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暗时刻,A股卓越企业的底部又送给外资还是送给郭嘉队呢?!我们拭目以待!(目前北向外资还在流出)
股市是比商场更黑暗的战场,我们只有投资卓越的好公司,才能穿越牛熊。投机短线炒作的人,100%最后都会倾家荡产。牢记:稳健第一,慢就是快!
比黑暗更可怕的是人心,一念众人是佛,一念佛是众生。商场如战场,适者生存是大自然的生存法则,在哪里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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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华说事[超话]#200万元买的豪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损失金额高达120万元竟得不到满意赔偿,近日,湖南长沙熊先生的经历令其感到委屈和无奈。
熊先生花了200多万买了一辆豪车,并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光保险费就好几万元,熊先生诉说其朋友找其借车用于结婚接亲使用,朋友给熊先生转了6000元钱作为感谢红包。
开走车辆后,而熊先生的朋友并没有自己使用,而是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出租给了第三人,结果第三人在接亲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光修车费用就高达120万元。
熊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熊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庭审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就是熊先生改变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用途,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明显超出订立合同时的标的权利义务内容,核心关键证据就是熊先生收取了朋友的6000元钱,以及其朋友将车辆进行出租并签订了合同收取了租金。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那么法院的判决认定是依据证据内容来综合认定整个过程属于营运盈利性质,故不支持其保险赔偿的请求。
那么熊先生怎么主张权利呢,其可以向其朋友以及车辆承租人来主张损害赔偿,在其交付完好无损的车辆后,由于使用人操作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豪车借朋友出事故 百万车损谁承担##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长沙头条#
熊先生花了200多万买了一辆豪车,并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光保险费就好几万元,熊先生诉说其朋友找其借车用于结婚接亲使用,朋友给熊先生转了6000元钱作为感谢红包。
开走车辆后,而熊先生的朋友并没有自己使用,而是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出租给了第三人,结果第三人在接亲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光修车费用就高达120万元。
熊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熊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庭审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就是熊先生改变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用途,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明显超出订立合同时的标的权利义务内容,核心关键证据就是熊先生收取了朋友的6000元钱,以及其朋友将车辆进行出租并签订了合同收取了租金。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那么法院的判决认定是依据证据内容来综合认定整个过程属于营运盈利性质,故不支持其保险赔偿的请求。
那么熊先生怎么主张权利呢,其可以向其朋友以及车辆承租人来主张损害赔偿,在其交付完好无损的车辆后,由于使用人操作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豪车借朋友出事故 百万车损谁承担##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长沙头条#
湖南长沙,熊先生有一台200万买的法拉利跑车,他将车子借给朋友去接亲,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意外,现在人也找不到,保险公司还拒赔,面对着百万元的车损,熊先生突然不知如何是好。
当时是从湖北回来的高速上,车子是后驱车,再加上马力大造成了打滑,车子直接被撞成“半截车”。熊先生当时给车子买了6万元的保险,结果刚买完三天,车子就出现意外,他认为维修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熊先生存在合同免责条款中“将非运营车辆从事租赁活动”情形。从而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这就比较有意思了,根据法院判决书上可以了解到,熊先生当时把车交给了自己的朋友毛某,随后毛某还给了熊先生6000元的租金,随后毛某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使得车辆有可能被不特定的多人操控使用,亦不排除用于载客、载货等,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显著地加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
从这点来看,认定熊先生违规的原因,就在于他当时收取了6000元钱,以及毛某后续租车的行为。对于这个说法,熊先生不认可。
熊先生表示当时他没有和毛某签合同,而且毛某说是朋友结婚,为了喜庆才把车借走,这6000块钱是喜庆红包。
不过,毛某在接受采访时,虽然表示他和那位租车人是朋友关系,但还是签了一份租车合同。现在这件事,他已经赔付十几万了,他把车子租出去的事情熊先生是知道的,不过熊先生表示对方根本没告知过他。
虽然说,现在毛某赔付了十几万,但对于修车的上百万来讲,显然是九牛一毛。现在车子被撞了,无人负责,他只能把所有人都上诉高院,接下来就等法院的判决。
或许熊先生出于仗义把车借了出去,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确实是很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熊先生和毛某都坚持称是把车子借给朋友,但熊先生收取了6000元,毛某也收取了每天3000元押金,并且签订租赁合同,这本质上还是用于租赁,法院的判决也是按照实际情况为主,不是来听辩解的。
当然,最终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但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车子尽量不要借给别人,因为借车而导致朋友、亲戚间关系破裂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还是别给自己和别人添这个麻烦了。
当时是从湖北回来的高速上,车子是后驱车,再加上马力大造成了打滑,车子直接被撞成“半截车”。熊先生当时给车子买了6万元的保险,结果刚买完三天,车子就出现意外,他认为维修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熊先生存在合同免责条款中“将非运营车辆从事租赁活动”情形。从而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这就比较有意思了,根据法院判决书上可以了解到,熊先生当时把车交给了自己的朋友毛某,随后毛某还给了熊先生6000元的租金,随后毛某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使得车辆有可能被不特定的多人操控使用,亦不排除用于载客、载货等,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显著地加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
从这点来看,认定熊先生违规的原因,就在于他当时收取了6000元钱,以及毛某后续租车的行为。对于这个说法,熊先生不认可。
熊先生表示当时他没有和毛某签合同,而且毛某说是朋友结婚,为了喜庆才把车借走,这6000块钱是喜庆红包。
不过,毛某在接受采访时,虽然表示他和那位租车人是朋友关系,但还是签了一份租车合同。现在这件事,他已经赔付十几万了,他把车子租出去的事情熊先生是知道的,不过熊先生表示对方根本没告知过他。
虽然说,现在毛某赔付了十几万,但对于修车的上百万来讲,显然是九牛一毛。现在车子被撞了,无人负责,他只能把所有人都上诉高院,接下来就等法院的判决。
或许熊先生出于仗义把车借了出去,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确实是很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熊先生和毛某都坚持称是把车子借给朋友,但熊先生收取了6000元,毛某也收取了每天3000元押金,并且签订租赁合同,这本质上还是用于租赁,法院的判决也是按照实际情况为主,不是来听辩解的。
当然,最终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但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车子尽量不要借给别人,因为借车而导致朋友、亲戚间关系破裂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还是别给自己和别人添这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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