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撤销!

北京张国栋律师
律师,张国栋
关注

所属专栏: 民法典解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如何界定重大误解,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谁才有权撤销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一直沿用的概念,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明确的定义规定。
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事项的认识产生了重大的误会,并给予该重大误会导致行人作出了一定的行为时,行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以欺诈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如果基于欺诈手段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时,这时相对人可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手段以欺骗欺诈等手段实施的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欺诈手段就是欺骗欺瞒等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让行为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违背了其真实自愿的想法,才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所以因欺诈手段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以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受第3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本条与上条的规定都是因为欺诈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但不同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是收第三方的欺诈行为,而上一条所规定的是相对方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比如在二手房销售行为中,如果中介方也就是第3人实施了欺诈手段,而出售方对中介方的欺诈行为是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方因为中介方的欺诈而购买了该房屋时,事后购买方以中介方欺诈等理由要求撤销该房屋购买行为的,在出售方知晓该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该房屋购买行为就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作出都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真实自愿的内心想法,如果行为人在作出其意思表示是,而是受到了相对方或者是第三方的胁迫手段做出的,事后行为人可以该行为是因为第3方或相对方的胁迫手段为由申请有权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手胁迫手段做出的民事犯罪行为,也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处于相同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活动,因此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行为人与相对方在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称对方正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相应的判断、认识能力时,这时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能会显示公平,这种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https://t.cn/Rxng9lg

北京张国栋律师
律师,张国栋
关注

所属专栏: 民法典解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如何界定重大误解,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谁才有权撤销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一直沿用的概念,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明确的定义规定。
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事项的认识产生了重大的误会,并给予该重大误会导致行人作出了一定的行为时,行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以欺诈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如果基于欺诈手段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时,这时相对人可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手段以欺骗欺诈等手段实施的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欺诈手段就是欺骗欺瞒等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让行为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违背了其真实自愿的想法,才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所以因欺诈手段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以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受第3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本条与上条的规定都是因为欺诈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但不同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是收第三方的欺诈行为,而上一条所规定的是相对方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比如在二手房销售行为中,如果中介方也就是第3人实施了欺诈手段,而出售方对中介方的欺诈行为是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方因为中介方的欺诈而购买了该房屋时,事后购买方以中介方欺诈等理由要求撤销该房屋购买行为的,在出售方知晓该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该房屋购买行为就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作出都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真实自愿的内心想法,如果行为人在作出其意思表示是,而是受到了相对方或者是第三方的胁迫手段做出的,事后行为人可以该行为是因为第3方或相对方的胁迫手段为由申请有权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手胁迫手段做出的民事犯罪行为,也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处于相同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活动,因此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行为人与相对方在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称对方正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相应的判断、认识能力时,这时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能会显示公平,这种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https://t.cn/Rxng9lg
#科学城中事#【聚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第五期“海淀胚芽企业成长汇”成功举办】近日,第五期“海淀胚芽企业成长汇”活动在中关村创业大街举办。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以及4家胚芽企业负责人出席活动。本期活动围绕“数据安全”这一近期热点话题开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栋律师为参会企业带来了“《数据安全法》对企业数据处理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的主题分享,为企业系统地介绍了近期新出台的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以及新实施的法律可能对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并给出了合理化建议。https://t.cn/A6Izzf9B
【“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经贸活动云#
2019年3月21日(周四) 北京举办 免费
在线报名:https://t.cn/EI35Vfe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办,邀请诺和诺德大中国区合规总监韩隽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栋授课。欢迎相关企业积极报名参加。本次活动分为现场会议和网络同步直播两种参会形式。
2019年3月21日(周四) 北京举办 免费
在线报名:https://t.cn/EI35Vfe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办,邀请诺和诺德大中国区合规总监韩隽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栋授课。欢迎相关企业积极报名参加。本次活动分为现场会议和网络同步直播两种参会形式。
✋热门推荐