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今天兰州傍晚的云,格外的美!可居家抗疫,自由随意到黄河边观夕阳,成了一种很奢侈的事。来自各处的朋友,都隔窗拍下了一幅幅美得让人惊叹的瞬间,一起分享。大家共同期望:待"疫"散去,相约黄河边,在晚风的轻抚下,听浪花拍打河岸的声音,看彩云如梦如幻挂在天边的唯美画面。在此,感谢友友们分享的绝色照片!
ccym的刘海挡着一只眼睛,手上的青筋也很明显,表情比较严肃感觉就是还在lupus的状态里,但是这个娇艳的颜色(这个颜色真的很少女)让他的气质一下子就柔和了不少,有种在外狠戾决绝的男人回到家里的感觉。他的坐姿还有领口都显得比较随意,嘴唇还粉粉的,感觉一整个就是my wife[泪]
当然旁边的mako也是又帅又可爱,好想承包他的脸颊肉[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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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心载你,你出了事却来找我赔32万,凭什么?”安徽萧县,一男子骑车回家过程中载上女邻居,女邻居因意外摔下致9级伤残。事后,男子被对方吿上法院索要赔偿32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在事发当天,两人刚好干完农活,准备回家。张某见胡某开着电动车三轮车,便向其提议让对方捎自己一段,胡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拒绝,便当场应了下来。
在车辆行至一处拐弯处时,由于速度过快,张某不幸被甩了出去,最终导致九级伤残。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妥当,张某便将胡某吿上了法院。
张某认为,胡某乐于助人搭载的行为固然应该得到肯定和赞扬。但既然其搭载了自己,便负有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由于胡某未能对自己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伤致九级伤残,对此,胡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随即向法院请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
对此,胡某并不认可上述说法。首先,胡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同意对其进行搭乘也只是因为碍于情面,是张某主动向其提出搭乘请求的。
在搭乘过程中,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明知车子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仍然无视危险,不仅不抓紧护栏扶手,还在车上玩手机,这才最终导致其摔下了车,对于该结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其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要求主动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胡某作为驾车人,考虑到人道主义、邻里关系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显然,本案争议的观点关键在于胡某好意搭乘的行为是否应该对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胡某是在做好事,助人为乐,是在倡导良性的社会价值观,不应要求其对于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其实不然,“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对张某进行善意的搭载,这无疑是一种值得赞扬和褒奖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在这里我们并非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相反,我们要大力提倡。但我们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应更要尽到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不能因为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做事要做到虽不能全,但力求完美,应当尽到的责任必须要尽到。
对于胡某来说,其虽然善意无偿搭乘张某,但在该过程中,其就负有保障张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将其平安送至目的地。
但显然,在本案中,胡某由于车速过快将张某甩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造成张某伤残结果的发生,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注意,在这里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那对于张某来说,其在本案中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乘坐胡某的电动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其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故而也应减轻侵权人胡某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张某、胡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胡某要向张某给付赔偿156584.2元。
总而言之,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即使是无偿的乘客,其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
车辆提供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无偿乘客搭载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其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其放弃遭受侵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对方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搭载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以上就是为什么胡某要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在。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在事发当天,两人刚好干完农活,准备回家。张某见胡某开着电动车三轮车,便向其提议让对方捎自己一段,胡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拒绝,便当场应了下来。
在车辆行至一处拐弯处时,由于速度过快,张某不幸被甩了出去,最终导致九级伤残。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妥当,张某便将胡某吿上了法院。
张某认为,胡某乐于助人搭载的行为固然应该得到肯定和赞扬。但既然其搭载了自己,便负有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由于胡某未能对自己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伤致九级伤残,对此,胡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随即向法院请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
对此,胡某并不认可上述说法。首先,胡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同意对其进行搭乘也只是因为碍于情面,是张某主动向其提出搭乘请求的。
在搭乘过程中,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明知车子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仍然无视危险,不仅不抓紧护栏扶手,还在车上玩手机,这才最终导致其摔下了车,对于该结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其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要求主动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胡某作为驾车人,考虑到人道主义、邻里关系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显然,本案争议的观点关键在于胡某好意搭乘的行为是否应该对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胡某是在做好事,助人为乐,是在倡导良性的社会价值观,不应要求其对于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其实不然,“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对张某进行善意的搭载,这无疑是一种值得赞扬和褒奖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在这里我们并非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相反,我们要大力提倡。但我们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应更要尽到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不能因为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做事要做到虽不能全,但力求完美,应当尽到的责任必须要尽到。
对于胡某来说,其虽然善意无偿搭乘张某,但在该过程中,其就负有保障张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将其平安送至目的地。
但显然,在本案中,胡某由于车速过快将张某甩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造成张某伤残结果的发生,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注意,在这里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那对于张某来说,其在本案中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乘坐胡某的电动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其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故而也应减轻侵权人胡某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张某、胡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胡某要向张某给付赔偿156584.2元。
总而言之,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即使是无偿的乘客,其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
车辆提供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无偿乘客搭载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其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其放弃遭受侵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对方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搭载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以上就是为什么胡某要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在。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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