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高中生去湿地公园游泳,溺水身亡,家属要求赔偿136万元。林业局说,自己只是湿地公园管理者,非经营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21年7月,中午,周某与2位同学,相约来到某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游泳,周某因不会游泳溺亡。
林业局是该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后周某的家长将林业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771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2680元、丧葬费39091元、处理丧葬事务的相关费用7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1360316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系未成年人,其下河游泳应在监护人陪同下进行。其系高中在读生,年龄接近18周岁,智力水平可以预见下河游泳可能溺亡,其应当有所防范,不仅容易做到,也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身体安全,应当谨慎注意,并负责的范畴。
林业局虽是湿地公园管理者,但并未进行经营管理。
林业局没有将溺亡地设置为游泳区,允许行人游泳,也没有组织溺亡者等人来湿地公园参加游泳等活动。
家长主张对开放的湿地公园,应当配置救生圈、有专人巡查督导、安全救生员等安全措施,系要求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保护和预防措施,超出了非经营管理者的正常能力范围,和合理限度范围,不当拔高了管理者注意义务。
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先于湿地公园前建成,那时就存在民众过去游玩、洗澡。河岸多处温馨提示:禁止游泳防止溺水。说明湿地公园设置了必要的警示标志,以防止溺亡事故的发生,溺亡者不会游泳,却冒险下河游泳,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林业局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043元由家长承担。
2021年12月,家长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自己一审全部诉请。
家长说,周某溺亡河段,水深流急,每年都会发生多宗人员溺亡事故。
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该查明林业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自己在一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林业局存在过错。
林业局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将湿地公园保育区打造成核心景区,将依法严格保护的保育区,变成了集休闲、娱乐、餐饮、健身、观光、体验为一体的主题公园,开设了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林业局放任民众在湿地公园保育区游泳、戏水、垂钓等,没有履行对湿地公园保育区的严格保护职责,甚至没有对湿地公园依法依规保护、管理的责任意识。
林业局在活力水岸区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也没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制度。
家长认为,林业局是湿地公园的管理者,活力水岸是林业局违规开发的公共场所,林业局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林业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林业局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业局在一审中提供了三张安全宣传照片,但这三张安全宣传照片,没有一张是林业局设置的,且设置的安全宣传警示牌离本案溺水事故发生地很远,更加说明林业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管理失职之过错。
林业局答辩称,自己是基于法律法规行使的管理权,是基于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开发、利用所行使的管理,并不是所谓的经营管理。
家长提出湿地公园成立之后,几乎每年都会在该地段发生多起事故,这不是事实。河道纵横有数十公里,并不是湿地公园成立之后才发生事故,之前就经常会发生溺水事故。
湿地公园中所有的设施都不是林业局所建,这些年来一直有很多人在湿地公园所属水域游泳,游泳并不受法律禁止。
林业局管理湿地公园,并不是政府的明确授权,而是政府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对湿地公园管理的位置细化,它是一个地方性的规章。
湿地公园有数十公里长,是用于休闲、观光等所用,林业局无权对游人进入湿地公园进行阻止,也无权利阻止游人进入河道游泳。
湿地公园因经常发生溺亡事故,包括本次事故发生的河道,所以多处设置了警示牌,禁止游泳,包括本案事故发生的河岸边不远处就有警示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湿地公园为开放式景观,市民均可免费进入休闲和观光,案涉事故发生地系开放性河道,并非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
林业局作为该湿地公园的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系保障湿地公园的相关设施不对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
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该湿地公园在多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对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应注意的人身安全事项进行了提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林业局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3元,由家长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萍乡中院。(木白想说)
2021年7月,中午,周某与2位同学,相约来到某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游泳,周某因不会游泳溺亡。
林业局是该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后周某的家长将林业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771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2680元、丧葬费39091元、处理丧葬事务的相关费用7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1360316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系未成年人,其下河游泳应在监护人陪同下进行。其系高中在读生,年龄接近18周岁,智力水平可以预见下河游泳可能溺亡,其应当有所防范,不仅容易做到,也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身体安全,应当谨慎注意,并负责的范畴。
林业局虽是湿地公园管理者,但并未进行经营管理。
林业局没有将溺亡地设置为游泳区,允许行人游泳,也没有组织溺亡者等人来湿地公园参加游泳等活动。
家长主张对开放的湿地公园,应当配置救生圈、有专人巡查督导、安全救生员等安全措施,系要求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保护和预防措施,超出了非经营管理者的正常能力范围,和合理限度范围,不当拔高了管理者注意义务。
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先于湿地公园前建成,那时就存在民众过去游玩、洗澡。河岸多处温馨提示:禁止游泳防止溺水。说明湿地公园设置了必要的警示标志,以防止溺亡事故的发生,溺亡者不会游泳,却冒险下河游泳,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林业局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043元由家长承担。
2021年12月,家长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自己一审全部诉请。
家长说,周某溺亡河段,水深流急,每年都会发生多宗人员溺亡事故。
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该查明林业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自己在一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林业局存在过错。
林业局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将湿地公园保育区打造成核心景区,将依法严格保护的保育区,变成了集休闲、娱乐、餐饮、健身、观光、体验为一体的主题公园,开设了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林业局放任民众在湿地公园保育区游泳、戏水、垂钓等,没有履行对湿地公园保育区的严格保护职责,甚至没有对湿地公园依法依规保护、管理的责任意识。
林业局在活力水岸区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也没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制度。
家长认为,林业局是湿地公园的管理者,活力水岸是林业局违规开发的公共场所,林业局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林业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林业局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业局在一审中提供了三张安全宣传照片,但这三张安全宣传照片,没有一张是林业局设置的,且设置的安全宣传警示牌离本案溺水事故发生地很远,更加说明林业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管理失职之过错。
林业局答辩称,自己是基于法律法规行使的管理权,是基于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开发、利用所行使的管理,并不是所谓的经营管理。
家长提出湿地公园成立之后,几乎每年都会在该地段发生多起事故,这不是事实。河道纵横有数十公里,并不是湿地公园成立之后才发生事故,之前就经常会发生溺水事故。
湿地公园中所有的设施都不是林业局所建,这些年来一直有很多人在湿地公园所属水域游泳,游泳并不受法律禁止。
林业局管理湿地公园,并不是政府的明确授权,而是政府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对湿地公园管理的位置细化,它是一个地方性的规章。
湿地公园有数十公里长,是用于休闲、观光等所用,林业局无权对游人进入湿地公园进行阻止,也无权利阻止游人进入河道游泳。
湿地公园因经常发生溺亡事故,包括本次事故发生的河道,所以多处设置了警示牌,禁止游泳,包括本案事故发生的河岸边不远处就有警示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湿地公园为开放式景观,市民均可免费进入休闲和观光,案涉事故发生地系开放性河道,并非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
林业局作为该湿地公园的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系保障湿地公园的相关设施不对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
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该湿地公园在多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对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应注意的人身安全事项进行了提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林业局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3元,由家长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萍乡中院。(木白想说)
德宝十五周年纪念拍品
兴家陂萧氏族谱二卷 民国七年(1918)河南堂活字本 一函二册
是书为江西萍乡萧氏族谱,仅印七部。白纸精印,书根处印“天、木”、“人、木”字样。首有遘公三十五世能盛公六世裔孙萧鸿藻撰写《兴家陂萧氏族谱》一篇,卷末附其跋文。版心下有“河南堂”字样,谱中误字均用硃墨字改正。收木刻连页、单页《能公祠宇图》《墓图》《服制图》,凡十一幅。惜缺《中圣》《始祖大心公源流世系》《世次说》《支祖遘公世次正图》《各房世次正图》《遘公世次》,凡六篇。拍品为自同治三年修谱之后,又历五十五年后再修谱“木字号”本,尊唐代宰相遘公为一世祖。
兴家陂萧氏族谱二卷 民国七年(1918)河南堂活字本 一函二册
是书为江西萍乡萧氏族谱,仅印七部。白纸精印,书根处印“天、木”、“人、木”字样。首有遘公三十五世能盛公六世裔孙萧鸿藻撰写《兴家陂萧氏族谱》一篇,卷末附其跋文。版心下有“河南堂”字样,谱中误字均用硃墨字改正。收木刻连页、单页《能公祠宇图》《墓图》《服制图》,凡十一幅。惜缺《中圣》《始祖大心公源流世系》《世次说》《支祖遘公世次正图》《各房世次正图》《遘公世次》,凡六篇。拍品为自同治三年修谱之后,又历五十五年后再修谱“木字号”本,尊唐代宰相遘公为一世祖。
#萍乡新闻快报# 【欧洲萍乡同乡总会会长黄申萍向法国市民和敬老院捐赠口罩】近日,欧洲萍乡同乡总会会长、法国江西商会会长黄申萍向法国萨木瓦公立养老院、市民、法国巴黎里昂车站警察局共捐赠了2300个口罩及2把额温枪,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旅居法国的萍乡籍华侨黄申萍以家乡萍乡市的名义,捐赠了1800个口罩及2把额温枪给法国枫丹白露地区萨木瓦市市民和敬老院,此外还以法国江西商会名义捐了500个口罩给巴黎里昂车站警察局。https://t.cn/A6AwZo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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