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2022〕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2022〕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2022〕15号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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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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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拆?安置在哪?这些地方有消息
拆迁问题,是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的热点之一。近期,又有一大波有关拆迁与安置的咨询得到部门权威解答。记者采撷部分最新回复,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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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新东城人民”:请问邱隘民营工业区预计什么时候会拆掉?
东部新城指挥部:邱隘民营工业区横港路以北已启动拆迁,目前拆迁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指挥部会进一步督促属地政府加快推进拆迁进度,争取早日完成地块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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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bc361572”:邱一村二期C1-4、C1-5安置房什么时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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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社区五乡龙汇社区
准备什么时候拆除
编号为“7795999”的网友:五乡龙汇社区获准省第三批未来社区建设已经过去三年,为何至今没有动向?能否明确告知到底是拆还是不拆?让我们也有一个计划。
鄞州区:目前正在实施龙汇社区1#地块(阿克苏地块)的拆迁,其他地块后续逐步实施,请耐心等候。
* 五乡泰和馨苑五期
几月份抽签分房
网友“selina053”:五乡泰和馨苑五期具体2022年几月份抽签分房?
鄞州区:今年内抽签。
* 东钱湖光辉幼儿园北面地块
安置房设计好了吗
编号为“7799128”的网友:鄞州区东钱湖10-01-06#(光辉幼儿园北面)安置房有电梯吗?户型分几档?什么时候开建和交付?
鄞州区:鄞州区东钱湖10-01-06#地块安置房项目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具体的指标内容尚不明确,建议您关注资规部门项目批前公示信息。该项目争取年底前开工,交付时间需待施工单位确定后根据施工计划排定,目前尚不明确。
* 云龙镇双桥名苑二期
何时抽签交付
网友“宁波小后生123”:一期已交付3年,二期也快完工,何时抽签交付?
鄞州区:目前正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处理完之后马上安排抽签事项。
* 唐家新村安置房
预计何时交付
编号为“7792116”的网友:鄞州区姜山镇唐家新村的安置房我看已经建造得差不多了,不知再多久可以交付?
鄞州区:经向城建办了解,预计今年年底可以竣工,最终交付时间以通知为准。姜山镇
* 中河街道哪些地方
今年下半年有拆迁计划
编号为“7798384”的网友:鄞州区中河街道2022年下半年,还有哪些地方要拆迁腾空?
鄞州区:您经了解街道目前在建项目是都市工业未来社区,项目具体四至范围:创新路以东、甬台温高速公路以西、中塘河以南、嵩江东路以北。整个项目占地1207亩,主要打造建设都市工业未来社区。
- 海曙区
* 龙观乡金溪村拆迁户农田
是否同步征收
编号为“7789592”的网友:龙观乡金溪村拆迁户的农田有没有同步征收?
海曙区:拆迁户的农田不一定在道路施工红线内,未在红线内的农田本次不予征收。
* 长乐村拆迁项目(二期)
涉及范围有哪些
编号为“7791197“的网友:海曙高桥长乐村一期李十四房拆迁进度接近尾声了,请问公告中所说的二期420户是指哪里?
海曙区: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房屋拆迁项目(二期)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长乐村的陆家和黄家庄自然村。
* 杨家馨苑3期何时动工建造
西唐自然村何时拆迁
编号为“7792224”的网友:杨家馨苑3期何时动工建造?西唐自然村何时拆迁?
海曙区:杨家馨苑3期建造已经在做前期工作。西唐自然村拆迁安置协议签约率达100%后,所签拆迁协议方可生效。
* 鄞江镇钟家和周家房子
什么时候拆完
编号为“7792010”的网友:鄞江镇钟家和周家房子已经写上“拆”字,什么时候把老房子拆平?
海曙区:网友,您好。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计划,老房子预计8月中旬拆除完毕。
* 石碶街道后仓2号安置地块
是否已经开工
编号为“7791499”的网友:石碶街道后仓2号安置地块是否已经开工?
海曙区:该地块已经开工。
* 古林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
预计何时竣工
编号为“156097”的网友:海曙区古林镇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进度如何?
海曙区:海曙区古林镇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计划2023年3月竣工。
* 古林西洋港村
有无改造拆迁计划
网友“诸葛90”:古林西洋港村五年内有无改造拆迁计划?
海曙区:目前古林镇西片区正在做规划前期调研,有规划成果会及时对外公布,暂无拆迁计划,感谢您的关注!
* 洞桥鱼山头村
什么时候启动拆迁
编号为“7795644”的网友:洞桥鱼山头村什么时候拆迁?
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已列入新村建设启动村名单,目前正在逐步推进前期准备工作。
* 雅渡新村周家二号地块
什么时候拆迁
编号为“156116”的网友留言:海曙区石碶雅渡新村周家二号地块什么时候拆迁?2020年我们已经签了拆迁合同,是拿安置房的,现在能否改成货币补偿?
海曙区:2号地块已于7月1日发放拆迁预公告,10月前将完成拆迁,已签订协议不能改变。
* 调查大西坝的房屋情况
目的是什么
网友“楼女士”:为什么要调查大西坝的房屋情况?
海曙区:经了解,为下步高桥村征迁工作进行前期排摸。
- 江北区
* 慈城朝北门头
拆迁意愿统计有结果了吗
网友“ccym”:慈城朝北门头拆迁意愿统计结果出来了吗?朝北门头会拆迁吗?
江北区:慈城朝北门头地块前期初步摸底调查及意愿征询中,发现有部分拆迁户因各种原因不愿搬迁,初步计算未达到区块90%,目前暂时不启动拆迁。我们的联系电话:8757283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环城北路东段814弄
什么时候拆迁
编号为“7793805”的网友:请问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行政村环城北路东段814弄66号什么时候会拆掉?
江北区:拆迁计划以政府公告为准,目前环城北路东段814弄66号暂无拆迁计划,若有会及时告知。
- 北仑区
* 霞浦街道山前村象头张
何时启动拆迁
网友“zwy123654”:霞浦街道山前村象头张出租房好多都搬空了,什么时候启动拆迁?我们心里好有个底。
北仑区:经了解,云台山路东延和杭甬复线项目均涉及山前村象头张部分房屋拆迁,待项目审批通过后会立即启动拆迁工作。
* 永丰村和沿海村
剩下的部分还会拆迁吗
编号为“7792434”的网友:永丰村和沿海村剩下的部分还会拆迁吗?
北仑区:根据上级部门拆迁时序安排,新碶街道先行启动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三期工程(沿海、永丰、算山区块)项目涉及范围房屋拆迁,7月1日起已开始入户丈量评估。后期,项目涉及范围签约完成后,将按签约完成时间先后,视情启动对三个村涉及范围外部分的项目前期工作,届时新碶街道将以通告形式发布。
* 朱田村拆迁安置房
什么时候可以交付
编号为“7791195“的网友:如题,已经三年了,请告知具体时间。
北仑区:朱田村的安置地块为长山D地块,预计2023年交付。
* 杭甬复线经过虞袁吗
是否会拆迁
网友“林子心4486”:杭甬高速三期经过北仑算山哪里?虞袁经过吗,能拆到吗?
北仑区:杭甬复线的算山村部分已在丈量,其他未明确。
- 奉化区
* 奉化沈鲍村鲍家
什么时候拆
编号为“7796049”的网友:奉化沈鲍村鲍家什么时候拆?
奉化区:网友您好!征收指挥部已经进驻并展开工作,预计年底前后正式开始签约。
* 江口街道后横村
今年有拆迁计划吗
编号为“7796312”的网友:后横村安置房在哪里?已列入拆迁范围,今年是否会拆?
奉化区:江口街道后横村有拆迁计划,具体以政府公告为准。
- 镇海区
* 蛟川北区棚户区三期CD地块
什么时候开始抽签
网友“jie1990814”:蛟川北区棚户区三期改造CD地块什么时候开始抽签?
镇海区:上述地块预计2023年年底能安排拆迁户对安置房进行抽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汉塘村市后周
何时才会启动拆迁工作
网友“爱吃大西瓜”:已经7月份了,同为甬江实验室B区一期规划的新材料初创园区内的企业前两个月已经开始陆续搬迁,汉塘村市后周何时才会启动拆迁工作?
镇海区:汉塘村市后周已被列入征迁计划,征迁进程将根据甬江实验室建设时序适时启动,具体以相关征迁公告为准。
* 庄市街道同德路工业区
近两年会拆迁吗
编号为“7794646”的网友:请问镇海庄市街道同德路工业区近两年会拆迁吗?
镇海区:该区域已被列入甬江实验室征迁实施范围,目前正在陆续进行征迁洽谈中。感谢您的关注!
- 高新区
* 梅盛苑小区
是否有拆迁计划
编号为“7791160“的网友:梅墟街道梅盛苑小区有征地拆迁计划吗?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正在对梅盛苑小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尚未确定是否拆迁。
* 梅龙新村
有拆迁计划吗
网友“嗡嗡嗡z”:梅龙新村会拆迁吗?
高新区管委会:列入拆迁考虑范围,具体启动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
- 消息多一点
* 轨道交通建设
征收小区公共用地怎么赔
网友“天天向上918”:轨道交通建设中如果涉及征用小区红线内的公共地块,由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种地块的征用是否有赔偿?由谁出面协调赔偿,是社区还是小区业委会?赔偿金由哪个账户接收?
轨道交通指挥部:网友您好,根据轨道交通征地拆迁工作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小区红线内的地块赔偿由属地区县、街道实施,具体赔偿标准按各区政策执行。如有赔偿费用,由小区业委会接收,如尚未成立业委会,由街道代管。
* 北仑会出台
房票购房政策吗
编号为“7794685”的网友:奉化海曙相继出台了房票购房政策,北仑有计划推出吗?
北仑区:目前,北仑区已启动安置房票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根据相关规定推出实施办法。
* 大碶街道百年老屋拆迁
有什么补偿政策
网友“fffffox”:关于北仑区大碶街道百年老屋拆迁,目前有什么补偿政策?
北仑区:百年老屋拆迁政策与其他房屋政策相同,若为文保点位,则会考虑征收不拆或者迁移。(宁波民生e点通 周应玮 张枫 海文)
#宁波# #部门回复#
拆迁问题,是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的热点之一。近期,又有一大波有关拆迁与安置的咨询得到部门权威解答。记者采撷部分最新回复,与大家分享。
- 鄞州区
* 世纪大道南延
哪些房屋会拆迁
网友“西门小宇”:世纪大道南延,首南街道桃江村部分房屋会拆迁吗?
宁波市住建局:您好!世纪大道快速路南延工程已完成立项,正在开展规划建设方案深化研究,用地及拆迁范围尚需根据规划建设方案审批进一步确定。
* 邱隘民营工业区
预计什么时候拆除
网友“新东城人民”:请问邱隘民营工业区预计什么时候会拆掉?
东部新城指挥部:邱隘民营工业区横港路以北已启动拆迁,目前拆迁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指挥部会进一步督促属地政府加快推进拆迁进度,争取早日完成地块拆迁工作。
* 邱一村二期安置房
什么时候交付
网友“abc361572”:邱一村二期C1-4、C1-5安置房什么时候交付?
东部新城指挥部:预计2024年4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 邱隘D3-3地块安置房
什么时候可以建成
网友“浆板圆子”:邱隘D3-3地块安置房什么时候可以建成?有几幢,楼层有几层?哪里可以看到该地块具体设计图?非机动车库也是每套房子都配备吗?
东部新城指挥部:东部新城邱隘D3-3地块安置房预计2024年4月完成建设,住宅有11幢,最高楼层为15层,具体地块布局在规划网站可以看到,非机动车库均配备。
* 五乡项隘馨园二期安置房
预计何时交付使用
网友“养猪人21”:五乡项隘馨园二期安置房预期什么时候能够交付使用?
鄞州区:目前,项隘馨园二期工程按进度推进,预计2023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争取2023年底前完成交付。
* 未来社区五乡龙汇社区
准备什么时候拆除
编号为“7795999”的网友:五乡龙汇社区获准省第三批未来社区建设已经过去三年,为何至今没有动向?能否明确告知到底是拆还是不拆?让我们也有一个计划。
鄞州区:目前正在实施龙汇社区1#地块(阿克苏地块)的拆迁,其他地块后续逐步实施,请耐心等候。
* 五乡泰和馨苑五期
几月份抽签分房
网友“selina053”:五乡泰和馨苑五期具体2022年几月份抽签分房?
鄞州区:今年内抽签。
* 东钱湖光辉幼儿园北面地块
安置房设计好了吗
编号为“7799128”的网友:鄞州区东钱湖10-01-06#(光辉幼儿园北面)安置房有电梯吗?户型分几档?什么时候开建和交付?
鄞州区:鄞州区东钱湖10-01-06#地块安置房项目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具体的指标内容尚不明确,建议您关注资规部门项目批前公示信息。该项目争取年底前开工,交付时间需待施工单位确定后根据施工计划排定,目前尚不明确。
* 云龙镇双桥名苑二期
何时抽签交付
网友“宁波小后生123”:一期已交付3年,二期也快完工,何时抽签交付?
鄞州区:目前正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处理完之后马上安排抽签事项。
* 唐家新村安置房
预计何时交付
编号为“7792116”的网友:鄞州区姜山镇唐家新村的安置房我看已经建造得差不多了,不知再多久可以交付?
鄞州区:经向城建办了解,预计今年年底可以竣工,最终交付时间以通知为准。姜山镇
* 中河街道哪些地方
今年下半年有拆迁计划
编号为“7798384”的网友:鄞州区中河街道2022年下半年,还有哪些地方要拆迁腾空?
鄞州区:您经了解街道目前在建项目是都市工业未来社区,项目具体四至范围:创新路以东、甬台温高速公路以西、中塘河以南、嵩江东路以北。整个项目占地1207亩,主要打造建设都市工业未来社区。
- 海曙区
* 龙观乡金溪村拆迁户农田
是否同步征收
编号为“7789592”的网友:龙观乡金溪村拆迁户的农田有没有同步征收?
海曙区:拆迁户的农田不一定在道路施工红线内,未在红线内的农田本次不予征收。
* 长乐村拆迁项目(二期)
涉及范围有哪些
编号为“7791197“的网友:海曙高桥长乐村一期李十四房拆迁进度接近尾声了,请问公告中所说的二期420户是指哪里?
海曙区: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房屋拆迁项目(二期)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长乐村的陆家和黄家庄自然村。
* 杨家馨苑3期何时动工建造
西唐自然村何时拆迁
编号为“7792224”的网友:杨家馨苑3期何时动工建造?西唐自然村何时拆迁?
海曙区:杨家馨苑3期建造已经在做前期工作。西唐自然村拆迁安置协议签约率达100%后,所签拆迁协议方可生效。
* 鄞江镇钟家和周家房子
什么时候拆完
编号为“7792010”的网友:鄞江镇钟家和周家房子已经写上“拆”字,什么时候把老房子拆平?
海曙区:网友,您好。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计划,老房子预计8月中旬拆除完毕。
* 石碶街道后仓2号安置地块
是否已经开工
编号为“7791499”的网友:石碶街道后仓2号安置地块是否已经开工?
海曙区:该地块已经开工。
* 古林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
预计何时竣工
编号为“156097”的网友:海曙区古林镇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进度如何?
海曙区:海曙区古林镇俞家机场四期安置房计划2023年3月竣工。
* 古林西洋港村
有无改造拆迁计划
网友“诸葛90”:古林西洋港村五年内有无改造拆迁计划?
海曙区:目前古林镇西片区正在做规划前期调研,有规划成果会及时对外公布,暂无拆迁计划,感谢您的关注!
* 洞桥鱼山头村
什么时候启动拆迁
编号为“7795644”的网友:洞桥鱼山头村什么时候拆迁?
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已列入新村建设启动村名单,目前正在逐步推进前期准备工作。
* 雅渡新村周家二号地块
什么时候拆迁
编号为“156116”的网友留言:海曙区石碶雅渡新村周家二号地块什么时候拆迁?2020年我们已经签了拆迁合同,是拿安置房的,现在能否改成货币补偿?
海曙区:2号地块已于7月1日发放拆迁预公告,10月前将完成拆迁,已签订协议不能改变。
* 调查大西坝的房屋情况
目的是什么
网友“楼女士”:为什么要调查大西坝的房屋情况?
海曙区:经了解,为下步高桥村征迁工作进行前期排摸。
- 江北区
* 慈城朝北门头
拆迁意愿统计有结果了吗
网友“ccym”:慈城朝北门头拆迁意愿统计结果出来了吗?朝北门头会拆迁吗?
江北区:慈城朝北门头地块前期初步摸底调查及意愿征询中,发现有部分拆迁户因各种原因不愿搬迁,初步计算未达到区块90%,目前暂时不启动拆迁。我们的联系电话:8757283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环城北路东段814弄
什么时候拆迁
编号为“7793805”的网友:请问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行政村环城北路东段814弄66号什么时候会拆掉?
江北区:拆迁计划以政府公告为准,目前环城北路东段814弄66号暂无拆迁计划,若有会及时告知。
- 北仑区
* 霞浦街道山前村象头张
何时启动拆迁
网友“zwy123654”:霞浦街道山前村象头张出租房好多都搬空了,什么时候启动拆迁?我们心里好有个底。
北仑区:经了解,云台山路东延和杭甬复线项目均涉及山前村象头张部分房屋拆迁,待项目审批通过后会立即启动拆迁工作。
* 永丰村和沿海村
剩下的部分还会拆迁吗
编号为“7792434”的网友:永丰村和沿海村剩下的部分还会拆迁吗?
北仑区:根据上级部门拆迁时序安排,新碶街道先行启动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三期工程(沿海、永丰、算山区块)项目涉及范围房屋拆迁,7月1日起已开始入户丈量评估。后期,项目涉及范围签约完成后,将按签约完成时间先后,视情启动对三个村涉及范围外部分的项目前期工作,届时新碶街道将以通告形式发布。
* 朱田村拆迁安置房
什么时候可以交付
编号为“7791195“的网友:如题,已经三年了,请告知具体时间。
北仑区:朱田村的安置地块为长山D地块,预计2023年交付。
* 杭甬复线经过虞袁吗
是否会拆迁
网友“林子心4486”:杭甬高速三期经过北仑算山哪里?虞袁经过吗,能拆到吗?
北仑区:杭甬复线的算山村部分已在丈量,其他未明确。
- 奉化区
* 奉化沈鲍村鲍家
什么时候拆
编号为“7796049”的网友:奉化沈鲍村鲍家什么时候拆?
奉化区:网友您好!征收指挥部已经进驻并展开工作,预计年底前后正式开始签约。
* 江口街道后横村
今年有拆迁计划吗
编号为“7796312”的网友:后横村安置房在哪里?已列入拆迁范围,今年是否会拆?
奉化区:江口街道后横村有拆迁计划,具体以政府公告为准。
- 镇海区
* 蛟川北区棚户区三期CD地块
什么时候开始抽签
网友“jie1990814”:蛟川北区棚户区三期改造CD地块什么时候开始抽签?
镇海区:上述地块预计2023年年底能安排拆迁户对安置房进行抽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汉塘村市后周
何时才会启动拆迁工作
网友“爱吃大西瓜”:已经7月份了,同为甬江实验室B区一期规划的新材料初创园区内的企业前两个月已经开始陆续搬迁,汉塘村市后周何时才会启动拆迁工作?
镇海区:汉塘村市后周已被列入征迁计划,征迁进程将根据甬江实验室建设时序适时启动,具体以相关征迁公告为准。
* 庄市街道同德路工业区
近两年会拆迁吗
编号为“7794646”的网友:请问镇海庄市街道同德路工业区近两年会拆迁吗?
镇海区:该区域已被列入甬江实验室征迁实施范围,目前正在陆续进行征迁洽谈中。感谢您的关注!
- 高新区
* 梅盛苑小区
是否有拆迁计划
编号为“7791160“的网友:梅墟街道梅盛苑小区有征地拆迁计划吗?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正在对梅盛苑小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尚未确定是否拆迁。
* 梅龙新村
有拆迁计划吗
网友“嗡嗡嗡z”:梅龙新村会拆迁吗?
高新区管委会:列入拆迁考虑范围,具体启动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
- 消息多一点
* 轨道交通建设
征收小区公共用地怎么赔
网友“天天向上918”:轨道交通建设中如果涉及征用小区红线内的公共地块,由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种地块的征用是否有赔偿?由谁出面协调赔偿,是社区还是小区业委会?赔偿金由哪个账户接收?
轨道交通指挥部:网友您好,根据轨道交通征地拆迁工作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小区红线内的地块赔偿由属地区县、街道实施,具体赔偿标准按各区政策执行。如有赔偿费用,由小区业委会接收,如尚未成立业委会,由街道代管。
* 北仑会出台
房票购房政策吗
编号为“7794685”的网友:奉化海曙相继出台了房票购房政策,北仑有计划推出吗?
北仑区:目前,北仑区已启动安置房票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根据相关规定推出实施办法。
* 大碶街道百年老屋拆迁
有什么补偿政策
网友“fffffox”:关于北仑区大碶街道百年老屋拆迁,目前有什么补偿政策?
北仑区:百年老屋拆迁政策与其他房屋政策相同,若为文保点位,则会考虑征收不拆或者迁移。(宁波民生e点通 周应玮 张枫 海文)
#宁波# #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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