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溺水了我赔钱,凭啥?”一男子在10级大风天气下来到鱼塘偷钓,最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鱼塘主告上法院索赔73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这是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生在江苏。老张是一名钓鱼爱好者,可以说其本人对于钓鱼快到了痴迷的地步,其经常和鱼友们光顾当地一家由朱先生经营的钓鱼场。
朱先生为了招揽生意方便联络,及时发布信息,便建了一个钓鱼微信群,平常有什么消息都会在群里进行通知。
事发前一天晚上,朱先生和往常一样在群里发布钓鱼信息,大致内容为:“明天偷驴收费一百七五个小时,早上五点半开门,回鱼鲫鱼四块,工程鲫三块,下杆以后会有工作人员收费,以后都会有老表收费,报名也找他(除非特殊情况狂风暴雨会封塘)。”
事发当天清晨,朱先生注意到天气有变,暴雨将至,便又在群中发布消息,大意为由于天气原因,暂不开塘,等待明天再开。
群里的钓友收到消息后,纷纷回应,表示收到,老张同样也看见了消息并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天上午,老张的尸体却出现在了鱼塘之中。
朱先生很是不解,明明自己已经通知到位,鱼塘大门也已经锁好,可为什么老张却出现在鱼塘里,这着实诡异。
后来通过大门监控发现,原来老张在凌晨5点半左右就骑着电动车来到了鱼塘,当时正下着大雨,老张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溜了进去,随后就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事发后,由于朱先生与老张家属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老张家属便将朱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83万余元,其中要求朱某承担40%的责任,即73万余元。
据老张家属所诉,朱先生作为鱼塘的负责人,在如此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仍允许老张进入钓鱼,而后在老张落水后,其又未及时进行施救和报警,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朱先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朱先生则表示,其对于老张何时何地溜进钓鱼场的尚不知情,而且在此之前也及时进行了通知,对于钓鱼场也进行了封闭处理。
朱先生认为,在事发当天,自己在钓鱼群中群里已经通知过因天气原因,暂时进行封塘禁钓,且鱼塘铁门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周围还装置了铁丝网。显然,自己已经尽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通过现有证据来看,老张是自己擅入鱼塘最终导致溺亡,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在微信群的回复信息中,老张也明确表示知晓,这就说明其对封塘信息已是明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老张擅自进入鱼塘垂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叫做盗窃,是一种属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又岂能让朱先生为此买单呢?
故综上而言,对于老张的溺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朱先生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评判的,本案系普通侵权,按照过错责任原则icon来划定责任,只有在朱先生对于老张的溺亡结果存在过错时,其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首先,根据钓鱼微信群中的信息显示,朱先生所发送的信息,老张的确收到,表明其对于鱼塘封闭的情况以及暴雨天气明知。
其次,根据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显示,老张在将车停在了鱼塘门口后,不知所踪,随后被发现在鱼塘之中,可以推断其并非通过正规途径进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其应是在未经朱先生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最后,老张是一名成年人,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面对暴雨大风天气,其理应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无法正常进行钓鱼,人身安全也难有保障。
基于此,其仍然擅自进入朱先生的钓场,置其生命安全于不顾,老张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理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老张家属所诉朱先生在老张溺水后未能及时进行救助,是导致老张溺亡的重要原因。由于其无法拿出证据加以证明该事实,故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认为朱先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张的死亡结果无须负责,遂驳回了老张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这是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生在江苏。老张是一名钓鱼爱好者,可以说其本人对于钓鱼快到了痴迷的地步,其经常和鱼友们光顾当地一家由朱先生经营的钓鱼场。
朱先生为了招揽生意方便联络,及时发布信息,便建了一个钓鱼微信群,平常有什么消息都会在群里进行通知。
事发前一天晚上,朱先生和往常一样在群里发布钓鱼信息,大致内容为:“明天偷驴收费一百七五个小时,早上五点半开门,回鱼鲫鱼四块,工程鲫三块,下杆以后会有工作人员收费,以后都会有老表收费,报名也找他(除非特殊情况狂风暴雨会封塘)。”
事发当天清晨,朱先生注意到天气有变,暴雨将至,便又在群中发布消息,大意为由于天气原因,暂不开塘,等待明天再开。
群里的钓友收到消息后,纷纷回应,表示收到,老张同样也看见了消息并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天上午,老张的尸体却出现在了鱼塘之中。
朱先生很是不解,明明自己已经通知到位,鱼塘大门也已经锁好,可为什么老张却出现在鱼塘里,这着实诡异。
后来通过大门监控发现,原来老张在凌晨5点半左右就骑着电动车来到了鱼塘,当时正下着大雨,老张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溜了进去,随后就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事发后,由于朱先生与老张家属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老张家属便将朱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83万余元,其中要求朱某承担40%的责任,即73万余元。
据老张家属所诉,朱先生作为鱼塘的负责人,在如此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仍允许老张进入钓鱼,而后在老张落水后,其又未及时进行施救和报警,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朱先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朱先生则表示,其对于老张何时何地溜进钓鱼场的尚不知情,而且在此之前也及时进行了通知,对于钓鱼场也进行了封闭处理。
朱先生认为,在事发当天,自己在钓鱼群中群里已经通知过因天气原因,暂时进行封塘禁钓,且鱼塘铁门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周围还装置了铁丝网。显然,自己已经尽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通过现有证据来看,老张是自己擅入鱼塘最终导致溺亡,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在微信群的回复信息中,老张也明确表示知晓,这就说明其对封塘信息已是明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老张擅自进入鱼塘垂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叫做盗窃,是一种属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又岂能让朱先生为此买单呢?
故综上而言,对于老张的溺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朱先生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评判的,本案系普通侵权,按照过错责任原则icon来划定责任,只有在朱先生对于老张的溺亡结果存在过错时,其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首先,根据钓鱼微信群中的信息显示,朱先生所发送的信息,老张的确收到,表明其对于鱼塘封闭的情况以及暴雨天气明知。
其次,根据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显示,老张在将车停在了鱼塘门口后,不知所踪,随后被发现在鱼塘之中,可以推断其并非通过正规途径进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其应是在未经朱先生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最后,老张是一名成年人,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面对暴雨大风天气,其理应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无法正常进行钓鱼,人身安全也难有保障。
基于此,其仍然擅自进入朱先生的钓场,置其生命安全于不顾,老张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理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老张家属所诉朱先生在老张溺水后未能及时进行救助,是导致老张溺亡的重要原因。由于其无法拿出证据加以证明该事实,故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认为朱先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张的死亡结果无须负责,遂驳回了老张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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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2年第二期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近日发布通知,我市2022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7月25日开始申报,10月31日截止。
办理网址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O网页链接。申请单位办理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操作完成后进入审核流程。(如2022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单位注册,无需再次注册)
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发放准迁证。
《通知》明示,2022年11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接受复核申请。12月公示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市引才中心提醒,居住证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证书加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来源:津云)https://t.cn/A6auvUZn
办理网址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O网页链接。申请单位办理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操作完成后进入审核流程。(如2022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单位注册,无需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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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址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https://t.cn/A6Zjrg4t。申请单位办理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操作完成后进入审核流程。(如2022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单位注册,无需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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