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一季度被罚7470万元 11人拟被终身禁入
根据普华永道最新发布的《2022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分析》报告,今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开出602张罚单,涉及104家保险机构,罚单总金额达7470万元,相较去年同期,罚款金额和数量都略微上涨。
具体来看,一季度财产险和中介机构的罚单数量、罚款金额都同比下降,但人身险这两项指标均大幅增长,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其中,“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成为人身险公司前五大违法违规事由。
季度处罚金额超百万元的最大罚单也出现在人身险公司上,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因团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团险业务数据记录不真实;银保业务信息记录不真实;新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个人代理人执业证注销不及时等案由,被处以154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人士校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士赵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季度监管还拟禁止5家寿险公司的11名保险从业人员终身进入保险业,涉及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及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等,这些从业人员均因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盛云穆迪公司发行的“盛云大山”产品,帮助盛云穆迪公司以销售基金为名,非法募集资金,行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红股道 #今日看盘# #投资# #新浪财经#
根据普华永道最新发布的《2022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分析》报告,今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开出602张罚单,涉及104家保险机构,罚单总金额达7470万元,相较去年同期,罚款金额和数量都略微上涨。
具体来看,一季度财产险和中介机构的罚单数量、罚款金额都同比下降,但人身险这两项指标均大幅增长,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其中,“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成为人身险公司前五大违法违规事由。
季度处罚金额超百万元的最大罚单也出现在人身险公司上,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因团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团险业务数据记录不真实;银保业务信息记录不真实;新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个人代理人执业证注销不及时等案由,被处以154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人士校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士赵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一季度监管还拟禁止5家寿险公司的11名保险从业人员终身进入保险业,涉及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及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等,这些从业人员均因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盛云穆迪公司发行的“盛云大山”产品,帮助盛云穆迪公司以销售基金为名,非法募集资金,行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红股道 #今日看盘# #投资# #新浪财经#
【因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新华人寿赣州中心支公司被罚7万】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2022年第2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601336.SH)赣州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显示,王静怡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其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https://t.cn/A66TkvUG
#保险#【交了11年重疾险,现在1分钱不赔?】吉林某地,万某在新华人寿,卖了一份重疾险。后万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但家属申请赔付时,却被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万某家属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万某生前在新华人寿,投保了款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按照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出险时,应给付被保险人身故险6万元,重大疾病险3万元。
某日,万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医护人员赶到万某家中时,发现万某已无自主呼吸、双瞳孔散大,万某被确诊为急性心梗。
万某死亡后,万某的孩子万小某,向新华人寿申请赔付。
新华人寿只同意给付死亡理赔6万元,却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不同意给付重疾险理赔款3万元。万小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总是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对重疾险部分,进行理赔。万小某无奈,只好将新华人寿,起诉到了县法院。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各不相让。
万小某认为,保险期限是20年,我们已经交了11年,现在父亲因重病而亡,保险公司却不赔付,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父亲万某并非死于其他原因,而是死于重病,且卫生院已经诊断为,急性心肌,这显然符合重疾险的理赔范围。
父亲当时是突发死亡,没有住院,保险公司却要求提供,相关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因父亲万某没有住院,我们已经提供了他因急性心梗死亡的诊断书,保险公司却认为不符合规定。
保险公司的律师,不慌不忙的翻出出了合同说,保险合同对于“急性心肌梗塞”中明确约定,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被保险人万某,生前未进行心肌酶或肌钙蛋白的检测,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不应赔付。况且,重疾险的主要用途,是为支付医疗费,也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万某已经死亡,未经抢救和治疗,没有医疗费支出,为什么要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万某在家中病故,万小某未向法庭提交,符合赔付疾病的相关诊断证据。因此,万小某请求给付重疾赔偿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万小某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了中级法院。
二审时,万小某再次提出,父亲万某是因病死亡,卫生院已经给出了急性心梗的诊断,符合重疾险赔付的条件。而新华人寿则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希望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查了双方点证据,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认为:
1. 保险合同中虽然对急性心肌梗塞进行了释义,但该释义适合于有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的情况。
2. 被保险人万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存在临床检查数据及诊断治疗过程,要求提供符合释义的依据,不符合客观实际,且有违公平原则。
3. 卫生院已认定万某的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新华人寿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新华人寿,给付万小某重疾保理赔3万元。#以案说法# #保险知识#
万某生前在新华人寿,投保了款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按照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出险时,应给付被保险人身故险6万元,重大疾病险3万元。
某日,万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医护人员赶到万某家中时,发现万某已无自主呼吸、双瞳孔散大,万某被确诊为急性心梗。
万某死亡后,万某的孩子万小某,向新华人寿申请赔付。
新华人寿只同意给付死亡理赔6万元,却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不同意给付重疾险理赔款3万元。万小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总是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对重疾险部分,进行理赔。万小某无奈,只好将新华人寿,起诉到了县法院。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各不相让。
万小某认为,保险期限是20年,我们已经交了11年,现在父亲因重病而亡,保险公司却不赔付,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父亲万某并非死于其他原因,而是死于重病,且卫生院已经诊断为,急性心肌,这显然符合重疾险的理赔范围。
父亲当时是突发死亡,没有住院,保险公司却要求提供,相关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因父亲万某没有住院,我们已经提供了他因急性心梗死亡的诊断书,保险公司却认为不符合规定。
保险公司的律师,不慌不忙的翻出出了合同说,保险合同对于“急性心肌梗塞”中明确约定,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被保险人万某,生前未进行心肌酶或肌钙蛋白的检测,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不应赔付。况且,重疾险的主要用途,是为支付医疗费,也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万某已经死亡,未经抢救和治疗,没有医疗费支出,为什么要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万某在家中病故,万小某未向法庭提交,符合赔付疾病的相关诊断证据。因此,万小某请求给付重疾赔偿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万小某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了中级法院。
二审时,万小某再次提出,父亲万某是因病死亡,卫生院已经给出了急性心梗的诊断,符合重疾险赔付的条件。而新华人寿则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希望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查了双方点证据,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认为:
1. 保险合同中虽然对急性心肌梗塞进行了释义,但该释义适合于有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的情况。
2. 被保险人万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存在临床检查数据及诊断治疗过程,要求提供符合释义的依据,不符合客观实际,且有违公平原则。
3. 卫生院已认定万某的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新华人寿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新华人寿,给付万小某重疾保理赔3万元。#以案说法#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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