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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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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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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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2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获悉,2022年5月23日至5月29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信息:2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审查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姜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姜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黑龙江省监委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接受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省粮食局原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胜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粮食收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东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权力观念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粮食系统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下属礼金,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罔顾国家粮食安全,违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东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屈树广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职务调整晋升、职工录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屈树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既跑官买官又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一手收礼一手送礼,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树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佑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范佑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缺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擅权妄为,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范佑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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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仲亮
审查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姜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姜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黑龙江省监委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接受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省粮食局原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胜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粮食收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东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权力观念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粮食系统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下属礼金,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罔顾国家粮食安全,违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东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屈树广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职务调整晋升、职工录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屈树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既跑官买官又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一手收礼一手送礼,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树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佑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范佑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缺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擅权妄为,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范佑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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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仲亮
#太和智库# #太和时评# 《东南亚国家对俄乌冲突的立场》
本文作者:李泽冕 太和智库研究助理
导语:俄乌冲突引发全球高度关注,对此,东南亚国家迅速表明立场。
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呼吁和平解决争端。东盟作为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2月26日,东盟外长会议就乌克兰局势和武装敌对行动表示深度关切。3月3日,东盟外长会议发表声明,强调俄乌双方应立即停火,恢复政治对话。而从东南亚各国的表态看,也大多比较谨慎,并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印尼总统佐科表示,俄乌必须停止暴力冲突。新加坡外交部声明称,希望立即停止军事行动,并敦促俄罗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有关各方应继续寻求对话,避免采取可能进一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的行动。马来西亚首相沙必里表示,俄乌双方应根据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友好解决冲突。泰国外交部对俄乌冲突表示“深切关注”,并称支持通过对话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越南外交部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克制、保护平民、开展对话协商,寻求和平解决方案。菲律宾外交部发表声明,呼吁各方尽一切努力,坚持以外交和和平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老挝呼吁有关各方保持最大克制,努力缓和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紧张局势。柬埔寨首相洪森表示,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
大多数东南亚国家支持联合国有关要求俄罗斯撤军的决议。截至目前,联合国对俄乌冲突相关决议进行了两次投票。2月25日,第一次投票仅限于安理会,东南亚国家无权参与。3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要求俄罗斯立即从乌克兰撤军的决议,投票结果为141票支持、5票反对、35票弃权。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文莱、东帝汶等9个东南亚国家投赞成票,老挝、越南投了弃权票。
印尼、菲律宾谴责俄军事行动。东南亚个别国家跟随美西方脚步,对俄进行谴责,但总体表态较为克制。印尼外交部提醒俄乌两国须遵守国际法及联合国关于国家领土完整的规定,并且不点名地谴责了俄罗斯,称“谴责所有侵犯别国领土及主权的不法行为”。印尼总统佐科发推文称,应该停止战争,因为战争给人类带来痛苦,使整个世界处于危险之中。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3月10日表示,乌克兰危机若蔓延至亚洲,菲律宾愿按《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为美军开放设施,但未提出可以具体开放的设施。副总统罗布雷多则谴责俄乌冲突中的暴力事件,强调反对“欺凌”和“无端侵略”是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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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泽冕 太和智库研究助理
导语:俄乌冲突引发全球高度关注,对此,东南亚国家迅速表明立场。
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呼吁和平解决争端。东盟作为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2月26日,东盟外长会议就乌克兰局势和武装敌对行动表示深度关切。3月3日,东盟外长会议发表声明,强调俄乌双方应立即停火,恢复政治对话。而从东南亚各国的表态看,也大多比较谨慎,并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印尼总统佐科表示,俄乌必须停止暴力冲突。新加坡外交部声明称,希望立即停止军事行动,并敦促俄罗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有关各方应继续寻求对话,避免采取可能进一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的行动。马来西亚首相沙必里表示,俄乌双方应根据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友好解决冲突。泰国外交部对俄乌冲突表示“深切关注”,并称支持通过对话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越南外交部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克制、保护平民、开展对话协商,寻求和平解决方案。菲律宾外交部发表声明,呼吁各方尽一切努力,坚持以外交和和平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老挝呼吁有关各方保持最大克制,努力缓和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紧张局势。柬埔寨首相洪森表示,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
大多数东南亚国家支持联合国有关要求俄罗斯撤军的决议。截至目前,联合国对俄乌冲突相关决议进行了两次投票。2月25日,第一次投票仅限于安理会,东南亚国家无权参与。3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要求俄罗斯立即从乌克兰撤军的决议,投票结果为141票支持、5票反对、35票弃权。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文莱、东帝汶等9个东南亚国家投赞成票,老挝、越南投了弃权票。
印尼、菲律宾谴责俄军事行动。东南亚个别国家跟随美西方脚步,对俄进行谴责,但总体表态较为克制。印尼外交部提醒俄乌两国须遵守国际法及联合国关于国家领土完整的规定,并且不点名地谴责了俄罗斯,称“谴责所有侵犯别国领土及主权的不法行为”。印尼总统佐科发推文称,应该停止战争,因为战争给人类带来痛苦,使整个世界处于危险之中。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3月10日表示,乌克兰危机若蔓延至亚洲,菲律宾愿按《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为美军开放设施,但未提出可以具体开放的设施。副总统罗布雷多则谴责俄乌冲突中的暴力事件,强调反对“欺凌”和“无端侵略”是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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