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代持股份的隐身衣】股份的价值关系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由他人代持,持有者与该公司或其显名股东间一定存在某种关系,存在分红、转让等利益往来情形。纸终究包不住火。盯住监督对象八小时内外的交际交往,循着利益的脉络排查梳理,这些隐秘的角落必将暴露在阳光之下。https://t.cn/A6aR4gz2
#以案警示#【揭开代持股份的隐身衣】7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发布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传文“双开”通报。通报指出,李传文“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他人名义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此前,舆论关注的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也存在“以他人名义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
梳理近期各地纪委监委查处的相关案例,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各异、手法不一,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以权代钱,“无偿”占有干股并收受分红;有的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获取股份,实质是利益输送;更有甚者,把受贿款当本金,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在“以钱生钱”的同时遮掩受贿所得、洗白赃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
这些党员干部“相中”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隐蔽”。与上市公司等具备较完备且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相比,非上市公司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股权关系、经营情况等透明度较低,公众知晓度不高,技术上存在很大操作空间。一些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就是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隐匿性强的特点,通过违规持股获取不正当利益。值得警惕的是,李传文、龚秋桂等还处心积虑,以亲友或他人名义代为持股,为的就是给违规违纪行为再披上一层伪装,以躲避监督的探头。
应对违纪手法的隐匿升级,关键在于找准监督对象与非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份的价值关系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由他人代持,持有者与该公司或其显名股东间一定存在某种关系,存在分红、转让等利益往来情形。纸终究包不住火。盯住监督对象八小时内外的交际交往,循着利益的脉络排查梳理,这些隐秘的角落必将暴露在阳光之下。https://t.cn/A6a8Wr2x
梳理近期各地纪委监委查处的相关案例,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各异、手法不一,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以权代钱,“无偿”占有干股并收受分红;有的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获取股份,实质是利益输送;更有甚者,把受贿款当本金,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在“以钱生钱”的同时遮掩受贿所得、洗白赃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
这些党员干部“相中”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隐蔽”。与上市公司等具备较完备且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相比,非上市公司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股权关系、经营情况等透明度较低,公众知晓度不高,技术上存在很大操作空间。一些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就是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隐匿性强的特点,通过违规持股获取不正当利益。值得警惕的是,李传文、龚秋桂等还处心积虑,以亲友或他人名义代为持股,为的就是给违规违纪行为再披上一层伪装,以躲避监督的探头。
应对违纪手法的隐匿升级,关键在于找准监督对象与非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份的价值关系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由他人代持,持有者与该公司或其显名股东间一定存在某种关系,存在分红、转让等利益往来情形。纸终究包不住火。盯住监督对象八小时内外的交际交往,循着利益的脉络排查梳理,这些隐秘的角落必将暴露在阳光之下。https://t.cn/A6a8Wr2x
#离婚时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一)作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它有利己的一面,也有着不得不直视的风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当选择做一名隐名股东时,必然意味着选择了高风险,常见的风险有四点:
1> 显名难风险
当时机成熟,实际出资人想要浮出水面,亮出自己股东身份时,在显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显名是受到条件制约的,需要得到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够拿到公司的入场券。
由于代持股这种行为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那么显名程序就无法正常推进。
2> 权利利益受损风险
投资的本质是逐利,实际出资人出资购买股权就是为了获得股权的进一步升值及分红,而名义股东违反约定拒绝交付分红或者擅自处分股权,则是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重大损害,其投资交易的最终目的亦得不到实现。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代持人具有财产所有人的特征,拥有财产处分权。一旦代持人道德上存在瑕疵,就很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形:
▲ 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被滥用往往表现为拒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投资收益或分红,以及未经协商便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擅自处分股权、进行股权的转让或质押,当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取得股权。
也就是说,股权一旦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可以获得股权,实际出资人真的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虽然可以向代持人求偿,但不一定能完全挽回损失。
3> 被债务风险
由于代持人对于股权具有权利外观,记载于登记材料和股东名单中,当代持人即显名股东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一旦遇到这种事情,实际出资人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还是实际出资人自己承担,虽然有其他的救济途径,但充满不确定且耗时又耗力。
4> 财产分割及继承风险
实践中,股权代持在离婚案件中,往往被实际出资人作为一种规避财产分割的手段。
实际出资人将自身财产交由他人代持,其目的是减少离婚时配偶可分割的财产份额,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文章开头提及的高净值人士陆维斌。
但配偶一旦找寻证据足以证明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行为构成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实际出资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这将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巨大风险。
除了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外,如果实际出资人不幸意外离世,其被代持股权的继承风险更大。由于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名义股东则不费吹灰之力即可侵占股权,对继承人来说可能是一笔巨大损失。
(二)作为隐名股东的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代持股权,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隐名股东的配偶将共担隐名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股权利益受损风险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受损,再比如,因隐名股东被债务从而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这些以外,当夫妻双方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时,还有个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一旦配偶不知道对方有股权代持的行为,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就大大缩水,个人利益受损。
倘若配偶知道对方有股权代持的事情,但并无具体证据时,则不得不找寻证据证明其代持的财产数额,从而给配偶在诉讼中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带来巨大障碍,这种障碍可能伴随着恨与失望、伤害和残酷。
(一)作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它有利己的一面,也有着不得不直视的风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当选择做一名隐名股东时,必然意味着选择了高风险,常见的风险有四点:
1> 显名难风险
当时机成熟,实际出资人想要浮出水面,亮出自己股东身份时,在显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显名是受到条件制约的,需要得到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够拿到公司的入场券。
由于代持股这种行为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那么显名程序就无法正常推进。
2> 权利利益受损风险
投资的本质是逐利,实际出资人出资购买股权就是为了获得股权的进一步升值及分红,而名义股东违反约定拒绝交付分红或者擅自处分股权,则是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重大损害,其投资交易的最终目的亦得不到实现。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代持人具有财产所有人的特征,拥有财产处分权。一旦代持人道德上存在瑕疵,就很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形:
▲ 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被滥用往往表现为拒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投资收益或分红,以及未经协商便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擅自处分股权、进行股权的转让或质押,当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取得股权。
也就是说,股权一旦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可以获得股权,实际出资人真的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虽然可以向代持人求偿,但不一定能完全挽回损失。
3> 被债务风险
由于代持人对于股权具有权利外观,记载于登记材料和股东名单中,当代持人即显名股东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一旦遇到这种事情,实际出资人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还是实际出资人自己承担,虽然有其他的救济途径,但充满不确定且耗时又耗力。
4> 财产分割及继承风险
实践中,股权代持在离婚案件中,往往被实际出资人作为一种规避财产分割的手段。
实际出资人将自身财产交由他人代持,其目的是减少离婚时配偶可分割的财产份额,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文章开头提及的高净值人士陆维斌。
但配偶一旦找寻证据足以证明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行为构成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实际出资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这将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巨大风险。
除了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外,如果实际出资人不幸意外离世,其被代持股权的继承风险更大。由于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名义股东则不费吹灰之力即可侵占股权,对继承人来说可能是一笔巨大损失。
(二)作为隐名股东的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代持股权,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隐名股东的配偶将共担隐名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股权利益受损风险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受损,再比如,因隐名股东被债务从而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这些以外,当夫妻双方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时,还有个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一旦配偶不知道对方有股权代持的行为,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就大大缩水,个人利益受损。
倘若配偶知道对方有股权代持的事情,但并无具体证据时,则不得不找寻证据证明其代持的财产数额,从而给配偶在诉讼中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带来巨大障碍,这种障碍可能伴随着恨与失望、伤害和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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