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覆车之戒#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4月10日20时00分,孙某某驾驶UP***1小型轿车沿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西2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前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安全提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022 年4月10日20时00分,孙某某驾驶UP***1小型轿车沿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西2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前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安全提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大曝光##覆车之戒#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21日7时30分,郭某驾驶陕A5***N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与迎宾路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022年4月21日7时30分,郭某驾驶陕A5***N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与迎宾路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覆车之戒##五大曝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6日10时20分许,肖某年驾驶陕E临019***6号电动二轮车(载肖某轩)沿长乐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代家村十字路口西100米处时与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EF***3/陕E3***挂号半挂列车的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年、肖某轩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肖某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陕E临019***6号电动二轮车乘坐人肖某轩无责任。
2022年6月16日10时20分许,肖某年驾驶陕E临019***6号电动二轮车(载肖某轩)沿长乐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代家村十字路口西100米处时与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EF***3/陕E3***挂号半挂列车的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年、肖某轩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肖某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陕E临019***6号电动二轮车乘坐人肖某轩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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