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园地】定了!7月1日起实施!
所有车主注意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
不再只是因为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召回
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
车企也要召回
新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天更蓝,汽车会因三种排放情形被召回
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为减少排放污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汽车安全召回制度实施已久,大家较为熟悉,但排放召回尚属新生事物。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规定》给出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图片
资料图:江西上饶的一家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司的智慧工厂内,机器人正同时作业。(文图无关)李韵涵 摄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上述召回的第三种情形中提到的“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机动车在标准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值,但在实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的违规排放。
例如,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
机动车存排放危害,
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资料图: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的江西凯马百路佳有限公司内的汽车总装车间。(文图无关) 刘占昆 摄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排放召回会影响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吗?
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
有观点担心,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排放召回会不会阻碍这一产业的发展?
但在专家看来,排放召回是大势所趋,不必过于畏惧或夸大其造成的影响。
“短期来看,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短期会给部分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
“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表示,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上的相关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排放召回,国际实践成效显著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发展,尤其新车及在用车测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也推动了由政府强制召回向受调查影响召回和主动召回的转变。
数据显示,1991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共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动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
从实践来看,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
来源:石家庄发布
所有车主注意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
不再只是因为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召回
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
车企也要召回
新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天更蓝,汽车会因三种排放情形被召回
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为减少排放污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汽车安全召回制度实施已久,大家较为熟悉,但排放召回尚属新生事物。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规定》给出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图片
资料图:江西上饶的一家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司的智慧工厂内,机器人正同时作业。(文图无关)李韵涵 摄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上述召回的第三种情形中提到的“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机动车在标准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值,但在实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的违规排放。
例如,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
机动车存排放危害,
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资料图: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的江西凯马百路佳有限公司内的汽车总装车间。(文图无关) 刘占昆 摄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排放召回会影响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吗?
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
有观点担心,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排放召回会不会阻碍这一产业的发展?
但在专家看来,排放召回是大势所趋,不必过于畏惧或夸大其造成的影响。
“短期来看,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短期会给部分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
“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表示,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上的相关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排放召回,国际实践成效显著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发展,尤其新车及在用车测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也推动了由政府强制召回向受调查影响召回和主动召回的转变。
数据显示,1991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共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动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
从实践来看,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
来源:石家庄发布
【请周知!7月1日起,汽车排放不达标,召回!】
所有车主注意,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不再只是因为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召回,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企也要召回。
新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天更蓝,汽车会因三种排放情形被召回
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为减少排放污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汽车安全召回制度实施已久,大家较为熟悉,但排放召回尚属新生事物。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规定》给出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上述召回的第三种情形中提到的“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机动车在标准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值,但在实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的违规排放。
例如,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
机动车存排放危害,
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排放召回会影响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吗?
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
有观点担心,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排放召回会不会阻碍这一产业的发展?
但在专家看来,排放召回是大势所趋,不必过于畏惧或夸大其造成的影响。
“短期来看,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短期会给部分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
“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表示,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上的相关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排放召回,国际实践成效显著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发展,尤其新车及在用车测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也推动了由政府强制召回向受调查影响召回和主动召回的转变。
数据显示,1991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共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动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
从实践来看,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中新网)
所有车主注意,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不再只是因为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召回,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企也要召回。
新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让天更蓝,汽车会因三种排放情形被召回
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为减少排放污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汽车安全召回制度实施已久,大家较为熟悉,但排放召回尚属新生事物。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会因为排放被召回?
《规定》给出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对于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上述召回的第三种情形中提到的“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机动车在标准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值,但在实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的违规排放。
例如,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
机动车存排放危害,
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排放召回会影响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吗?
2020年,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
有观点担心,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排放召回会不会阻碍这一产业的发展?
但在专家看来,排放召回是大势所趋,不必过于畏惧或夸大其造成的影响。
“短期来看,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短期会给部分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
“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表示,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上的相关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排放召回,国际实践成效显著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发展,尤其新车及在用车测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也推动了由政府强制召回向受调查影响召回和主动召回的转变。
数据显示,1991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共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动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
从实践来看,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中新网)
【#济南# 济南今年供地稳定!未动工地块过半为已竣工或已开工未竣工】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济南市市辖区2021年度存量住宅用地情况进行了公示。有网友对其中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有疑问,担心存在拿地后迟迟不开发或开发不及时的情况。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独家采访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目前尚未发现有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囤地现象,同时,今年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与近五年相比保持了稳定、合理的规模与布局,全市住宅用地存量充足、增量可靠。
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今年的4月9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挂出了《济南市市辖区2021年度存量住宅用地情况公示》,此次公示备受市民关注。为何要在此时公布存量住宅用地情况?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存量住宅用地的公示并非首次,而是根据去年上级部门的要求,从去年就开始了公示。同时,需要公示存量住宅用地的也并不只有济南,目前全国多个城市都已进行公示。
去年7月时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包括济南市在内的全国22个重点城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布住宅用地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根据通知要求,该局在完善供地计划、填报表格信息并制作示意图件的基础上,去年8月14日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中正式向社会进行了发布。2020年9月29日、10月25日、11月21日和2021年1月8日又分别对住宅用地信息进行了定期更新完善。
“今年3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下发通知,指出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中的重要基础制度,要求今年继续坚持做好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在每季度初的10天内完成更新并在网站主页上作醒目提示。”该负责人介绍,局里在科学编制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度更新各类表格图件的基础上,在今年的4月9日对住宅用地信息进行了更新完善并在官网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
记者注意到,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已完成交易但未动工的地块”、“已动工未竣工地块”、“未许可销售房屋的地块”三类信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数据,济南市市辖区未动工住宅用地面积约为1379公顷,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约3228公顷,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约为1900公顷。
上述相关负责人解释,其中的未动工地块、已动工未竣工地块是依托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现有填报数据导出的清单,未动工土地面积、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是清单中全部地块对应的面积之和。
而在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中,又进一步区分了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这部分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是指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中,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房屋等建筑所对应的土地面积。”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已核发销售许可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比值得出了地块已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剩余部分就是该地块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
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
过半为已竣工或已开工未竣工
此次公布的存量住宅用地中,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备受市民网友关注。这部分未动工地块为何仍未动工,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了土地建设周期,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同时,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述负责人解释,310宗、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是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数据的填报状态。
其中,190宗、900.44公顷地块实际建设状态为已竣工或已动工未竣工。“这900.44公顷中,约一半是安置房和租赁房用地,因历史上多种原因未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证明材料,无法在动态监管系统中上传相关资料;约一半是商品房用地,现场实际已动工,相关手续正在同步办理,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公示要与动态监管系统一致,暂时公示为未开工。”
此外,75宗、310.60公顷地块还未到约定开工的时间,正在办理规划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开工前期手续。剩余45宗、168.11公顷地块由于存在规划调整、法院查封等限制因素,开发进度相对缓慢。“目前尚未发现有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囤地现象。”
“社会各界对住宅用地供应后是否及时开工非常关注,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处置到位。”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局里对系统状态中为未动工但实际建设状态为已竣工或已动工未竣工的地块,将会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在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状态。“未到约定开工时间的地块,将进一步加强督导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工建设。”该负责人说,对于存在限制因素,开发进度缓慢地块,将会同企业、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排除开工障碍,督促尽早开发建设。
今年住宅供地1008.71公顷
参照近五年平均供应量确定
存量住宅用地之外,该公示信息同步公示了2021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有网友担心今年济南的住宅用地供应量不足。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始终保持节奏稳定、规模合理。其中,2018年全市供应住宅用地1027公顷;2019年全市供应住宅用地1020.27公顷。2020年在经受疫情冲击、前置条件增多、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局里冲破重重阻碍克服困难,全市供应住宅用地880.8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600.55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13.52公顷,安置房用地266.73公顷。
“济南全市2021年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08.71公顷,这个数是参照近五年平均供应量确定,能保持供地平稳。其中市辖区2021年计划供应住宅用地863.53公顷,其中商品住宅614.28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87.32公顷,安置房用地161.93公顷。我们一并公布了161宗拟供应地块的明细表和坐落、面积、类型、供应方式、计划时间和推进主体等详细信息。”上述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今年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与近五年相比保持了稳定,合理的规模与布局,全市住宅用地存量充足,增量可靠,对于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坚实的要素保障。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济南市市辖区2021年度存量住宅用地情况进行了公示。有网友对其中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有疑问,担心存在拿地后迟迟不开发或开发不及时的情况。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独家采访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目前尚未发现有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囤地现象,同时,今年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与近五年相比保持了稳定、合理的规模与布局,全市住宅用地存量充足、增量可靠。
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今年的4月9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挂出了《济南市市辖区2021年度存量住宅用地情况公示》,此次公示备受市民关注。为何要在此时公布存量住宅用地情况?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存量住宅用地的公示并非首次,而是根据去年上级部门的要求,从去年就开始了公示。同时,需要公示存量住宅用地的也并不只有济南,目前全国多个城市都已进行公示。
去年7月时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包括济南市在内的全国22个重点城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布住宅用地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根据通知要求,该局在完善供地计划、填报表格信息并制作示意图件的基础上,去年8月14日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中正式向社会进行了发布。2020年9月29日、10月25日、11月21日和2021年1月8日又分别对住宅用地信息进行了定期更新完善。
“今年3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下发通知,指出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中的重要基础制度,要求今年继续坚持做好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在每季度初的10天内完成更新并在网站主页上作醒目提示。”该负责人介绍,局里在科学编制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度更新各类表格图件的基础上,在今年的4月9日对住宅用地信息进行了更新完善并在官网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
记者注意到,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已完成交易但未动工的地块”、“已动工未竣工地块”、“未许可销售房屋的地块”三类信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数据,济南市市辖区未动工住宅用地面积约为1379公顷,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约3228公顷,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约为1900公顷。
上述相关负责人解释,其中的未动工地块、已动工未竣工地块是依托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现有填报数据导出的清单,未动工土地面积、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是清单中全部地块对应的面积之和。
而在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中,又进一步区分了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这部分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是指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中,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房屋等建筑所对应的土地面积。”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已核发销售许可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比值得出了地块已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剩余部分就是该地块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
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
过半为已竣工或已开工未竣工
此次公布的存量住宅用地中,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备受市民网友关注。这部分未动工地块为何仍未动工,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了土地建设周期,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同时,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述负责人解释,310宗、1379.15公顷未动工地块是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数据的填报状态。
其中,190宗、900.44公顷地块实际建设状态为已竣工或已动工未竣工。“这900.44公顷中,约一半是安置房和租赁房用地,因历史上多种原因未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证明材料,无法在动态监管系统中上传相关资料;约一半是商品房用地,现场实际已动工,相关手续正在同步办理,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公示要与动态监管系统一致,暂时公示为未开工。”
此外,75宗、310.60公顷地块还未到约定开工的时间,正在办理规划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开工前期手续。剩余45宗、168.11公顷地块由于存在规划调整、法院查封等限制因素,开发进度相对缓慢。“目前尚未发现有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囤地现象。”
“社会各界对住宅用地供应后是否及时开工非常关注,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处置到位。”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局里对系统状态中为未动工但实际建设状态为已竣工或已动工未竣工的地块,将会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在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状态。“未到约定开工时间的地块,将进一步加强督导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工建设。”该负责人说,对于存在限制因素,开发进度缓慢地块,将会同企业、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排除开工障碍,督促尽早开发建设。
今年住宅供地1008.71公顷
参照近五年平均供应量确定
存量住宅用地之外,该公示信息同步公示了2021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有网友担心今年济南的住宅用地供应量不足。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始终保持节奏稳定、规模合理。其中,2018年全市供应住宅用地1027公顷;2019年全市供应住宅用地1020.27公顷。2020年在经受疫情冲击、前置条件增多、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局里冲破重重阻碍克服困难,全市供应住宅用地880.8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600.55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13.52公顷,安置房用地266.73公顷。
“济南全市2021年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08.71公顷,这个数是参照近五年平均供应量确定,能保持供地平稳。其中市辖区2021年计划供应住宅用地863.53公顷,其中商品住宅614.28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87.32公顷,安置房用地161.93公顷。我们一并公布了161宗拟供应地块的明细表和坐落、面积、类型、供应方式、计划时间和推进主体等详细信息。”上述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今年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与近五年相比保持了稳定,合理的规模与布局,全市住宅用地存量充足,增量可靠,对于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坚实的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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