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癌症复发转移前的征兆!出现这8种情况,请尽快就医!】
如何避免康复过程中的复发和转移是病友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十分注重康复生活,不仅要做到生活规律健康,在饮食方面也需特别注意,还需要患者配合科学的运动增强身体素质来与癌症对抗。
在康复的生活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病友们需要十分警惕,立马就医呢?
01、体重下降
癌症是一种慢性的消耗疾病,肿瘤细胞在生长的过程中会肆无忌惮的掠夺人体摄入的营养,营养满足不了自己,还要侵蚀正常组织的营养为自己所用,肿瘤就像一个强盗。
因此病人体重下降是癌症常见的体征之一。但是病人通过治疗后,体重应保持平稳。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又出现原因不明的体重下降,就应检查有无肿瘤复发的可能。
02、不明原因疲乏
肿瘤是一种消耗性疾病,同时导致人体新陈代谢紊乱,因而疲乏是其特征性表现之一。当康复患者出现一段时间的不明原因疲乏无力时,应高度重视,排除肿瘤复发转移的可能。
策略:可以回归健康生活和工作,但一定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03、不明原因发热
肿瘤病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发热现象,这在临床上称为“癌瘤热”。肿瘤组织坏死,瘤体侵入腹腔神经丛,肿瘤代谢物进入血流,肿瘤脑转移等,均可引起发。
较长时间发热是很多肿瘤的临床表现,也是人体免疫力低下的表现。如果康复患者排除其它生物学(细菌病毒等)发热因素,应该高度怀疑肿瘤的复发。
策略:及时查明发热原因,对症下药,避免出现严重情况。
04、疼痛征象
肿瘤患者往往有转移病灶,病痛非常明显。一般多见于骨转移、脑转移。瘤体直接浸润神经组织,或较大的瘤体压迫了体内管腔,都可引起组织坏死和产生炎症,出现疼痛征象。
骨转移症状
骨转移的患者最常见,也是最早出现的症状是骨头疼痛。早期患者会出现间歇性的疼痛,且较轻,卧床休息后可以得到化解。随着转移灶扩大,疼痛加剧,且表现为持续性疼痛。
还有一个常见症状为病理性骨折。椎骨的病理性骨折表现为椎体变形,塌陷,骨髓压迫症状,患者可以察觉到神经根痛或者感觉障碍。当病变发展到脊髓时,脊髓受压迫会引起截瘫。
此外,患者还伴有低热,乏力,贫血,消瘦,食欲减退等症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晚期患者发生病理性骨折,尤其是表现为脊柱骨折时,常被误诊为老年骨质疏松所致的骨折。
05、淋巴结肿大
患者通过治疗后,应关注自身各部位的淋巴结是否肿大。可经常检查淋巴系统,防患于未然。如腹股沟、颈下三角区(颈部、下颌、锁骨窝)、腋窝等部位。这些淋巴区域是肿瘤转移的重要途径,一旦发现肿大,应立即就医。有可能出现淋巴转移。
策略:出现淋巴转移后,立即治疗,可手术可放疗具体与主治医生讨论方案,避免进一步扩展。
06、出血征象
出血也是肿瘤病人常见的症状之一。肿瘤体坏死往往会引起局部小量出血,但若肿瘤体侵蚀周围的血管,则会造成严重的大出血。常见的有呕血、黑便、阴道流血、尿血、流鼻血、痰中带血等。
提醒:有些靶向药会导致部分患者少量鼻腔出血,这是靶向药的副作用,不与这类出血归为一谈。
07、阻塞征象
体内任何管腔内的肿瘤体增大,都会引起管腔变化,最常见的是管腔狭窄,更有甚者会造成管腔阻塞。
如腹腔内肿瘤增大,可能会造成肠内容物难以通过肠道,甚至出现梗阻,食管内肿瘤增大,会造成进食时吞咽困难、打噎甚至阻塞等;气管和咽喉肿瘤增大,会压迫气管和咽喉部神经,从而出现气短和声音嘶哑、语不出声的征象。
08、包块的出现
实性肿块、边界不清、推不动、质地较硬这通常是恶性肿瘤、或转移灶的出现,必需到专科医院检查排除恶性肿瘤的复发。
处在康复阶段的患者,一定要时刻注意调节生活规律。如果出现以上8种表现,请立即就医,作进一步检查,排除肿瘤的复发和转移。即使确定为复发和转移也不要过于害怕,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对于肿瘤的复发和转移的治疗也有重大的意义。
如何预防肿瘤的复发转移?
第一,制定系统科学的治疗方案
在治疗前要由有经验的包括外科、放疗、化疗、靶向治疗、中医药肿瘤专家在内的专家组进行会诊讨论,制定详细的、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治疗方案。
显然,只有到综合性的专科医院才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觅友,在决定自己或亲戚朋友治疗方案时要多问一问,想一想,不要贸然做决定。
第二,要完成治疗计划
手术、化疗、靶向和免疫治疗是目前常用的有效办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治疗方法单用就可以保证治愈癌症,绝大多数都需要综合治疗。
不要认为已经做了手术,达到了R0就万事大吉,因为切除了肉眼可见的肿瘤后,肉眼不可见的肿瘤还需要靠化疗解决。
有些患者手术和化疗以后还要继续维持治疗,这是防止肿瘤复发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也是手术以后还要做放化疗的重要原因。
术后放化疗可以大大降低复发率,提高生存率。当然,也不是放化疗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有些病人手术或放化疗以前已经有远处转移,只是当时转移肿瘤很小,一般的检查发现不了。
中医药治疗是降低患者手术和放化疗毒副作用、提高生活质量、防止复发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但除非病情太过晚期,一般不宜单独应用。
第三,治疗以后要经常地、定期的复查
任何恶性肿瘤患者在任意治疗后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复发和转移,及时地、仔细地、定期地检查有可能早期发现转移和复发,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
复查包括病人的自我检查和医院的定期检查。
病人自查主要是注意观察原来的病灶部位及其附近有无新生肿物、结节、破溃等表现, 有无新的疼痛感觉。
此外,还要注意全身变化,有无逐渐加重的乏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贫血等表现,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去医院检查。
第四,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
研究证明,乐观的心态、良好的营养和适当的体育锻炼有利于保持人的免疫机能在最佳状态,充分发挥抗癌活性,加速康复和防止复发。
患者平时可以多和家人朋友交流,和他们适当享受丰富多彩的正餐;还可以参与相关癌症患者互助联盟,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困惑、寻求帮助。
如何避免康复过程中的复发和转移是病友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十分注重康复生活,不仅要做到生活规律健康,在饮食方面也需特别注意,还需要患者配合科学的运动增强身体素质来与癌症对抗。
在康复的生活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病友们需要十分警惕,立马就医呢?
01、体重下降
癌症是一种慢性的消耗疾病,肿瘤细胞在生长的过程中会肆无忌惮的掠夺人体摄入的营养,营养满足不了自己,还要侵蚀正常组织的营养为自己所用,肿瘤就像一个强盗。
因此病人体重下降是癌症常见的体征之一。但是病人通过治疗后,体重应保持平稳。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又出现原因不明的体重下降,就应检查有无肿瘤复发的可能。
02、不明原因疲乏
肿瘤是一种消耗性疾病,同时导致人体新陈代谢紊乱,因而疲乏是其特征性表现之一。当康复患者出现一段时间的不明原因疲乏无力时,应高度重视,排除肿瘤复发转移的可能。
策略:可以回归健康生活和工作,但一定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03、不明原因发热
肿瘤病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发热现象,这在临床上称为“癌瘤热”。肿瘤组织坏死,瘤体侵入腹腔神经丛,肿瘤代谢物进入血流,肿瘤脑转移等,均可引起发。
较长时间发热是很多肿瘤的临床表现,也是人体免疫力低下的表现。如果康复患者排除其它生物学(细菌病毒等)发热因素,应该高度怀疑肿瘤的复发。
策略:及时查明发热原因,对症下药,避免出现严重情况。
04、疼痛征象
肿瘤患者往往有转移病灶,病痛非常明显。一般多见于骨转移、脑转移。瘤体直接浸润神经组织,或较大的瘤体压迫了体内管腔,都可引起组织坏死和产生炎症,出现疼痛征象。
骨转移症状
骨转移的患者最常见,也是最早出现的症状是骨头疼痛。早期患者会出现间歇性的疼痛,且较轻,卧床休息后可以得到化解。随着转移灶扩大,疼痛加剧,且表现为持续性疼痛。
还有一个常见症状为病理性骨折。椎骨的病理性骨折表现为椎体变形,塌陷,骨髓压迫症状,患者可以察觉到神经根痛或者感觉障碍。当病变发展到脊髓时,脊髓受压迫会引起截瘫。
此外,患者还伴有低热,乏力,贫血,消瘦,食欲减退等症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晚期患者发生病理性骨折,尤其是表现为脊柱骨折时,常被误诊为老年骨质疏松所致的骨折。
05、淋巴结肿大
患者通过治疗后,应关注自身各部位的淋巴结是否肿大。可经常检查淋巴系统,防患于未然。如腹股沟、颈下三角区(颈部、下颌、锁骨窝)、腋窝等部位。这些淋巴区域是肿瘤转移的重要途径,一旦发现肿大,应立即就医。有可能出现淋巴转移。
策略:出现淋巴转移后,立即治疗,可手术可放疗具体与主治医生讨论方案,避免进一步扩展。
06、出血征象
出血也是肿瘤病人常见的症状之一。肿瘤体坏死往往会引起局部小量出血,但若肿瘤体侵蚀周围的血管,则会造成严重的大出血。常见的有呕血、黑便、阴道流血、尿血、流鼻血、痰中带血等。
提醒:有些靶向药会导致部分患者少量鼻腔出血,这是靶向药的副作用,不与这类出血归为一谈。
07、阻塞征象
体内任何管腔内的肿瘤体增大,都会引起管腔变化,最常见的是管腔狭窄,更有甚者会造成管腔阻塞。
如腹腔内肿瘤增大,可能会造成肠内容物难以通过肠道,甚至出现梗阻,食管内肿瘤增大,会造成进食时吞咽困难、打噎甚至阻塞等;气管和咽喉肿瘤增大,会压迫气管和咽喉部神经,从而出现气短和声音嘶哑、语不出声的征象。
08、包块的出现
实性肿块、边界不清、推不动、质地较硬这通常是恶性肿瘤、或转移灶的出现,必需到专科医院检查排除恶性肿瘤的复发。
处在康复阶段的患者,一定要时刻注意调节生活规律。如果出现以上8种表现,请立即就医,作进一步检查,排除肿瘤的复发和转移。即使确定为复发和转移也不要过于害怕,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对于肿瘤的复发和转移的治疗也有重大的意义。
如何预防肿瘤的复发转移?
第一,制定系统科学的治疗方案
在治疗前要由有经验的包括外科、放疗、化疗、靶向治疗、中医药肿瘤专家在内的专家组进行会诊讨论,制定详细的、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治疗方案。
显然,只有到综合性的专科医院才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觅友,在决定自己或亲戚朋友治疗方案时要多问一问,想一想,不要贸然做决定。
第二,要完成治疗计划
手术、化疗、靶向和免疫治疗是目前常用的有效办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治疗方法单用就可以保证治愈癌症,绝大多数都需要综合治疗。
不要认为已经做了手术,达到了R0就万事大吉,因为切除了肉眼可见的肿瘤后,肉眼不可见的肿瘤还需要靠化疗解决。
有些患者手术和化疗以后还要继续维持治疗,这是防止肿瘤复发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也是手术以后还要做放化疗的重要原因。
术后放化疗可以大大降低复发率,提高生存率。当然,也不是放化疗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有些病人手术或放化疗以前已经有远处转移,只是当时转移肿瘤很小,一般的检查发现不了。
中医药治疗是降低患者手术和放化疗毒副作用、提高生活质量、防止复发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但除非病情太过晚期,一般不宜单独应用。
第三,治疗以后要经常地、定期的复查
任何恶性肿瘤患者在任意治疗后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复发和转移,及时地、仔细地、定期地检查有可能早期发现转移和复发,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
复查包括病人的自我检查和医院的定期检查。
病人自查主要是注意观察原来的病灶部位及其附近有无新生肿物、结节、破溃等表现, 有无新的疼痛感觉。
此外,还要注意全身变化,有无逐渐加重的乏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贫血等表现,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去医院检查。
第四,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
研究证明,乐观的心态、良好的营养和适当的体育锻炼有利于保持人的免疫机能在最佳状态,充分发挥抗癌活性,加速康复和防止复发。
患者平时可以多和家人朋友交流,和他们适当享受丰富多彩的正餐;还可以参与相关癌症患者互助联盟,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困惑、寻求帮助。
#宝安人民医院##肺结核#
它号称“白色瘟疫”,而且不是“过去式”……
在抗生素发明以前,它给人类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由于患者大多脸色苍白,它曾被形象地称为“白色瘟疫”。
在西方,肺结核曾被称为“死亡之首”,在我国,肺结核曾称为“肺痨”。过去人们常说的“十痨九死”,是对肺结核患者悲惨结局的真实写照。
很多人以为它已经是“过去式”,但事实上,这种疾病从未远离人类社会。
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全球结核病控制报告》显示:
结核病仍是全球前10位死因之一,
2007年以来一直位居单一传染性疾病死因之首。
2019年,全球新发结核病患者约996万人,发病率为130/10万,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的新发患者数占全球患者总数的86%。
过去近20年,中国在防治结核病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结核病发病率下降了42%,死亡率下降90%以上。但另一方面,2019年约有6.5万人罹患耐多药结核病。吃不吃惊?意不意外?
2021年3月24日,是第26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终结结核流行,自由健康呼吸。
当日下午,宝安区人民医院防保科、肺科门诊联合创伤外科、脊柱外科、骨关节外科、普外科、泌尿外科、布心社康等在布心社区开展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义诊活动。
借此机会,我们就来了解下号称“白色瘟疫”的结核病。
01
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人体后引起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分枝杆菌可以侵犯人体任何部位,人体除头发和指甲外都可发生结核病。
结核分枝杆菌如侵犯肺脏,就叫肺结核,侵犯骨骼,就叫骨结核等。肺脏是最常被侵犯的器官,肺结核占各种类型结核病的80%以上,是迄今为止导致死亡人数最多的传染病。
图片
肺结核也是当前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被我国定为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
02
为什么说结核菌
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顽固凶手?
之所以说结核菌“顽固”,是因为结核菌有如下本领:
(1) 生命力强。一口痰吐在阴冷潮湿的地方,其中的结核菌能存活几个月甚至一年。
(2) 它可“乘风”入侵。结核菌自己不会行走,它是人自己呼吸时吸进去或进食时吃进去的。
(3) 肺脏是结核菌侵入的前沿阵地。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结核菌的“安乐窝”,结核菌进入肺脏,就如老鼠掉进米缸里,有吃有喝,又温暖,可以在这里“生儿育女”,进而横行霸道搞破坏,使人患上肺结核,进而向全身“进军”。
图片
(4)结核菌利用化学武器破坏人体。医学上称为侵袭。
(5)菌阳肺结核(排菌的)病人是结核菌的传播者。结核病人说话、打喷嚏、咳嗽、吐痰都是排放结核菌的动作。
(6)公众对结核菌“来者不拒”,大部分人都是结核菌的易感者。
以上因素使得结核菌过去是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顽固凶手。
03
肺结核患者避免传染他人,重点要做好以下三点:
(1)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排菌的肺结核患者是主要的传染源,传染性最强的时期是患者有咳嗽、咳痰症状且未得到规范抗结核治疗的这段时间。
据调查,一个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如果不早期发现和治疗,平均一年将传染10~15个健康人。在人口密集、拥挤、通风不良等环境下,如果有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存在,可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
所以,提高对结核病警惕性,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非常重要。
如果连续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者痰中带血丝,就要考虑患有肺结核的可能性,出现上述症状的人要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周围有这样的人也应建议他尽快去检查。另外,糖尿病、尘肺病、营养不良、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都是结核病的高危因素,这类群体也需要定期筛查肺结核。
(2)做到早隔离,早防护:
确诊肺结核后,对患者要尽早进行有效隔离和抗结核治疗。
肺结核患者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避让他人、遮掩口鼻;
不要随地吐痰,要将痰液吐在有消毒液的带盖痰盂里,不方便时可将痰吐在消毒湿纸巾或密封痰袋里;
肺结核患者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当尽量与他人分室居住,无条件时可与他人分床睡,保持居室通风,佩戴口罩,避免家人被感染。
(3)做到早治疗:
肺结核一旦确诊应立即进行治疗。
抗结核药物治疗是控制结核病传播的最有效方法。及时治疗患者是对其周围健康人群最好的预防手段。只要坚持正规治疗,多数肺结核是可以治愈的。
患者在规律服药2~3周后,痰中结核菌的数量大大下降,传染性也得到有效控制。在肺结核治疗期间,患者需要严格遵医嘱服药,如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减量导致不规律治疗,则容易造成结核菌耐药,一旦结核菌对某个或多个抗结核药物耐药,就不能有效地杀灭结核菌,导致治疗失败,使结核病仍继续传播。
因此,肺结核患者只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隔离、早期治疗,就可以有效避免传染他人。
04
在宝安区,肺结核病治疗管理相关政策有哪些?
(1)疑似肺结核患者首次初诊登记就诊后,可享受一次免费X光胸片检查和痰涂片、分子生物学检测、液体培养、固体培养及培养阳性菌的药物敏感性检测等。
(2)确诊登记并接受系统管理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可享受国家规定标准方案的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的复合制剂)免费治疗,其他药物如护肝药、止咳药等属于自费;
治疗过程中,诊疗规范要求的痰涂片、胸片检查免费;化验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血沉需自费,疗程结束后,如规范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可经区慢性病防治院审核报销。
免费疗程结束后,如规范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经区慢性病防治院审核可获得适当的营养交通补助。
(3)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必须在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确诊,确诊后按照深圳市规定可在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享受减免部分药费的优惠。
(4)深圳市实行的是肺结核电子服药IC卡管理系统。肺结核患者可以通过电子服药IC卡在深圳市任意社康中心及部分配有识别IC卡读卡器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刷卡拿药。
(5)治疗期间,除需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复查外,按照深圳市结核病诊疗规范,还须每月对肝、肾功能和血、尿常规等进行监测。
(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是宝安区唯一由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对肺结核进行归口管治的结核病定点医院。
宝安区人民医院肺科门诊简介
肺科门诊是宝安区唯一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承担科室,承担全区结核病及相关慢性肺部疾病的诊断、治疗及相关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结核病患者的减免治疗政策、广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等工作,曾承担“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目,主办过“宝安区胸部疾病多学科论坛”等继续教育项目,拥有业务精湛、防治经验丰富的专家及医务人员19名,高级、副高级职称医疗护理专家7名。
科室开展多种专科检查,如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核杆菌快速培养、结核杆菌DNA检测、分⽀杆菌菌型鉴定、结核杆菌药敏检测等。在结核病及相关肺部疾病、重症和难治性肺结核及其并发症的治疗等方面经验丰富。
它号称“白色瘟疫”,而且不是“过去式”……
在抗生素发明以前,它给人类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由于患者大多脸色苍白,它曾被形象地称为“白色瘟疫”。
在西方,肺结核曾被称为“死亡之首”,在我国,肺结核曾称为“肺痨”。过去人们常说的“十痨九死”,是对肺结核患者悲惨结局的真实写照。
很多人以为它已经是“过去式”,但事实上,这种疾病从未远离人类社会。
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全球结核病控制报告》显示:
结核病仍是全球前10位死因之一,
2007年以来一直位居单一传染性疾病死因之首。
2019年,全球新发结核病患者约996万人,发病率为130/10万,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的新发患者数占全球患者总数的86%。
过去近20年,中国在防治结核病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结核病发病率下降了42%,死亡率下降90%以上。但另一方面,2019年约有6.5万人罹患耐多药结核病。吃不吃惊?意不意外?
2021年3月24日,是第26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终结结核流行,自由健康呼吸。
当日下午,宝安区人民医院防保科、肺科门诊联合创伤外科、脊柱外科、骨关节外科、普外科、泌尿外科、布心社康等在布心社区开展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义诊活动。
借此机会,我们就来了解下号称“白色瘟疫”的结核病。
01
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人体后引起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分枝杆菌可以侵犯人体任何部位,人体除头发和指甲外都可发生结核病。
结核分枝杆菌如侵犯肺脏,就叫肺结核,侵犯骨骼,就叫骨结核等。肺脏是最常被侵犯的器官,肺结核占各种类型结核病的80%以上,是迄今为止导致死亡人数最多的传染病。
图片
肺结核也是当前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被我国定为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
02
为什么说结核菌
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顽固凶手?
之所以说结核菌“顽固”,是因为结核菌有如下本领:
(1) 生命力强。一口痰吐在阴冷潮湿的地方,其中的结核菌能存活几个月甚至一年。
(2) 它可“乘风”入侵。结核菌自己不会行走,它是人自己呼吸时吸进去或进食时吃进去的。
(3) 肺脏是结核菌侵入的前沿阵地。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结核菌的“安乐窝”,结核菌进入肺脏,就如老鼠掉进米缸里,有吃有喝,又温暖,可以在这里“生儿育女”,进而横行霸道搞破坏,使人患上肺结核,进而向全身“进军”。
图片
(4)结核菌利用化学武器破坏人体。医学上称为侵袭。
(5)菌阳肺结核(排菌的)病人是结核菌的传播者。结核病人说话、打喷嚏、咳嗽、吐痰都是排放结核菌的动作。
(6)公众对结核菌“来者不拒”,大部分人都是结核菌的易感者。
以上因素使得结核菌过去是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顽固凶手。
03
肺结核患者避免传染他人,重点要做好以下三点:
(1)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排菌的肺结核患者是主要的传染源,传染性最强的时期是患者有咳嗽、咳痰症状且未得到规范抗结核治疗的这段时间。
据调查,一个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如果不早期发现和治疗,平均一年将传染10~15个健康人。在人口密集、拥挤、通风不良等环境下,如果有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存在,可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
所以,提高对结核病警惕性,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非常重要。
如果连续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者痰中带血丝,就要考虑患有肺结核的可能性,出现上述症状的人要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周围有这样的人也应建议他尽快去检查。另外,糖尿病、尘肺病、营养不良、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都是结核病的高危因素,这类群体也需要定期筛查肺结核。
(2)做到早隔离,早防护:
确诊肺结核后,对患者要尽早进行有效隔离和抗结核治疗。
肺结核患者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避让他人、遮掩口鼻;
不要随地吐痰,要将痰液吐在有消毒液的带盖痰盂里,不方便时可将痰吐在消毒湿纸巾或密封痰袋里;
肺结核患者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当尽量与他人分室居住,无条件时可与他人分床睡,保持居室通风,佩戴口罩,避免家人被感染。
(3)做到早治疗:
肺结核一旦确诊应立即进行治疗。
抗结核药物治疗是控制结核病传播的最有效方法。及时治疗患者是对其周围健康人群最好的预防手段。只要坚持正规治疗,多数肺结核是可以治愈的。
患者在规律服药2~3周后,痰中结核菌的数量大大下降,传染性也得到有效控制。在肺结核治疗期间,患者需要严格遵医嘱服药,如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减量导致不规律治疗,则容易造成结核菌耐药,一旦结核菌对某个或多个抗结核药物耐药,就不能有效地杀灭结核菌,导致治疗失败,使结核病仍继续传播。
因此,肺结核患者只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隔离、早期治疗,就可以有效避免传染他人。
04
在宝安区,肺结核病治疗管理相关政策有哪些?
(1)疑似肺结核患者首次初诊登记就诊后,可享受一次免费X光胸片检查和痰涂片、分子生物学检测、液体培养、固体培养及培养阳性菌的药物敏感性检测等。
(2)确诊登记并接受系统管理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可享受国家规定标准方案的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的复合制剂)免费治疗,其他药物如护肝药、止咳药等属于自费;
治疗过程中,诊疗规范要求的痰涂片、胸片检查免费;化验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血沉需自费,疗程结束后,如规范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可经区慢性病防治院审核报销。
免费疗程结束后,如规范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经区慢性病防治院审核可获得适当的营养交通补助。
(3)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必须在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确诊,确诊后按照深圳市规定可在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享受减免部分药费的优惠。
(4)深圳市实行的是肺结核电子服药IC卡管理系统。肺结核患者可以通过电子服药IC卡在深圳市任意社康中心及部分配有识别IC卡读卡器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刷卡拿药。
(5)治疗期间,除需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复查外,按照深圳市结核病诊疗规范,还须每月对肝、肾功能和血、尿常规等进行监测。
(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是宝安区唯一由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对肺结核进行归口管治的结核病定点医院。
宝安区人民医院肺科门诊简介
肺科门诊是宝安区唯一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承担科室,承担全区结核病及相关慢性肺部疾病的诊断、治疗及相关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结核病患者的减免治疗政策、广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等工作,曾承担“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目,主办过“宝安区胸部疾病多学科论坛”等继续教育项目,拥有业务精湛、防治经验丰富的专家及医务人员19名,高级、副高级职称医疗护理专家7名。
科室开展多种专科检查,如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核杆菌快速培养、结核杆菌DNA检测、分⽀杆菌菌型鉴定、结核杆菌药敏检测等。在结核病及相关肺部疾病、重症和难治性肺结核及其并发症的治疗等方面经验丰富。
撤销缓刑审查的程序和实体路径探讨
人民法院报 2021-02-04
吴晓蓉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具有被动性、必要的公开性、双向性和结果终局性。当缓刑罪犯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时,司法机关需对其原判缓刑执行方式作出撤销,收监执行其原判刑罚。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进程和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缓刑适用比例逐年呈上升趋势。撤销缓刑类刑罚执行变更案件也呈显著增长。从类案检索的情况来看,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实体要件把握仍不统一,亟待规范和指引。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抛砖引玉。
一、撤销缓刑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建议撤销缓刑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但该条文仅对撤销主体、实体要件、办理期限、执行主体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审查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直接下裁定交司法行政机关交付执行。
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第六章中对人民法院审查撤销缓刑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明细的规定。规定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公安机关负责追捕、逮捕、执行。2.新增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逮捕程序。逮捕羁押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予以释放。3.新增申辩程序。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撤销缓刑案件程序衔接上的障碍,完善了审查程序。
笔者认为,在坚持书面审查为原则的前提下,新增申辩程序有利于保障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的正当权利,避免不当撤销缓刑情形的发生。实践中,根据案情需要,申辩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的申辩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形,可以谈话的形式进行,告知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和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听取其辩解意见,律师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听取。普通申辩程序则可参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设立,原则上应当集中、不公开进行。参加人员包括: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律师、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具体流程可分为告知权利义务、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陈述阶段。申辩程序中,形成法院居中裁判,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和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以及辩护人)两造对垒的三方架构。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二、撤销缓刑的实体要件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包括:“(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
1.撤销缓刑案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可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刑罚执行的变更直接改变原案的判决结果,决定罪犯最终受到的实际刑罚,亦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才能确保该原则落到实处。
刑法第七十七条对撤销缓刑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则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除第(五)项兜底条款外,前四项内容均比较具体可操作,能够体现缓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何适用第(五)项认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加强实质审查。行为人的违法情形应达到与前四项行为的违法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切忌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
2.认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的实践思路。一要树立“首次不罚”执法理念。近年来,在行政处罚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逐渐达成了“首次不罚”“首次轻罚”共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我们注意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前四项规定的撤销缓刑适用条件中,除第(一)项外,其余三项均给予罪犯二次改正机会或一定的违规期限。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上述规定,行为人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罚款,仍不改正的,可认定其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二要比照刑事立案标准实质审查。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程度应接近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才属于“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普通个人信息数量接近5000条或违法所得接近5000元,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三要综合考虑撤销缓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体现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惩戒和震慑违法犯罪,保证缓刑执行工作正常进行。该制度的具体执行中,也应当充分保障缓刑罪犯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缓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已投入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效果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若行为人并非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并非不羁押不足以预防再犯罪的情形,一般不宜对其撤销缓刑。若撤销缓刑后行为人将要承担较重的刑罚,社会秩序将受到较大影响,司法人员应当更加审慎的作出判断。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人民法院报 2021-02-04
吴晓蓉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具有被动性、必要的公开性、双向性和结果终局性。当缓刑罪犯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时,司法机关需对其原判缓刑执行方式作出撤销,收监执行其原判刑罚。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进程和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缓刑适用比例逐年呈上升趋势。撤销缓刑类刑罚执行变更案件也呈显著增长。从类案检索的情况来看,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实体要件把握仍不统一,亟待规范和指引。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抛砖引玉。
一、撤销缓刑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建议撤销缓刑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但该条文仅对撤销主体、实体要件、办理期限、执行主体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审查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直接下裁定交司法行政机关交付执行。
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第六章中对人民法院审查撤销缓刑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明细的规定。规定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公安机关负责追捕、逮捕、执行。2.新增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逮捕程序。逮捕羁押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予以释放。3.新增申辩程序。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撤销缓刑案件程序衔接上的障碍,完善了审查程序。
笔者认为,在坚持书面审查为原则的前提下,新增申辩程序有利于保障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的正当权利,避免不当撤销缓刑情形的发生。实践中,根据案情需要,申辩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的申辩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形,可以谈话的形式进行,告知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和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听取其辩解意见,律师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听取。普通申辩程序则可参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设立,原则上应当集中、不公开进行。参加人员包括: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律师、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具体流程可分为告知权利义务、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陈述阶段。申辩程序中,形成法院居中裁判,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和被提请撤销缓刑人员(以及辩护人)两造对垒的三方架构。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二、撤销缓刑的实体要件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包括:“(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
1.撤销缓刑案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可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刑罚执行的变更直接改变原案的判决结果,决定罪犯最终受到的实际刑罚,亦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才能确保该原则落到实处。
刑法第七十七条对撤销缓刑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则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除第(五)项兜底条款外,前四项内容均比较具体可操作,能够体现缓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何适用第(五)项认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加强实质审查。行为人的违法情形应达到与前四项行为的违法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切忌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
2.认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的实践思路。一要树立“首次不罚”执法理念。近年来,在行政处罚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逐渐达成了“首次不罚”“首次轻罚”共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我们注意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前四项规定的撤销缓刑适用条件中,除第(一)项外,其余三项均给予罪犯二次改正机会或一定的违规期限。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上述规定,行为人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罚款,仍不改正的,可认定其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二要比照刑事立案标准实质审查。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程度应接近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才属于“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普通个人信息数量接近5000条或违法所得接近5000元,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三要综合考虑撤销缓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体现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惩戒和震慑违法犯罪,保证缓刑执行工作正常进行。该制度的具体执行中,也应当充分保障缓刑罪犯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缓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已投入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效果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若行为人并非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并非不羁押不足以预防再犯罪的情形,一般不宜对其撤销缓刑。若撤销缓刑后行为人将要承担较重的刑罚,社会秩序将受到较大影响,司法人员应当更加审慎的作出判断。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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