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哥祝各位平安吉祥,万事如意,愿山河无恙,众生皆安。
早盘股指低开后震荡反弹,开盘后不久,春哥在朋友圈盘中提示:目前继续看戏为主,继续“磨刀”,等机会,一“刀”封喉。
为什么反弹了,春哥仍在维持观望的判断?今天与私募的朋友讨论行情的时候,我提到三个因素:
一、目前全球经济压力比较大,国内处于恢复期。二、市场流动性或面临变化。三、技术面上沪指形成初步空头排列态势,这两天的反弹主要是修复日KDJ指标的超卖。
他表示同意我的看法。
从调整周期来看,目前沪指是调整的第8个交易日,而上一轮上涨了45个交易日,涨幅达到20%,而目前回调幅度不足涨幅的三分之一, 平衡幅度不足。
今天盘中亮点是创业板和科创50指数,上涨均超过2%,其中科创50指数到达重要的均线粘合带1085-1100点之间,目前仍然看作是技术反抽,除非股指能突破平台高点1130点,彻底站稳半年线。
创业板指数目前重新回到10天均线上方,临近前高2887点,并进入小型密集区内,其走强主要受到权重股爱尔眼科、宁德时代、阳光电源等拉升,根据其日波幅测算,午后分时上预计以高位盘整为主。
早盘沪指相对较弱,主要是受到银行板块大跌影响,招商、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下跌均超3%,主要还是受到烂尾楼断供消息的影响,对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客服回应称,针对烂尾楼的处理目前暂无相关保护措施,若停贷造成逾期,没有特殊情况会影响个人征信。
银行是金融的基石,国内银行绝大多数经营稳定,尤其是上市银行,所以这两天银行股的下跌,带有明显的非理性成分,我认为下跌不具备持续性。
早盘走强的是运输设备、电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制造和医疗卫生,短线热点维持比较快的转换,题材方面逆变器、眼科、储能、光通信 和充电桩等表现较好,新能源板块有所活跃,但力度较前期有所减弱。
总体操作上,春哥对市场继续维持谨慎观望判断,耐心等待市场企稳信号,等待市场的第二个落点确认,摔杯为号,一剑封喉。
投资有时就是忍耐的艺术,市场上每天都有机会,如果每一个机会都想抓,最后的结果,其实大概率亏钱,因为做十次可能对五次错五次。
以前有人说,散户亏钱的原因是出手次数太多,如果一年当中,只有三次出手机会,想必赚钱的概率会高很多。
因为,我们会珍惜每一次出手的机会,仔细分析每一次出手的赢率,谨慎决策。
我感觉说的有点道理。
昨天春哥看到一篇关于大周期的文章,文章篇幅很长,我回头联系一下作者,能不能开个白名单,与各位分享。
好了,今天就写到这里吧。
早盘股指低开后震荡反弹,开盘后不久,春哥在朋友圈盘中提示:目前继续看戏为主,继续“磨刀”,等机会,一“刀”封喉。
为什么反弹了,春哥仍在维持观望的判断?今天与私募的朋友讨论行情的时候,我提到三个因素:
一、目前全球经济压力比较大,国内处于恢复期。二、市场流动性或面临变化。三、技术面上沪指形成初步空头排列态势,这两天的反弹主要是修复日KDJ指标的超卖。
他表示同意我的看法。
从调整周期来看,目前沪指是调整的第8个交易日,而上一轮上涨了45个交易日,涨幅达到20%,而目前回调幅度不足涨幅的三分之一, 平衡幅度不足。
今天盘中亮点是创业板和科创50指数,上涨均超过2%,其中科创50指数到达重要的均线粘合带1085-1100点之间,目前仍然看作是技术反抽,除非股指能突破平台高点1130点,彻底站稳半年线。
创业板指数目前重新回到10天均线上方,临近前高2887点,并进入小型密集区内,其走强主要受到权重股爱尔眼科、宁德时代、阳光电源等拉升,根据其日波幅测算,午后分时上预计以高位盘整为主。
早盘沪指相对较弱,主要是受到银行板块大跌影响,招商、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下跌均超3%,主要还是受到烂尾楼断供消息的影响,对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客服回应称,针对烂尾楼的处理目前暂无相关保护措施,若停贷造成逾期,没有特殊情况会影响个人征信。
银行是金融的基石,国内银行绝大多数经营稳定,尤其是上市银行,所以这两天银行股的下跌,带有明显的非理性成分,我认为下跌不具备持续性。
早盘走强的是运输设备、电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制造和医疗卫生,短线热点维持比较快的转换,题材方面逆变器、眼科、储能、光通信 和充电桩等表现较好,新能源板块有所活跃,但力度较前期有所减弱。
总体操作上,春哥对市场继续维持谨慎观望判断,耐心等待市场企稳信号,等待市场的第二个落点确认,摔杯为号,一剑封喉。
投资有时就是忍耐的艺术,市场上每天都有机会,如果每一个机会都想抓,最后的结果,其实大概率亏钱,因为做十次可能对五次错五次。
以前有人说,散户亏钱的原因是出手次数太多,如果一年当中,只有三次出手机会,想必赚钱的概率会高很多。
因为,我们会珍惜每一次出手的机会,仔细分析每一次出手的赢率,谨慎决策。
我感觉说的有点道理。
昨天春哥看到一篇关于大周期的文章,文章篇幅很长,我回头联系一下作者,能不能开个白名单,与各位分享。
好了,今天就写到这里吧。
这届部分网友,心是热的,但怎么说呢,就有点主观了。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人民世代友好。但,友好是以互相尊重为前提的。特别我泱泱中华,礼仪之邦,怎能违背对方心意,只顾自己强装逼格呢?对方既已在超过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以言辞和行动多次全方位立体充分做了不愿为人的意思表示,在最后的时间,难道不该尊重吗,这又是什么仇,什么怨呢?就好比,司藤她明明是一棵愉快的藤,你偏偏不尊重她心意,强行异化成人,她快乐吗?凭白经历了百年心碎,男默女泪~司藤骂一万遍你这个老6,你自己说过分吗~所以说,友好的情谊还是要有的放矢,互相奔赴,比如说鸠山首相,柚子,还有那些好好做人的人民们[爱你][爱你][爱你]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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