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 【去年十堰6.7万人拿到驾照 全市驾驶员人数达到107万余人】7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获悉,2021年十堰全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67043人。全市驾驶员总数超过100万人,其中男性驾驶员73万余人,女性驾驶员34万余人。从驾驶员数量的增长速度来看,较前一年有所回升,新增汽车驾驶证的人数比上2020年增加了3647人。
去年新增驾驶员6.7万人
数据显示,2021年,十堰全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67043人(含摩托车驾驶证等),其中C1类驾驶证56624人、C2类驾驶证3364人、A1类驾驶证减少了48人。2021年全年共有365天,按此计算的话,2021年平均每天有183人拿到驾驶证,比前一年平均每天多出10人。
截至2022年1月1日,全市驾驶员人数达107万余人。按全市最新统计的户籍总人口347.50万人来算,平均3个人中就有1人持有驾驶证。其中男性驾驶员73万余人,女性驾驶员有34万余人。
近几年来,随着市公安交管车管部门推行驾考改革,下放考试权限,取消考试名额,取消异地指标,规范县市考场建设,有力缓解了约考难、考试难的问题,十堰新增驾驶员数量保持大幅增长态势。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为400747人,2014年底达46万,到2016年底突破80万,2018年突破90万,2年后,全市驾驶员人数突破百万人。
在目前100万余名驾驶员中,有79万余人持有 C1类驾驶证,10000多人持有 C2驾驶证,此类驾驶员大多为私家车驾驶员。
新增驾驶证速度有所回升
据介绍,在新增驾驶员数量中,2021年的增长速较上一年相比,略有回升。但与2019年、2018年的增长速度来看,仍是下降态势。
数据显示,2018年,全市新增驾驶员接近12万人,是近几年中新增驾驶员人数较多的一年,2019年开始,新增驾驶员的速度放缓,与上一年新增近12万相比,减少近5万人,达到7万多人,而到了2020年,则一下减少到了63396人。2021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的数量出现回升,全年有67043人拿到驾驶证。
增量主要集中有 C1类驾驶证,2020年全市有43625人取得 C1类驾驶证,而2021年全市共有56624人取得 C1类驾驶证,和上一年相比,数量增加了12999人。与2019年的数据相比,则新增 C1类驾驶证的人数基本持平,2019年,全人有59591人取得 C1类驾驶证。
与此同时,增加的不仅是 C1类驾驶证,C2类驾驶证增加的人数也比前两年都有所增加。2021年,全市共有3364人取得了 C2类驾驶证,而2019年有1453人,2020年有1451人。2021年取得C2类驾驶证的人数较前一年相比,增加了1.3倍。相反,A1类驾驶证减少了48人。
与前一年相比,驾驶员数量的回升,主要原因2020年受年初疫情的影响,驾校和考试都停止的工作,而2021年全年恢复到了正常状态。
全市有3.6万多名“爷爷辈”司机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在全市107万驾驶员中,男性驾驶员为730479人,女性驾驶员为347384人。在79万余名持有 C1类驾驶证的驾驶员中,男性有49万人,女性有29万人。在持 C2证的驾驶员中,男性有2577人,女性有8183人。2021年,全市新增 C类驾驶证中,其中男性驾驶员1.9万余人,女性驾驶员则新增3万余人。
另外,截至2021年底,十堰超过60岁的驾驶员有38739人,2020年底,有31349人。在38739名60岁以上的驾驶员中,“爷爷辈”驾驶员为36698人,“奶奶辈”驾驶员为2041人。
在2020年驾考年龄限制逐渐放宽后,我市已有18名70岁以上老人拿到驾照。其中年龄最大的是1936年出生的唐宏喜,有7人出生于1943年至1949年,10人是出生在1950年和1951年;4人取得 C1类驾照,8人取得 C2类驾照,6人取得 F驾照。18人中有两名奶奶级驾驶员,其中一名是黄奶奶,今年已经71岁,她取得的是 C2驾照;另外一名是72岁的李奶奶,她取得的是F类驾照。
在这些“爷爷奶奶辈”驾驶员中,有一部分为十堰第一批驾驶员,还有一些曾是专业驾驶员。
去年2094人驾驶证被注销
从驾龄来看,十堰10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有73万人,其中6年—10年驾龄的人最多,为31万多人;1年—3年驾龄的,有19万多人;4年—5年驾龄的,有15万多人。此外,11年—15年驾龄的,有17万多人,16年—20年驾龄的,有9万多人;而超过20年驾龄的有6万多人。
从驾驶员的年龄分布来看,36岁—50岁的人数最多,有42万人,其中男司机27万余人,女司机14万余人。
另外,2021年全市共有2094人被注销驾驶证,与上一年的485人相比,增加了1564人。其中大部分是因为司机逾期未换证。
车管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注意驾驶证上的年检时间,到期后一定要及时换证。如果超限3年以上,驾驶证将会被注销,如超期在1—3年之间的,需重新考科目一,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去年新增驾驶员6.7万人
数据显示,2021年,十堰全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67043人(含摩托车驾驶证等),其中C1类驾驶证56624人、C2类驾驶证3364人、A1类驾驶证减少了48人。2021年全年共有365天,按此计算的话,2021年平均每天有183人拿到驾驶证,比前一年平均每天多出10人。
截至2022年1月1日,全市驾驶员人数达107万余人。按全市最新统计的户籍总人口347.50万人来算,平均3个人中就有1人持有驾驶证。其中男性驾驶员73万余人,女性驾驶员有34万余人。
近几年来,随着市公安交管车管部门推行驾考改革,下放考试权限,取消考试名额,取消异地指标,规范县市考场建设,有力缓解了约考难、考试难的问题,十堰新增驾驶员数量保持大幅增长态势。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为400747人,2014年底达46万,到2016年底突破80万,2018年突破90万,2年后,全市驾驶员人数突破百万人。
在目前100万余名驾驶员中,有79万余人持有 C1类驾驶证,10000多人持有 C2驾驶证,此类驾驶员大多为私家车驾驶员。
新增驾驶证速度有所回升
据介绍,在新增驾驶员数量中,2021年的增长速较上一年相比,略有回升。但与2019年、2018年的增长速度来看,仍是下降态势。
数据显示,2018年,全市新增驾驶员接近12万人,是近几年中新增驾驶员人数较多的一年,2019年开始,新增驾驶员的速度放缓,与上一年新增近12万相比,减少近5万人,达到7万多人,而到了2020年,则一下减少到了63396人。2021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的数量出现回升,全年有67043人拿到驾驶证。
增量主要集中有 C1类驾驶证,2020年全市有43625人取得 C1类驾驶证,而2021年全市共有56624人取得 C1类驾驶证,和上一年相比,数量增加了12999人。与2019年的数据相比,则新增 C1类驾驶证的人数基本持平,2019年,全人有59591人取得 C1类驾驶证。
与此同时,增加的不仅是 C1类驾驶证,C2类驾驶证增加的人数也比前两年都有所增加。2021年,全市共有3364人取得了 C2类驾驶证,而2019年有1453人,2020年有1451人。2021年取得C2类驾驶证的人数较前一年相比,增加了1.3倍。相反,A1类驾驶证减少了48人。
与前一年相比,驾驶员数量的回升,主要原因2020年受年初疫情的影响,驾校和考试都停止的工作,而2021年全年恢复到了正常状态。
全市有3.6万多名“爷爷辈”司机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在全市107万驾驶员中,男性驾驶员为730479人,女性驾驶员为347384人。在79万余名持有 C1类驾驶证的驾驶员中,男性有49万人,女性有29万人。在持 C2证的驾驶员中,男性有2577人,女性有8183人。2021年,全市新增 C类驾驶证中,其中男性驾驶员1.9万余人,女性驾驶员则新增3万余人。
另外,截至2021年底,十堰超过60岁的驾驶员有38739人,2020年底,有31349人。在38739名60岁以上的驾驶员中,“爷爷辈”驾驶员为36698人,“奶奶辈”驾驶员为2041人。
在2020年驾考年龄限制逐渐放宽后,我市已有18名70岁以上老人拿到驾照。其中年龄最大的是1936年出生的唐宏喜,有7人出生于1943年至1949年,10人是出生在1950年和1951年;4人取得 C1类驾照,8人取得 C2类驾照,6人取得 F驾照。18人中有两名奶奶级驾驶员,其中一名是黄奶奶,今年已经71岁,她取得的是 C2驾照;另外一名是72岁的李奶奶,她取得的是F类驾照。
在这些“爷爷奶奶辈”驾驶员中,有一部分为十堰第一批驾驶员,还有一些曾是专业驾驶员。
去年2094人驾驶证被注销
从驾龄来看,十堰10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有73万人,其中6年—10年驾龄的人最多,为31万多人;1年—3年驾龄的,有19万多人;4年—5年驾龄的,有15万多人。此外,11年—15年驾龄的,有17万多人,16年—20年驾龄的,有9万多人;而超过20年驾龄的有6万多人。
从驾驶员的年龄分布来看,36岁—50岁的人数最多,有42万人,其中男司机27万余人,女司机14万余人。
另外,2021年全市共有2094人被注销驾驶证,与上一年的485人相比,增加了1564人。其中大部分是因为司机逾期未换证。
车管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注意驾驶证上的年检时间,到期后一定要及时换证。如果超限3年以上,驾驶证将会被注销,如超期在1—3年之间的,需重新考科目一,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网购水泵触电死亡,南阳法院判决……】#南阳身边事# 桐柏县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水泵抽水,却因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家属将电商平台、销售商和厂家诉至法院,三方均辩称不应担责。近日,该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但男子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由此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3万元,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11”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网购时要充分了解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网购水泵触电死亡,南阳法院判决……】#南阳身边事# 桐柏县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水泵抽水,却因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家属将电商平台、销售商和厂家诉至法院,三方均辩称不应担责。近日,该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但男子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由此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3万元,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11”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网购时要充分了解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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