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无意中聊到宠物送养的问题
我:如果真的二选一 我会把汤圆送出去领养
姜:我哪个都舍不得 汤圆咱从那么小只养这么大
我:我也舍不得 但是汤圆健健康康的 送出去被弃养的可能性比烤串小很多 烤串要是哪天因为生病被弃养 我舍不得
突然间理解了 只要不是唯一 永远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 总有一些客观 主观的因素会影响我们的情感
今晚回去应该跟汤圆郑重道歉了 虽然我不会把她送出去领养 虽然她也听不懂我的话 我的道歉 但是换位思考 如果我是一个可以被亲人舍弃的对象 那一定是很难过的吧
汤圆小公主 so sorry
我们是爱你的
我:如果真的二选一 我会把汤圆送出去领养
姜:我哪个都舍不得 汤圆咱从那么小只养这么大
我:我也舍不得 但是汤圆健健康康的 送出去被弃养的可能性比烤串小很多 烤串要是哪天因为生病被弃养 我舍不得
突然间理解了 只要不是唯一 永远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 总有一些客观 主观的因素会影响我们的情感
今晚回去应该跟汤圆郑重道歉了 虽然我不会把她送出去领养 虽然她也听不懂我的话 我的道歉 但是换位思考 如果我是一个可以被亲人舍弃的对象 那一定是很难过的吧
汤圆小公主 so sorry
我们是爱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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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艺术」诞生起,人类文明便以主观情感融入想象的方式被记录和描绘,全世界的人类情感都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艺术传递给彼此,产生一种无形的、却更有力量的精神共鸣。从 Andy Warhol 引导的 POP ART,到如今风靡全球的「潮玩」,都在无时无刻反映着当下,映射着人们在数字媒体时代下更为直白的情感输出。
在 POP ART 艺术家的眼中,越是日常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物件,越能成为自我表达、连接大众的艺术符号。#潮玩#
自「艺术」诞生起,人类文明便以主观情感融入想象的方式被记录和描绘,全世界的人类情感都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艺术传递给彼此,产生一种无形的、却更有力量的精神共鸣。从 Andy Warhol 引导的 POP ART,到如今风靡全球的「潮玩」,都在无时无刻反映着当下,映射着人们在数字媒体时代下更为直白的情感输出。
在 POP ART 艺术家的眼中,越是日常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物件,越能成为自我表达、连接大众的艺术符号。#潮玩#
#法律##公益普法#【关于南京玄奘寺事件的刑法思考】
1.该行为严重侵害国民感情,令人愤慨!
2.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在于,发生一件国民皆曰可杀的案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3.司法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刑拘,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该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条文是:“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该行为是否属于第三项“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也即一定程度的损毁了这座大殿,玷污的这座大殿?第一,损毁财物的价值包括客观价值,也包括主观情感价值。第二,损毁的方式包括物理性损毁,也包括妨害效用用途。例如,向他人饭盆撒尿,即使洗干净,也属于损毁财物,因为在主观情感上已经无法使用该饭盆。
问题是,第一,在大殿挂这种牌位,是否属于损毁大殿?第二,嫌疑人欺骗寺庙僧人,僧人自己将牌位挂上去,是否属于以欺骗型间接正犯的方式进行损毁?
(2)该行为是否属于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一,如何理解“起哄闹事”?可否拆为“起哄”和“闹事”?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起哄”,是否属于“闹事”?第二,嫌疑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 嫌疑人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罪的“英雄烈士”是特指还是泛指?是指特定的英雄烈士,还是泛指一切英雄烈士?
(2)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要求直接侵害,还是包括间接侵害?例如,诽谤某位烈士的名誉,是直接侵害。歌颂杀害这位烈士的敌人,是否属于间接侵害这位烈士的名誉、荣誉?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包括间接侵害?
(3)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侮辱”,是否属于“以其他方式侵害”?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否指处侮辱、诽谤以外其他一切方式?如果不是,该如何限制解释“其他方式”?
4.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迷信犯。
迷信犯,是指因为迷信、愚昧,以为自己的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实际上没有危险。例如,甲以为通过捏小人会导致乙死亡,便捏小人。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作无罪处理。
5.嫌疑人的行为接近确信犯。
确信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宗教信仰、道德信仰、政治信仰等,认为自己在做正确的事情,实际该行为触犯了刑法。例如,恐怖分子基于宗教信仰而实施恐怖活动。确信犯构成犯罪。其确信的道德、宗教信仰不能成为出罪的理由,因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1.该行为严重侵害国民感情,令人愤慨!
2.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在于,发生一件国民皆曰可杀的案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3.司法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刑拘,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该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条文是:“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该行为是否属于第三项“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也即一定程度的损毁了这座大殿,玷污的这座大殿?第一,损毁财物的价值包括客观价值,也包括主观情感价值。第二,损毁的方式包括物理性损毁,也包括妨害效用用途。例如,向他人饭盆撒尿,即使洗干净,也属于损毁财物,因为在主观情感上已经无法使用该饭盆。
问题是,第一,在大殿挂这种牌位,是否属于损毁大殿?第二,嫌疑人欺骗寺庙僧人,僧人自己将牌位挂上去,是否属于以欺骗型间接正犯的方式进行损毁?
(2)该行为是否属于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一,如何理解“起哄闹事”?可否拆为“起哄”和“闹事”?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起哄”,是否属于“闹事”?第二,嫌疑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 嫌疑人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罪的“英雄烈士”是特指还是泛指?是指特定的英雄烈士,还是泛指一切英雄烈士?
(2)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要求直接侵害,还是包括间接侵害?例如,诽谤某位烈士的名誉,是直接侵害。歌颂杀害这位烈士的敌人,是否属于间接侵害这位烈士的名誉、荣誉?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包括间接侵害?
(3)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侮辱”,是否属于“以其他方式侵害”?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否指处侮辱、诽谤以外其他一切方式?如果不是,该如何限制解释“其他方式”?
4.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迷信犯。
迷信犯,是指因为迷信、愚昧,以为自己的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实际上没有危险。例如,甲以为通过捏小人会导致乙死亡,便捏小人。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作无罪处理。
5.嫌疑人的行为接近确信犯。
确信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宗教信仰、道德信仰、政治信仰等,认为自己在做正确的事情,实际该行为触犯了刑法。例如,恐怖分子基于宗教信仰而实施恐怖活动。确信犯构成犯罪。其确信的道德、宗教信仰不能成为出罪的理由,因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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