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夜冥想>
仅从过去和未来而言
我们不敌现在
夜晚灯火璀璨
路灯、车灯
房间每个窗口的灯
都在与星光对峙
一路走来
人生并非坦途
石子路上颠簸
岁月磕磕绊绊
我们突然到了一个尴尬的年纪
从此以后
相聚不易
再难遇从前的少年
但我还是想要一个卑微的请求
恳求任何事物不要挡住了
迎面而来的风
还有属于夏夜的浪漫
仅从现在和未来而言
我们不敌时间
仅从过去和未来而言
我们不敌现在
夜晚灯火璀璨
路灯、车灯
房间每个窗口的灯
都在与星光对峙
一路走来
人生并非坦途
石子路上颠簸
岁月磕磕绊绊
我们突然到了一个尴尬的年纪
从此以后
相聚不易
再难遇从前的少年
但我还是想要一个卑微的请求
恳求任何事物不要挡住了
迎面而来的风
还有属于夏夜的浪漫
仅从现在和未来而言
我们不敌时间
宁哥看这里[举杠铃][举杠铃]虽然保证不了你来的时候我都在,但能保证你在的时候我都来@摩登兄弟刘宇宁 meybe仅限今天,所以说,看饼王画多了,自己也会了,我这属于无师自通[doge][doge]
刘宇宁开始推理吧|刘下来
刘宇宁做自己的光|刘宇宁蒋俊豪
(*´﹃`*)#刘宇宁开始推理吧#
(*´﹃`*)#摩登兄弟[超话]#
⑅︎◡̈︎*₁₃₁₄摩登兄弟刘宇宁এ刘宇宁⁵²⁰ lyn ⑅︎◡̈︎*宁哥
ʕง•ᴥ•ʔง ʕ•ᴥ•ʔ ʕ ᵔᴥᵔ ʔ刘宇宁 ʕ·͡ˑ·ཻʔ
https://t.cn/A6XE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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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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