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停车收费#(附收费标准)】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拟定了《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
fgwcbdcjsk@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693682
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印花税法》七月实施,请记住这六大项变化要点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实施。新税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后者中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有哪些变化?

部分税目的税率降低: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面没有再细分,《印花税法》对此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可以看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在《印花税法》中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三、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如何规定?

《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纳税期限:

1.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1.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面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应纳税额尾数有何变化?

《印花税法》删除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亲们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六、境外单位或个人

如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热点问题

  1. 签订合同时列明了增值税税额,能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吗?

  答:《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了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温馨提醒:增值税税额未列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需按总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 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应该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图一

因此,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安庆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北京高考安排各项要求#【[话筒]#一文读懂北京今年高考安排# 含考试时间、考场设置、疫情防控等各项要求】
一、总体情况

(一)考试安排

2022年全市高考报名考生共5.4万人,考试将于6月7日至10日进行,其中6月7日至8日为全国统一高考时间,考试科目是语文、数学、外语3门;6月9日至10日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时间,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

【时间安排】

6月7日 9:00-11:30 语文;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15:00-16:30 英语(笔试);

15:00-17:00 其他外语(含听力考试)

6月9日 8:00-9:30 物理;11:00-12:30思想政治;

15:30-17:00 化学

6月10日8:00-9:30历史;11:00-12:30 生物;

15:30-17:00地理

(二)工作开展情况

疫情使得北京今年高考面临新的困难,为了应对挑战,我们一方面强化对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两级工作专班,指导各区细化完善考试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目前各类考点设置已经落点落位,人员储备、物资保障已经全部到位。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考生前期情况摸排,每天对全市考生、考务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情况进行一轮摸排,更新数据,实时动态掌握考生涉疫情况。这一段时间,考生和家长能够感受到,不仅仅是每日健康状况,包括所在位置是否还在封管控区,学校老师和报名单位均在每日联系。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应考尽考

(一)考点考场方面

我们按照常规考点、封管控考点、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和医疗救治场所设置的考场几类情况进行安排,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原则,在配足几类考点考场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以来针对本轮疫情有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又准备了大量备用考点考场。目前,全市各类考点考场设置已全部落实到具体点位。下面我分别介绍一下这几类考点考场准备情况。

一是常规考点安排。全市共设99个常规考点,分别在18个考区,主要安排能够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这类考点是考场布置的主体,可以满足全市所有考生正常状态下的考试。针对这样的考点我们又考虑了两种特殊情况,一方面在每个常规考点,按一定比例设置了备用考场,用于安排考试当天入场时健康检测异常或考试过程中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返京不足14天的考生考试,这类考场设置了专用防疫通道、安检入口和防护措施,与其他考场严格实行物理隔离。另一方面,我们还为常规考点设置了备用考点,如果常规考点或周边发生聚集性疫情,那么将原考点进行整体平移至备用考点。

二是封管控考点安排。选择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或具备食宿条件的学校设置封管控考点,用于安排届时处于封控区、管控区的考生,为考生提供“吃住行考”一体化的考试保障。具体来说,在流程安排上,考试前一天,安排专车将位于封控区、管控区的考生闭环转运至封管控考点;考试期间安排统一食宿,也就是说考生要住在考点,因为从防疫要求角度,不可能再进行每日每场往返考场的工作安排;考试结束后再闭环转运回去,整个过程实现闭环管理。在考场安排上,封控区考生实行一人一考场,管控区考生可多人一考场,考位间距不小于2米,来自不同管控区的考生安排在不同考场。此外,为了应对考试期间有可能的涉疫考生突然增加的情况,我们还提前配置了备用封管控考点。

三是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和医疗救治场所设置的考场。主要用于安排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处于集中医学观察期的考生。在地坛医院、小汤山医院设置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考场;在每个处于集中医学观察期考生所在集中医学观察地点设置考场,考场监考员按医学要求防护,单人单场考试,考后试卷、答题卡消毒后密封送交。

以上是关于考点考场安排的几类情况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到,几类考场考点的安排就是为了确保每一位考生,应考尽考,安全考试。

(二)考务人员保障方面

一是加大保障力度。结合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同步加大工作人员保障力度。各区统筹初、高中各类教师资源,按照常规考试人员的1-2倍安排备用考务人员。目前,各区考务人员均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全覆盖上岗培训。考务人员培训与考务人员扩充同步进行。已通过“市—区—考点”三级培训和工作指导,对所有考务人员进行了全覆盖的上岗培训。

三是加强考务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所有考务人员全部落实“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即百分之百接种疫苗、百分之百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百分之百进行考前14天健康监测。严格市、区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做好个人防护,保障组织考试工作运转流畅。

(三)应急处置工作方面

加强风险研判,会同卫健、疾控等部门对各类疫情突发情况进行了研究,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前谋划部署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和处置水平。一是制定完善涉疫考生“一类一策”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启用备用考点、启用封管控考点、启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和医疗救治场所考场、启用备用考场、跨区涉疫考生参加考试安排、滞留外省考生等情况,努力做到一个不落、一体管理、“应考尽考”。二是重点针对7种更加特殊的疫情应急场景,拿出详细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并开展应急实战演练。

三、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温馨高考

(一)加强信息服务。一是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市级层面将通过新闻发布会、“首都教育”官方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高考高招有关工作安排;各区、各学校也会及时向同学们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考务提示、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及时释疑解惑,把政策信息及时传递到每位考生和家长。二是做好点对点信息推送,及时将考试提示、考务信息及安排等通过新闻媒体平台、北京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在此,我们也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因疫情形势变化,会出现部分考生在考试前因疫情原因产生考点、考场变化等情况,学校老师或者报名单位将会点对点通知考生,请大家务必保持个人和紧急联系人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相关通知。三是畅通反映问题渠道,疫情形势下的考试,即使我们已经做了充分的研判和应对各种问题的准备,广大考生和家长可能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情况,请大家第一时间和班主任老师、学校联系,这个途径是最快捷的,社会考生和报名单位咨询。

(二)加强人文关怀。一是做好心理疏导,指导各区各校在辅导考生备考的基础上,加强考生心理疏导,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与每位考生谈一次心,切实缓解焦虑情绪,努力让考生安心、家长放心。二是为考生提供便利,统筹联动维护考试秩序,净化考点校周边环境,加大交通管控力度,避免家长送考扎堆聚集;在公安、交通部门支持下为考生出行提供便利,对遇到困难的考生提供及时帮助;指导各区采用多种方式帮助考生及时了解考点、考场情况;考试期间,各考点为考生做好防晒、防雨以及饮水等温馨服务。

(三)做好安全保障。发挥国家考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集中开展“高考护航”专项行动,在秩序维护、交通出行、治安管理、卫生防疫、防暑降温、电力保障、环境整治等方面加强服务保障。完善巡考督考机制,加强诚信考试教育,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此外,2022年本市中考将在6月24日至26日举行,将参照高考工作方案和各项防疫措施组织实施,并视本市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对中考的防疫措施等进一步细化完善。

还有8天就到高考了,我们有信心在广大考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下,各部门通力协作,落实好疫情防控、考试安全以及考生服务等方面的各项措施,无论疫情如何变化我们都能及时应对,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质量完成今年的考试组织工作。#北京高考6月7日至10日举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武文娟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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