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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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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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作者:杨夏
来源:北京法院网、法务之家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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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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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作者:杨夏
来源:北京法院网、法务之家
一个人活在这世上,勤奋和品德两者缺一不可。
当我们回过头看来时的路,往往会发现我们当下的处境都是有章可循的。
生活中想要的美好,都需要主动追求、寻找甚至是刻意为之,从而积极去推动。勤奋的人,能改变命运;品德高尚之人,则能改变人生。
我们大多数人从小会接受“谦虚”教育,认为人不能过于爱表现,是金子在哪都能发光。
可真正到了现实中我们会发现,一个不会主动表现自己的人,也许会有一时被认可的运气,但不会一直有这样的运气。
不要一直仅仅是苦等,时机,需要自己去把握。
#人生感悟#
当我们回过头看来时的路,往往会发现我们当下的处境都是有章可循的。
生活中想要的美好,都需要主动追求、寻找甚至是刻意为之,从而积极去推动。勤奋的人,能改变命运;品德高尚之人,则能改变人生。
我们大多数人从小会接受“谦虚”教育,认为人不能过于爱表现,是金子在哪都能发光。
可真正到了现实中我们会发现,一个不会主动表现自己的人,也许会有一时被认可的运气,但不会一直有这样的运气。
不要一直仅仅是苦等,时机,需要自己去把握。
#人生感悟#
【减糖不失味,新式茶饮受到年轻人喜爱】近几年多个茶饮品牌都对糖进行了升级,在饮品健康化的趋势下,减糖已经成为行业主流。
糖,作为饮品的灵魂,不仅能提供甜味,同时也起到协调口味平衡,提升茶香,花果香,或者特定风味属性的作用。饮品店经常用的糖多数是果糖,蔗糖、代糖和一些风味糖浆。
近几年来,随着0卡,减糖,健康的风潮来临,不少品牌也尝试使用代糖产品,在追求口感的同时也积极减糖减热量。国内饮料产品的卖点已从含糖向无糖转变。
根据《2020-2024年中国无糖饮料行业市场供需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消费者现在越来越注重健康的消费理念。
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低卡、低糖、零糖等饮品不断涌现,茶饮品牌也随之做出改变。
泡茶妹品牌致力于满足年轻消费者的口感和健康需求,打造极致口感与健康享受的产品和形象。
在奶茶刚兴起的阶段,一杯香甜的奶茶就是一天的快乐水,不仅带来味蕾的享受也能带来内心的满足。
但现在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正在发生变化,对健康和优质产品的需求越发强烈,无糖茶饮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泡茶妹定位为“本草一脉·国潮茶饮”,在消费者选择茶饮时,为消费者提供更贴心的服务,设置了三分糖、五分糖等不同的糖度选项,选择低糖和代糖的用户数量也有显著增长。
减糖的核心是消费者对健康的追求,消费者更倾向于尝试减糖饮品。泡茶妹品牌主打养生茶饮,在饮品中添加多种健康养生食材,不仅口感好,健康的特性也让不少消费者为此买单。
年轻人对“养生”这个概念更为看重,并且现已呈现出“不喝没有味道的水”趋势,对含有养生,健康成分的茶饮更加认同。
对门店来说,健康化已经成为既定现实,为了更好地迎合消费者的口感,泡茶妹门店在多方面顺应饮品健康化趋势。
泡茶妹在茶饮制作“奶”环节进行创新,用植物奶来制作饮品,加上颜值在线的饮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健康化也不能丢了茶饮的灵魂,泡茶妹品牌茶饮减糖不失味。泡茶妹品牌不用工业代糖,认为天然的草本植物和食材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使用养生食材,减少工业糖的使用,也更突出饮品的天然风味。
当下,健康越来越受消费者重视的时候,行业的趋势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健康趋势的引导下,新式茶饮的原料升级也将成为一大趋势。泡茶妹倡导贴心的美丽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定位“本草一脉·国潮茶饮”。
研发团队历时3年,经过对国内外26个品牌,3018家门店的实地调研论证,参考《本草纲目》及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养生法的基础上,选用有机上等五谷杂粮、特色蔬果及纯草本植物,经“药王”--孙思邈第49代传人精心调配而成。
泡茶妹品牌产品口感独特,细腻顺滑,芬芳馥郁,受到了大批年轻顾客的喜爱。
糖,作为饮品的灵魂,不仅能提供甜味,同时也起到协调口味平衡,提升茶香,花果香,或者特定风味属性的作用。饮品店经常用的糖多数是果糖,蔗糖、代糖和一些风味糖浆。
近几年来,随着0卡,减糖,健康的风潮来临,不少品牌也尝试使用代糖产品,在追求口感的同时也积极减糖减热量。国内饮料产品的卖点已从含糖向无糖转变。
根据《2020-2024年中国无糖饮料行业市场供需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消费者现在越来越注重健康的消费理念。
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低卡、低糖、零糖等饮品不断涌现,茶饮品牌也随之做出改变。
泡茶妹品牌致力于满足年轻消费者的口感和健康需求,打造极致口感与健康享受的产品和形象。
在奶茶刚兴起的阶段,一杯香甜的奶茶就是一天的快乐水,不仅带来味蕾的享受也能带来内心的满足。
但现在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正在发生变化,对健康和优质产品的需求越发强烈,无糖茶饮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泡茶妹定位为“本草一脉·国潮茶饮”,在消费者选择茶饮时,为消费者提供更贴心的服务,设置了三分糖、五分糖等不同的糖度选项,选择低糖和代糖的用户数量也有显著增长。
减糖的核心是消费者对健康的追求,消费者更倾向于尝试减糖饮品。泡茶妹品牌主打养生茶饮,在饮品中添加多种健康养生食材,不仅口感好,健康的特性也让不少消费者为此买单。
年轻人对“养生”这个概念更为看重,并且现已呈现出“不喝没有味道的水”趋势,对含有养生,健康成分的茶饮更加认同。
对门店来说,健康化已经成为既定现实,为了更好地迎合消费者的口感,泡茶妹门店在多方面顺应饮品健康化趋势。
泡茶妹在茶饮制作“奶”环节进行创新,用植物奶来制作饮品,加上颜值在线的饮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健康化也不能丢了茶饮的灵魂,泡茶妹品牌茶饮减糖不失味。泡茶妹品牌不用工业代糖,认为天然的草本植物和食材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使用养生食材,减少工业糖的使用,也更突出饮品的天然风味。
当下,健康越来越受消费者重视的时候,行业的趋势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健康趋势的引导下,新式茶饮的原料升级也将成为一大趋势。泡茶妹倡导贴心的美丽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定位“本草一脉·国潮茶饮”。
研发团队历时3年,经过对国内外26个品牌,3018家门店的实地调研论证,参考《本草纲目》及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养生法的基础上,选用有机上等五谷杂粮、特色蔬果及纯草本植物,经“药王”--孙思邈第49代传人精心调配而成。
泡茶妹品牌产品口感独特,细腻顺滑,芬芳馥郁,受到了大批年轻顾客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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