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行凭的就是一颗心,只有这颗心有清有浊,有愚有智,外形上难以区
老子在《道德经》开篇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他指出,人们刻意言说和追求的一切事物,都不是真正的大道,真道是一种无法描述的状态,谓之杳杳冥冥、玄之又玄,只在于用功行去体悟,而不是去追求得到。
老子是历史上第一位提出“道论”的人,他为“道”字赋予了哲学化的思考和形象化的代称。
春秋战国之际的百家虽有不同言论流派,但皆认为自我的意识主张是合道的。
在这其中,尤以孔子及其推崇的为人处事之道最为后人津津称颂。
读《论语》时,孔夫子一句“朝闻道,夕死可矣”让很多人不解。
夫子舍生而追求大道的精神虽然可嘉,却为什么在得悟大道之后而心甘情愿地牺牲生命呢?
其追求的这份“道”,又代指的是什么?
此处之道,和老子口中的“道”是一样的概念吗?
朝闻道,夕死可矣。
这句话出自于《论语·里仁篇》,字面意思是说:“早晨闻知了‘道’,即便是在傍晚的时候死去也不会遗憾的。”
在当今的语言环境中,通常把此处之“道”解读为真理。追根溯源,此解本出自朱熹对《论语》所作的注释。
朱子曾说:“道者,事物当然之理。苟得闻之,则生顺死安,无复遗恨矣。”
这一解释后来被明清两代定为科举考试的标准答案,时至今日影响依然巨大。
其实,仔细推敲朱子对“道”的解释,从中不难看出一些道家思想。
朱子原话意思是说,道是万事万物本来的自然模样。如果能够明白万物之道是什么,则不论生死都是可以淡然相待的,所以朝闻道而夕死也是没有什么遗憾的。
在朱子的解释中,暗含着庄子生死齐一的人生价值观。不论是生还是死,也不论是人还是物,天地万物都应该按照他们本有的自然之理去运行,如阴晴雨缺、生老病死,这些都是人的意志不可违抗的真理。
真正的闻道,在于明白了人们的些微主观欲求在这些真理面前是微乎渺小的,以有涯的认知去试图掌控无涯的大道,必定会终无所得。
以此看来,朱熹的观点与庄子在《养生主》中提出的“安时处顺”的道理有着莫大的相似性。
然而,儒家讲治身,道家讲修真,二者何以来的思想传承呢?
孔子曾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主张人们应该把求识和内省结合起来,由此才能对所学之道产生独特的感悟。
但庄子却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他并不提倡人们把一生都致力于穷学究理。
儒道两家之主张明显相悖,并且庄子在文章中数次以孔子为嬉笑的对象,二者又怎么能够同源呢?
其实,这只是知其一的表现。在孔子问礼老子的故事中,老子虽然没有给出对方明确的问题答案,但孔子从其身上理应是学到了某种精神特质的。
儒家所求之道与道家所言之道,二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在本质上仍然有一定的相通性。这一相通性,便体现在对“道”的含义理解上。
曹魏时期的著名学者何宴作《论语集注》,对“里仁篇”中的这句话注解说:“(孔子)言将死不闻世之有道。”这里暗示出一点,论语中的这句话不仅仅只是孔子的一种人生理想,更是他对现实世界的感慨。
比朱熹尚早近两百年的邢昺则解读说:“设若早朝闻世有道,暮夕而死可无恨矣。”孔子一生倡导恢复礼制,他希望人人都能成为一个内省己心、外束己身的明道之人。如果世人都能做到尊礼而不越矩,那么也就不必要再有言说和教化了,自己也就可以隐身而退、死而无憾。
如果说朱熹的解读带有道家自然天道思想的韵味,那么何宴、邢昺的解读更多地立足于孔子对人间社会的期待与理想。这一理解看似很儒家,其实骨子里仍与道家脱不开关系。
是儒是道,则要与老子出关的故事互相参照。读史可以知兴衰、得失,更可以知人心。身为柱下史的老子,已然看到了太多人心与真道相违背的事例,另一方面他又深明物极必反的阴阳妙理,所以才会做出“见周之衰,乃遂去”的决定。
老子的出世,并非是不作为,而是知道天下兴亡交替本就是道。人在道中,只能顺道而为。
对比老子与孔子的做法,虽然有明显区别,但是希求百姓苍生安居乐业、天下万物全都安然有序的初心是一样的。
孔夫子周游六国,是希望人们能够遵从大道之礼仪教化,做出人之为人的榜样。老子出世归隐,则是把一切命运走向都交给了自然演变。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如果站在天道的视角去看,人心中的这些是是非非都是不足道的琐事,又何来道与不道?
晚年的孔子似乎已经明白这一道理,因此只安心著书立说,任天下万物自然泯灭、轮回,然后静待新的萌芽重生。
孔子口中的一朝一夕,在历史长河中看来,正如人生百年的一少一老,哪怕至人生终老时才明白当年询问老子而得到的玄机,此亦未晚。所以,即便是朝闻道而夕死,也当无憾了。
#道教知识#
【民法典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有助于畅通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而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当前,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比较欠缺,村庄空心化、农户空巢化、农民老龄化问题有所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振兴进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破解制约乡村振兴障碍的有效举措。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化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底数不甚清晰,权属不甚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有欠公平、部分集体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小农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律上确认的主体资格,导致其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面临诸多尴尬,例如,无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独立签订合同、无法向银行贷款、无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有鉴于此,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等提出了指导和要求。随着实践发展,以立法形式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让农民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真正参与者和受益者,已经十分紧迫。民法典第96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99条再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盼多年的法人地位予以了明确肯定,允许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身份尴尬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资格后,可以进行规范登记和规范化运营,享有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依法独立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并可顺利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民法典的规定扫除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性障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畅通无阻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并为后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其次,民法典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土地权利是农民最核心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农户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加之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农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现象大量存在,使得农地无法很好地成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二是征地补偿制度不甚健全,被征地农民难以凭借土地权利很好地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和矛盾,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落实了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在物权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第334、339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经营权,适应了当下勃兴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强化了土地流通性,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基础,直接推进了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土地价值,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财产权利。同时,民法典还与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在物权编第243条、第24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了土地价值,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村污染难题,助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是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的应有之义。在影响农业农村的各种污染源中,企业厂矿生产废气、废水、固废排放过程中的转嫁污染尤为突出,其污染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解决农村污染问题,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做出重点部署。2018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融入乡村振兴一盘棋,将治理农业农村污染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针对这一民生关切问题,民法典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予以了回应。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典;在绿色原则的贯彻上,民法典在合同编第50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法定义务,防止以意思自治为名行污染和破坏环境之实,为“理性人”增加了“生态人”要求;在物权编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绿色限制”,其第326条、346条对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上都规定了绿色义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其第1232条和第1234条明确规定对故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修复责任,加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扩展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了环境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各领域民商事活动进行了约束,为从根源上治理农村污染、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作者:柴瑞娟编辑:卿卫东来源:光明日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有助于畅通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而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当前,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比较欠缺,村庄空心化、农户空巢化、农民老龄化问题有所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振兴进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破解制约乡村振兴障碍的有效举措。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化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底数不甚清晰,权属不甚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有欠公平、部分集体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小农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律上确认的主体资格,导致其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面临诸多尴尬,例如,无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独立签订合同、无法向银行贷款、无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有鉴于此,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等提出了指导和要求。随着实践发展,以立法形式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让农民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真正参与者和受益者,已经十分紧迫。民法典第96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99条再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盼多年的法人地位予以了明确肯定,允许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身份尴尬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资格后,可以进行规范登记和规范化运营,享有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依法独立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并可顺利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民法典的规定扫除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性障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畅通无阻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并为后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其次,民法典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土地权利是农民最核心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农户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加之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农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现象大量存在,使得农地无法很好地成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二是征地补偿制度不甚健全,被征地农民难以凭借土地权利很好地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和矛盾,民法典通过规则创新,落实了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在物权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第334、339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经营权,适应了当下勃兴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强化了土地流通性,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基础,直接推进了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土地价值,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财产权利。同时,民法典还与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在物权编第243条、第24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了土地价值,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村污染难题,助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是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的应有之义。在影响农业农村的各种污染源中,企业厂矿生产废气、废水、固废排放过程中的转嫁污染尤为突出,其污染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解决农村污染问题,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做出重点部署。2018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融入乡村振兴一盘棋,将治理农业农村污染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针对这一民生关切问题,民法典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予以了回应。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典;在绿色原则的贯彻上,民法典在合同编第50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法定义务,防止以意思自治为名行污染和破坏环境之实,为“理性人”增加了“生态人”要求;在物权编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绿色限制”,其第326条、346条对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上都规定了绿色义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其第1232条和第1234条明确规定对故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修复责任,加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扩展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了环境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各领域民商事活动进行了约束,为从根源上治理农村污染、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作者:柴瑞娟编辑:卿卫东来源:光明日报】
《月亮与六便士》
高中的时候有在教室看过《一本好书》,里面大致讲了故事的梗概,所以后来一直没去读原著,可能是觉得已经剧透了吧,不过这次读原著给我最大的启示是 天才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个很有才的人如果不能把自己的才华展现出来会是很痛苦的,这种痛苦也是本人所不能调节,旁人而不能体会到的!月亮还是六便士,我觉得我自己没必要去思考,我就是一个知足常乐的人,我内心没有太大的理想,只要尽己所能就会觉得很开心,我也不会承受那份野性所带来的挣扎,我觉得挺好,活成自己舒服的样子就很好!
[微风]摘抄书评
如果还有明天,你将怎样装扮你的脸,如果没有明天,该怎么说再见。
如果明天就是世界末日,那么你会如何选择度过自己人生的结尾呢?我想,我们每个人或许都会将最后一天活成是自己生命中最耀眼,最无悔,最有价值的一天。可既然有不同于现在的更好选择,那么我们为何始终没有选择那么去做?换句话说,我们为什么从没想过把每天都当成是世界末日,从而选择去走一条我们始终想走却从未走过的路,好让自己无愧于自己仅有一次的人生呢?
《月亮与六便士》便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该如何选择度过自己的一生,是选择脚踏实地的捡起眼前的六便士,还是选择追寻心中的梦想,如夸父追日般追寻自己心中的月亮。
每个人都心存理想,但想要实现理想,就必然会选择放弃一些对自己而言极其宝贵的东西。很多人在挣扎的过程中选择了放弃。我们从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我们总是既想要满地的六便士,又想要高挂天空的月亮,可这两者我们却又不能同时得到,月亮我们够不到,六便士还永远嫌不够多。可我们却总会选择嘲笑那些纯粹的人,笑一心只想拥有月亮是在痴心妄想,又笑一心只要六便士的人庸俗低级。书中的斯特里克兰便是一个纯粹的“例外”,他选择了不被世人理解的方式,追求着自己向往的生活。即便一贫如洗,身无分文,他也乐在其中。我们总是谈论自己的理想,但却很少有人充满魄力想要实现它们。从某种角度而言,真正有理想并且始终不停奔向理想的人,绝不会是“正常人”眼中的“正常人”,可其中的快乐又有谁人知道,谁又能真切体会呢?
有一段时间,我特别渴望远离纷乱嘈杂的闹市,逃离车水马龙的街区,仅自己一人寻往一处寂静清幽的地方,幻想自己能徜徉在鸟语花香的林中,驻足于乡间潺潺流过的溪畔,可潜意识里却认为如此生活便是在挥霍自己的人生。可转念一想,难道做自己想做的事,生活在能让自己感到舒服的环境里,让自己的内心得到久违的安宁与平静,就是在糟蹋自己,挥霍自己的生命么?难道人活一世,只有功成名就,世人皆知才算得上是成功么?
不过话说回来,毛姆在评论书中主人公时曾提到“满地都是六便士,他却抬头看见了月亮”,月亮对我们而言无疑是诗与远方,可六便士却并不一定就只是我们眼前的苟且。我想,每个人心中都住着一只冲动的野兽,它无时无刻不想打破现有的生活,冲破困束自己的枷锁和牢笼,追寻着对另一种生活的期待,奔向自己期望已久的远方。有人说“这世上只有一种成功,那便是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度过一生”这听起来固然美妙,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成为斯特里克兰,因为我们的身边总会有诸多牵挂,我们无法不顾及父母妻儿,无法不顾及自己的亲朋好友,无法不顾及红尘俗世对我们也有着如此巨大的吸引力。虽然在生活中,我们疲于奔命,但却绝不能一走了之,因为家庭既是我们的牵绊也是我们的牵挂,更是我们生活的动力与希望。我们在社会家庭中有着自己的责任,幸运的我们能从身边的人身上感受着爱与被爱。在俗世中,体验着这种平凡简单的生活,我觉得我们便已经走在追寻自己心中月亮的路上了。也正是那种被需要感,才是我们余生不悔的原因。
有人说,月亮与六便士是理想与现实的对立,前者重视对理想的追求,后者执著于俗世的生活,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不过我却认为,无论我们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度过自己的一生,其实都很有意义,并没有哪个更为高尚,哪种方式更有价值。并且我还认为,我们在追求六便士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追寻着月亮,而选择追寻月亮,其实也能顺手捡起满地的六便士。举个不算恰当的例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对他而言,六便士便是能支撑家庭生活的物质资源,家庭的美好和睦便是属于他的月亮;对于一个痴迷艺术的人而言,月亮便是那种转瞬即逝的灵感,也是他苦苦追寻的艺术顶峰,而他人对作品的认可与赞许,便是属于他的六便士。所以,六便士与月亮并非有你没我的关系,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定位自己心中的月亮和六便士。
追求艺术本无错,平淡生活亦无错。错的只是当你看不清生活的意义,搞不懂自己应对家庭和社会尽什么义务,不清楚自己对自己有什么要求时,便盲目的在两种生活方式之间疲于奔命,最后也只会搞得自己筋疲力尽,身心交瘁罢了。
人生就好像是一趟有来无往的列车,每个人一生下来就买了这辆列车的单程票。旅程中,无论多么后悔,都不能追溯回曾经的时光。于是,如何过好这短暂的一生便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但好在我们始终是命运的主人,可以珍惜这仅有一次的机会,用自己的方式好好走完这一段路。人生本无意义,是我们选择用自己的方式倾尽一生赋予了它意义。 https://t.cn/R2WxQZF
高中的时候有在教室看过《一本好书》,里面大致讲了故事的梗概,所以后来一直没去读原著,可能是觉得已经剧透了吧,不过这次读原著给我最大的启示是 天才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个很有才的人如果不能把自己的才华展现出来会是很痛苦的,这种痛苦也是本人所不能调节,旁人而不能体会到的!月亮还是六便士,我觉得我自己没必要去思考,我就是一个知足常乐的人,我内心没有太大的理想,只要尽己所能就会觉得很开心,我也不会承受那份野性所带来的挣扎,我觉得挺好,活成自己舒服的样子就很好!
[微风]摘抄书评
如果还有明天,你将怎样装扮你的脸,如果没有明天,该怎么说再见。
如果明天就是世界末日,那么你会如何选择度过自己人生的结尾呢?我想,我们每个人或许都会将最后一天活成是自己生命中最耀眼,最无悔,最有价值的一天。可既然有不同于现在的更好选择,那么我们为何始终没有选择那么去做?换句话说,我们为什么从没想过把每天都当成是世界末日,从而选择去走一条我们始终想走却从未走过的路,好让自己无愧于自己仅有一次的人生呢?
《月亮与六便士》便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该如何选择度过自己的一生,是选择脚踏实地的捡起眼前的六便士,还是选择追寻心中的梦想,如夸父追日般追寻自己心中的月亮。
每个人都心存理想,但想要实现理想,就必然会选择放弃一些对自己而言极其宝贵的东西。很多人在挣扎的过程中选择了放弃。我们从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我们总是既想要满地的六便士,又想要高挂天空的月亮,可这两者我们却又不能同时得到,月亮我们够不到,六便士还永远嫌不够多。可我们却总会选择嘲笑那些纯粹的人,笑一心只想拥有月亮是在痴心妄想,又笑一心只要六便士的人庸俗低级。书中的斯特里克兰便是一个纯粹的“例外”,他选择了不被世人理解的方式,追求着自己向往的生活。即便一贫如洗,身无分文,他也乐在其中。我们总是谈论自己的理想,但却很少有人充满魄力想要实现它们。从某种角度而言,真正有理想并且始终不停奔向理想的人,绝不会是“正常人”眼中的“正常人”,可其中的快乐又有谁人知道,谁又能真切体会呢?
有一段时间,我特别渴望远离纷乱嘈杂的闹市,逃离车水马龙的街区,仅自己一人寻往一处寂静清幽的地方,幻想自己能徜徉在鸟语花香的林中,驻足于乡间潺潺流过的溪畔,可潜意识里却认为如此生活便是在挥霍自己的人生。可转念一想,难道做自己想做的事,生活在能让自己感到舒服的环境里,让自己的内心得到久违的安宁与平静,就是在糟蹋自己,挥霍自己的生命么?难道人活一世,只有功成名就,世人皆知才算得上是成功么?
不过话说回来,毛姆在评论书中主人公时曾提到“满地都是六便士,他却抬头看见了月亮”,月亮对我们而言无疑是诗与远方,可六便士却并不一定就只是我们眼前的苟且。我想,每个人心中都住着一只冲动的野兽,它无时无刻不想打破现有的生活,冲破困束自己的枷锁和牢笼,追寻着对另一种生活的期待,奔向自己期望已久的远方。有人说“这世上只有一种成功,那便是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度过一生”这听起来固然美妙,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成为斯特里克兰,因为我们的身边总会有诸多牵挂,我们无法不顾及父母妻儿,无法不顾及自己的亲朋好友,无法不顾及红尘俗世对我们也有着如此巨大的吸引力。虽然在生活中,我们疲于奔命,但却绝不能一走了之,因为家庭既是我们的牵绊也是我们的牵挂,更是我们生活的动力与希望。我们在社会家庭中有着自己的责任,幸运的我们能从身边的人身上感受着爱与被爱。在俗世中,体验着这种平凡简单的生活,我觉得我们便已经走在追寻自己心中月亮的路上了。也正是那种被需要感,才是我们余生不悔的原因。
有人说,月亮与六便士是理想与现实的对立,前者重视对理想的追求,后者执著于俗世的生活,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不过我却认为,无论我们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度过自己的一生,其实都很有意义,并没有哪个更为高尚,哪种方式更有价值。并且我还认为,我们在追求六便士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追寻着月亮,而选择追寻月亮,其实也能顺手捡起满地的六便士。举个不算恰当的例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对他而言,六便士便是能支撑家庭生活的物质资源,家庭的美好和睦便是属于他的月亮;对于一个痴迷艺术的人而言,月亮便是那种转瞬即逝的灵感,也是他苦苦追寻的艺术顶峰,而他人对作品的认可与赞许,便是属于他的六便士。所以,六便士与月亮并非有你没我的关系,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定位自己心中的月亮和六便士。
追求艺术本无错,平淡生活亦无错。错的只是当你看不清生活的意义,搞不懂自己应对家庭和社会尽什么义务,不清楚自己对自己有什么要求时,便盲目的在两种生活方式之间疲于奔命,最后也只会搞得自己筋疲力尽,身心交瘁罢了。
人生就好像是一趟有来无往的列车,每个人一生下来就买了这辆列车的单程票。旅程中,无论多么后悔,都不能追溯回曾经的时光。于是,如何过好这短暂的一生便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但好在我们始终是命运的主人,可以珍惜这仅有一次的机会,用自己的方式好好走完这一段路。人生本无意义,是我们选择用自己的方式倾尽一生赋予了它意义。 https://t.cn/R2WxQ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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