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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力,男,1984年生,2014年11月10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崟等其他7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人员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力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崟负责招募部分人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冬、严杰、杨小明等人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该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陈力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盗版影视网站内固定、保全了被告人陈力等人复制、上传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
审查逮捕 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八部春节档电影在院线期间集体遭高清盗版,盗版电影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网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固证工作。一是通过调取和恢复群聊天记录并结合各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查明陈力团伙系共同犯罪,确定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的运营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行为的主观认知。二是联系侵权作品较为集中的美日韩等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出具涉案作品的版权认证文书。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陈力团伙中的8名被告人提请逮捕,上海三分院依法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力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三分院移送起诉。本案涉及的大量影视作品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种类型,相关著作权人分布国内外。收集、审查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的证据存在难度。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以证实被告人陈力操纵的涉案网站均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力设置的多个网站中相对固定的美日韩剧各个版块,按照从每个网站下载300部的均衡原则抽取了2425部作品,委托相关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权属证明,证实抽样作品均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作品,且陈力等网站经营者无任何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8名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均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9月27日,上海三分院以被告人陈力等8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公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11月15日,上海三中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就举证方式、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达成共识,明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本案在案证据已能充分证实各被告人实施了共同犯罪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 和司法解释规定,境外人员是否归案不各被告人的量刑。第三,本案量刑建议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定酌定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并经各被告人具结认可,而且本案侵权作品数量多、传播范围广、经营时间长,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且被告人陈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故不应适用缓刑。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0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力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典意义: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著作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尤其是注重惩治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网络环境下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具有手段日益隐蔽、组织分工严密、地域跨度大、证据易毁损和隐匿等特点,且日益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与秩序,应予严惩。为准确指控和证明犯罪,检察机关在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提取、固定和保全涉案网站视频链接、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文件、涉案网站影视作品目录、涉案网站视频播放界面;二是固定、保全涉案网站对应的云转码服务器后台及该后台中的视频链接;三是比对确定云转码后台形成的链接与涉案网站播放的视频链接是否具有同一性;四是对犯罪过程中涉及的多个版本盗版影片,技术性地针对片头片中片尾分别进行作品的同一性对比。
(二)检察机关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应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办案质效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跨国境、跨区域以及智能化、产业化特征,证据多表现为电子数据且难以获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着重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区分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方法,特别要注意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检察机关要注意结合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查明犯罪手段、共犯分工、人员关系、违法所得分配等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
(三)准确把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方法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综合判断。为证明涉案网站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可以收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等证据,补强对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证明。涉案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时,可进行抽样取证,但应注意审查所抽取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在达到追诉标准的侵权数量基础上,对抽样作品提交著作权人进行权属认证,以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均系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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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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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 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八部春节档电影在院线期间集体遭高清盗版,盗版电影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网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固证工作。一是通过调取和恢复群聊天记录并结合各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查明陈力团伙系共同犯罪,确定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的运营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行为的主观认知。二是联系侵权作品较为集中的美日韩等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出具涉案作品的版权认证文书。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陈力团伙中的8名被告人提请逮捕,上海三分院依法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力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三分院移送起诉。本案涉及的大量影视作品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种类型,相关著作权人分布国内外。收集、审查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的证据存在难度。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以证实被告人陈力操纵的涉案网站均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力设置的多个网站中相对固定的美日韩剧各个版块,按照从每个网站下载300部的均衡原则抽取了2425部作品,委托相关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权属证明,证实抽样作品均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作品,且陈力等网站经营者无任何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8名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均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9月27日,上海三分院以被告人陈力等8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公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11月15日,上海三中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就举证方式、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达成共识,明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本案在案证据已能充分证实各被告人实施了共同犯罪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 和司法解释规定,境外人员是否归案不各被告人的量刑。第三,本案量刑建议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定酌定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并经各被告人具结认可,而且本案侵权作品数量多、传播范围广、经营时间长,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且被告人陈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故不应适用缓刑。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0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力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典意义: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著作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尤其是注重惩治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网络环境下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具有手段日益隐蔽、组织分工严密、地域跨度大、证据易毁损和隐匿等特点,且日益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与秩序,应予严惩。为准确指控和证明犯罪,检察机关在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提取、固定和保全涉案网站视频链接、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文件、涉案网站影视作品目录、涉案网站视频播放界面;二是固定、保全涉案网站对应的云转码服务器后台及该后台中的视频链接;三是比对确定云转码后台形成的链接与涉案网站播放的视频链接是否具有同一性;四是对犯罪过程中涉及的多个版本盗版影片,技术性地针对片头片中片尾分别进行作品的同一性对比。
(二)检察机关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应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办案质效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跨国境、跨区域以及智能化、产业化特征,证据多表现为电子数据且难以获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着重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区分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方法,特别要注意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检察机关要注意结合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查明犯罪手段、共犯分工、人员关系、违法所得分配等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
(三)准确把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方法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综合判断。为证明涉案网站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可以收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等证据,补强对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证明。涉案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时,可进行抽样取证,但应注意审查所抽取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在达到追诉标准的侵权数量基础上,对抽样作品提交著作权人进行权属认证,以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均系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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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秦皇岛市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为切实提升市民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共促消费公平,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21年秦皇岛市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品牌瓷砖有色差,消费者获赔万余元
2021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家居广场购买价值37800元的某品牌抛釉地砖,装修铺贴完成后发现地砖色差较大,王先生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认为此款瓷砖是理石纹,共八版,有色差不属于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安排专人到消费者家中实地查看,确认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赔偿王先生1.2万元,双方和解。
案例二:店家易主退款难,消保委辗转帮维权
2021年4月,消费者景女士被告知原健身中心搬迁至新地方。景女士去新址后发现这里离家远且条件也不如原健身中心。于是,景女士找到新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核实情况并区分责任和预付款去向,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原健身房老板和新健身房老板各承担1000元,共计退回景女士卡中余额共计2000元,景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三:偷工减料违约定,消保委帮助讨公道
2021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预交3.5万元装修款。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装修所用材料和装修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即找到装修公司要求退还部分装修款,但商家辩称原材料价格和用工费用上涨为由拒绝退款,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经过调查了解,确认王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反复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装修公司一次性退还王先生工程款1.5万元。
案例四:种植头发起纷争,夸大宣传应担责
2021年2月,刘女士看到某美容院的广告宣传后到店咨询。经与美容院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做发际线前移和头顶加密种植项目,并缴纳手术费16000元。待手术完成并恢复后,刘女士发现原定移植区域大面积未种植且头顶植发成活率低,与美容院承诺严重不符。为此,刘女士多次找美容院要求退还手术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依照消费者的术前及术后对比图片,确实未达到术前双方约定的效果。经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退还给刘女士手术费8000元。
案例五:购买台球桌付尾款,预交保证金应返还
2021年2月,李先生预订了一张台球桌,价格23800元,当时交了2000元定金,8月3日支付尾款。但8月18日在商家要求下李先生又支付了3000元保证金。李先生于8月26日收到台球桌后,要求商家退回3000元保证金被拒。商家的理由是担心李先生倒卖台球桌,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后才能返还保证金,李先生认为不合理,故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了解案情后认为,在交易进行中商家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交易条件,擅自扣压李先生保证金是不合理的。经调解,商家同意立即退还李先生3000元保证金。
案例六:宣称祛斑不留痕,无效退款理应当
2021年9月,贾女士朋友向其介绍某美容店祛斑效果好且不留痕迹,便到该店咨询想将手背上的斑点去掉。美容店工作人员承诺一个月见效,而且不留痕。美容师还提供给贾女士一份宣传广告,上面写有“去根不留痕”的字样。看到这些承诺,贾女士交了2000元治疗费,拿到了两小瓶药液。回家后按美容院的用法每天进行治疗。一个月后,斑点没有去除。贾女士便去美容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美容店联系,经调解,美容店退还贾女士治疗费2000元。
案例七:车险理赔变成讨债 消保委为民解烦忧
2021年6月,内蒙古陈先生驾车与一辆车牌号为“冀D5H271”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该货车的承保单位即秦皇岛市某公司应赔付陈先生65000元。陈先生按照流程递交了所有资料但该公司一直未打款,始终拖延不办。万般无奈之下,陈先生来到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组织调解,该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两天内将赔偿款65000打到陈先生帐户内.
案例八:自主选择修理者 不得借此拒三包
2021年9月,秦岛市海港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其所购的五菱汽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出现发动机出现异响并熄火的情况。在维修时,4S店以该汽车行驶2万公里后没有按规定保养为由拒绝免费更换和维修。胡先生认为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强制必须在4S店保养,4S店的理由不能接受。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胡先生遂向海港区消保委投诉。
海港区消保委调查了解后,向4S店工作人员讲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释明车主可以在4S店之外保养,同时,消费者提供了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的保养记录。最终,4S店为其免费更换了汽车发动机。
案例九:新修的楼顶仍漏水,违背承诺要退赔
2021年10月,曹女士来到市消保委投诉称其通过广告宣传联系到某防水工程公司为自家漏水屋顶做防水维修,该公司派人现场查看后,与曹女士商定维修款4900元,公司方保证质量不再漏水。曹女士按要求交款后,发现雨天时维修后的屋顶依然漏水,该公司先后维修多次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通过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退给曹女士维修款3500元,双方和解。
案例十:告知义务未履行 老年消费有保障
2021年12月,北戴河新区消保委接北京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其母亲在北戴河新区预订住宅一套,在交付15万元定金后,才被告知该房屋是40年产权。消费者认为售楼人员未明确告知楼房的重要信息,故投诉要求退房。
接到投诉后,北戴河新区消保委多次约谈了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房地产方最终同意将李先生母亲交付的15万定金全部退还。(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淑丽)
案例一:品牌瓷砖有色差,消费者获赔万余元
2021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家居广场购买价值37800元的某品牌抛釉地砖,装修铺贴完成后发现地砖色差较大,王先生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认为此款瓷砖是理石纹,共八版,有色差不属于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安排专人到消费者家中实地查看,确认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赔偿王先生1.2万元,双方和解。
案例二:店家易主退款难,消保委辗转帮维权
2021年4月,消费者景女士被告知原健身中心搬迁至新地方。景女士去新址后发现这里离家远且条件也不如原健身中心。于是,景女士找到新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核实情况并区分责任和预付款去向,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原健身房老板和新健身房老板各承担1000元,共计退回景女士卡中余额共计2000元,景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三:偷工减料违约定,消保委帮助讨公道
2021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预交3.5万元装修款。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装修所用材料和装修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即找到装修公司要求退还部分装修款,但商家辩称原材料价格和用工费用上涨为由拒绝退款,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经过调查了解,确认王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反复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装修公司一次性退还王先生工程款1.5万元。
案例四:种植头发起纷争,夸大宣传应担责
2021年2月,刘女士看到某美容院的广告宣传后到店咨询。经与美容院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做发际线前移和头顶加密种植项目,并缴纳手术费16000元。待手术完成并恢复后,刘女士发现原定移植区域大面积未种植且头顶植发成活率低,与美容院承诺严重不符。为此,刘女士多次找美容院要求退还手术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依照消费者的术前及术后对比图片,确实未达到术前双方约定的效果。经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退还给刘女士手术费8000元。
案例五:购买台球桌付尾款,预交保证金应返还
2021年2月,李先生预订了一张台球桌,价格23800元,当时交了2000元定金,8月3日支付尾款。但8月18日在商家要求下李先生又支付了3000元保证金。李先生于8月26日收到台球桌后,要求商家退回3000元保证金被拒。商家的理由是担心李先生倒卖台球桌,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后才能返还保证金,李先生认为不合理,故投诉。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了解案情后认为,在交易进行中商家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交易条件,擅自扣压李先生保证金是不合理的。经调解,商家同意立即退还李先生3000元保证金。
案例六:宣称祛斑不留痕,无效退款理应当
2021年9月,贾女士朋友向其介绍某美容店祛斑效果好且不留痕迹,便到该店咨询想将手背上的斑点去掉。美容店工作人员承诺一个月见效,而且不留痕。美容师还提供给贾女士一份宣传广告,上面写有“去根不留痕”的字样。看到这些承诺,贾女士交了2000元治疗费,拿到了两小瓶药液。回家后按美容院的用法每天进行治疗。一个月后,斑点没有去除。贾女士便去美容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美容店联系,经调解,美容店退还贾女士治疗费2000元。
案例七:车险理赔变成讨债 消保委为民解烦忧
2021年6月,内蒙古陈先生驾车与一辆车牌号为“冀D5H271”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该货车的承保单位即秦皇岛市某公司应赔付陈先生65000元。陈先生按照流程递交了所有资料但该公司一直未打款,始终拖延不办。万般无奈之下,陈先生来到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组织调解,该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两天内将赔偿款65000打到陈先生帐户内.
案例八:自主选择修理者 不得借此拒三包
2021年9月,秦岛市海港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其所购的五菱汽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出现发动机出现异响并熄火的情况。在维修时,4S店以该汽车行驶2万公里后没有按规定保养为由拒绝免费更换和维修。胡先生认为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强制必须在4S店保养,4S店的理由不能接受。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胡先生遂向海港区消保委投诉。
海港区消保委调查了解后,向4S店工作人员讲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释明车主可以在4S店之外保养,同时,消费者提供了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的保养记录。最终,4S店为其免费更换了汽车发动机。
案例九:新修的楼顶仍漏水,违背承诺要退赔
2021年10月,曹女士来到市消保委投诉称其通过广告宣传联系到某防水工程公司为自家漏水屋顶做防水维修,该公司派人现场查看后,与曹女士商定维修款4900元,公司方保证质量不再漏水。曹女士按要求交款后,发现雨天时维修后的屋顶依然漏水,该公司先后维修多次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调解结果:市消保委接诉后,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通过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退给曹女士维修款3500元,双方和解。
案例十:告知义务未履行 老年消费有保障
2021年12月,北戴河新区消保委接北京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其母亲在北戴河新区预订住宅一套,在交付15万元定金后,才被告知该房屋是40年产权。消费者认为售楼人员未明确告知楼房的重要信息,故投诉要求退房。
接到投诉后,北戴河新区消保委多次约谈了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房地产方最终同意将李先生母亲交付的15万定金全部退还。(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淑丽)
【#2021的最后一天#:今天,和2021说再见,期待充满希望的2022!】2021年,新的商业模式带来新的挑战,跨入第12个年头的淘宝天下,在商业变化中持续带来有温度的助力和赋能。这一年,我们记录商业故事、洞察商业价值,始终用内容吐故立新;这一年,我们把脉潮流前沿、丰富表达形式,持续为品牌传播价值……今天,我们用这样一份答卷,告别2021,迎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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