山口,偶事王郎,郎以违镇阳之难不敢昼行,故夜至。今极困,愿得稍休。”老人曰:“何事不可。”因揖以入,馆泰于厅中,盘馔品味,果粟之属,有顷而至。又有草粟筐贮饲马,化驴亦饱焉。当食而捷飞预坐,曰:“倦行之人,夜蒙嘉馔,若更有酒,主人之分尽矣。”老人曰:“不待启言,已令涤器。”俄有小童陈酒器,亦甚精洁。老人令捷飞酌焉,遂与同饮。数巡,捷飞曰:“酒非默饮之物,大凡人之家乐,有上客而不见,复谁见乎?”老人曰:“但以山中妓女不足侍欢,安敢惜焉。”遽召宠奴。有顷,闻宠奴至,乃美妓也,貌称三十余,拜泰而坐其南,辞色颇不平。泰请歌,即唱。老人请,即必辞拒。犬曰:“宠奴之不肯同歌者,当以无侣为恨耳。侧近有花眼者,亦善歌,盍召乎?”主人遽令邀之。少顷,呼入,乃十七八女子也,其服半故,不其鲜华,坐宠奴之下。巡及老人,请花眼即唱,请宠奴即不唱。其意愈不平,似有所诉。巡又至老人,执杯固请不得,老人颇愧,乃笑曰:“常日请歌,宠奴未省相拒,今有少客,遂弃老夫耶!然以旧情当未全替,终请一曲。”宠奴拂衣起曰:“刘琨被段疋磾杀却,张宠奴乃与老野狐唱歌来!”灯火俱灭,满厅暗然。徐窥户外似明,遂匍匐而出。顾其厅,即大墓也。马系长松下,旧仆立于门前,月轮正午。泰问其仆曰:“汝向者何为?”曰:“梦化为驴,为人所乘,而与马偕食草焉。”泰乃寻前路而去。行十余里,天曙,逢耕人,问之曰:“近有何墓?”对曰:“此十里内,有晋朝并州刺史刘琨歌姬张宠奴墓。”乃知是昨夜所止也。又三数里,路隅有朽骷髅,傍有穿穴,草生其中,近视之,若四眼,盖所召花眼也。而思大头多眼者,杳不可知也。
“你家梨子掉下来砸伤我眼睛,该赔我13万元!”湖南长沙,女子刘某到工友家摘梨,工友妻子帮忙用竹竿打,掉下的梨子砸伤刘某眼睛,刘某把工友告到法院,索要赔偿134803.6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判决。(案例来源:长沙中级人法院)
刘某说:1、当天是案外人朱某想吃梨,让刘某骑摩托带她去,两人才去的,刘某自己不吃梨。
2、事发后,刘某眼睛流血不止,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但工友黎某的妻子黄某没有带她去,只是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损害后果。
3.该案是林木损害事件,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是黎某妻子故意打梨造成损害,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黎某应当承担责任。
黎某辩称:
1.当天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才约着朱某一起到黎某家中。
2.梨子掉下时,妻子黄某已停止打梨,刘某被梨子砸伤眼睛属于意外事件。
3.事发后,黄某给黎某打电话,黎某骑着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去镇上的卫生院治疗,医生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
4.黄某打梨是应刘某的要求,按照刘某的打梨方式打梨,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刘某与黎某曾经是工友。2020年8月25日,刘某与案外人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子了,就相约到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到了黎某家,黎某不在,他的妻子黄某和小孩在。刘某、朱某说要摘梨,黄某同意了。因为梨树比较高。黄某拿出竹竿帮两人打梨,两人在梨树旁边捡。
梨树的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说:“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说够了,黄某就没继续打,与朱某在一边聊天。
刘某说,自己当时背朝着两人站着,突然被一颗掉下的梨子砸伤左眼,不知道黄某是不是还在打梨。
黄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来刘某觉得左眼疼痛、视力下降,8月28日到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来,刘某自己委托法医做了司法鉴定,认定左眼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黎某配偶黄某应刘某与案外人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黄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黄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黄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黄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黄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黄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中黎某对于刘某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梨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刘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刘某要求黎某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案外人朱某相约去黎某家的梨树摘梨,黎某的配偶黄某将梨子打落并免费赠与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黄某一开始打梨是朝着无人的池塘方向,在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之后,才改变打梨方向,黄某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也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黄某及其配偶黎某对刘某的伤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黎某虽然是梨树的所有人,但本案的事故是因刘某、朱某、黄某三人相约打梨引起的,不应适用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仍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说:1、当天是案外人朱某想吃梨,让刘某骑摩托带她去,两人才去的,刘某自己不吃梨。
2、事发后,刘某眼睛流血不止,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但工友黎某的妻子黄某没有带她去,只是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损害后果。
3.该案是林木损害事件,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是黎某妻子故意打梨造成损害,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黎某应当承担责任。
黎某辩称:
1.当天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才约着朱某一起到黎某家中。
2.梨子掉下时,妻子黄某已停止打梨,刘某被梨子砸伤眼睛属于意外事件。
3.事发后,黄某给黎某打电话,黎某骑着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去镇上的卫生院治疗,医生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
4.黄某打梨是应刘某的要求,按照刘某的打梨方式打梨,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刘某与黎某曾经是工友。2020年8月25日,刘某与案外人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子了,就相约到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到了黎某家,黎某不在,他的妻子黄某和小孩在。刘某、朱某说要摘梨,黄某同意了。因为梨树比较高。黄某拿出竹竿帮两人打梨,两人在梨树旁边捡。
梨树的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说:“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说够了,黄某就没继续打,与朱某在一边聊天。
刘某说,自己当时背朝着两人站着,突然被一颗掉下的梨子砸伤左眼,不知道黄某是不是还在打梨。
黄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来刘某觉得左眼疼痛、视力下降,8月28日到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来,刘某自己委托法医做了司法鉴定,认定左眼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黎某配偶黄某应刘某与案外人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黄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黄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黄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黄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黄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黄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中黎某对于刘某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梨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刘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刘某要求黎某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案外人朱某相约去黎某家的梨树摘梨,黎某的配偶黄某将梨子打落并免费赠与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黄某一开始打梨是朝着无人的池塘方向,在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之后,才改变打梨方向,黄某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也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黄某及其配偶黎某对刘某的伤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黎某虽然是梨树的所有人,但本案的事故是因刘某、朱某、黄某三人相约打梨引起的,不应适用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仍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家梨子掉下来砸伤我眼睛,该赔我13万元!”湖南长沙,女子刘某到工友家摘梨,工友妻子帮忙用竹竿打,掉下的梨子砸伤刘某眼睛,刘某把工友告到法院,索要赔偿134803.6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判决。(案例来源:长沙中级人法院)
刘某说:1、当天是案外人朱某想吃梨,让刘某骑摩托带她去,两人才去的,刘某自己不吃梨。
2、事发后,刘某眼睛流血不止,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但工友黎某的妻子黄某没有带她去,只是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损害后果。
3.该案是林木损害事件,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是黎某妻子故意打梨造成损害,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黎某应当承担责任。
黎某辩称:
1.当天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才约着朱某一起到黎某家中。
2.梨子掉下时,妻子黄某已停止打梨,刘某被梨子砸伤眼睛属于意外事件。
3.事发后,黄某给黎某打电话,黎某骑着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去镇上的卫生院治疗,医生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
4.黄某打梨是应刘某的要求,按照刘某的打梨方式打梨,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刘某与黎某曾经是工友。2020年8月25日,刘某与案外人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子了,就相约到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到了黎某家,黎某不在,他的妻子黄某和小孩在。刘某、朱某说要摘梨,黄某同意了。因为梨树比较高。黄某拿出竹竿帮两人打梨,两人在梨树旁边捡。
梨树的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说:“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说够了,黄某就没继续打,与朱某在一边聊天。
刘某说,自己当时背朝着两人站着,突然被一颗掉下的梨子砸伤左眼,不知道黄某是不是还在打梨。
黄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来刘某觉得左眼疼痛、视力下降,8月28日到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来,刘某自己委托法医做了司法鉴定,认定左眼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黎某配偶黄某应刘某与案外人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黄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黄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黄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黄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黄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黄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中黎某对于刘某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梨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刘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刘某要求黎某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案外人朱某相约去黎某家的梨树摘梨,黎某的配偶黄某将梨子打落并免费赠与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黄某一开始打梨是朝着无人的池塘方向,在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之后,才改变打梨方向,黄某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也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黄某及其配偶黎某对刘某的伤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黎某虽然是梨树的所有人,但本案的事故是因刘某、朱某、黄某三人相约打梨引起的,不应适用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仍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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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说:1、当天是案外人朱某想吃梨,让刘某骑摩托带她去,两人才去的,刘某自己不吃梨。
2、事发后,刘某眼睛流血不止,反复要求去医院检查,但工友黎某的妻子黄某没有带她去,只是用毛巾敷在刘某受伤处,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损害后果。
3.该案是林木损害事件,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本案是黎某妻子故意打梨造成损害,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黎某应当承担责任。
黎某辩称:
1.当天刘某想吃梨子治疗咳嗽,才约着朱某一起到黎某家中。
2.梨子掉下时,妻子黄某已停止打梨,刘某被梨子砸伤眼睛属于意外事件。
3.事发后,黄某给黎某打电话,黎某骑着摩托赶回家,立即带刘某去镇上的卫生院治疗,医生没有建议刘某住院治疗。
4.黄某打梨是应刘某的要求,按照刘某的打梨方式打梨,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刘某与黎某曾经是工友。2020年8月25日,刘某与案外人朱某听说黎某家的老梨树结果子了,就相约到黎某家摘梨。
次日,刘某与朱某一起到了黎某家,黎某不在,他的妻子黄某和小孩在。刘某、朱某说要摘梨,黄某同意了。因为梨树比较高。黄某拿出竹竿帮两人打梨,两人在梨树旁边捡。
梨树的北面是祖屋,南面是鱼塘。刘某说:“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掉落几个梨子后,朱某说够了,黄某就没继续打,与朱某在一边聊天。
刘某说,自己当时背朝着两人站着,突然被一颗掉下的梨子砸伤左眼,不知道黄某是不是还在打梨。
黄某为刘某做了简单的处理,后来刘某觉得左眼疼痛、视力下降,8月28日到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来,刘某自己委托法医做了司法鉴定,认定左眼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事故发生后,黎某向刘某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黎某配偶黄某应刘某与案外人朱某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的梨子打落并赠与刘某与朱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相邻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黄某与刘某、朱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伙伴到黎某家,请求黎某家人黄某为其二人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退一步讲,即使黄某应刘某等人请求,在梨树旁边有人的情况下用竹篙打梨,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黄某的该过错与刘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刘某陈述,当时黄某已经停止用竹篙打梨,该危险行为已经停止,而后刘某才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黄某的打梨行为至多与刘某被梨子砸伤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主张黎某或其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难以支持。
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黎某及其家人也已尽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中黎某对于刘某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梨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刘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刘某要求黎某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案外人朱某相约去黎某家的梨树摘梨,黎某的配偶黄某将梨子打落并免费赠与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黄某一开始打梨是朝着无人的池塘方向,在刘某提出“不要往鱼塘方向打,往北面打”之后,才改变打梨方向,黄某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黄某也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黄某及其配偶黎某对刘某的伤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黎某虽然是梨树的所有人,但本案的事故是因刘某、朱某、黄某三人相约打梨引起的,不应适用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仍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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