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关闭!彻底凉了!】#临沂身边事##临沂疫情防控在行动#
那个曾经高调宣布要在中国生产超级跑车的赛麟汽车,凉了。
在经历了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董事长被立案侦查之后,赛麟汽车经营陷入混乱,工厂也因债务纠纷被迫关闭。
而这位遭实名举报的董事长被指侵吞国资66亿后却“出逃”美国,被网友戏称“第二个贾跃亭”。
这一造车新势力凉了
公司资产被拍卖
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上更新了一则关于“江苏S汽车公司”的法拍信息。
被拍卖标的曾用名为如皋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S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起拍价约23.78亿元,将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拍卖。
通过公开信息可以发现,该公司正是“赛麟汽车”。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0日,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汽车产业的技术研究,汽车零部件制造等。
赛麟汽车第一期占地958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双班15万台年产能,包含纯电动、混合动力及机械增压内燃机乘用车,原计划于2019年年底基本建设完成;主要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交验车间、联合站房、污水处理站及110KV变电站等附属设施。
此次拍卖的是赛麟汽车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社区5、6、7、8组,双龙社区7、12、18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所涉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流水线等资产。
金牌律师跨界造车
一顿操作后仅卖出去9辆
公开资料显示,赛麟(SALEEN)由史蒂夫·赛麟(Steve Saleen)于1983年创建的超跑品牌,是美式超跑和美国汽车文化的开创者和标志性品牌。但因经营不善,美国赛麟并未卖出多少超跑即濒临倒闭。
2014年,原为法律从业者的王晓麟凭借旗下公司将美国赛麟收购,并于2016年成立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赛麟),自任董事长和CEO职务。
一个金牌律师的跨界造车骗局就此拉开序幕。
2016年3月14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6.5863亿元,改名为“江苏赛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南通嘉禾、南通威蒙、如皋萨林、南通狮迈、如皋积泰。2016年6月12日,公司再次更名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亿元。
2019年7月20日,赛麟汽车在北京鸟巢举办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品牌发布会,请来了杰森·斯坦森、史蒂夫·赛麟等人助阵,有传言称此发布会花费超亿元。
在发布会上,江苏赛麟只发布了微型车迈迈和“超跑”SUV迈客2款新车型。而首款量产车“迈迈”外形酷似“老年代步车”,与其宣扬的超跑毫无关系,备受市场议论。
从结果来看,这款不符合市场主流的小车车销量十分惨淡,在市场上并没有激起任何浪花。当年的数据显示,这款车上市后仅销售出去了9辆。
涉嫌侵吞66亿国有资产?
董事长遭公司法务实名举报
在那个造车新势力相继崛起的时代,王晓麟却迎来“当头一棒”,其造车骗局逐步被揭开。
2020年4月,身为赛麟汽车原法务人员的乔宇东发文举报赛麟董事长王晓麟,在这封4000字的举报信中,直指王晓麟涉嫌虚假技术出资,涉嫌贪污巨额国资。
乔宇东称,王晓麟实际控制的赛麟汽车的4个外资“空壳公司”,系以虚假技术出资作价66亿骗得赛麟公司股份。
举报信称,王晓麟没有对江苏赛麟实际货币出资,但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外资公司做股权质押、借贷资金。
乔宇东的举报内容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迈迈高速电动车核心技术是赛麟汽车上海研究院全体工程师努力的结晶,与高尔夫球场用的低速电动车技术具有根本性差异,将2018年底才具备量产能力的技术作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就存在的技术并据此出资作价11亿,显然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
2、作价55亿的、“数据已经冻结,可以安排生产,车型按美国的排放和安全标准设计且技术具备完整性”的三款SUV车型的详细技术,根本不可能来源于已经被美国赛麟汽车公司撤销的、成本价50万美元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此三款几近虚无的“SUV车型技术”出资显然亦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
对于乔宇东的举报,王晓麟回应称:职业碰瓷。
王晓麟曾向媒体辩解,“整个的抵押是如皋开发区和国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做的。外资股东没有拿走一分钱,只是技术入股作价了66个亿,说我控制了整个四家外资公司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所以有人说我们骗取了66个亿,这种逻辑是很荒谬的。”
在当时正值舆论风口的时候,举报人乔宇东表示,“欢迎王晓麟回国与我对簿公堂。”
但长期定居美国的王晓麟却又回应称,已经被迫取消了十几张机票,还强调自己并不是不想回国,而是有人不想他回,因为乔宇东讲的都是假的。一波三折之后,有人戏称王晓麟成了“第二个贾跃亭”。
资产查封、账户冻结
赛麟汽车工厂被迫关闭
6月23日,赛麟汽车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随后在2020年7月2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针对近期对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南通嘉禾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苏赛麟《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依规对江苏赛麟进行了全面的审计、核查,发现江苏赛麟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王晓麟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江苏赛麟巨额资金等问题和重要线索。南通嘉禾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业已受理并正在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侦查。
赛麟汽车在经历了工厂和办公楼被全面查封、账户被冻结、相关负责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赛麟汽车工厂也因债务纠纷被迫关闭,员工集体离职。此后,赛麟汽车的经营陷入混乱。
曾经的王晓麟公开表示,“今天我的第一个梦想,将世界顶级超跑赛麟带到中国,这个梦想已经实现了。美国超跑的开创者,全球超跑的领导者赛麟已经来到中国,不是来到中国要中国的市场份额,是来到中国,在中国制造,销往全世界。”
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如今来看,被撕下伪装后的王晓麟结局令人唏嘘,赛麟汽车也随之黯然离场。
那个曾经高调宣布要在中国生产超级跑车的赛麟汽车,凉了。
在经历了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董事长被立案侦查之后,赛麟汽车经营陷入混乱,工厂也因债务纠纷被迫关闭。
而这位遭实名举报的董事长被指侵吞国资66亿后却“出逃”美国,被网友戏称“第二个贾跃亭”。
这一造车新势力凉了
公司资产被拍卖
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上更新了一则关于“江苏S汽车公司”的法拍信息。
被拍卖标的曾用名为如皋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S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起拍价约23.78亿元,将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拍卖。
通过公开信息可以发现,该公司正是“赛麟汽车”。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0日,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汽车产业的技术研究,汽车零部件制造等。
赛麟汽车第一期占地958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双班15万台年产能,包含纯电动、混合动力及机械增压内燃机乘用车,原计划于2019年年底基本建设完成;主要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交验车间、联合站房、污水处理站及110KV变电站等附属设施。
此次拍卖的是赛麟汽车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社区5、6、7、8组,双龙社区7、12、18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所涉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流水线等资产。
金牌律师跨界造车
一顿操作后仅卖出去9辆
公开资料显示,赛麟(SALEEN)由史蒂夫·赛麟(Steve Saleen)于1983年创建的超跑品牌,是美式超跑和美国汽车文化的开创者和标志性品牌。但因经营不善,美国赛麟并未卖出多少超跑即濒临倒闭。
2014年,原为法律从业者的王晓麟凭借旗下公司将美国赛麟收购,并于2016年成立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赛麟),自任董事长和CEO职务。
一个金牌律师的跨界造车骗局就此拉开序幕。
2016年3月14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6.5863亿元,改名为“江苏赛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南通嘉禾、南通威蒙、如皋萨林、南通狮迈、如皋积泰。2016年6月12日,公司再次更名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亿元。
2019年7月20日,赛麟汽车在北京鸟巢举办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品牌发布会,请来了杰森·斯坦森、史蒂夫·赛麟等人助阵,有传言称此发布会花费超亿元。
在发布会上,江苏赛麟只发布了微型车迈迈和“超跑”SUV迈客2款新车型。而首款量产车“迈迈”外形酷似“老年代步车”,与其宣扬的超跑毫无关系,备受市场议论。
从结果来看,这款不符合市场主流的小车车销量十分惨淡,在市场上并没有激起任何浪花。当年的数据显示,这款车上市后仅销售出去了9辆。
涉嫌侵吞66亿国有资产?
董事长遭公司法务实名举报
在那个造车新势力相继崛起的时代,王晓麟却迎来“当头一棒”,其造车骗局逐步被揭开。
2020年4月,身为赛麟汽车原法务人员的乔宇东发文举报赛麟董事长王晓麟,在这封4000字的举报信中,直指王晓麟涉嫌虚假技术出资,涉嫌贪污巨额国资。
乔宇东称,王晓麟实际控制的赛麟汽车的4个外资“空壳公司”,系以虚假技术出资作价66亿骗得赛麟公司股份。
举报信称,王晓麟没有对江苏赛麟实际货币出资,但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外资公司做股权质押、借贷资金。
乔宇东的举报内容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迈迈高速电动车核心技术是赛麟汽车上海研究院全体工程师努力的结晶,与高尔夫球场用的低速电动车技术具有根本性差异,将2018年底才具备量产能力的技术作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就存在的技术并据此出资作价11亿,显然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
2、作价55亿的、“数据已经冻结,可以安排生产,车型按美国的排放和安全标准设计且技术具备完整性”的三款SUV车型的详细技术,根本不可能来源于已经被美国赛麟汽车公司撤销的、成本价50万美元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此三款几近虚无的“SUV车型技术”出资显然亦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
对于乔宇东的举报,王晓麟回应称:职业碰瓷。
王晓麟曾向媒体辩解,“整个的抵押是如皋开发区和国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做的。外资股东没有拿走一分钱,只是技术入股作价了66个亿,说我控制了整个四家外资公司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所以有人说我们骗取了66个亿,这种逻辑是很荒谬的。”
在当时正值舆论风口的时候,举报人乔宇东表示,“欢迎王晓麟回国与我对簿公堂。”
但长期定居美国的王晓麟却又回应称,已经被迫取消了十几张机票,还强调自己并不是不想回国,而是有人不想他回,因为乔宇东讲的都是假的。一波三折之后,有人戏称王晓麟成了“第二个贾跃亭”。
资产查封、账户冻结
赛麟汽车工厂被迫关闭
6月23日,赛麟汽车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随后在2020年7月2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针对近期对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南通嘉禾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苏赛麟《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依规对江苏赛麟进行了全面的审计、核查,发现江苏赛麟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王晓麟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江苏赛麟巨额资金等问题和重要线索。南通嘉禾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业已受理并正在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侦查。
赛麟汽车在经历了工厂和办公楼被全面查封、账户被冻结、相关负责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赛麟汽车工厂也因债务纠纷被迫关闭,员工集体离职。此后,赛麟汽车的经营陷入混乱。
曾经的王晓麟公开表示,“今天我的第一个梦想,将世界顶级超跑赛麟带到中国,这个梦想已经实现了。美国超跑的开创者,全球超跑的领导者赛麟已经来到中国,不是来到中国要中国的市场份额,是来到中国,在中国制造,销往全世界。”
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如今来看,被撕下伪装后的王晓麟结局令人唏嘘,赛麟汽车也随之黯然离场。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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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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