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央企”魔幻江湖】
药企济民可信28亿银行存款离奇被质押,意外揭开了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业石化”)“假央企”的面纱。
事情的缘由是,济民可信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资金,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华业石化的“贷款质押担保”。事情被踢爆后,华业石化的“假央企”身份迅速成为了舆论焦点。
能让银行瞒着储户,拿别人的存款去为自己质押担保,华业石化到底是谁?
尽管事件真相尚未水落石出,清流工作室调查发现,华业石化成立仅两年余的时间里,一共有过5任股东,疑似其中4任股东为假央企。
药企28亿存款遭渤海银行莫名质押:“炸”出一家假央企
说李鬼,还真就碰到了李鬼。
根据《证券时报》的报道,10月21日,华润、中钢集团、中核集团、中国诚通等26家中央企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了353户假冒国企名单。在今年7月~9月,也有5家央企发布了类似打假公告。同时,国资委产权局也发布了《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曝光353家假冒“中央企业”的真面目,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如发现其违法犯罪行为,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
恰恰就在这几天,被媒体报道出来的渤海银行28亿企业存款莫名其妙被贷款质押的事,背后就出现了一家被中石油在官网明确声明为“虚假”的孙公司。
著名药企28亿存款“不知情”被质押担保
长话短说,事情很绕却不复杂。
江西南昌有一家济民可信集团,创建于1999年,业务覆盖医药、能源、投资等领域,有员工12000余名,总部位于中国南昌,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突破390亿元,是中国知名的现代化大健康产业集团。
济民可信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有33亿存款。
根据媒体的报道,事情始于今年8月19日,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接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来电,告知有人正在柜台将电子存款转为纸质存单,并以此为他人贷款办理质押。银行询问“企业是否有办理存单质押业务的真实意愿?”
企业方面对于银行的来电一头雾水,因为自己的存款从来没有给第三方办理过任何担保、质押,因此否定了这一笔的贷款质押,并且向济民可信集团的资金管理部汇报了情况。
第二天,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尝试在渤海银行取回自己的存款失败,发现两家总共有28亿的存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为其他企业做了质押担保。
恰好是最后一笔5亿元的存款,因为银行的一个询问电话没有办理成功质押,算是留下了一点火种。
质押担保的对象,根据媒体报道,是一家叫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
根据渤海银行向济民可信集团的口头通报,2020年11月,银行用山禾药业的存款给华业石化的票据融资进行了质押担保,银行给华业石化开具了半年期承兑汇票,第一笔开票金额为3亿元。
此后,山禾药业及恒生制药陆续存入该行的存款共计28亿元,都被用于质押担保。
在交涉中,渤海银行方面承认,这是银行与第三方企业操作的事情,第三方企业也确实与山禾药业及恒生制药毫无关系。
贷款方是一家假央企?
贷款方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成立于2019年03月01日,注册资本5亿,法定代表人王军。2020年年报披露,主营燃料油、润滑油、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建材、煤炭、金属材料、沥青、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环保材料的销售。等
成立后,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历多次变更,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华龙国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芮盈贸易有限公司、东方鸿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先后退出股东序列,目前由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2021年7月9日刚成立,注册资本1亿。由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而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整条线串起来,渤海银行28亿客户存款贷款质押事件的当事方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是中石油的全资曾孙公司,妥妥的央企系了。
但其实这是一家假央企。
早在9月26日,中石油在官网发布了一份声明,称“近期,我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冒用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注册了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国油华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国化实业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声明称,“我公司未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和设立下属企业。从未出资设立过上述三家公司或为其注册设立出具过任何文件或资料,与该三家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资、隶属、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也从未与三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任何人员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与合作,或授权该三家公司或其任何人员使用我公司名称、字号、商号、注册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活动。”
中石油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维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0月24日,济民可信集团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了《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集团于9月3日向无锡警方报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实真相。10月24日凌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称: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并承诺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
济民可信集团和渤海银行为28亿存款的纷争,结果蹦出来了一个假央企的子孙,现在就差华业石化南京公司发声了。
药企济民可信28亿银行存款离奇被质押,意外揭开了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业石化”)“假央企”的面纱。
事情的缘由是,济民可信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资金,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华业石化的“贷款质押担保”。事情被踢爆后,华业石化的“假央企”身份迅速成为了舆论焦点。
能让银行瞒着储户,拿别人的存款去为自己质押担保,华业石化到底是谁?
尽管事件真相尚未水落石出,清流工作室调查发现,华业石化成立仅两年余的时间里,一共有过5任股东,疑似其中4任股东为假央企。
药企28亿存款遭渤海银行莫名质押:“炸”出一家假央企
说李鬼,还真就碰到了李鬼。
根据《证券时报》的报道,10月21日,华润、中钢集团、中核集团、中国诚通等26家中央企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了353户假冒国企名单。在今年7月~9月,也有5家央企发布了类似打假公告。同时,国资委产权局也发布了《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曝光353家假冒“中央企业”的真面目,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如发现其违法犯罪行为,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
恰恰就在这几天,被媒体报道出来的渤海银行28亿企业存款莫名其妙被贷款质押的事,背后就出现了一家被中石油在官网明确声明为“虚假”的孙公司。
著名药企28亿存款“不知情”被质押担保
长话短说,事情很绕却不复杂。
江西南昌有一家济民可信集团,创建于1999年,业务覆盖医药、能源、投资等领域,有员工12000余名,总部位于中国南昌,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突破390亿元,是中国知名的现代化大健康产业集团。
济民可信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有33亿存款。
根据媒体的报道,事情始于今年8月19日,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接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来电,告知有人正在柜台将电子存款转为纸质存单,并以此为他人贷款办理质押。银行询问“企业是否有办理存单质押业务的真实意愿?”
企业方面对于银行的来电一头雾水,因为自己的存款从来没有给第三方办理过任何担保、质押,因此否定了这一笔的贷款质押,并且向济民可信集团的资金管理部汇报了情况。
第二天,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尝试在渤海银行取回自己的存款失败,发现两家总共有28亿的存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为其他企业做了质押担保。
恰好是最后一笔5亿元的存款,因为银行的一个询问电话没有办理成功质押,算是留下了一点火种。
质押担保的对象,根据媒体报道,是一家叫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
根据渤海银行向济民可信集团的口头通报,2020年11月,银行用山禾药业的存款给华业石化的票据融资进行了质押担保,银行给华业石化开具了半年期承兑汇票,第一笔开票金额为3亿元。
此后,山禾药业及恒生制药陆续存入该行的存款共计28亿元,都被用于质押担保。
在交涉中,渤海银行方面承认,这是银行与第三方企业操作的事情,第三方企业也确实与山禾药业及恒生制药毫无关系。
贷款方是一家假央企?
贷款方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成立于2019年03月01日,注册资本5亿,法定代表人王军。2020年年报披露,主营燃料油、润滑油、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建材、煤炭、金属材料、沥青、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环保材料的销售。等
成立后,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历多次变更,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华龙国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芮盈贸易有限公司、东方鸿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先后退出股东序列,目前由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2021年7月9日刚成立,注册资本1亿。由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而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整条线串起来,渤海银行28亿客户存款贷款质押事件的当事方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是中石油的全资曾孙公司,妥妥的央企系了。
但其实这是一家假央企。
早在9月26日,中石油在官网发布了一份声明,称“近期,我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冒用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注册了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国油华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国化实业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声明称,“我公司未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和设立下属企业。从未出资设立过上述三家公司或为其注册设立出具过任何文件或资料,与该三家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资、隶属、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也从未与三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任何人员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与合作,或授权该三家公司或其任何人员使用我公司名称、字号、商号、注册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活动。”
中石油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维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0月24日,济民可信集团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了《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集团于9月3日向无锡警方报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实真相。10月24日凌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称: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并承诺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
济民可信集团和渤海银行为28亿存款的纷争,结果蹦出来了一个假央企的子孙,现在就差华业石化南京公司发声了。
#军事新闻# 美法潜艇事件裂痕怎么弥补?美媒:法国在新航母方面有求于美国
美国《福布斯》网站近日刊文称,9月,美国出人意料的与澳大利亚签订了潜艇协议,这一协议使美法之间产生了隔阂,但拜登和马克龙可能在本月晚些时候在罗马会面,讨论另一个高价值项目:航空母舰,以此弥补之前产生的裂痕。
报道称,更密切的海上协调是有意义的。在法国和美国寻求建立大规模专属经济区之际,它们在加强海上安全、执法和法律规范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在航空母舰上进行更深入的合作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10月份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外交官一直穿梭于巴黎,在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宣布AUKUS防务协议后进行损害控制。之前澳大利亚计划斥资650亿美元从法国购买12艘潜艇,AUKUS协议使得该计划破产,法国对这一战略怠慢感到愤怒。
拜登总统和马克龙总统定于10月30日至31日在罗马举行的G20峰会上会面,据报道,他们将在会上讨论一系列建立关系的项目。马克龙将在六个月内面临大选,他要努力在法国民众面前表现得更好以获得胜利,同时也将推进他加强法国战略自主的长期利益。
理想情况下,马克龙从G-20回归后,将通过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高科技合作来提升形象,以此抵消AUKUS怠慢带来的负面情绪。
尽管美国与法国的和解将是涉及一系列问题的多方面事务,但深化法美海军合作,为双方高调赢得G20“胜利”提供了一条捷径。
美国渴望解决一系列海上安全挑战,法国正处于航空母舰舰队重组计划的早期阶段。其仅有的一艘航空母舰“戴高乐”号将于本世纪30年代末退役。为了替换老化的航空母舰,法国打算建造一艘中型核动力航空母舰,并已向美国寻求技术支持。
这将是一场轻松的胜利。美国和法国已经在这些海洋问题上展开了合作。确认对这两个突出的战略需求采取更深入的合作方式对双方都有实际价值。
美媒表示,就海上威望和实力而言,唯一与核潜艇战略价值相匹配的就是核动力航母。
在一个共同的航空母舰项目中,美国和法国可以互相提供很多东西。美国拥有原始技术、集成专业知识和最广泛的航母设计经验。法国通过开发一艘约75000吨的中型航母,为美国提供了低风险和现代中型航母实用性的原理证明。
几年后,美国可能需要一种更小的航母设计。战略家和五角大楼预算观察家仍在不断平衡美国大型航母的效用和巨大的成本。虽然美国在福莱斯特级航空母舰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美国海军最后一艘6万吨航空母舰服役至今已超过50年。美国对中型航母各种设计权衡的理解,可能需要更新,而法国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法国渴望采用美国新的电磁弹射和拦阻降落系统(EMALS)。弹射器系统是航母设计的核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系统最初由美国和英国合作研发。法国需要发射和回收技术来操作重型飞机。
美媒称,即使在AUKUS的紧张局势下,大海也为法国和美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拜登总统和马克龙总统本月晚些时候在G-20峰会上会晤时,他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用对两国同样有价值的东西——适合未来的功能性航空母舰——来弥补潜艇交易所造成的裂痕。
美国《福布斯》网站近日刊文称,9月,美国出人意料的与澳大利亚签订了潜艇协议,这一协议使美法之间产生了隔阂,但拜登和马克龙可能在本月晚些时候在罗马会面,讨论另一个高价值项目:航空母舰,以此弥补之前产生的裂痕。
报道称,更密切的海上协调是有意义的。在法国和美国寻求建立大规模专属经济区之际,它们在加强海上安全、执法和法律规范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在航空母舰上进行更深入的合作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10月份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外交官一直穿梭于巴黎,在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宣布AUKUS防务协议后进行损害控制。之前澳大利亚计划斥资650亿美元从法国购买12艘潜艇,AUKUS协议使得该计划破产,法国对这一战略怠慢感到愤怒。
拜登总统和马克龙总统定于10月30日至31日在罗马举行的G20峰会上会面,据报道,他们将在会上讨论一系列建立关系的项目。马克龙将在六个月内面临大选,他要努力在法国民众面前表现得更好以获得胜利,同时也将推进他加强法国战略自主的长期利益。
理想情况下,马克龙从G-20回归后,将通过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高科技合作来提升形象,以此抵消AUKUS怠慢带来的负面情绪。
尽管美国与法国的和解将是涉及一系列问题的多方面事务,但深化法美海军合作,为双方高调赢得G20“胜利”提供了一条捷径。
美国渴望解决一系列海上安全挑战,法国正处于航空母舰舰队重组计划的早期阶段。其仅有的一艘航空母舰“戴高乐”号将于本世纪30年代末退役。为了替换老化的航空母舰,法国打算建造一艘中型核动力航空母舰,并已向美国寻求技术支持。
这将是一场轻松的胜利。美国和法国已经在这些海洋问题上展开了合作。确认对这两个突出的战略需求采取更深入的合作方式对双方都有实际价值。
美媒表示,就海上威望和实力而言,唯一与核潜艇战略价值相匹配的就是核动力航母。
在一个共同的航空母舰项目中,美国和法国可以互相提供很多东西。美国拥有原始技术、集成专业知识和最广泛的航母设计经验。法国通过开发一艘约75000吨的中型航母,为美国提供了低风险和现代中型航母实用性的原理证明。
几年后,美国可能需要一种更小的航母设计。战略家和五角大楼预算观察家仍在不断平衡美国大型航母的效用和巨大的成本。虽然美国在福莱斯特级航空母舰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美国海军最后一艘6万吨航空母舰服役至今已超过50年。美国对中型航母各种设计权衡的理解,可能需要更新,而法国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法国渴望采用美国新的电磁弹射和拦阻降落系统(EMALS)。弹射器系统是航母设计的核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系统最初由美国和英国合作研发。法国需要发射和回收技术来操作重型飞机。
美媒称,即使在AUKUS的紧张局势下,大海也为法国和美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拜登总统和马克龙总统本月晚些时候在G-20峰会上会晤时,他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用对两国同样有价值的东西——适合未来的功能性航空母舰——来弥补潜艇交易所造成的裂痕。
#常威,你还说没蹭我商标?(二)#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日头条:Law1950
公众号:Law1950
知乎:LAW1950
简书:LAW1950
微博:优奋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常威,你还说你没蹭我商标?”
“你说话要讲证据的!”
“你要证据!我给你证据!来人!”
“你!......”
第一节
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标都具有很强的盈利属性,两者皆是市场了解企业、了解商品的重要标识,甚至象征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质量。
这就导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恶意注册与其他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混淆,以此达到“蹭知名度”牟利的目的。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无意识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但无论意图如何,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值得每个企业关注。
第二节
当前,我国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它们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瑕疵。
此外,由于商标局与工商总局这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缺失,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至2021年9月3日,关于商标权侵权类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314625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263件,到了2020年为76652件。
关于企业名称的纠纷诉讼,共检索到 212545 篇文书;2011年全国共发生499件,到了2020年为34164件。
该类诉讼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看出这十年间,我国企业对自身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标权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对于大众、消费者群体而言,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对于商品的区分辨识上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当同一名称分别存在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中,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不同企业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在此,我们以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引出冲突的情况与存在争议的关注点。
这是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
始创于1892年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
1989年,注册了“张裕”文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且其在世界葡萄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由此认定“张裕”为驰名商标。
2001年,张裕股份公司与法国卡斯特集团合资设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在产品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企业字号。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注册了“卡斯特”文字商标。
200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卡斯特”文字商标转让给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
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卡斯特”商标。
2005年,李道之委托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给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律师函称,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决定此案件走向的有三个因素:
1.“卡斯特”是否具有知名度
“张裕卡斯特酒庄”是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客观上无法做到核查是否存在商标“卡斯特”,故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没有避开商标“卡斯特”的义务,除非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晓。
而李道之未能证明,在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成立前,商标“卡斯特”已经被广泛使用宣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卡斯特”具有知名度。
因此,认定商标“卡斯特”不具有知名度。
2. 是否恶意攀附权利人商誉
张裕股份公司因与法国卡斯特集团VASF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所以选取后者的字号合并形成“张裕卡斯特酒庄”,体现公司的来源和中外合资的性质。
因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张裕卡斯特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没有恶意攀附“卡斯特”的商誉。
3. 是否突出使用“卡斯特”使消费者混淆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将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标注在其产品正面标签上,在其产品背面标签较明显位置上标注了“张裕卡斯特酒庄”字号,且所有字体大小一致,未单独将“卡斯特”一词突出使用。
而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了英文“MERLOT”,并未标注其“卡斯特”商标,且仅在正面标签的右上角加贴了一个小标签印有“卡斯特”商标。
两者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区分开来,不易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 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是一个重要的判定原则。
如何对混淆效果进行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头疼的问题,是否产生混淆效果,需结合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判断:
1. 企业名称与商标知名程度的高低
知名度越高,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越大。
对知名度高低的判断应综合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市场所占份额、宣传以及销售量与覆盖范围等多方因素考虑。
2.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近似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程度的高低是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外在原因。
近似,指的是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差别或差别不明显,故造成公众无法区分彼此的效果,就构成了相同或相近。
3.影响公众的范围
知名企业的名称与商标有跨行业保护的特性,所以,即使在注册行业外,依然要考虑到会对公众产生混淆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存在导致商标权侵害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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