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何女士在超市买汤骨秤重付款时,被店员斥责只挑肉厚的拿,因此拿了并没有肉的汤骨放到袋里。店员的行为造成何女士不要汤骨。于是彼此起了矛盾。何女士与店员的店长沟通交流,但是店长却维护店员的做法,因此何女士想要一个说法。
像往常一样,何女士每天早上都来超市买菜。今日,她选择了周边的一家超市。何女士入店选择想购买的菜,经过生鲜区,见到柜子里的汤骨很好。想起天气热,她想煮些汤,随手装包了一些。
选择好商品后,何女士拿着汤骨秤重,店员却斥责何女士见到多肉的汤骨选。即便何女士竭力辩驳不是她有意选的,店员便是不相信。
下面,店员的行为让何女士勃然大怒。只看到店员拿着她边上的无肉骨头放入装内。见到店员这样做,何女士你这样放我不要了,店员装作没听见。当何女士确立告诉她千万别进行了,店员立刻把汤骨倒出来,却把空包装袋直接扔何王女士。
但店员并没因此停下,反而向何女士扔了一根用塑胶包囊的木棍。幸运的是,何女士眼疾手快逃离了。这个时候何女士也很生气。何女士感觉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可是被那样看待很生气,便去找店长。
店长调取了视频看了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很明显何女士并没有,有意有在选汤骨。原以店长能有一个正确的三观,不料,店长他直接维护职工,说店员向何女士砸东西时,何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获得店长这种回应后,何女士更为气恼。最先,她完全没有选择,被那样对待。更何况即使有,店内都没有品牌说不可以选。何女士是真的愈来愈生气了。为了能给自己一个观点,她找到人民调解员。
应对人民调解员的了解,店长宣称何女士寻找他时早已致歉。他认为无论谁对谁错,店员都不应该和消费者争吵。店长否定维护店员。
对于汤骨能否选,店长说店员是直接切了再卖。有些肉厚,有些每肉少。顾客选择了也不好卖了。从而代表着消费者和店员对取货的了解差异,造成矛盾。
针对何女士明确提出店内并没有警告,店长表明汤骨不常卖,因此并没有提示消费者不可以选,表明以后会按袋或一整块卖。
店家并没有提醒你不可以选汤骨,应该是见到何女士的汤骨肉较多。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何女士,。从法规的视角,怎样对店家的个人行为开展判定?
1.何女士在店内购买了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有选择的在买,而何女士说她并没有选择,即便有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由于店内没有警告,都没有店员告诉她。在这样的情况下,何女士可以自身选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顾客具有独立选择产品或是业务的权力。顾客有权利独立选择给予产品或是业务的经营人,独立选择产品的种类或是服务方式,自行确定选购或是不订购一切一种商品,接收或是不接受一切一种服务项目。顾客有权利独立较为、辨别和选择产品或是业务。
何女士入店,能够毫无征兆地选择要想哪一种汤骨。顾客有独立选择的支配权。
2.何女士秤重时,店员斥责她选了汤骨,含意是这个汤骨不可以选。店长还说,这类骨骼切完后再卖,会有肉厚肉少。假如消费者选择的肉比肉厚,就难以售出,便会造成损失。
可是,这种损害是消费者的选择导致的,由于店家没有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老百姓事利益产生危害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假如根据法律确定侵权人有过失,而且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失,
何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的,但即便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别的无骨肉过多,店家也未了到提示责任,何女士不承担责任。
3.在这一事情中,我们知道,店员在怀疑何女士选择汤骨的情况下,私自将一些无肉的放进袋里,这种做法归属于逼迫交易。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制交易产品、强迫他人提供帮助或是强迫他人接纳服务项目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以内处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下列拘押或是五百元以内处罚。
当店员把何女士不需要的汤骨放满包装袋时,何女士立即说明了立场。尽管彼此出现了矛盾,但最后何女士并没被强制性选购,因此店家的情况较为轻度,能够处五日下列拘押或是五百元以内处罚。
个人感觉,假如店家不想让顾客选择,应当提前告知或是开展提示,防止消费者对店规的愚昧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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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往常一样,何女士每天早上都来超市买菜。今日,她选择了周边的一家超市。何女士入店选择想购买的菜,经过生鲜区,见到柜子里的汤骨很好。想起天气热,她想煮些汤,随手装包了一些。
选择好商品后,何女士拿着汤骨秤重,店员却斥责何女士见到多肉的汤骨选。即便何女士竭力辩驳不是她有意选的,店员便是不相信。
下面,店员的行为让何女士勃然大怒。只看到店员拿着她边上的无肉骨头放入装内。见到店员这样做,何女士你这样放我不要了,店员装作没听见。当何女士确立告诉她千万别进行了,店员立刻把汤骨倒出来,却把空包装袋直接扔何王女士。
但店员并没因此停下,反而向何女士扔了一根用塑胶包囊的木棍。幸运的是,何女士眼疾手快逃离了。这个时候何女士也很生气。何女士感觉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可是被那样看待很生气,便去找店长。
店长调取了视频看了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很明显何女士并没有,有意有在选汤骨。原以店长能有一个正确的三观,不料,店长他直接维护职工,说店员向何女士砸东西时,何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获得店长这种回应后,何女士更为气恼。最先,她完全没有选择,被那样对待。更何况即使有,店内都没有品牌说不可以选。何女士是真的愈来愈生气了。为了能给自己一个观点,她找到人民调解员。
应对人民调解员的了解,店长宣称何女士寻找他时早已致歉。他认为无论谁对谁错,店员都不应该和消费者争吵。店长否定维护店员。
对于汤骨能否选,店长说店员是直接切了再卖。有些肉厚,有些每肉少。顾客选择了也不好卖了。从而代表着消费者和店员对取货的了解差异,造成矛盾。
针对何女士明确提出店内并没有警告,店长表明汤骨不常卖,因此并没有提示消费者不可以选,表明以后会按袋或一整块卖。
店家并没有提醒你不可以选汤骨,应该是见到何女士的汤骨肉较多。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何女士,。从法规的视角,怎样对店家的个人行为开展判定?
1.何女士在店内购买了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有选择的在买,而何女士说她并没有选择,即便有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由于店内没有警告,都没有店员告诉她。在这样的情况下,何女士可以自身选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顾客具有独立选择产品或是业务的权力。顾客有权利独立选择给予产品或是业务的经营人,独立选择产品的种类或是服务方式,自行确定选购或是不订购一切一种商品,接收或是不接受一切一种服务项目。顾客有权利独立较为、辨别和选择产品或是业务。
何女士入店,能够毫无征兆地选择要想哪一种汤骨。顾客有独立选择的支配权。
2.何女士秤重时,店员斥责她选了汤骨,含意是这个汤骨不可以选。店长还说,这类骨骼切完后再卖,会有肉厚肉少。假如消费者选择的肉比肉厚,就难以售出,便会造成损失。
可是,这种损害是消费者的选择导致的,由于店家没有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老百姓事利益产生危害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假如根据法律确定侵权人有过失,而且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失,
何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的,但即便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别的无骨肉过多,店家也未了到提示责任,何女士不承担责任。
3.在这一事情中,我们知道,店员在怀疑何女士选择汤骨的情况下,私自将一些无肉的放进袋里,这种做法归属于逼迫交易。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制交易产品、强迫他人提供帮助或是强迫他人接纳服务项目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以内处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下列拘押或是五百元以内处罚。
当店员把何女士不需要的汤骨放满包装袋时,何女士立即说明了立场。尽管彼此出现了矛盾,但最后何女士并没被强制性选购,因此店家的情况较为轻度,能够处五日下列拘押或是五百元以内处罚。
个人感觉,假如店家不想让顾客选择,应当提前告知或是开展提示,防止消费者对店规的愚昧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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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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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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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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