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我的车,凭什么让我赔172万?”新疆伊宁,一女子因为上班不方便,便搭乘男同事的车一起上班,可万万没想到,上班途中,因为雪天路滑,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女子意外受伤,女子状告同事,索赔308万。
 
女子名为董某,男子名为王某,二人都是伊宁某县城的老师,因为双方家离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经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事发当天,天降大雪,没有车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车辆,而王某称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谁还没有个帮助的时候。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次搭车,让王某惹上了巨额的赔偿官司。
 
当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车某道路附近时,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了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则无任何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董某经过检测,已完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看着受伤的身体,董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8万元。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
 
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听了王某的意见后,最终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本次未收取费用,但至少两次向王某收取费用,所以不能算做是无偿搭乘。
 
现在王某因为事故,造成董某受伤,存在很大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在10日内,赔偿董某172.69万元。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最后,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免费搭乘我的车,凭什么让我赔172万?”新疆伊宁,一女子因为上班不方便,便搭乘男同事的车一起上班,可万万没想到,上班途中,因为雪天路滑,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女子意外受伤,女子状告同事,索赔308万。

女子名为董某,男子名为王某,二人都是伊宁某县城的老师,因为双方家离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经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事发当天,天降大雪,没有车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车辆,而王某称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谁还没有个帮助的时候。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次搭车,让王某惹上了巨额的赔偿官司。

当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车某道路附近时,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了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则无任何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董某经过检测,已完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看着受伤的身体,董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8万元。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

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听了王某的意见后,最终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本次未收取费用,但至少两次向王某收取费用,所以不能算做是无偿搭乘。

现在王某因为事故,造成董某受伤,存在很大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在10日内,赔偿董某172.69万元。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最后,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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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名为董某,男子名为王某,二人都是伊宁某县城的老师,因为双方家离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经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事发当天,天降大雪,没有车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车辆,而王某称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谁还没有个帮助的时候。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次搭车,让王某惹上了巨额的赔偿官司。
 
当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车某道路附近时,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了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则无任何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董某经过检测,已完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看着受伤的身体,董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8万元。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
 
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听了王某的意见后,最终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本次未收取费用,但至少两次向王某收取费用,所以不能算做是无偿搭乘。
 
现在王某因为事故,造成董某受伤,存在很大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在10日内,赔偿董某172.69万元。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最后,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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