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偿还债务,我来到雇主的家里照顾他的孩子。 某天他为了赶走上门的女人,请我帮他演一场戏。 谁知却假戏真做,那晚他把我压在客厅的沙发上。 事后他给我五万块,说是我的辛苦费。我想拒绝他,可是生活太苦了,这钱对于年轻的我来说,来得太容易了。我被金钱砸得头昏眼花,不知不觉栽了头,也臣服于他的年轻英俊多金强壮。 当他问我可不可以再要我一次时,我点了头,我知道我已陷入这种不正当关系中,无法自拔。有了第二次,就有第三次,第四次,他让我随传随到,我们做尽一切亲密事。 都说女人是因爱而性,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在这种不正当关系中爱上了他。我向他坦白自己的感情,他拒绝我,让我永远不要爱上他。 可感情的事情哪里能够控制得住?
21岁啦yeah!!![彩虹屁]
这一年我有很多新的经历和感触
努力 付出 播种 结果
很多很多
我自闭过抑郁过也曾想不开放弃过
但正如顿顿今天说的:
“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做好自己 尽力而为 不留遗憾
新的一岁继续努力zuo自己
实现我的宏伟蓝图
(今日份吃了虾锅依旧好吃[赢牛奶])
(买了生椰果然只有瑞幸最好喝[困])
(吃了久违的麻辣烫[抱一抱])
(收到学姐的蛋糕[泪]感动住了)
最最后又是爱王先生的一年
祝自己生日快乐[送花花][送花花][送花花]
新的一年继续有所收获!!!
这一年我有很多新的经历和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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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如顿顿今天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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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自己 尽力而为 不留遗憾
新的一岁继续努力zuo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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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来自湖南胡先生主张债权的亲身经历‼️‼️‼️‼️‼️‼️#普法-民事诉讼法# 请求给个说法
据来自湖南湘潭县某潭镇某桥村某塘组的胡先生介绍,2014 年至2017年3月,田某勇因家庭原因多次向胡先生借款,其中 2014年借款10000元已于该年年底归本息。
2015年8月田某勇借款20000元用于赔偿他人车辆损失,2016年7月、2017 年3 月向胡先生分别借款 30000元、40000元用于家庭猪场建设,上述三笔借款共计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
借款后田某勇于2019年7月前多次清偿利息,欠付利息转入金后由田某勇多次向胡先生出具借据,2020年6月11日田某勇最向胡先生出具借据,载明“今借胡先生现金人民币贰拾陆万整,二个月内归还,(按合法利息)月息三分,以前条据作废”。
还款期限届满后,胡先生多次向其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胡先生认为相关工作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实际,导致胡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情况下如下:
1.证据造假
2021-1.14日至2021-7.15日是第四次开庭,被告方田某勇未提供任何证据,而1658号判决书中所认定的2015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三笔借款,胡先生根本就没有向主张权利,也没有针对这三笔借款提供任何证据。由此可见,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证据造假的行为。
2.不尊重客观事实
胡先生表示,在前3次开庭笔录中,胡先生提及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不被认真对待,不予采纳。如:田某勇于2018年3月5日签署的15万元的借条一张(已作为证据提交),且有胡先生当日取款2万元的凭证,这一铁证如山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裁判人员却只字未提。后来,胡先生再次提起上诉,在2021年1月14日开庭当日,田某勇也当庭承认确实有这15万元的借款的存在,当日的庭审笔录以及对应的判决文书中也有记录。可是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裁判人员却无视这一对胡先生有利的证据事实。这让胡先生觉得不公平,也觉得很奇怪。
3.罔顾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
乱用法律条文,证据造假,何来公平公正,只以他的职权打压一方,而达到冤法裁判之目的,和背后见不得光的利益链。
4.利息计算不公平、不合法
2015年至2017年3月,没有年利率 15.4%的法律规定,时间上应当是资金占用期间所有合理合法且包括逾期的利息。
5.事实认定不清,借款金额认定有误
根据胡先生提供银行流水 24.8 万、1.2万元的利息,共计是 26 万元。而一审仅认定田某勇应偿还胡先生49936元。
后来,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胡先生提起了上诉,让人欣慰地是,其诉求基本得到了支持,即田某勇应偿还胡先生借款本金 248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胡先生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胡先生认为裁判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能秉持客观中立的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予以裁决,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胡先生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同时,胡先生为此奔波良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心力,因此,作为受害人,胡先生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给自己一个说法。[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必知法律常识#
据来自湖南湘潭县某潭镇某桥村某塘组的胡先生介绍,2014 年至2017年3月,田某勇因家庭原因多次向胡先生借款,其中 2014年借款10000元已于该年年底归本息。
2015年8月田某勇借款20000元用于赔偿他人车辆损失,2016年7月、2017 年3 月向胡先生分别借款 30000元、40000元用于家庭猪场建设,上述三笔借款共计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
借款后田某勇于2019年7月前多次清偿利息,欠付利息转入金后由田某勇多次向胡先生出具借据,2020年6月11日田某勇最向胡先生出具借据,载明“今借胡先生现金人民币贰拾陆万整,二个月内归还,(按合法利息)月息三分,以前条据作废”。
还款期限届满后,胡先生多次向其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胡先生认为相关工作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实际,导致胡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情况下如下:
1.证据造假
2021-1.14日至2021-7.15日是第四次开庭,被告方田某勇未提供任何证据,而1658号判决书中所认定的2015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三笔借款,胡先生根本就没有向主张权利,也没有针对这三笔借款提供任何证据。由此可见,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证据造假的行为。
2.不尊重客观事实
胡先生表示,在前3次开庭笔录中,胡先生提及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不被认真对待,不予采纳。如:田某勇于2018年3月5日签署的15万元的借条一张(已作为证据提交),且有胡先生当日取款2万元的凭证,这一铁证如山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裁判人员却只字未提。后来,胡先生再次提起上诉,在2021年1月14日开庭当日,田某勇也当庭承认确实有这15万元的借款的存在,当日的庭审笔录以及对应的判决文书中也有记录。可是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裁判人员却无视这一对胡先生有利的证据事实。这让胡先生觉得不公平,也觉得很奇怪。
3.罔顾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
乱用法律条文,证据造假,何来公平公正,只以他的职权打压一方,而达到冤法裁判之目的,和背后见不得光的利益链。
4.利息计算不公平、不合法
2015年至2017年3月,没有年利率 15.4%的法律规定,时间上应当是资金占用期间所有合理合法且包括逾期的利息。
5.事实认定不清,借款金额认定有误
根据胡先生提供银行流水 24.8 万、1.2万元的利息,共计是 26 万元。而一审仅认定田某勇应偿还胡先生49936元。
后来,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胡先生提起了上诉,让人欣慰地是,其诉求基本得到了支持,即田某勇应偿还胡先生借款本金 248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胡先生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胡先生认为裁判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能秉持客观中立的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予以裁决,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胡先生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同时,胡先生为此奔波良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心力,因此,作为受害人,胡先生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给自己一个说法。[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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