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空中,能做出一个完全按比例缩小的迷你太阳系吗?
从理论上来说是能够做出来的。
但实操难度嘛,恐怕就不是一般的大了。
其实真实的太阳系,和大家的想象有些不同。
太阳系围绕银河系中心的速度高达220km/s,而地球围绕太阳的公转速度才30km/s.
大家以为的太阳系是这样:
而更真实的太阳系是这样:
当然,这也不算足够真实,1年的时间浓缩成了1~2秒的动图,行星的比例也大了
也就是说,要做出足够真实的“太阳系”,是必须把银河系的引力考虑进去的。
而我们所在的太阳系,正好就是一个巨大的引力场。要让这个系统成立,我们不妨把银河系中心的质量缩小到太阳的大小。
在建立这个系统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数据关系。
约5.8光年。
这个距离超出了太阳系的范围。
而且距离太阳系最近的比邻星是4.22,短于5.8光年。
这个系统将受到比邻星的严重干扰,最终模拟失败。看来,在三体人附近构建迷你太阳系,是很不现实的事情。
如果我们把参考系再缩小一点,用地球当做新银河系呢?
已知地球原质量为5.965×10^24kg
那么可得新太阳与“银河系”的距离为:5267个天文单位(1个天文单位为1个日地距离),在柯伊伯带和奥尔特云之间。
新系统将主要受到太阳引力的影响,地球引力占比是极其微弱的,所以模拟还是失败。
看来要找一个不受其它干扰的新“新银河系”颇为困难。
不过这没有关系,宇宙之中存在超级空洞:
距离银河中心最近的是北方本超空洞,跨度3.5亿光年,距离银河系中心2亿光年。
在这些空洞内,将会受到极低的外界影响。
在这么一个空洞的周边,我们可以找一个距离其它引力系统足够远的星体来模拟银河系中心。
如果我们要保证新太阳的直径是1m(半径0.5m)的话。
那么,可计算出新太阳质量为:739kg
新太阳围绕的新银河系的公转半径为:1.768×10^11m,即1.768亿千米,约1.2个天文单位(地日距离)。
距离还不算不夸张。那么,可计算出中心天体质量为:6.63×10^11kg
大约是直径5409m(大约北京长安街的长度,人类约30分钟的长跑距离)的小行星。
或许这个小行星偶然飞入了北方本超空洞,令其他星系的引力干扰足够的底,所以可以迷你太阳系一定稳定的运行。
此时的地球大约2.2g,半径5mm,日地距离107m,地球绕太阳公转速度大约是21.3μm/s,而蜗牛速度是2400μm/s,运动速度大约是蜗牛速度的1/113.
可得,新太阳绕新银河系(小行星)的速度是156μm/s,依旧是蜗牛速度的1/16.
找一张图,对比一下。
最近的箭楼就是前门公园,土星所在位置,直径1m的太阳,在远处的天安门上。
好了,以上是理论,看起来并不十分难?
接下来谈实操了。
北方的本超空洞,距离我们太阳系长达2亿光年。
50%光速飞过去的话,也得近4亿年,能相当于哺乳动物演化史的两倍了。
但或许能无限接近光速,或者能找到虫洞穿越时空呢?
达到那里之后,如果实在找不到现成的小行星,完全可以找一个符合的小行星推入本超空洞。
好了现在可以搭建体系了。
但我们知道,现实搭建的任何尺度都不可能和理论一模一样。甚至哪怕在计算处理数据的时候,也会存在误差。
例如:质量误差,距离误差,真实的太阳还在不断往外辐射能量和质量,星体之间还有潮汐力。建立系统的时候,还需要提供初速度,运动角度也会存在误差。
而且要保证系统稳定,不仅仅要搭建几大行星,还要包括冥王星等矮行星,以及几十公里,甚至几千上万公里之外的柯伊伯带和奥尔特云的迷你版。
而且,哪怕在在北方本超空洞选的足够合适比例的小行星,也不能完美等同同比例下的银河系中心,也存在误差。
需要的参数越多,误差则越大。哪怕一个参数的误差可以低到10^-10(相当于能在地球上直接爆头月球上的外星人)。但包括各类行星、矮行星、柯伊伯带,以及奥尔特云,能出现误差的参数成千上万。那么误差就会累计达到10^-5以上。
如果按照10^-5的误差算,系统运行的时候,每一秒的误差是10^-5,那么这个系统运行10万秒之后,误差就会达到1秒。
如果这个误差发生在地球公转上,会出现什么?
地日周期是1年,即12个月,当误差达到1个月(30°)的时候,地日系统明显就已经足够混乱。
那么,产生这个误差的运行时间是300万天,即8219年。
稳定运行8219年,相当于整个人类文明的最长长度了,似乎时间长度很可观了。
但现今人类,即便突然被传送到了那里,构建这个迷你太阳系,恐怕是完不成的。
因为现今地球人,在太空上的精度,实在是相当的感人。
通常飞行器的轨道、升降等都会有一定的误差需求,通常为1/1000(当然,人工智能是可以解决超远距离下的精度问题,例如嫦娥五号在月球轨道上的接轨,但毕竟科技树的嫩芽才萌发不久,精准拜访这样的迷你太阳系还差得远。)
微型飞行器必须把新太阳系放在距离新银河系(小行星)1.768×10^11m的轨道上,如果是1/1000的误差,实际距离上的误差也达到18万公里,相当于地球半径的三倍。
我们就算能摆放足够准确,且系统运转之后,能在做到地日公转的总误差也只有1/1000。
但哪怕这样,地球运行8年时间,日地误差就能达到30°
如果在地日误差的基础上,我们以质量最大的木星误差达到30°作为标准,代表这个系统的彻底崩溃,那也只有97年的时间,最多100年。
当然,其实还这样做:
就像现今的地球人每隔一段时间修正太阳系各类轨迹参数一样(低于太阳这样的混沌体系,地球人无法计算,只能利用一定的数据,进行短期的预测),每隔一段时间就去修正这个迷你太阳系轨道系统。
只需要隔上个十天半个月就修正一下误差,就可以让这个系统保持长期稳定的运转。
当然,还要记得注意修正中心新银河系(小行星)的运行轨道,不要让它飞出本超空洞,不然系统就会受到外界过大引力的影响而崩溃掉了。
或许,只有造物主才能真正做到吧。
#微博新知博主# #科普大作战#
从理论上来说是能够做出来的。
但实操难度嘛,恐怕就不是一般的大了。
其实真实的太阳系,和大家的想象有些不同。
太阳系围绕银河系中心的速度高达220km/s,而地球围绕太阳的公转速度才30km/s.
大家以为的太阳系是这样:
而更真实的太阳系是这样:
当然,这也不算足够真实,1年的时间浓缩成了1~2秒的动图,行星的比例也大了
也就是说,要做出足够真实的“太阳系”,是必须把银河系的引力考虑进去的。
而我们所在的太阳系,正好就是一个巨大的引力场。要让这个系统成立,我们不妨把银河系中心的质量缩小到太阳的大小。
在建立这个系统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数据关系。
约5.8光年。
这个距离超出了太阳系的范围。
而且距离太阳系最近的比邻星是4.22,短于5.8光年。
这个系统将受到比邻星的严重干扰,最终模拟失败。看来,在三体人附近构建迷你太阳系,是很不现实的事情。
如果我们把参考系再缩小一点,用地球当做新银河系呢?
已知地球原质量为5.965×10^24kg
那么可得新太阳与“银河系”的距离为:5267个天文单位(1个天文单位为1个日地距离),在柯伊伯带和奥尔特云之间。
新系统将主要受到太阳引力的影响,地球引力占比是极其微弱的,所以模拟还是失败。
看来要找一个不受其它干扰的新“新银河系”颇为困难。
不过这没有关系,宇宙之中存在超级空洞:
距离银河中心最近的是北方本超空洞,跨度3.5亿光年,距离银河系中心2亿光年。
在这些空洞内,将会受到极低的外界影响。
在这么一个空洞的周边,我们可以找一个距离其它引力系统足够远的星体来模拟银河系中心。
如果我们要保证新太阳的直径是1m(半径0.5m)的话。
那么,可计算出新太阳质量为:739kg
新太阳围绕的新银河系的公转半径为:1.768×10^11m,即1.768亿千米,约1.2个天文单位(地日距离)。
距离还不算不夸张。那么,可计算出中心天体质量为:6.63×10^11kg
大约是直径5409m(大约北京长安街的长度,人类约30分钟的长跑距离)的小行星。
或许这个小行星偶然飞入了北方本超空洞,令其他星系的引力干扰足够的底,所以可以迷你太阳系一定稳定的运行。
此时的地球大约2.2g,半径5mm,日地距离107m,地球绕太阳公转速度大约是21.3μm/s,而蜗牛速度是2400μm/s,运动速度大约是蜗牛速度的1/113.
可得,新太阳绕新银河系(小行星)的速度是156μm/s,依旧是蜗牛速度的1/16.
找一张图,对比一下。
最近的箭楼就是前门公园,土星所在位置,直径1m的太阳,在远处的天安门上。
好了,以上是理论,看起来并不十分难?
接下来谈实操了。
北方的本超空洞,距离我们太阳系长达2亿光年。
50%光速飞过去的话,也得近4亿年,能相当于哺乳动物演化史的两倍了。
但或许能无限接近光速,或者能找到虫洞穿越时空呢?
达到那里之后,如果实在找不到现成的小行星,完全可以找一个符合的小行星推入本超空洞。
好了现在可以搭建体系了。
但我们知道,现实搭建的任何尺度都不可能和理论一模一样。甚至哪怕在计算处理数据的时候,也会存在误差。
例如:质量误差,距离误差,真实的太阳还在不断往外辐射能量和质量,星体之间还有潮汐力。建立系统的时候,还需要提供初速度,运动角度也会存在误差。
而且要保证系统稳定,不仅仅要搭建几大行星,还要包括冥王星等矮行星,以及几十公里,甚至几千上万公里之外的柯伊伯带和奥尔特云的迷你版。
而且,哪怕在在北方本超空洞选的足够合适比例的小行星,也不能完美等同同比例下的银河系中心,也存在误差。
需要的参数越多,误差则越大。哪怕一个参数的误差可以低到10^-10(相当于能在地球上直接爆头月球上的外星人)。但包括各类行星、矮行星、柯伊伯带,以及奥尔特云,能出现误差的参数成千上万。那么误差就会累计达到10^-5以上。
如果按照10^-5的误差算,系统运行的时候,每一秒的误差是10^-5,那么这个系统运行10万秒之后,误差就会达到1秒。
如果这个误差发生在地球公转上,会出现什么?
地日周期是1年,即12个月,当误差达到1个月(30°)的时候,地日系统明显就已经足够混乱。
那么,产生这个误差的运行时间是300万天,即8219年。
稳定运行8219年,相当于整个人类文明的最长长度了,似乎时间长度很可观了。
但现今人类,即便突然被传送到了那里,构建这个迷你太阳系,恐怕是完不成的。
因为现今地球人,在太空上的精度,实在是相当的感人。
通常飞行器的轨道、升降等都会有一定的误差需求,通常为1/1000(当然,人工智能是可以解决超远距离下的精度问题,例如嫦娥五号在月球轨道上的接轨,但毕竟科技树的嫩芽才萌发不久,精准拜访这样的迷你太阳系还差得远。)
微型飞行器必须把新太阳系放在距离新银河系(小行星)1.768×10^11m的轨道上,如果是1/1000的误差,实际距离上的误差也达到18万公里,相当于地球半径的三倍。
我们就算能摆放足够准确,且系统运转之后,能在做到地日公转的总误差也只有1/1000。
但哪怕这样,地球运行8年时间,日地误差就能达到30°
如果在地日误差的基础上,我们以质量最大的木星误差达到30°作为标准,代表这个系统的彻底崩溃,那也只有97年的时间,最多100年。
当然,其实还这样做:
就像现今的地球人每隔一段时间修正太阳系各类轨迹参数一样(低于太阳这样的混沌体系,地球人无法计算,只能利用一定的数据,进行短期的预测),每隔一段时间就去修正这个迷你太阳系轨道系统。
只需要隔上个十天半个月就修正一下误差,就可以让这个系统保持长期稳定的运转。
当然,还要记得注意修正中心新银河系(小行星)的运行轨道,不要让它飞出本超空洞,不然系统就会受到外界过大引力的影响而崩溃掉了。
或许,只有造物主才能真正做到吧。
#微博新知博主# #科普大作战#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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