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访 | 李健:建睿智之言 献务实之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航局原副局长李健提交了关于合理利用空地资源、促进无人机物流发展的两份提案。多年来,李健心系通航发展,屡次提交关于通航发展的提案,致力于让通航“飞起来、热起来”。其中,2018年提案被列为全国政协好提案,2019年、2021年提案均被列为全国政协重点督办提案之一。这些高质量的提案是如何形成的,是否推动了我国通航发展取得进步?通航发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破冰”?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李健。

提案要服务国家大局扎根基层群众

问:我们注意到,您已经连续5年提交了有关通航发展的提案。为什么您如此关注通航发展?

答:国务院自1985年以来,共四次发布促进通航发展意见。前三次由于经济未发展起来,客观条件不具备,都未能有效促进通航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通用航空确定为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描绘了通航发展的宏伟蓝图和阶段性目标。多年的民航工作经历,也让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发展通航利国利军利民,对落实交通强国、民航强国战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展通航对于促进产业、消费升级意义和作用重大,是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通用航空投资少,见效快,而且能很好地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需求,特别是在山区等地。国际经验表明,通用航空产业投入产出比为1:10,就业带动比为1:12。通航飞机从最初级运动类飞机到高端公务机,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

通用航空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通用航空体系是国家战略投送能力重要支撑,通过在边疆地区、地面交通未覆盖地区建设机场,可以有效拓展投送范围。通航飞行员、机务维修、制造等人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储备。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航空医疗救援方面也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全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在抗灾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中,航空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受地理空间限制较少,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

这么多年我国通航一直没有飞起来、热起来,我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基本形式,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因此,我近年来将通航发展作为提案的关注重点,陆续提出了推进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扶持新业态发展等建议。

问:您的提案多次被列为全国政协重点督办提案之一,也获得过年度好提案。这些关于通航发展的高质量提案是如何形成的?

答:做好新时代提案工作,必须扎根基层,深入群众,才能确保提案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为了充分反映通航行业诉求,我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4年多来,曾赴山西、内蒙古等地大量实地调研。2021年5月中下旬,又随国务院督查室赴浙江、四川、广东、海南等4省9市开展实地督查调研,走访航空器制造、通航运营、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等近50家企业,与地方政府、市场主体、部队等召开9场座谈会,深入了解通用航空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提出对策性建议。

比如,为解决通航领域反映比较突出的过度监管问题,2017年起,我积极协调民航局组织各司局针对通航监管问题开展全覆盖式专项督查,派出3个督查组,赴7个地区开展实地督查,与32家局方单位和134家通航企业进行座谈,形成1.5万余字督查报告,汇总问题193个,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不适用、监管尺度过严、审批效率偏低。这些问题犹如鱼刺卡在通航企业的咽喉,令他们举步维艰。在民航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这些问题被分解到各司局,每月进行政务督办,并制成“鱼刺图”张贴在民航局机关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经过近1年努力,这些限制通航发展的瓶颈壁垒不仅全部被打破,而且还促成了60余项有利于通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另外,在调研中还有一些涉及到民航局以外的意见建议,我就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

合理利用空地资源推动通航发展

问:目前通航发展状况如何?您在提案中的一些建议有没有得到落实?

答:近年来,通用航空传统业态稳中有进、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十三五”期间,通用航空业务量年均增长13.7%,通用机场数量超过运输机场。截至2021年底,我国传统通用航空企业达到599家,全年实现飞行118.22万小时,通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增强。在无人机新兴业态领域,各类无人机日均飞行小时4.57万小时,持续在航拍、巡查、物流配送、城市空中交通领域发力。

这几年在各方支持下,我的部分建议逐步落地,转变为政策措施。大家协同联动、积极作为,共同推动通用航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比如,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初见成效。四川省先行先试,划设试点空域6600平方公里,5条低空目视飞行通道总长500余公里,137家通航用户参与运行,安全飞行近18万架次、5万余小时。湖南省作为全国首个全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已实现通航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域服务。海南省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低空目视航图系统和较为完善的低空空管服务保障平台。

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企业茁壮成长。我国自主研制、全球最大的水陆两栖飞机AG600在总装下线并试飞成功;浙江万丰集团收购奥地利钻石飞机8个基本型16个机型的全部知识产权,占全球活塞双发飞机市场份额超50%,位居世界第一;深圳大疆公司在消费级无人机领域处于全球引领地位,广州亿航无人机公司研制可载双人无人机已成功在中国、阿联酋、美国、加拿大、日本等9国取得飞行许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还有一个可喜变化,那就是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日趋多元化。各地围绕飞机制造、运营、维修、飞行服务、旅游、体育等上下游产业精心布局,多地打造常态化航空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服务。浙江横店开发“通航+影视+旅游”产品,深圳东部通航等企业运营跨境直升机提升大湾区公务出行效率,海南空中旅游、水上飞机、滑翔机等低空旅游新业态蓬勃发展。

问:为什么今年您从合理利用空地资源的角度来提出推动通航发展的建议?

答:合理利用、有效释放空中和地面资源发展通航事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举措,对高质量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对通航的空地资源投入相对较少,低空空域没有全面开放使用,通航机场建设相对滞后,这导致我国通航的运行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航空用地与公路和铁路用地相比微乎其微,有利于生态保护。近10年统计数据显示,民航投资约是公路投资的1/10,是铁路投资的1/5,而通航投资又只占民航投资很小的一部分。

目前通航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也不相适应。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轿车已进入普通百姓家,陆路交通在我国大中城市已经接近饱和,急需向空间要资源,发展立体交通。以美国为例,美国拥有通航飞机24万架,而我国拥有通航飞机不到3000架,发展规模并不能承接社会需求。另一方面,通航在应急救援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比如德国政府承担航空救援每年达6万多次,美国航空救援应急响应时间约为20分钟。

对于通航运行安全,大众的认知也存在偏差。我国现有的规章标准和技术手段是可以有效保障通航飞行安全的。但由于媒体对通航安全过度关注,造成人民群众过分担心通航安全,政府有关部门也因过分担忧容易导致监管过度。因此,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能改善这些状况。

无人机是航空新业态发展的核心驱动

问:您认为通航发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破冰”?

答:一是整体推进,合理配置空地资源。建议统筹公路、铁路和航空均衡发展,加大空地资源投入向通航倾斜。释放低空空域资源,实现空域资源对通航的有效供给,加快通航现代化机场体系建设,确保通航飞得起来、飞得顺畅、落得下去。

二是科学规划,加大对通航发展的扶持。建议进一步简化通用机场立项审批程序,增加对通航应急救援、短途运输、通用机场运营等财政补贴力度,以及低空监视、情报、气象等服务项目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通航服务的制度安排。加大应急救援投资,建立通航救援企事业单位,利用通航技术参与医疗救护、消防救援、洪涝灾害救助等工作。

三是建强监管设施手段。建议开展低空通航飞行地区通信监视补盲工作,加强地面设施建设,利用北斗、5G、ADS-B等技术,为通用航空器加装机载通信导航设备,建强低空通信监视网。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加强对通航单位的业务管理和服务保障,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另外,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引导,进一步出台促进通航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通航市场培育,大力普及面向大众的通航产业文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监督和资质论证考核,树立正确的安全导向,确保通航飞行安全、发展正规有序。

问:您还有一份提案是关于发展无人机物流的,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无人机作为新技术和先进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航空新业态发展的核心驱动,有望实现对新时代民用航空的引领作用。

截至2021年底,我国无人机企业达1.27万家,实名登记无人机约83万架,飞行时间达到千万小时量级。国家13个无人机发展试验区中有2个无人机物流发展试验区,3个城市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区。顺丰、京东、美团等无人机物流模式日趋成熟,已在十余个省市开展业务。但是无人机物流发展也面临着低空空域供给不足、法规标准不健全、无人机制造尚未充分体现其应有作用等问题。

促进无人机物流发展,除了要推动低空空域开放、加快构建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外,还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探索相结合,统筹规划无人机物流产业发展方向,加强研发、运营、监管等方面政策协同和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速形成规模效应。要重点扶持一批无人机物流龙头示范企业,给予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加快企业提质增效。建议将无人机物流运营所需的空域、场地、电气、通讯等资源纳入智慧物流、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促进数据共享,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城市物流网络建设,为无人机物流配送多场景应用提供支撑。(中国民航报 记者肖敏)

01、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02、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03、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0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前言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破产程序包括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债务人破产两个阶段。本质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对破产申请的许可,但对于破产程序是何时开始的,当今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破产程序,如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种模式下,只要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债务人即沦为了破产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债务人是否应被宣告破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包括分配),未能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具有保护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宗旨,启动破产程序已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若允许个别债务先行清偿,将有违所有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但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不得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当债务人行为损害到破产债权人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申报债权

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同时,未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效力,同时,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可能会被撤销

4、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其他效力

1、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进行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在该法院审理。

2、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包括仲裁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效力

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来行使其相关债权。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再继续。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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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A机构启动自购潮,底部要来了?我仔细研判了过去的历史,确实如此!接下来这几个方向不要错过!

第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50.2%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制造业景气水平略有上升。

PMI比预期的高,也高于临界点。证明过去两个月的降准降息有效果,接下来PMI可能要走出反弹,反应在股市上也是给支持。经济好,企业好,股市才能好。

第二:德国计划提前15年剩下100%绿能供电

近期的地缘局势紧张,让德国在绿色电力的发展上步伐更快。就在当地时间2月28日,其提出了一份待立法的草案,计划加速绿电设施的扩张,将100%可再生能源供电目标提前15年实现。

绿电主要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和光伏。受该消息刺激今天A股的绿色电力板块涨幅居前。这个板块,我暂时没有看出入场机会,先放一边。

第三:机构启动自购潮,抄底机会来了?

据统计,截至2月28日,今年已有33家基金公司自购旗下产品,涉及金额达11.15亿元,其中自购多的已经超过2亿。另外,私募和券商自营也在积极自购自家产品?这是底部来了?

根据过往的表现来看,是的。2020年2月至4月,公募机构掀起了一波自购潮,随后A股4月见底回升,7月在券商的拉升下快速上涨。

第四:证券板块缩量

证券最近走出4连阴,但是明显缩量,而且也到了前期的启动点附近。我考虑开始进场。

熟悉我的朋友知道,证券是我了解较多的板块,前期的财富管理龙头,近期的情绪龙头和数据交易所龙头都在我的把握范围。不少朋友也因为思路证券,在证券上每天加个鸡腿。

第五:指数上午横盘,个股涨跌比例相近

上午走势一般,3500点的压力不小,看什么时候放量突破。长期来看,我的思路坚定,就是看多做多!

短期则从确定性高的板块中寻找机会,三胎、跨境支付等方向可能存在机会。本月即将召开的会议,三胎可能成为讨论热点。

作者| 聪哥
来源| 财经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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