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小区内挪车算不算酒驾?】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人生感悟##心情日记# https://t.cn/RIhsazV
@任丘司法 浙江台州,男子送给了未婚妻100多万的彩礼钱,而作为回礼,未婚妻也送了13万多的礼金给男子,然而,男子拿到礼金之后就跑了,后来,未婚妻发现,男子送给她的100多万的彩礼钱,都是点钞卷,这可把她气坏了。
这位男子正是杨建,而他的未婚妻正是王萍。
结婚的时候,男方都会送彩礼给女方,或多或少都是一点心意。
然而,杨建却给他的未婚妻,送去了100多万的彩礼,这可真是一大笔钱啊,而王萍觉得,杨建给了她这么多的彩礼钱,她也得回个礼,于是,她就回了十几万给杨建。
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杨建拿到礼金后,转眼就消失了,而他给王萍的那100多万的彩礼钱,却全都变成了点钞卷,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王萍觉得很奇怪,她明明看着杨建把钱放到了行李箱中,怎么一转眼,就全都变成了点钞卷呢?
而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王萍本来已经离异多年,自己带着一个儿子在外面打拼,也算有了一番事业,生活无忧。
到了2021年年初的时候,王萍在婚恋网站结识了一位男子,正是杨建。
两人刚一见面,就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为什么呢?
因为杨建实在是太有钱了,单单他的财产就有上千万,至于其他的,还有一些藏品,以及他正在做的一些工程。
每一个项目拿出来放在外面,那都是有钱人。
两人相识后,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而在以后的相处过程中,王萍越来越坚定地认为,杨建真的是一位非常有钱的成功人士。
很快,时间就到了2021年的3月14日,这一天,杨建把王萍叫到家里,向王萍求婚了,而求婚的礼物就是一箱子的彩礼钱,具体的数字是1,314520。
这可是足足100多万的彩礼钱啊,随后,杨建当着王萍的面,拿出一叠现金数了数,然后又放回了箱子里,最后,他就把箱子锁上了。
并且告诉王萍,在两人还没有正式举行婚礼的时候,不能把箱子打开,不然不吉利。
王萍看着这么多的钱,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不过,她觉得杨建出手这么大方,一次性就给了这么多的彩礼钱,她怎么也得回礼。
于是,她就去银行取了131452块钱,把这些钱给了杨建。
后来,两人分开后,王萍拉着装有100多万的行李箱回家了,回到家里,她特意把这件事告诉了母亲。
可是,当她的母亲听完王萍的叙述之后,母亲的脸色就变了,母亲仔细看了看女儿的长相,她心想,女儿都已经40岁的人了,还是离异带着一个儿子,而杨建如果真的那么有钱,怎么会找她的女儿呢?
母亲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她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女儿,可是女儿对杨建的身份却是深信不疑,这个时候,女儿主动提出要给杨建打电话,以此来确认杨建的身份。
然而,无论她如何打电话,都没有人接,这可把王萍急坏了,她担心杨建是不是出了什么事。
而母亲却打断了她的思路,母亲让女儿把箱子打开,她要看看那100多万的彩礼是不是真的。
可是王萍不愿意打开,她强调不到举行婚礼的时候打开箱子,会不吉利的。
不过,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王萍还是同意将箱子打开,而当箱子打开的一瞬间,她就楞在了那里,因为箱子里面全是点钞卷。
事情发展到这里,母亲基本上可以确定,杨建就是个骗子,而王萍却不以为然,都到了这个时候了,她还是对杨建的身份深信不疑,她甚至在想,箱子里之所以会出现点钞卷,会不会是杨建跟她开的一个玩笑。
然而,不管是真是假,母亲还是带着王萍去报了警。
而到了3月15日这天,已经消失了一整天的杨建,突然给王萍打来了电话,要和王萍见面,而王萍也趁机再次报了警。
后来,当杨建被找到时,他坦然承认自己的身份是假的,他并没有千万家产,朋友圈的照片也是假的。
至于箱子里的点钞卷,是他在王萍睡着之后,偷偷地将放在最上面的100张现金给拿了出去,留下的全是点钞卷。
事情到了这里,王萍终于相信,杨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骗子。
那么,杨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也就是说,杨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王萍的财产,而且,他不仅对王萍实施了诈骗行为,除了王萍之外,他还同时对另外7名女性实施了诈骗行为。
所以,杨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位男子正是杨建,而他的未婚妻正是王萍。
结婚的时候,男方都会送彩礼给女方,或多或少都是一点心意。
然而,杨建却给他的未婚妻,送去了100多万的彩礼,这可真是一大笔钱啊,而王萍觉得,杨建给了她这么多的彩礼钱,她也得回个礼,于是,她就回了十几万给杨建。
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杨建拿到礼金后,转眼就消失了,而他给王萍的那100多万的彩礼钱,却全都变成了点钞卷,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王萍觉得很奇怪,她明明看着杨建把钱放到了行李箱中,怎么一转眼,就全都变成了点钞卷呢?
而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王萍本来已经离异多年,自己带着一个儿子在外面打拼,也算有了一番事业,生活无忧。
到了2021年年初的时候,王萍在婚恋网站结识了一位男子,正是杨建。
两人刚一见面,就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为什么呢?
因为杨建实在是太有钱了,单单他的财产就有上千万,至于其他的,还有一些藏品,以及他正在做的一些工程。
每一个项目拿出来放在外面,那都是有钱人。
两人相识后,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而在以后的相处过程中,王萍越来越坚定地认为,杨建真的是一位非常有钱的成功人士。
很快,时间就到了2021年的3月14日,这一天,杨建把王萍叫到家里,向王萍求婚了,而求婚的礼物就是一箱子的彩礼钱,具体的数字是1,314520。
这可是足足100多万的彩礼钱啊,随后,杨建当着王萍的面,拿出一叠现金数了数,然后又放回了箱子里,最后,他就把箱子锁上了。
并且告诉王萍,在两人还没有正式举行婚礼的时候,不能把箱子打开,不然不吉利。
王萍看着这么多的钱,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不过,她觉得杨建出手这么大方,一次性就给了这么多的彩礼钱,她怎么也得回礼。
于是,她就去银行取了131452块钱,把这些钱给了杨建。
后来,两人分开后,王萍拉着装有100多万的行李箱回家了,回到家里,她特意把这件事告诉了母亲。
可是,当她的母亲听完王萍的叙述之后,母亲的脸色就变了,母亲仔细看了看女儿的长相,她心想,女儿都已经40岁的人了,还是离异带着一个儿子,而杨建如果真的那么有钱,怎么会找她的女儿呢?
母亲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她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女儿,可是女儿对杨建的身份却是深信不疑,这个时候,女儿主动提出要给杨建打电话,以此来确认杨建的身份。
然而,无论她如何打电话,都没有人接,这可把王萍急坏了,她担心杨建是不是出了什么事。
而母亲却打断了她的思路,母亲让女儿把箱子打开,她要看看那100多万的彩礼是不是真的。
可是王萍不愿意打开,她强调不到举行婚礼的时候打开箱子,会不吉利的。
不过,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王萍还是同意将箱子打开,而当箱子打开的一瞬间,她就楞在了那里,因为箱子里面全是点钞卷。
事情发展到这里,母亲基本上可以确定,杨建就是个骗子,而王萍却不以为然,都到了这个时候了,她还是对杨建的身份深信不疑,她甚至在想,箱子里之所以会出现点钞卷,会不会是杨建跟她开的一个玩笑。
然而,不管是真是假,母亲还是带着王萍去报了警。
而到了3月15日这天,已经消失了一整天的杨建,突然给王萍打来了电话,要和王萍见面,而王萍也趁机再次报了警。
后来,当杨建被找到时,他坦然承认自己的身份是假的,他并没有千万家产,朋友圈的照片也是假的。
至于箱子里的点钞卷,是他在王萍睡着之后,偷偷地将放在最上面的100张现金给拿了出去,留下的全是点钞卷。
事情到了这里,王萍终于相信,杨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骗子。
那么,杨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也就是说,杨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王萍的财产,而且,他不仅对王萍实施了诈骗行为,除了王萍之外,他还同时对另外7名女性实施了诈骗行为。
所以,杨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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