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我是江西省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村民吴振群,我已经是第三次向县、市相关部门实名检举江西省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委会书记樊友国在村两委选举中贿票、贱卖集体财产、擅自给不符合条件的人批地建宅基房、违规评低保等问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未见处理结果,无论是否引起您们重视,我将一如既往地永不放弃的向上级部门继续检举,还倪坊村委会老百姓公道。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樊友国在2021年度(甚至更早)村两委选举期间严重干扰村民正常行使选举的权利,干涉村两委换届工作,选票没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人一票、仅限本人使用的指导精神。而是由村小组长坐在家里包写本小组的有效选票到樊友国事先安排好的人员身上,这样就能保证凡是樊友国指定的人都能绝对的当选,为了掩人耳目会故意放出小量的选票做陪衬。对于村两委的换届工作,更是一手遮天,任人唯用,得票高的关系和他不好的,他是绝对的不用,甚至打压,俨然就是“老子”说了算的黑老大嘴脸。二、擅自贱卖集体资产,损公肥私,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村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出卖了属于集体的坐落在四、六圩龙岗背良田,数量约158亩。买田款项既没有向村民公布,也没有给村里任何人补贴,老百姓对款项去向不知所踪。此良田的购买方为:德昌高速公路三、樊友国在倪坊村委会是拥有绝对的权利,横行乡里、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只要他想干的事哪怕就是损害到集体利益都可以。收受胡旭泉(该人员户口不在倪坊村委,属于商品粮户口)的礼品,支持胡旭泉在梅阳公路离军山湖街200米处建约400平方的新房,该新房未经审批没有合法的手续,属于违章搭建。截止到目前该房已经三层主体建设完成,第四层的材料已经到位。四、滥用手中权利,评定低保随意。从不按照评定办法规定办事,低保名额想给谁就给谁,家里确实有现实困难或者身体有缺陷的能达到评定条件的评不到,反而是那种和樊友国平时关系走的近的,无论什么条件都可以享受到低保待遇,村民们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确凿,如不属实,我愿意负全部法律责任。这些还只是樊友国违纪、贪庄腐败的一部分!今后只要发现樊友国有违纪违法的事,我还会不断的举报,只希望领导们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同时我深信党的政策会对樊友国这只“苍蝇”进行严肃打击和大力度处理。举报人:吴振群电话:15970671691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赋强公证二三事
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赋强公证”这项业务?今天,小美律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这项公证业务,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赋强公证”,其全称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过“赋强公证”,是可以直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的,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从而可以大大缩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那么,哪些类型的债权文书可以申请办理“赋强公证”呢?经过“赋强公证”后,又如何向法院去申请执行呢?想知道的读者就接着往下看吧~
一、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2000年,司法部和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1]对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赊欠货物债权文书、借据、还款协议以及以给付抚养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2017年7月,最高院、司法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第76号文),其中第一条[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合同类型进一步详细列举,包括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以及各类担保合同、保函等,对《联合通知》中列举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但是,根据小美律的检索和向相关公证机关[3]的了解,虽然目前《联合通知》仍然有效,但是公证机关已经不再受理债权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的“赋强公证”业务(当然,这只是小美律咨询部分公证机关的咨询结果,并不保证所有公证处都不受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若各位读者了解到有其他公证处能办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原因是司法部于2017年8月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其中第二项即为“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具体为“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自此,公证机关就将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限缩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范围。
虽然小美律理解司法部防控金融风险从而限制公证机关“赋强公证”业务范围的意图。但是,对于尚且有效的《联合通知》与《“五不准”》规定以及公证机构网站宣传(不少公证网站的“赋强公证”业务范围仍以《联合通知》的规定为准)和实际操作的不一致之处,是否也应该进行修改或者进行效力调整呢?否则,多少会给公众造成误解。
以上是关于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在类型和形式上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法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办理哦。债权文书的具体内容是公证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的另一标准,这需要结合《公证法》第37条、《联合通知》第一条以及第76号文第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总体上,债权文书“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是债权文书成为执行依据,获得执行力的前提。
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流程: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强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管辖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参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级别管辖则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 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若债权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则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被执行人救济途径:首先,对于存在程序问题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次,对于存在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实体事由, 被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以上就是小美律对“赋强公证”相关问题的简要介绍啦,如有进一步讨论意向或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小美律哦~
[1]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笔者咨询的公证机关包括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东方公证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及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前述五家公证处工作人员均告知仅能办理债权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
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赋强公证”这项业务?今天,小美律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这项公证业务,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赋强公证”,其全称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过“赋强公证”,是可以直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的,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从而可以大大缩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那么,哪些类型的债权文书可以申请办理“赋强公证”呢?经过“赋强公证”后,又如何向法院去申请执行呢?想知道的读者就接着往下看吧~
一、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2000年,司法部和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1]对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赊欠货物债权文书、借据、还款协议以及以给付抚养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2017年7月,最高院、司法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第76号文),其中第一条[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合同类型进一步详细列举,包括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以及各类担保合同、保函等,对《联合通知》中列举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但是,根据小美律的检索和向相关公证机关[3]的了解,虽然目前《联合通知》仍然有效,但是公证机关已经不再受理债权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的“赋强公证”业务(当然,这只是小美律咨询部分公证机关的咨询结果,并不保证所有公证处都不受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若各位读者了解到有其他公证处能办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原因是司法部于2017年8月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其中第二项即为“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具体为“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自此,公证机关就将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限缩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范围。
虽然小美律理解司法部防控金融风险从而限制公证机关“赋强公证”业务范围的意图。但是,对于尚且有效的《联合通知》与《“五不准”》规定以及公证机构网站宣传(不少公证网站的“赋强公证”业务范围仍以《联合通知》的规定为准)和实际操作的不一致之处,是否也应该进行修改或者进行效力调整呢?否则,多少会给公众造成误解。
以上是关于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在类型和形式上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法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办理哦。债权文书的具体内容是公证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的另一标准,这需要结合《公证法》第37条、《联合通知》第一条以及第76号文第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总体上,债权文书“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是债权文书成为执行依据,获得执行力的前提。
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流程: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强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管辖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参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级别管辖则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 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若债权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则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被执行人救济途径:首先,对于存在程序问题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次,对于存在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实体事由, 被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以上就是小美律对“赋强公证”相关问题的简要介绍啦,如有进一步讨论意向或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小美律哦~
[1]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笔者咨询的公证机关包括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东方公证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及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前述五家公证处工作人员均告知仅能办理债权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
您们好!我是江西省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村民吴振群,我已经是第三次向县、市相关部门实名检举江西省进贤县三里乡倪坊村委会书记樊友国在村两委选举中贿票、贱卖集体财产、擅自给不符合条件的人批地建宅基房、违规评低保等问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未见处理结果,无论是否引起您们重视,我将一如既往地永不放弃的向上级部门继续检举,还倪坊村委会老百姓公道。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樊友国在2021年度(甚至更早)村两委选举期间严重干扰村民正常行使选举的权利,干涉村两委换届工作,选票没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人一票、仅限本人使用的指导精神。而是由村小组长坐在家里包写本小组的有效选票到樊友国事先安排好的人员身上,这样就能保证凡是樊友国指定的人都能绝对的当选,为了掩人耳目会故意放出小量的选票做陪衬。对于村两委的换届工作,更是一手遮天,任人唯用,得票高的关系和他不好的,他是绝对的不用,甚至打压,俨然就是“老子”说了算的黑老大嘴脸。二、擅自贱卖集体资产,损公肥私,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村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出卖了属于集体的坐落在四、六圩龙岗背良田,数量约158亩。买田款项既没有向村民公布,也没有给村里任何人补贴,老百姓对款项去向不知所踪。此良田的购买方为:德昌高速公路三、樊友国在倪坊村委会是拥有绝对的权利,横行乡里、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只要他想干的事哪怕就是损害到集体利益都可以。收受胡旭泉(该人员户口不在倪坊村委,属于商品粮户口)的礼品,支持胡旭泉在梅阳公路离军山湖街200米处建约400平方的新房,该新房未经审批没有合法的手续,属于违章搭建。截止到目前该房已经三层主体建设完成,第四层的材料已经到位。四、滥用手中权利,评定低保随意。从不按照评定办法规定办事,低保名额想给谁就给谁,家里确实有现实困难或者身体有缺陷的能达到评定条件的评不到,反而是那种和樊友国平时关系走的近的,无论什么条件都可以享受到低保待遇,村民们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确凿,如不属实,我愿意负全部法律责任。这些还只是樊友国违纪、贪庄腐败的一部分!今后只要发现樊友国有违纪违法的事,我还会不断的举报,只希望领导们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同时我深信党的政策会对樊友国这只“苍蝇”进行严肃打击和大力度处理。举报人:吴振群电话:15970671691 https://t.cn/RxBBm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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