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应该更新吗?
宗萨钦哲仁波切
以我所见,受到当代西方文化影响的现代人心,往往认为所有的更新版本都是最好的;无论从手机的应用程序到流行时尚,都是如此,但这可能只是我的偏见。如果佛法的升级版本真的有益于众生,我当然随喜。但是千万别忘了,一旦安装了更新版本,原来的程序就会过时,通常也就会被删除了。虽然,我是最早提倡,使用创新善巧而易于理解的方式或方法,来介绍佛法给当代学生的人(请注意此处强调“方式或方法”),但佛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进行调整。佛陀本人说过,佛法的传授应该采用适应时代与地点的方法,但他从来没说过:如果世界改变了方向,人们开始有不同的思考时,佛法的核心原则就可以跟着改变。佛的基本教法之一是:“一切和合事物皆无常”。这个教法不能改变,但是为了适应当代学生的能力,教导的方式可以加以调整,只要学生能咀嚼、吞食、接受这个智慧。例如,教师可以用四季的变化说明无常,一旦学生接受了这个显而易见的真理,并准备好更进一步时,老师可以温和地说明,因为身体也是一个和合的现象,因此当学生死亡时,身体也将解体。依此,教师敞开了讨论死亡问题的大门,学生吞下并消化了关于死亡的教导之后,可能可以告诉他们,“念头”这种更微细的和合现象也是无常的。这是教导学生无常的方法之一。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必须是学生对“一切和合事物皆是无常”有完整和彻底的理解。而且我要重复,基本的教法不能、也不应该被改变。
嗡嘛呢叭咪吽
宗萨钦哲仁波切
以我所见,受到当代西方文化影响的现代人心,往往认为所有的更新版本都是最好的;无论从手机的应用程序到流行时尚,都是如此,但这可能只是我的偏见。如果佛法的升级版本真的有益于众生,我当然随喜。但是千万别忘了,一旦安装了更新版本,原来的程序就会过时,通常也就会被删除了。虽然,我是最早提倡,使用创新善巧而易于理解的方式或方法,来介绍佛法给当代学生的人(请注意此处强调“方式或方法”),但佛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进行调整。佛陀本人说过,佛法的传授应该采用适应时代与地点的方法,但他从来没说过:如果世界改变了方向,人们开始有不同的思考时,佛法的核心原则就可以跟着改变。佛的基本教法之一是:“一切和合事物皆无常”。这个教法不能改变,但是为了适应当代学生的能力,教导的方式可以加以调整,只要学生能咀嚼、吞食、接受这个智慧。例如,教师可以用四季的变化说明无常,一旦学生接受了这个显而易见的真理,并准备好更进一步时,老师可以温和地说明,因为身体也是一个和合的现象,因此当学生死亡时,身体也将解体。依此,教师敞开了讨论死亡问题的大门,学生吞下并消化了关于死亡的教导之后,可能可以告诉他们,“念头”这种更微细的和合现象也是无常的。这是教导学生无常的方法之一。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必须是学生对“一切和合事物皆是无常”有完整和彻底的理解。而且我要重复,基本的教法不能、也不应该被改变。
嗡嘛呢叭咪吽
Chromatica首站演唱会完美落幕,Lady Gaga发长文:我非常感谢与我一起制作这次巡演的每个人,并帮助我通过音乐、舞蹈、时尚、艺术和科技表达自由和快乐的愿景。我从没想过我会再次出现在这个舞台上。 我永远不会忘记我们作为一个团队付出的所有辛勤工作,我感谢舞者和乐队在排练和表演中的努力工作、奉献精神和才华,以及制作这一切的整个团队和工作人员。[心]
“你打球不能看着点吗?撞伤我了,赔钱!”湖北武汉某大学校园,大学生张某与其他同学在篮球场打比赛,期间李大妈横穿篮球场,不慎被张某撞倒在地。李大妈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5万余元。(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张某与同学在校园篮球场内自发进行篮球比赛,期间恰逢李大妈横穿篮球场。张某接球跑动过程中,不慎将李大妈撞倒在地。
1951年出生的李大妈已是年近七旬,这下撞得可不轻,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在其住院期间,还为其垫付了6000元。
李大妈出院后,认为张某将自己撞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大学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标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妈遂将张某及大学均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661.12元。(李大妈还申请了伤残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其损伤并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学校篮球场自发进行的篮球比赛,是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有别于正式比赛。而且篮球场并未设置护栏,也无安全标志。
因此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其他人员从此通行,故应当对在此通行的非比赛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持谨慎注意的义务。
但张某因其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大妈并将其撞倒在地,造成李大妈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仍然在比赛进行期间,自行横穿篮球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该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及周边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40%的责任,大学承担10%的责任,李大妈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李大妈的各项损失经法院核定后为47257.67元,张某承担40%即为18903.07元,扣减垫付的6000元后,还应向李大妈支付12903.07元。
张某及大学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事发当时,张某是在篮球场内正常进行篮球比赛,对其他非比赛人员会横穿篮球场,根本没有预见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而且大学篮球场的用途十分明确,主要用于学生打球和比赛,并非用于人员通行。虽然未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属于开放性场地,但正常人都能知晓该场地的功能。
尤其是在打球和比赛期间,作为正常人也均能知晓横穿球场的危险性,没有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的必要。
事发时,是李大妈无视比赛固有的危险性,不顾其他人的提醒,执意要在比赛期间横穿球场捡瓶子,这才导致与张某发生碰撞。
因此李大妈的故意行为,才是造成其损害结果的全部原因,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张某及大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
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在本案中体现为是否违反了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该注意义务,应当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处于一般认知所能接受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看到,事发时张某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比赛,李大妈横穿球场时,恰逢张某在接球跑动,在该过程中,起后背将李大妈撞倒。
仅从结果来看,李大妈的确是被张某所撞倒,但不能仅从行为结果便认定张某具有过错。具体而言: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运动,在比赛期间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
更何况其处于具有专有用途的篮球场地内,对非比赛人员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也不能苛求其应该尽到观察或注意义务。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同时,该篮球场地专门用于篮球运动,场地内涂有绿色颜色,边界线明显,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可通行道路,该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并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处,也不存在过错。
反观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且事发当时尚有多人正在场地内进行比赛,因此应该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所面临的受伤风险。
但李大妈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范围界定不当,责任比例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在二审法院及时纠正,避免了“和稀泥”案件的再次发生。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绝不能只看结果,“谁伤谁有理”!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张某与同学在校园篮球场内自发进行篮球比赛,期间恰逢李大妈横穿篮球场。张某接球跑动过程中,不慎将李大妈撞倒在地。
1951年出生的李大妈已是年近七旬,这下撞得可不轻,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在其住院期间,还为其垫付了6000元。
李大妈出院后,认为张某将自己撞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大学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标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妈遂将张某及大学均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661.12元。(李大妈还申请了伤残鉴定,但鉴定意见认为其损伤并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学校篮球场自发进行的篮球比赛,是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有别于正式比赛。而且篮球场并未设置护栏,也无安全标志。
因此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其他人员从此通行,故应当对在此通行的非比赛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持谨慎注意的义务。
但张某因其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大妈并将其撞倒在地,造成李大妈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仍然在比赛进行期间,自行横穿篮球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该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及周边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40%的责任,大学承担10%的责任,李大妈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李大妈的各项损失经法院核定后为47257.67元,张某承担40%即为18903.07元,扣减垫付的6000元后,还应向李大妈支付12903.07元。
张某及大学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事发当时,张某是在篮球场内正常进行篮球比赛,对其他非比赛人员会横穿篮球场,根本没有预见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而且大学篮球场的用途十分明确,主要用于学生打球和比赛,并非用于人员通行。虽然未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属于开放性场地,但正常人都能知晓该场地的功能。
尤其是在打球和比赛期间,作为正常人也均能知晓横穿球场的危险性,没有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的必要。
事发时,是李大妈无视比赛固有的危险性,不顾其他人的提醒,执意要在比赛期间横穿球场捡瓶子,这才导致与张某发生碰撞。
因此李大妈的故意行为,才是造成其损害结果的全部原因,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张某及大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
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在本案中体现为是否违反了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该注意义务,应当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处于一般认知所能接受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看到,事发时张某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比赛,李大妈横穿球场时,恰逢张某在接球跑动,在该过程中,起后背将李大妈撞倒。
仅从结果来看,李大妈的确是被张某所撞倒,但不能仅从行为结果便认定张某具有过错。具体而言: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运动,在比赛期间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
更何况其处于具有专有用途的篮球场地内,对非比赛人员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也不能苛求其应该尽到观察或注意义务。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同时,该篮球场地专门用于篮球运动,场地内涂有绿色颜色,边界线明显,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可通行道路,该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并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处,也不存在过错。
反观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且事发当时尚有多人正在场地内进行比赛,因此应该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所面临的受伤风险。
但李大妈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范围界定不当,责任比例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在二审法院及时纠正,避免了“和稀泥”案件的再次发生。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绝不能只看结果,“谁伤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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