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新观察[超话]#【上海养老院因疫情停止探视四个月 女子再探视时感到“父亲不认识我了”】仲春晓的父亲今年88岁,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由于家里无法照顾,仲春晓把他送到了家附近的敬老院。平日里,她基本每天都去看望父亲。3月开始,新冠疫情席卷上海,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不暂停探视。父亲听力不好,几天一次的视频通话,难以连起亲人间的牵挂。仲春晓担心,长时间的分离会让父亲觉得,自己被孩子抛弃了。
7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工作提示,对所在区内没有中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家属可以预约探视。仲春晓立马去做了核酸,第二天就带着水果、饭菜去看了父亲。可是,父亲已经不认识她了。她只好一遍一遍趴在父亲耳边,告诉他“我是你的女儿”,不会不管他。离开的时候,她看到父亲脸上放松了下来,有了笑容。没想到疫情反复,她只见了父亲一次,探视又戛然而止。更多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aEm4Bt
7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工作提示,对所在区内没有中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家属可以预约探视。仲春晓立马去做了核酸,第二天就带着水果、饭菜去看了父亲。可是,父亲已经不认识她了。她只好一遍一遍趴在父亲耳边,告诉他“我是你的女儿”,不会不管他。离开的时候,她看到父亲脸上放松了下来,有了笑容。没想到疫情反复,她只见了父亲一次,探视又戛然而止。更多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aEm4Bt
【在泪与汗的三个月战“疫”中,我们不只是付出,还有收获!】我是梅陇镇罗阳四、五居党总支书记杨建光,今年35岁。我所在的罗阳四村党总支管辖着2个居委,2000多户居民,4500余人。从3月初疫情刚开始蔓延时,我们就把家安在了居委会,只是没想到这一住就是3个月,每天睡2-3小时也成了常态。
这3个月的防疫让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让我们明白了,疫情防控一定要做好3件事。https://t.cn/A6anpw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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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一老人非常喜欢游泳,便在一健身馆办了一张游泳卡。万万没想到,老人今年三、四月过去办理续卡,竟被健身馆以超过80岁而拒绝。老人认为自己遭到歧视,遂将健身馆诉至法院,要求续签健身合同。(来源:澎湃新闻)
老人李某非常喜欢游泳,之前为了游泳,不惜驱车两三个小时到其他健身馆游泳。当得知家附近开了一家健身馆后,李某非常高兴地办了张游泳卡。
由于自己坚持游泳,李某近来身体一直非常健康,但在今年三、四月,李某去申请续卡,却遭到健身馆拒绝,理由是李某的年龄超过80岁。
见自己的爱好受阻,还是这样歧视的理由,李某无法忍受,选择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健身馆却有不一样的说法。
他们称自己没有歧视李某的意思,只是因为游泳属于高危险项目,自己考虑到老人的安全,才拒绝办新卡和续办,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况且,健身馆自身也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
看到这里,你觉得李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我觉得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李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实,双方所争议的问题非常简单,就是健身馆是否有权拒绝李某的缔约要求。本案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很强的公益性质,法律没有要求健身馆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这跟有些有名合同不同。像运输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在运输合同中,只有那些从事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才不能拒绝旅客、托运人的运输要求,而且这些要求还必须是通常的、合理的。
所以,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健身馆可以拒绝李某的续卡要求,这完全是市场交易中自愿原则的体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我觉得健身馆在订约的问题上有选择的权利,拒绝李某的续卡要求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李某主张的自己遭到歧视的问题,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如果李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侵害,他完全可以通过人格权纠纷主张权利。
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健身馆的确是以李某超过80岁拒绝续卡,健身馆的这种拒绝到底是保护李某,还是歧视李某,需要健身馆根据游泳项目的危险性、行业规范,甚至是域外操作进行回应。
如果健身馆真的是担心超过80岁的老年人游泳容易出现事故,进而导致自己的赔偿责任增加,而拒绝李某续卡。我觉得健身馆有歧视李某的嫌疑,他们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规避自己的风险,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
总体来说,我觉得本案包含两个法律问题:是否存在歧视;即使存在歧视,李某能否强制缔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老人李某非常喜欢游泳,之前为了游泳,不惜驱车两三个小时到其他健身馆游泳。当得知家附近开了一家健身馆后,李某非常高兴地办了张游泳卡。
由于自己坚持游泳,李某近来身体一直非常健康,但在今年三、四月,李某去申请续卡,却遭到健身馆拒绝,理由是李某的年龄超过80岁。
见自己的爱好受阻,还是这样歧视的理由,李某无法忍受,选择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健身馆却有不一样的说法。
他们称自己没有歧视李某的意思,只是因为游泳属于高危险项目,自己考虑到老人的安全,才拒绝办新卡和续办,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况且,健身馆自身也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
看到这里,你觉得李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我觉得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李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实,双方所争议的问题非常简单,就是健身馆是否有权拒绝李某的缔约要求。本案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很强的公益性质,法律没有要求健身馆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这跟有些有名合同不同。像运输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在运输合同中,只有那些从事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才不能拒绝旅客、托运人的运输要求,而且这些要求还必须是通常的、合理的。
所以,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健身馆可以拒绝李某的续卡要求,这完全是市场交易中自愿原则的体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我觉得健身馆在订约的问题上有选择的权利,拒绝李某的续卡要求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李某主张的自己遭到歧视的问题,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如果李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侵害,他完全可以通过人格权纠纷主张权利。
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健身馆的确是以李某超过80岁拒绝续卡,健身馆的这种拒绝到底是保护李某,还是歧视李某,需要健身馆根据游泳项目的危险性、行业规范,甚至是域外操作进行回应。
如果健身馆真的是担心超过80岁的老年人游泳容易出现事故,进而导致自己的赔偿责任增加,而拒绝李某续卡。我觉得健身馆有歧视李某的嫌疑,他们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规避自己的风险,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
总体来说,我觉得本案包含两个法律问题:是否存在歧视;即使存在歧视,李某能否强制缔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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