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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见图2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交警微发布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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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电动自行车上牌是什么流程?登记需要带什么?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集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我们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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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为什么要进行柴油发电机维护?保养发电机的步骤与方法有哪些呢?马上为您揭晓
一旦您安装了新的柴油发电机,就很容易放松了。毕竟,你已经拥有了可靠的备用电源系统,并且您已经对其进行了测试、上油。然而,不久之后,您将需要制定预防性发电机维护计划,以确保柴油发电机在停电时仍能顺利运行。
柴油发电机维护计划包括每周执行一组易于执行的小型任务,每月检查发动机机油和冷却液液位,每6到12个月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更详细的检查。保养发电机与安装发电机一样重要。但是,如果您做得对,维护就不必占用您的大量时间或金钱。
今天,顶博动力将为您提供有关如何正确维护新发电机的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在寻找适合您的企业的柴油发电机,您还会发现顶博动力的柴油发电机更适应您。顶博动力可为您提供对企业电力需求的个性化评估,帮助您找到最好的备用柴油发电机,让您在下次停电时保持电力供应。
为什么要进行柴油发电机维护?
许多人想象安装备用柴油发电机并在下一次停电之前将其搁置。然而,实际上,就像任何内燃机一样,备用柴油发电机需要稍加注意才能发挥最佳性能。定期的发电机维护不仅可以帮助发动机更平稳地运行,还可以让您在出现任何潜在问题时识别它们。
您最不想做的事情就是投资备用柴油发电机,只在最需要的时候让它发生故障。这就是为什么照顾好发电机如此重要。无论您看起来多么不必要的维护,维护不善的发动机都不会正常工作。另一方面,如果保养得当,发电机可以使用20到30年以上,在恶劣天气和停电期间让您的企业保持可靠且持续稳定的电力供应。
设计预防性发电机维护计划
确保为发电机提供所需保养的最佳方法是制定预防性发电机维护计划。发电机制造商和经销商通常会为他们销售的每种类型的发电机提供维护计划。跟着它。然而,由您决定如何最好地将提供的发电机维护计划纳入您的计划。
首先每周安排一个时间来运行发电机。每周应检查进排气系统和启动系统,确保电池和充电器没有任何松动的连接或磨损的电线。除了目视检查外,还要在负载下运行您的发电机,以确保一切正常运行。
每周运行你的发电机
你不会买一辆车只是为了把它停在车库里几个月而不使用它。备用柴油发电机也是如此。每周只需几分钟即可让您的备用柴油发电机保持新鲜并随时可用。我们建议您的发电机在负载(即满负荷运行,而不是闲置)下运行大约15到20分钟,每周一次。这允许润滑油加热到工作温度并使润滑油在发动机内循环。这两者对于发电机的持续强度都至关重要。
在您运行备用柴油发电机后,确认机组运行并且没有发出警告或警报信号。一定要仔细检查发电机有足够的燃料水平并且没有燃料泄漏。确保您的发电机设置为“自动”以在停电时自动启动也是一个好主意。然后,检查断路器是否闭合。如果一切顺利,您就知道您的发电机是健康的,并准备好在出现最轻微的停电迹象时启动。
检查机油和冷却液液位
每月一次,您应该花一点时间检查发动机油位和发动机冷却液液位。这两种流体对于任何发电机的功能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发电机停止运行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低油或低冷却液。许多发电机具有低油停机功能,以防止损坏发动机。冷却液不足会导致发动机故障和过热。如果您的发电机似乎出现故障,请先检查机油和冷却液液位。
检查冷却液和油位很容易。要检查冷却液液位,只需查看发动机内液位即可。如果温度低,请添加一点额外的冷却液。注意不要在发动机运转后立即检查机油;关闭后至少等待10分钟。
由技术人员维护发电机
每6到12个月,您应该对您的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更详细的检查。检查润滑机油和机油滤清器并检查是否漏油。检查燃油管路滤清器和进气滤清器,定期更换它们,同时在需要时还会检查皮带传动装置、电池和火花塞。
其他发电机维护任务
根据您住的地方,您可能需要执行一些额外的发电机维护任务,以确保您的发电机是全新的并可随时使用。任何发电机都需要充足的空气才能正常工作。同时,您应该在停电后始终对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目视检查。如有必要,重新加注机油和冷却液。您还应该仔细检查进气和排气系统,确保电池和充电器功能正常,没有连接松动或电线磨损。最后,检查启动电池是否无腐蚀,并准备好在下一次停电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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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每周安排一个时间来运行发电机。每周应检查进排气系统和启动系统,确保电池和充电器没有任何松动的连接或磨损的电线。除了目视检查外,还要在负载下运行您的发电机,以确保一切正常运行。
每周运行你的发电机
你不会买一辆车只是为了把它停在车库里几个月而不使用它。备用柴油发电机也是如此。每周只需几分钟即可让您的备用柴油发电机保持新鲜并随时可用。我们建议您的发电机在负载(即满负荷运行,而不是闲置)下运行大约15到20分钟,每周一次。这允许润滑油加热到工作温度并使润滑油在发动机内循环。这两者对于发电机的持续强度都至关重要。
在您运行备用柴油发电机后,确认机组运行并且没有发出警告或警报信号。一定要仔细检查发电机有足够的燃料水平并且没有燃料泄漏。确保您的发电机设置为“自动”以在停电时自动启动也是一个好主意。然后,检查断路器是否闭合。如果一切顺利,您就知道您的发电机是健康的,并准备好在出现最轻微的停电迹象时启动。
检查机油和冷却液液位
每月一次,您应该花一点时间检查发动机油位和发动机冷却液液位。这两种流体对于任何发电机的功能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发电机停止运行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低油或低冷却液。许多发电机具有低油停机功能,以防止损坏发动机。冷却液不足会导致发动机故障和过热。如果您的发电机似乎出现故障,请先检查机油和冷却液液位。
检查冷却液和油位很容易。要检查冷却液液位,只需查看发动机内液位即可。如果温度低,请添加一点额外的冷却液。注意不要在发动机运转后立即检查机油;关闭后至少等待10分钟。
由技术人员维护发电机
每6到12个月,您应该对您的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更详细的检查。检查润滑机油和机油滤清器并检查是否漏油。检查燃油管路滤清器和进气滤清器,定期更换它们,同时在需要时还会检查皮带传动装置、电池和火花塞。
其他发电机维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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