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是人类的假象? 爱因斯坦作出推测,时间根本不存在,有这样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对我们而言很常见,因为我们每天都要按照它的指示完成每天的任务 。 在物理学概念里,它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 ,和物质、空间概念互相关联。 有人认为它根本不存在 ,只是人类一厢情愿的遐想。 它是什么呢? 它就是时间 。 早前一位伟大物理学家的言论曾抛出:时间或许根本不存在 。 那么时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概念? 为什么说时间是人类的假象? 而说时间不存的物理学家是谁? 他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带着理性去解答。时间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 ,有了钟表的发明,人类对时间有了每时每分每秒 的概念,但这些概念只是人用来记录物质运动规律的人为计量单位 。 对于时间的起点,这要从宇宙创世大保障讲起了,大保障产生了宇宙间的物质,有了物质才能用时间去衡量。 人类世界有一个普遍认知,既时间是连续的、不离散的 ,就像有落差的水,是流动的。 但这并不意味这时间不会发生改变,时间流逝本身没有快慢 ,但我们会在情绪高昂、心情愉悦的时候感觉时间流逝快,而在情绪低落、心情不好的时候感觉时间过得很慢。 这是因为我们的情绪影响了我们对时间的判断,所以时间是一种比较难以琢磨的、神秘的概念 。 时间与空间相互支撑,构成了对物质运动的解释。 「时」 指的是物体运动的描述过程 ,「间」 是一种人为划分的单位 ,合在一起,时间把一个物体的运动切割成好像一帧一帧的画面,一张一张的照片,化分成一块一块的单位。 就拿我们的地球时间来说,为了方便不同地理坐标的地区和人口的日常生活,我们制定经纬线 ,把地球划分成 24个时区。 一个时区占15 度,相邻时区间隔一个小时 。 顺着地球的自转轨迹自西向东,右边的时区比左边相邻的时区快 1 个小时 。 时间在人为的规定下,使我们的日常生活井然有序,时区的划分更方便了全世界人口的日常生活。 可是在对时间的研究过程中,有人却认为时间只是人类的假象 ,到底是怎么回事?前文也说过,时间是建立在物质运动之上的 ,这种运动大到天体运动,恒星陨落,小到神经末梢、人的心理活动。 科学家发现时间和空间是一体化的 ,宇宙中所有物体的空间状态所持续的过程,就是时间延续的表现。 宇宙间所有物质和能量一旦产生,就存在着运动和流逝的概念 ,不可能在一瞬间抹消或重置,所以时间不会强制按下暂停或者重新计时 。 既然时间是人为制定的衡量一切物质运动状态的概念,如果人不复存在,人的思维也就此消失,那时间还存在吗? 或者说时间还有意义吗 ? 时间为人而活着,人可以感知到时间的流走。 在著名的洞穴实验 中,被实验者在一个二三十平米的恒温地洞中,生活了130天。 她的日常生活所需都可以得到满足,这里有书籍、乐器、音乐,还有一台被消除时间的电脑。 除了时间被抹去,似乎一切正常。 被实验者在一开始生物钟还可以保持,随着在地洞中待的时间越来越长,她的生物钟发生了变化 ,可以说完全紊乱了。 被实验者可以达到超过 20 小时的睡眠时间 ,以及同样多的清醒活动时间,正常人的睡眠是 8-10 小时 ,剩下是工作、娱乐的时间。 可生活在地洞中没有时间概念的被实验者,可以结结实实睡一天,再玩一天。 到最后被实验者精神状态出了问题 ,她本想凭借生理期推测时间过去了多久,结果在那里待的第二个月,她的生理期没有来。 这意味着时间概念的丢失已经影响到了她的生理功能 。 实验需要进行130天,可是时间观念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实验者的身心健康,她最后只坚持了两个月。

经过这个实验,人的时间感丢失会引起人心理和生理的变化 ,产生了负面 的影响,所以时间和人的想象有很大关系。 有一位更加有智慧的物理学家,早在多年前就用自己的理论发表了这一理论,他是谁呢? 他就是爱因斯坦 。 爱因斯坦 认为,时间只不过是人类为了描述已知的运动物体制造出的抽象概念 ,他还认为,「时间」「空间」「物质」是不能割裂开去解释的。 爱因斯坦也同意时间不能被停止和重置 的观点。 但是在反复研究中爱因斯坦发现,时间和空间会在特殊情况下发生扭曲 ,当扭曲程度过高时,时间的流逝会异常得慢。 时空的扭曲是由于巨大的引力 ,黑洞 是一种用于极高质量能够吸引并吞噬其他恒星的天体。 它巨大的引力会扭曲周围物体的空间结构,所以当靠近黑洞时,天体的时间流逝程度会变得很慢 。 说黑洞可能感觉太过抽象,我们拿地球上的情况来说。 金字塔 大家肯定知道,它是地球上一种充满神秘色彩的建筑。 虽然和天体比,它的质量小很多倍,但是在地球上的物质中,它的质量很大 。 拿吉萨金字塔 来说,它每立方米质量为2.6吨,体积约260万立方米,总质量675万公吨。 当人在吉萨金字塔附近走动时,会因为质量效应受到金字塔的引力影响 ,如果和地球其他物质相比,在金字塔附近的人,度过的时间会慢上十亿分之一秒 ,这个数值自然也无法被时钟捕捉,我们也无法用肉眼观察到金字塔附近的人比正常物体慢了约十亿分之一秒,但时间确实因为金字塔的引力,变慢了一丁点。 要想解释这种现象,还是要回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那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怎么给出合理解释的呢? 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 认为,时间和空间的量是由它包含物质和能量的量决定 ,引力会把时间—空间这块「布」造成弯曲变形。 根据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质量和势能成正比 ,势能可以理解为能量。 一个质量越大的天体,当物体靠近它时,就越可能引起物体的空间时间弯曲度越来越大,这种弯曲使得时间流速变慢。 如果生活在中子星这样的超高质量的超级天体 上,别的地方过去了一年,中子星才度过了一天。 既然超高质量天体会引起时空扭曲,导致时间变慢 ,那么我们能不能利用时空扭曲实现时光穿梭,穿越到未来 呢? 实际上,只要我们能待在一颗黑洞并保持不被吸引,我们就能度过比地球慢上数倍的时间,相当于延缓了人的衰老。 也许在黑洞周围的时间度过1个月,当我们再返回地球时,地球已经是50年、100年之后的模样,也就是说我们「穿越」到了地球的未来。 不过实际上,只是因为时空受引力影响的程度不同 罢了。 对爱因斯坦这样的科学怪人来说,时间可以是不存在的,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时间是客观存在的。 时间总是在不经意间流走,有时我们感叹时间催人老,所以请珍惜时间,不要虚度光阴,抓紧每分每秒,活出精彩人生 。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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