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红楼梦》的大结局中,宝玉从牢里出来,看见了变成船妓的湘云,而湘云也看见了宝玉的身影,她大喊一声:“那个是贾家的人吗?”宝玉赶忙跑过去想拉下湘云,却只看见她被客人拉走的背影。而这一别,就此成为了永恒。
史家比贾家抄家更早,所以她还以为宝玉仍然是衣食无忧的富家子弟,想让他救自己脱离苦海,哪成想贾宝玉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如果不是因为宝玉年龄小,贾府犯的事跟他无关,再加上北静王的出力,宝玉自己也逃不了被流放的命运。
宝玉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再也没有了任性妄为的权力,所以只能眼看着湘云被客人拉走,而默默流泪。
宝玉不仅保护不了湘云,就连黛玉留给他的唯一一个玻璃绣球灯也保护不了,那是宝玉对贾府的唯一念想,当绣球灯破碎的时候,宝玉的心也碎了。这时他才明白,原来自己什么也保护不了,不管是人,还是物件!
曾经纸醉金迷的生活烟消云散,大小姐史湘云成了船妓,林黛玉香消玉殒,薛宝钗不知所踪,连众星捧月的贾宝玉也一无所有,只能在街上游荡,最终沦为了乞丐。
还好,他遇到了当年的暧昧对象蒋玉菡,并被他带回了家中。可是刚到家里,就听见蒋玉菡的妻子袭人抱怨:“你怎么把一个叫花子带回来了?”袭人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眼前的乞丐竟然是曾经的主人宝玉。
袭人顿时心疼的不得了,赶紧为宝玉拿吃的,还服侍他睡觉。为了安抚宝玉,袭人和蒋玉菡商量把宝钗接过来,让两人团聚。可宝钗还没出现,宝玉就已经看破红尘,一个人走向了白茫茫的大地,而后出家了。只留下宝钗一个人哭泣着说:“他终究还是不想见我。”
《红楼梦》的大结局是一场悲剧,没有一个人有好下场,而这一幕也给很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久久不能忘怀。
《红楼梦》别名《石头记》,是中国古代章回体长篇小说,全书共120回,前80回为曹雪芹所著,后40回作者是谁现在还没有定论。
小说以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描绘了那个时代贵族佳人的人生百态,完美地呈现出了一种中国式的人性美和剧情美,几百年来文人学者们在《红楼梦》里汲取了无数的艺术灵感。
《红楼梦》是一部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百态的史诗巨著,可以说是每一个热爱文学之人的必读作品。
史家比贾家抄家更早,所以她还以为宝玉仍然是衣食无忧的富家子弟,想让他救自己脱离苦海,哪成想贾宝玉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如果不是因为宝玉年龄小,贾府犯的事跟他无关,再加上北静王的出力,宝玉自己也逃不了被流放的命运。
宝玉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再也没有了任性妄为的权力,所以只能眼看着湘云被客人拉走,而默默流泪。
宝玉不仅保护不了湘云,就连黛玉留给他的唯一一个玻璃绣球灯也保护不了,那是宝玉对贾府的唯一念想,当绣球灯破碎的时候,宝玉的心也碎了。这时他才明白,原来自己什么也保护不了,不管是人,还是物件!
曾经纸醉金迷的生活烟消云散,大小姐史湘云成了船妓,林黛玉香消玉殒,薛宝钗不知所踪,连众星捧月的贾宝玉也一无所有,只能在街上游荡,最终沦为了乞丐。
还好,他遇到了当年的暧昧对象蒋玉菡,并被他带回了家中。可是刚到家里,就听见蒋玉菡的妻子袭人抱怨:“你怎么把一个叫花子带回来了?”袭人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眼前的乞丐竟然是曾经的主人宝玉。
袭人顿时心疼的不得了,赶紧为宝玉拿吃的,还服侍他睡觉。为了安抚宝玉,袭人和蒋玉菡商量把宝钗接过来,让两人团聚。可宝钗还没出现,宝玉就已经看破红尘,一个人走向了白茫茫的大地,而后出家了。只留下宝钗一个人哭泣着说:“他终究还是不想见我。”
《红楼梦》的大结局是一场悲剧,没有一个人有好下场,而这一幕也给很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久久不能忘怀。
《红楼梦》别名《石头记》,是中国古代章回体长篇小说,全书共120回,前80回为曹雪芹所著,后40回作者是谁现在还没有定论。
小说以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描绘了那个时代贵族佳人的人生百态,完美地呈现出了一种中国式的人性美和剧情美,几百年来文人学者们在《红楼梦》里汲取了无数的艺术灵感。
《红楼梦》是一部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百态的史诗巨著,可以说是每一个热爱文学之人的必读作品。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纯纯受害者有罪论,什么叫“我想问既然最近有这样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给coser投毒的不会有你一个吧?在漫展上热情的围观粉丝,肯定会放松警惕的啊。谁会没事闲的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别人啊?再说,就算有人爆出来这个事你就能保证所有人都看得到吗?coser也不是故意的吧?是他自己想让自己进医院的吗?coser有错吗?coser爱的是信仰,而不是日本。追求热爱也不代表忘本投外。二次元先发现了夏日祭,可被伤害的却仍然是二次元,什么时候那些人才能意识到二次元不是夏日祭。打着爱国的幌子伤害同胞,什么时候才能停止这种弱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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